1.关于信用卡的论文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分析论文随着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因此,对信用卡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信用卡风险管理措施一般有风险的回避、风险的预防、风险的分散转移和风险的事后补偿等。为了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发卡机构能以较低的成本得到最佳的风险控制效果,在风险发生后能保证发卡机构稳键经营,发卡机构应在分析各种风险管理手段的成本、收益的基础上作出正确的选择,从而尽量避免或减少信用卡风险的发生,实现发卡机构经营的稳定增长。
关键词:信用卡;信用卡风险;风险管理 ;作用 ;经济分析一、问题的提出自从1985年6月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在国内发行第一张信用卡(中银卡)以来,我国的银行卡业务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发卡银行、发卡数量、交易金额都有了较大的增长;信用卡的用卡环境也有了很大的改善。
就拿上海市来说,到2002年底,全市银行卡发卡总量达到3565万张,比上年增长27.5%。银行卡交易笔数10750万笔,交易总金额1065亿元,布放ATM3282台,POS16938台。
2002年全年银行卡联网商户数量从年初的2184家增加到5780家,入网POS16234台,全年ATM和POS跨行总交易清算为5185.72笔。(((据保守估计,到2007年,上海市银行卡产业园建设总投资将超过100亿人民币,年总产值将达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从业人员也将高达3万左右。
(((信用卡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最为盈利的部门之一。在西方发达国家,信用卡业务是许多国际大银行的主要业务和主要利润的来源。
如花旗银行的信用卡业务收益就占其利润总额的三分之一,美国运通公司的运通卡业务利润业务更占了其公司全部利润的7成。但是,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进一步发展,信用卡风险发生也越来越频繁。
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结算的诸多环节都可能存在风险。而且随着发卡行、特约商户和持卡人的增多,信用卡风险体现出涉及面广、风险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的特点。
发卡行的利润逐渐减少,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损失都是用银行的利润去弥补的,因此,对信用卡风险进行管理就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发卡行进行风险管理的手段很多,但是在哪种情形下用哪种管理手段才能有效地降低银行运营成本,增加银行收益呢?笔者想从经济学的角度对信用卡风险管理手段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而为银行风险管理者提供一个决策的参考。
二、信用卡风险管理的必要性和作用由于信用卡业务风险的发生具有涉及面广、种类多样、危害性大等特点,使得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发卡行具有重要作用。不论是在信用卡风险发生前还是在风险发生后,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都很有必要。
(((笔者认为,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对社会、对信用卡当事人特别是对发卡行具有重要意义。1.我们知道,信用卡风险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卡行自身所造成的。
发卡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为信用卡违法人员提供了许多机会,从而导致风险的发生。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有效地促进发卡行业务人员依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提高发卡行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维护发卡行权利的能力;能促使银行建立规范有效的信用卡风险防范机制,使整个发卡行的信用卡风险防范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2.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是维护银行自身经济利益的需要。风险的发生大大增加银行经营的成本,从而影响银行利润的增加。
如果能对信用卡风险进行有效的管理,银行就能在科学分析风险管理的成本上找到最经济可行的管理方法避免或减少风险,从而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以至实现发卡机构收益的稳定增长。3.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能维护银行自身形象,进而创造一个良好的用卡环境,达到最佳社会效益。
风险发生率低的银行自然能在公众中留下好的印象,银行在扩大业务量的同时也为广大民众着实提供了不少方便。发卡行按章办事、特约商户不违规操作且数量不断增加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的采用等等都能增强持卡人用卡的数量和安全感,整个社会的用卡环境也就会明显改善。
4.加强信用卡风险管理也是维护特约商户及持卡人利益的需要。信用卡风险发生的另一大原因是由于特约商户的违章操作、疏忽大意以及持卡人没有按规定使用信用卡等所造成的 。
发卡机构在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重视对特约商户的培训工作,向广大民众宣传用卡常识,这对减少风险的发生以及维护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利益是有很大作用的。三、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经济分析(一) 信用卡风险管理的成本、收益分析信用卡风险管理是指发卡机构在信用卡业务运作过程中,对信用卡风险进行识别、分析的基础上有效地控制与处理其风险,用最低成本,即用最经济合理的方法来实现最大安全保障的行为。
“风险管理者用最经济节约方法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做好准备,适用最合适、最佳技术手段来降低管理成本。……通过尽可能低的管理成本达到最大的安全保障,取得控制风险的最佳效果。
总之,只有注重各种效益与费用支出的分析,严格核算成本和费用支出,才能实现这一目标。”(((信用卡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失,达到利润最大化。
但是在实际的管理过程中。
2.为了完成毕业论文跪求:信用卡不良率的最详细信息
与去年同期多家银行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出现攀升的情况不同,今年上半年,中报披露信用卡不良率数据的5家银行,其信用卡不良率均出现了下降。
其中,招行不良率从年初的2。81%下降到了年中的2。
44%,下降了0。37个百分点。
农行(601288)、中行、兴业、深发展等银行的信用卡贷款不良率则分别下降0。 35、0。
48、0。38、0。
45个百分点。 而在去年同期,招行、兴业、深发展的信用卡贷款的不良率上升幅度均在0。
5个百分点以上。上升最多的深发展,升幅达到1。
61个百分点。 央行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第二季度末,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73。
