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位大哥大姐有论遗嘱继承得论文
试谈中国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 08-06-24 10:56:00 ] 作者:未知 编辑:studa0714 内容提要: 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颁布与实施,使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体系。
它对保护我国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的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都起了重要的作用。但《继承法》制度于我国改革初期,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高速发展,私有经济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越来越多,《继承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需要,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继承法》中遗嘱继承制度的立法缺陷,参照我国特别行政区遗嘱继承法律制度,结合我国大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状,以前瞻的眼光,从遗嘱形式和见证人、特留份、遗嘱执行人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遗嘱继承法律制度提出了修改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遗嘱继承制度 完善 遗嘱继承又称为指定继承,是指依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财产继承制度。
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建立稳定和睦的家庭和亲属关系,推进社会经济的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我国于1985年10月1日颁布施行第一部民事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使我国继承法律制度有了较系统、完整的法律体系。但《继承法》制定于改革初期,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所继承的遗产大多局限于生产生活资料,随着我国制度变迁与经济的高速发展,私有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战占的比重越来越大,私有财产的数额越来越多,加上《继承法》的立法过于原则化、简单化,已经不能很好的解决公民在遗产继承中产生的矛盾与纠纷。
《继承法》遗嘱继承法律制度在遗嘱形式、内容、执行等方面难免有立法上的缺陷,完善我国的继承法律制度是目前的当务之急。 一、关于见证人和遗嘱形式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遗嘱在继承法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规定什么样的遗嘱制度,在继承法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遗嘱主要有两个问题,其一是保证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其二,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怎么得到执行。怎么保证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这就涉及到遗嘱的形式问题;采取什么样形式的遗嘱,遗嘱包括哪些内容,这都是保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形式。但《继承法》对于几种遗嘱形式的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1、遗嘱见证人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遗嘱见证人是证明遗嘱真实性的第三人。《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都提到了遗嘱见证人①,但只是简单提及,对于见证人的见证资格、见证的内容、见证程序没有规定,使见证作用难以体现。
见证人“在场见证”的作用是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这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在场见证”是见证人在遗嘱人定制遗嘱后,直接将见证的内容附书面见证证明,录入录音、录像磁带中,或者是其他的形式法律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意见》也没有规定。
因此,遗嘱见证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操作,见证人的见证作用也难以体现。 参考我国《台湾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资格的规定②,笔者认为应该修改完善遗嘱见证人的条文: 遗嘱见证人应该由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亲自指定。
对见证人的身份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见证过程应标明在遗嘱中或标明在证明材料中。在紧急情形下,遗嘱人虽未指定遗嘱见证人,但确能证明口述遗嘱真实性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遗嘱见证人。
下列人员不能作遗嘱见证人:、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⑵继承人、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者其他直系血亲; ⑶与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 ⑷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2、录音遗嘱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录像磁带及光磁存存储材料记载遗嘱内容的遗嘱。具有利于保存、便于使用、信息量大,形成快捷的特点。
但录音遗嘱容易被剪辑、伪造、模仿,使录音遗嘱内容的真伪难以区别,作为视听资料反映被继承人意愿的遗嘱形式,具有视听资料证据的种种缺陷。第一,遗嘱人制作录音遗嘱时,如果处于患病期间,可能会影响发音,使录音遗嘱听起来与遗嘱人平时的发音有所不同,而引起不必要的争议。
第二,录音遗嘱是使用录音设备将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录入磁带用以保存的,但人的声音经过录音后,会发生一些音变,录放设备以及磁带质量的好坏也直接影响录音的效果。第三,录音遗嘱使用的存储介质存放时间长短,也会影响到录音遗嘱的音质。
以上几种情况都会使录音遗嘱在使用时,导致录音遗嘱引起诉讼争论,影响遗嘱的执行。 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对录音遗嘱的条文作如下修正完善。
⑴录音遗嘱只能由遗嘱人亲自制作,录音遗嘱中应当录下遗嘱人亲自口头表达的关于处分其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 ⑵制作录音遗嘱时。
2.试论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特征
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因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继承权,也就构不成继承法律关系。研究与继承相关的问题,首先应该把握好继承权这一概念,离开继承权说继承就没有实际意义。
1、继承权的概念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的概念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第一,依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仅为自然人享有。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也会接受遗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的,即不是以继承人身份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接受遗产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受遗赠。被继承人可以通过遗嘱将其财产赠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但不能指定其为遗嘱继承人。换句话说,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和国家可以享有受遗赠权,但没有继承权。二是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是基于继承权接受遗产的。
第二,继承权是依法律规定或遗嘱而发生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为法定继承人的公民不能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遗嘱中未被指定为继承人的革命,不能享有遗嘱继承权 。
第三,继承权具有财产性。继承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而不能是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2、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两种涵义,这两种不同涵义的继承权具有不同的法律特征。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质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因此,"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基础和前提。"②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它是一种期待权。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权仅是一种期待权,继承人不能实现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必须以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为前提,即只有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遗产这一法律事实出现以后,继承人的继承权才可由期待权变为既得权,才能开始继承遗产。
