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谁帮我写一篇关于偷税漏税的毕业论文
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 法律 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 经济 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
4.偷税与抗税
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
通过以上 分析 ,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浅谈企业合理避税论文怎么写
摘要: 企业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活动以及对合理避税 与偷税行为进行辨析, 旨在使企业积极运营策略得到广 大经营者及会计人受的理解与重视。
在税法规定许可的 范围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 企业对经营、投资、理 财活动进行筹划和安排, 可取得节约税收成本(saving tax) 的税收收益, 以迟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要 树立税收筹划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 益, 从而提高企业效益。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务, 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关键词:避税; 避税筹划; 偷税 中圈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Theories and M ethods on Preparation of Evading Du LI W ei—gang, ZHANG Jun Abstract: ThrouIgh conducting preparation of evading duty and diferring between it and tax evasion, managing strategies will be understood an d taken seriansly by dealers and accountan ts. Base on the promises of the tax law or no violation of it, enterprises organize an d arrange the activities of operating, investment, and managing money in oder to save tax costs an d tax gains, to reach the maximum after-tax profit.Enterprises should establish consciousness of tax preparation, protect their own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legal way, therefore improve their benefit.It is their duty to pay taxes while it is also their right to conduct preparation of evade duty according to the law. Key words: evading payment duty; preparation of evading duty; tax evasion 收稿日期: 2002—07—05 政府诚信是全社会的榜样,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 其行政行为具有自然的影响力,银行和企业都处于政 府行为的影响中. 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全社会的 诚信具有深广的影响力, 政策是政府行政的重要依据. 执行法律与执行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政府在银行 企业关系塑造中, 要发挥积极的协调沟通作用, 为银 行, 企业的良性互动创造宽松环境. 政府同时是诚信的维护者。政府用行政手段制裁 各种不守信用的行为,不像是可行的,而且是有效的. 银企关系是各级政府十分关注的, 如果诚信不立, 银 企关系恶化,对地方经济发展十分不利,而政府在改 善银企关系中能发挥积极的作用。
比如把一个地区. 部门、系统信用状况的好坏, 信用等级的高低作为考 核党政一把手政绩的考核指标; 将信用等级高低纳入 国有企业的主要考核指标, 对逃废偾企业的负责人实 施撤职、调离等行政处罚; 金融部门与工商部门的密 切合作,通过营业执照的核发,制裁逃废债务者等等。 这些措施对打击不诚信者具有很好的效果, 对良好的 银企关系有重要影响。
(五)成立银行同业公会,加强对企业监督 一 、避税筹划的实质和特征 (一)避税筹划的实质 避税筹划在我国虽然不是新鲜事物, 但对其实质 知之者却甚少。 随着我国加入WTO和依法治税进程 的加快, 中国的避税筹划就会应运而生并逐步发展起 来,对纳税人而言,研究避税筹划就更加必要了。
事 实上,避税筹划在国外已相当普遍, 有关专家和研究 人员在避税筹划概念上尽管有分歧, 但对避税筹划的 实质基本达成共识, 即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 内或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 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使企业本身税负得以延缓 或减轻, 系尽可能节约税收成本的一种税收收益的活 动。 它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在既定的税 法和税制框架内, 在不违法的背提下,从多种纳税方 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 以期达到整 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对于企业来说,要树立税收筹划 意识, 用合法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从而提高 企业效益. 从法律上讲,依法纳税是纳税人应尽的义 成立银行同业公会,加强与其它行业协会的联系, 加强对企业行为的监督,保护诚信企业, 孤立不诚信 企业,促进银企关系的良性互动。 银行同业公会可以 建立起对企业的评价系统,广泛收集相关信息。