02亿元,较第一季度减少15。02亿元,下降17。
1%;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总额占期末应偿信贷总额的2。5%,较第一季度下降1个百分点。
信用卡风险是否真如多家银行所称的“不良贷款及不良率得到了有效控制”呢?只怕未必。 16家上市银行中披露信用卡贷款不良额的,仅农行和中行两家。
从这两家的数据来看,今年上半年信用卡贷款不良余额分别增加了34%和29%。 。
3.信用卡诈骗著作有哪些 论文需要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
学术论文也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按写作目的,学术论文可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学术论文是对某个科学领域中的学术问题进行研究后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理论文章。
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
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
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
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
4.急求一篇关于违约金论文一千字左右
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全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本文只讨论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 以是否限制范围来划分,我国对违约金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允许、禁止、限制。
依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概括为任意违约金、禁止违约金、限制违约金三种类型,《劳动合同法》的起草立足于限制性违约金展开讨论。 就违约金的性质来看,又可以分为违约金只有赔偿性和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两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围绕后一种观点展开讨论。
一、劳动合同立法前,存在着任意违约金、禁止违约金、限制违约金三种观点的争鸣(一)任意违约金制度及其评价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没有对违约金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给我国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 各地立法中,在范围上大多采用任意违约金规定,〔'〕在性质上完全采用惩罚性违约金规定。
任意违约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要违反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违约金的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使用违约金的范围可以任意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对违约金范围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空白型立法,即在立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第二,原则型立法,即在立法中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适用,并没有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制,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立法在性质上均认为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的特征。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逾20部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中,在性质上无一例外地均认为违约金应当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的特征。
地方立法中的区别只在于这种惩罚性{是否需要进行一些限制,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任:意惩罚制度,强调双方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卿。 第二种是限制惩罚幅度,:约定不能超出法定限制,如北京、天津规定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笔者认为,任意违约金是一种以契约自由为指导的制度:安排,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特点。 稍加注意便可发现,在地方立:法中设置任意违约金制度,主要是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通过这样的规定来保护合同期限条款能够得到履行。
从具体规定上看又可分成两类:一类似乎保持着形式上的平:等,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未满,提前解除劳动,:都规定为违约责任,可以追究违约金责任,如山东省、江苏省: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则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针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针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两类规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都是针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由于:我国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有劳动合同提前解约权的主要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无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解'除本来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一般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类立法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依据《劳动法》31条〔4〕行使解除权所设立的限制措施。
因此:任意违约金所保护的合同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是我们有:必要质疑的。: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造成{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传递和掌握的显著不对称,劳动者明显处。
于信息交换的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通过协商消除,各国立法中一般设立两种纠偏机制:。
5.请帮写一篇预期违约的论文