其次,继承权具有显著的身份属性,但不是身份权。继承权是以一定的身份为前提的权利,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近亲属的自然人。因此,有的学者把继承权看作是身份权。但是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意义仅在于赋予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而不是让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某种人身利益;并且它也并非只要具备特定的身份就必然享有的不会丧失的权利。因此,把继承权看作是身份权是不妥当的。
最后,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以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公民个人财产私有权,也就无所谓继承权。继承权是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合理延伸的真实含义在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是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所有权的必然。正因为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继承人才能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才取得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3.继承权 案例分析
1、王某的父母有继承权,张某的妹妹也有继承权。
根据我国继承法,遗产的法定继承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先继承,无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本案中,王某先于张某死亡,因此,其遗产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其父母、妻子张某继承。张某死亡后因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但张某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即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2、王某的父母得1/3,张某的妹妹得2/3。
王某和张某系夫妻,其发生继承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1/2。这1/2的遗产原则上由王某的父母和其妻子张某平均分配,即王某的父母各的1/6,共1/3。这时张某的可以发生继承的遗产共2/3全部由其妹妹继承。
4.由于最近忙考试,没时间写本科毕业论文,急求毕业论文网络虚拟财产
(还有一篇在附件)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 摘要] 目前, 网络游戏特别是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纠纷日益增多, 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针对网络虚拟财产问题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加快进行相关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促进网络游戏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 关键词] 虚拟财产; 网络游戏; 法律保护 一、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必要性随着互联网的普及, 特别是网络游戏的兴起, 使得游戏的虚拟物品交易发展成一个全新的经济体系。据统计, 我国经常玩网络游戏的用户有800 万, 偶尔上网玩游戏的用户有2300 万, 每年网络游戏的收入高达近百亿人民币,已经形成了一项庞大的产业, 可以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经相当巨大, 跃居世界第一。
这项产业不仅促进社会财富增加, 同时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文化娱乐生活。 与此同时, 伴随网络游戏产业的迅速扩大和膨胀,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在实践中的争议与矛盾日渐凸显。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 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 网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却不属于现有的消费者权利中的任何一项。目前在我国已经颁布和实施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当中, 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是一片空白。
由此可以看出,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内, 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受到了法律的保护, 但并没有对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作出明确规定, 因此出现了很多玩家在丢失财物后投诉无门的现象, 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而不断增加, 各种侵犯虚拟财产案件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 因此, 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为了保护网络游戏者的合法利益, 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认定、制定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相关法律法规问题已迫在眉睫。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及财产属性 ( 一) 虚拟财产的概念、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又称为“网财”, 一般是指网民、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 ID) 及积累的“货币”、“装备”、“宠 物”等“财产”。
主要包括: 游戏账号( 包括在游戏中的虚拟人物的等级、职业、性别等属性) 、虚拟金币( 在某款游戏中所使用的货币) 、虚拟装备(武器、装甲、药剂等)、虚拟动植物。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以下特点: 1。
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虚拟财产在本质上只是一组保存在服务器上的数字信息, 也有称作“电磁记录”, 其以电磁记录形式存储于游戏服务器上。
虚拟财产既可以通过买卖的方式在玩家和游戏服务商之间转让, 也可以通过离线交易的方式在玩家间转让, 现实中也存在很多网站进行这种交易活动。虚拟世界里的行为却在现实世界中得到反映。
所以说, 虚拟财产又具有现实性, 是虚拟性与现实性的结合。 2。
价值性。虚拟财产最终是通过编程等劳动而形成, 具有形成价值的客观基础, 同时网络虚拟财产可以给玩家带来参与网络游戏的愉悦感并满足玩家占有和增加财产的成就感, 具有独特的 使用价值。
3。时空有限性。
一款网络游戏的运行必须由服务商与玩家结合而形成一个具有社会属性的虚拟社区空间, 因而其具有空间上的有限性。 在时间上, 任何一款游戏都有自身的运营周期, 当运营商终止游戏的运营, 虚拟财产也会随之消失, 因而具有明显的时限性。
4。合法性。
只有合法取得的虚拟财产才为法律所肯定并给予保护。玩家以公平竞争合乎游戏规则的手段造成其他玩家的损失, 也不构成对其他玩家的侵权。
但采用游戏规则之外的手段取得的虚拟财产或者对其他玩家造成的侵害, 打破了游戏的平衡性, 又损害了玩家以及游戏服务商的利益, 其行为应认定为非法而加以禁止。 ( 二) 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 虚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 可以成为立法保护的客体是由于: 1。
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有一定级别的账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在网络世界中是具有价值的, 能够满足虚拟人物在虚拟空间的发展, 同时获得这些财产也是需要耗费一定的劳动或者要消耗一定的金钱。
2。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
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 现实生活中进行网络财产交易非常普遍。 网财之所以是财, 是因为它已经发生了真实的交易行为, 跟人民币发生了交换。
虚拟财产既然能和人民币联系起来, 就应当是有价值并且受到保护的。虚拟物品的交易, 直接表现出了虚拟物品在现实世界中的价值, 而其价值的表现形式就是价格。
3。虚拟财产能为人所控制。
虚拟财产借助于一定的载体即电脑和网络设置为人们所控制, 可以通过加密的方式被个人控制排除他人侵占。从法律视野来看, 同样可以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因此可以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
可见, 网络游戏中形成的虚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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