比如 企业的纳税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缴纳情况、拖欠其 它单位的货款情况、支付工资情况. 产品质量情况、接受处罚情况等等, 建立起企业信用的信息库。银行 公会还可以协调各商业银行的立场,对不诚信的企业 的账户开立施加影响, 而对诚信企业则提供优质的贵 宾服务. 参考文献: 【l】刘智峰道德中国【M】.北京: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1. 【2] 张维迎.产权信誉与政府【M】.北京:生活、读书新 知三联出版社,2001。
【3】刘颜才.正确处理银企关系 加强县域经济发展【J] 武汉金融,2002, (1). 【4】李景辉.企业逃废银行债务骗子比法律能耐大【N】. 财经时报,2O02-07-02. (责任墙辑: 古岩) 总第273期 李维刚: 浅谈企业合理避税筹划的理论与途径 .11 5. 务, 而依法进行税收筹划也是纳税人应有的权利。 (二)避税筹划的特征 1.非违法性。
这一特征包括两层涵义: 一是合 法, 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纳税人 根据自身条件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 二是不违法, 在 法律禁止以外的方面上做文章, 进行合理的避税。这 两个方面可以用两个人看待法律的不同角度进一步加 以解释, 一个人关注的。
3.我要写一篇洽谈企业合理避税论文我学要资料,列如正文,摘要等等,
避税涉及税法的基本,涉及私法意思自治与税法形式理性、税收实质公平与税收法定主义乃至国家公共权力与公民基本权利等根本关系,有必要作理论上的深入探讨。
一、关于避税的界定 由于纳税义务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对人民财产自由权的一种侵害,因此,从纳税主体的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支出是其“人”性格的必然选择。 按照法治国家的理念,并非每个公民均须承担纳税义务,只有满足了法律所设定的课税构成要件,也就是具备了税收负担能力,公民与国家才产生税收债务关系。
可见,公民无主动为国家创造税收的积极法律义务,国家不能要求每个公民都积极参加劳动、创办公司、参与投资以创造税源。 因此,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理性决策、合理筹划,争取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解释、回避税法所规范的课税事实、利用税收优惠调整行为方式等,应当为法律所允许。
问题的核心生于,在上述行为中哪些属于国家所鼓励的节税行为,哪些是国家欲予否认其效力的避税,还有哪些是国家税法明令禁止的偷税行为。 从理论上明晰界定三者之间的法律边界,才能彰显税法鼓励节税、否认避税、打击偷税的指引作用。
由于避税介于节税与偷税之间模糊地带,有必要首先澄清避税的法律概念。对于何为避税的问题,理论界一般从是否符合立法意图、是否滥用私法形成权、是否以取得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等方面加以认识,但各种观点之间又各有侧重。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法所规定的课税要件已把各种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类型化,这些经济活动乃至经济现象在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规制下,可以自行选择某种法律形式以达成一定经济目的或实现一定经济性成果。如果纳税人选择通常所不用的法律形式不但实质上实现了所预想的经济目的乃至经济性成果的目的,而且还回避掉了通常所采用的法律形式相对应的课税要件,使其税收负担减轻或排除了他们的税收负担,此称为避税。
”我国地区学者陈清秀认为:“税捐规避乃是指利用私法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对于私法上法形式之选择可能性,从私经济交易之正常观点来看,欠缺合理之理由,而选择通常所不使用之法律形式,于结果上实现所意图之经济目的或经济成果,但因不具备对应于通常使用之法形式之课税要件,因此减轻或排除税捐负担。 ” 从上述学者对避税概念的可以看出,避税必须具有五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一是与课税要件相连结的类型化法律形式,无法涵盖经济实质的各种具体表现。
由于经济生活复杂多样,且人民拥有广泛的私法形成权,往往课税要件所类型化的法律形式不可能完全涵盖经济事实关系,于是产生了避税。 二是纳税人滥用了私法上的形成权。
所谓滥用。即选择与其经济实质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如股东以“借款”形式行“分红”之实质(所谓“不相当”,是指纳税人选择某种法律形式并非基于实现经济目的,或者根本欠缺合理的经济理由,或者此种法律形式在经济上根本毫无作用)。
所谓形成权不仅指法律行为,还包括准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在内,比如为了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选择注册地或者重新注册等。三是手段与目的之间具有因果承接关系。
即不相当的法律形式必须被选择用以达成规避税法之目的。由于避税仅存在于法律目的与法律文义发生分歧的情形,因此必须事先审查根据法律目的是否欲使其负担税收或者不欲使其减免税收,方能确定是否规避了税法。
四是必须经由规避行为在结果上获得税法上的利益。这种税收利益表现在,经由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比经由相当的法律形式产生更少的税收。
五是纳税人必须存在避税意图。换言之,避税必须是具有规避意图(有故意的、欺瞒的)的行为,如果人们因为误解法律、欠缺经验等,而选择不相当的法律形式时,则不属于避税所把握的范围。
原文详见: 。
4.跪求偷税漏税 危害 最好详细些,因为写论文要用到
最近西安奔驰漏油事件引发的最大的瓜是收取金融服务费,从这个强硬收取的费用操作模式来看,引起了奔驰4S店偷税漏税的嫌疑,一下子又把4S店这个行业推到风口浪尖。
企盈今天整理了十种容易被判断为“偷税漏税”的行为,给各位会计小伙伴梳理一下,谨防出错,仅供大家参考哦!