浅论预期违约 论文摘要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预期违约 拒绝履行 合同法 前言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直到90年代,我国学者才对预期违约规则进行研究。
1999年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 (一)、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学者习惯于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然后再对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分别进行定义,如王利明教授认为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而杨永清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两人对预期违约定义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笔者认为两者所表达的意思却基本一致。
(二)、理论基础 1、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双方达成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的诚实信用度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对债权人明显不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 2、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应该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的重要目标。很明显,一方预期违约,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所有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相反,若采取预期违约规则,当事人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
3、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我们强求债权人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使债权人承担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而且这种“以德报怨”的方式并不能改变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计划,只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合同履行过。
6.求论文 信用卡业务风险和防范 的开题报告
摘要:信用卡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其本身带有一定的风险性。
如何有效地防范和化解信用一卡业务风险,减少发卡行损失,促进信用卡业务的健康发展,就成各信用卡发行机构共同探讨的重要课题。为此讨论了信用卡中的风险防范。
关键词:银行;信用卡;风险;防范 1银行信用卡的风险特点 1.1透支风险 透支风险在信用卡风险中透支风险尤以恶意透支为严重,这些持卡人无视信用卡章程规定,欺银行不是国家权力机关不能绳之以法,利用银行信用卡结算,传递时间差冒险做案,侥幸逃窜,消遥法外,盲目自乐。 1.2诈骗风险 一般来讲客户在办理信用卡时总是很直观地与储蓄存折、存单相比较。
确实信用卡与存单、存折有许多功能相似之处,但又有与其相比更多的优点和更大的风险。存单、存折万一丢失,客户只要到办理存款的银行办理挂失即可阻止风险,而信用卡不慎丢失客户挂失后发卡银行则要上报总行迅速通知到全国成千上万个受理点和物约商户止付。
然而由于使用信用卡出示的身份证有效期二十年之久,其年限跨度之大,使繁忙的银行和商户工作人员往往难以辨认身份证照片真伪,且冒用者只要在签字上略施小计便可蒙混过关巧取豪夺而后溜之,致使挂失后风险仍然存在。 1.3征信风险 由于目前对于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滞后,导致银行在办理信用卡授信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同一申请人可以在不同的银行间多头授信,并缺少对过度授信的有效监测手段,为个别信用不良者恶意透支开了绿灯,形成过度授信,导致授信风险。
同时,由于信用卡业务竞争中,放松了对持卡人的信用调查,对于信用卡申请者的个人资信审查也越来越流于形式,致使新推出的可透支信用卡在发卡量迅速上升的同时,恶意透支的持卡者的数量也在急剧上升,增加了信用卡业务产生坏账的风险。 1.4个人风险 个人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卡持有人安全用卡意识不强,信用卡丢失后不及时挂失;密码设置过于简单或使用生日、电话号码作为密码,丢失后很容易被破译或被熟悉的人掌握等。
捡拾他人信用卡后取款的情形占到信用卡诈骗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的情况,充分说明持卡人安全用卡的意识有待加强。 2防范银行信用卡风险的措施 2.1强化立法控制 发达国家对于银行卡交易的高度依赖是建立在高度成熟和完善的信用体系和法制基础之上的,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并健全法制。
一是加快信用卡运行规则的立法,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二是加快打击信用卡犯罪的立法现行刑法中只是对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等四种情况进行处罚,但是根据近几年来信用卡犯罪的新特点,还应该把骗领信用卡非法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等行为纳入刑事处罚的范畴,进一步净化信用卡的用卡环境。 2.2完善内控监督 信用卡风险产生的其根本在于操作不规范,风险管理技术手段落后。
因此,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基础管理,有效降低信用卡经营风险。(1)完善标准化的业务流程,严格制度操作。
一方面,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信用卡章程及制度规定,严格业务流程,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加强对受理申请人证件审查,避免违法或者人为的违规操作。另一方面,随着跨行业务的快速发展及各商业银行和银联系统的逐步集中,对技术标准中不能适应发展要求的与业务规范不一致,影响业务开展的制度规定进行完善,规范标准,提高可操作性。
(2)建立多级控制体系,在落实岗位责任,完善信用卡风险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实行风险防范责任制,明确分解各业务环节风险责任,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严格内部管理,使每一个业务人员和每一个操作环节都受到有效的控制和制约,防止见错不纠或放纵。(3)建立健全信用卡签发审查和使用监督制度。
要加强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的审查,加强对担保人或担保单位的信誉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审查。信用卡发行者要对申请持卡人进行人工调查或发卡行建立数据库。
发卡行严格控制信用卡透支用途、最长期限、最高额度和利率档次等规定,对各种不同类型的持卡人规定不同的透支额度,而且各个持卡人的透支额度可以因职业、教育水平和信誉状况不同而不同,规定持卡人一次消费的最高额度依持卡人的信用状况而动态确定,出现透支应及时收取本息。 2.3健全风险转化机制 (1)严格信用卡担保制度。
信用卡担保是信用卡业务中重要的一环。要逐步缩小信用担保、增大抵押担保的比例。
资金担保一般属有价证券担保,应列表外科目核算,存单抵押应是本行开列的存单,由营业网点专夹保管,不得给予挂失和提前支取。(2)建立信用卡呆帐准备金机制。
由于信用卡是集消费与信贷于一体的结算工具,有些透支发生逾期或呆帐损失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应按上年度末信用卡吸存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以便风险发生后,可按规定数报批列支弥补。(3)建立信用卡保险机制。
积极向保险公司投保,由社会来分担信用卡业务的风险,是银行信用卡管理的重要方式。一方面,让持卡人参加保险,使信用卡挂失后短期内的风险由社会承担,并规定保险与信用卡有效期同步,一旦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冒领而造成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按比例赔偿另一方面发卡机构与保险公司协商。
7.求以《论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条件》为题的法律专业论文一篇
论信用卡诈骗罪若干法律问题内 容 摘 要随着我国金融制度的发展,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型的金融支付工具。
如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信用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被普遍使用,当享受着信用卡带来的便利时候,信用卡已成为犯罪分子的重点攻击目标,极大地损害了信用卡的信用度,也严重地破坏了金融秩序。但对于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法律认定和处理,争议很大,并且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1997年新刑法中将信用卡诈骗罪纳入刑法典中,信用卡诈骗罪从传统的诈骗罪中分离出来,被单独列为一个新的罪名,这个改变足以体现我国司法对此犯罪行为的重视,也是我国刑法在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实践中不断完善的体现。本文通过对信用卡诈骗罪在法律实践中几个疑难问题的探讨,如:借记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单位能否成为犯罪主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问题、用他人遗忘的信用卡取款的、骗领信用卡并使用的,恶意透支等,提出对信用卡诈骗罪几点浅见。
关键词:信用卡 金融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一 信用卡诈骗罪法律依据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信用卡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典规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信用卡诈骗罪要求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地利用信用卡去实施的骗取财物的行为,而信用卡的涵义和范围则是依据相关金融法来确定的。
1996年1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信用卡具有转帐结算,存取现金,消费信用等功能。1999年3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五条规定:银行卡分位为信用卡和借记卡。第六条规定: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备用金分为贷记卡 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的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从以上表述可知,首先出现的是信用卡,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后来才有的借记卡。在立法上,随着借记卡的出现,才有了二者的和称,即银行卡这个新概念。
由此而制定了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从定义可知,信用卡具有该法法条所规定的全部功能,借记卡只是具有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即借记卡没有透支功能而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
信用卡诈骗就是利用信用卡所体现的信用及透支功能而实现的,信用卡所具有的透支功能被滥用后,产生的社会危害性大于普通的诈骗罪,所以我国刑法规定把信用卡诈骗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从以上规定中,我们可以理解刑法的信用卡诈骗罪指的是银行卡中的具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不包括借记卡。
二 信用卡诈骗罪犯罪构成 信用卡诈骗罪在犯罪构成上需要具有如下特征:主体要件、主观要件、犯罪客体、客观要件等。具体如下:(一) 主体要件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构成。
(二)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行动目的,即行为人明知道利用信用卡去侵占他人财物是非法的行为而故意去做的。刑法条文中没有明确写出本罪的故意目的性,但是比照诈骗犯罪的本质属性和该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应该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之外,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以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而且根据刑事立法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刑法中凡是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般都要有其对应的合法行为,所以本罪在主观方面不仅是故意而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三)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合法信用卡所有人的财物,所以这种犯罪行为首先是侵害财物的所有权,包括公共财产和私人财产,其次是以信用卡为犯罪媒介,利用信用卡所具有的业务功能实施犯罪行为,去扰乱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秩序,从而严重妨害信用卡的信誉,同时也严重妨害。
8.信用卡违约的后果
信用卡违约的情况以及后果如下介绍:
1、透支信用卡除要支付利息外,如果不能及时还款还要支付高额滞纳金及影响个人信用记录,恶意透支还会涉嫌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2、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以认为是恶意透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3、逾期金额在1万-10万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10万-100万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1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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