1.以“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产品(商品)发出时不按时转记销售收入,长期挂账,造成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
在实际操作中, 正确的做法是企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销售实现时,按实现的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
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预收账款情况不多的,也可将预收的款项直接记入“应收账款”科目。
2.原材料转让、磨账(企业间在产品购销业务中不通过货币资金流动而是通过协议使得各自的应收、应付账款相互抵消)不记“其它业务收入”,或者直接磨掉“应付账款”,不计提“销项税额”。
3.价外收入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
如:托收承付违约金,大部分企业收到违约金后,增加银行存款冲减财务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详细规定了价外费用的内容。凡是价外费用,无论纳税人的会计制度如何计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4.返利销售。
返利销售是厂家为占领市场,对商家经营本厂产品低于市场价格的利益补偿,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商家销售厂家一定数量的产品并按时付完货款,厂家按一定比例返还现金,二是返还实物、产品、或者配件。商家接到这些现金、实物后,现金不入账也不作价外收入,更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账外经营。
5.视同销售不记收入。
企业用原材料、产成品等长期投资,产品(商品)送礼或作样品进行展销,不视同销售记收入,不记提销项税额。
6.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会计准则,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按照成本计入在建工程,同时进项税额转出计入在建工程。
7.公司资产、股东资产混同。
实践中,存在着大量股东资产与企业资产混同的现象,例如股东个人账户用作公司收付款、公司账户与股东账户互相交易等。当出现财产混同,公司的财产有可能被隐匿或转移或被股东个人私吞。
8.流动资产损失。
直接记入营业外支出,涉及增值税部分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中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9.报销不属于自己单位的费用。
10.盘盈的固定资产不作损益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5.会计毕业论文企业避税探讨
会计毕业论文最好你自己写,免得学校那儿过不了关。你可以结合下述合理避税七招来写。
企业合理避税七招
1、换成“洋”企业。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税收倾斜政策,因此由内资企业向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等经营模式过渡,不失为一种获取享受更多减税、免税或缓税的好办法。
2、注册到“宝地”。
凡是在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3、进入特殊行业。
比如对服务业的免税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免缴营业税。
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缴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缴营业税。
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35%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其经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的业务,免缴营业税。
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缴营业税。
4、做管理费用文章。
企业可提高坏帐准备的提取比率,坏帐准备金是要进管理费用的,这样就减少了当年的利润,就可以少交所得税。
企业可以尽量缩短折旧年限,这样折旧金额增加,利润减少,所得税少交。另外,采用的折旧方法不同,计提的折旧额相差很大,最终也会影响到所得税额。
5、用而不“费”。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应考虑到如何对经营中所耗水、电、燃料费等进行分摊,家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及各类杂支是否列入产品成本。
6、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7、从销售下手。
选择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推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延迟收入确认的时间。例如某汽车销售公司,当月卖掉100台汽车,收入2000万左右,按17%的销项税,要交300多万的税款,但该企业马上将下月进货税票提至本月抵扣。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延迟纳税会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节税效果。
6.我急需一篇论文论文题目: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环境与策略分析;参考资
企业所得税避税策划 利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避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企业所得税的轻重、多寡,直接影响税后净利润的形成,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企业所得税是避税筹划的重点。
资产的计价和折旧是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重要项目。 但资产的计价几乎不具有弹性。
就是说,纳税人很难在这方面作避税筹划的文章。而固定资产折旧就成为经营者必须考虑的问题。
一、折旧年限的确定 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远处民贷款。
当税率发生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节税。 二、折旧方法的确定 最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工时法、产量法和加速折旧法。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财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企业专业车队的客货汽车,大型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
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汽车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和医药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行业的企业,其机器设备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去或者年数总和法。 在上述各种折旧方法中,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所计算出来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进而影响各期营业成本和利润。
这一差异为避税筹划提从了可能。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
原因在于:加速折旧法(即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在最初的年份内提取了更多的折旧,因而冲减的税基较多,使应纳税额减少,相当于企业的初始的年份内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样,其应纳税额的现值便较低。
在运用普通方法(即直线法、产量法)计算折旧时,由于直线法将折旧均匀地分摊于各年度,而产量法根据年产量来分摊折旧额,该企业产量在初始的几年的税基。 因此,产量法较直线法的节税效果更显著。
在比例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有利于企业节税,因为它起到了延期缴纳所得税的作用。但是,在累进课税的条件下,加速固定资产折旧的节税效果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需要根据不同企业的具体情况,税率累进的急剧程度,以及银行利率大小等,进一步作具体测算、筹划。
利用资产评估增值的避税筹划 我国当前对资产评估增值并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后,可以增加折旧的提取额,减少当期利润,相应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
若是企业亏损,因当年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税前利润弥补,因而对以后年度的所得税会产生更大的影响。 利用坏帐损失处理的避税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不建立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扣除。坏帐损失的财务处理方法,主要有直接冲销法和备抵法。
利用股票投资核算方法的避税筹划 股票投资是指企业利用股票作长期投资,其会计核算方法有两种:成本法和权益法。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在被投资企业处于低所得税税率地区时,对企业的所得税缴纳有不同的影响。
这就为企业的避税筹划提供了可能。 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在其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并不反映其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而权益法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均在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帐户反映。
这样,采用成本法的企业就可以将应由被投资企业支付的投资收益长期滞留在被投资企业帐上作为资本积累,也可挪作他用,以长期规避部分投资收益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即使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的企业无心避税,投资收益实际收回后也会出现滞纳国家税款的现象。
因为一般说来,股利发放均滞后于投资收益的实现,企业于实际收到股利的当期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国家税收应于收益实现当期就相应实现的。所以,无论是规避还是滞纳,均能为股票投资企业带来一定的好处。
尽管会计制度已有规定:企业在取得股份以后,期帐务处理应根据投资者的投资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所占的比例和所能产生的影响程度,决定是采用成本法还是采用权益法。 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的25%时,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5%以上比例时,就无法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5%的比例时,仍然可以成功地规避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滞纳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利用亏损弥补的避税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7.求一论文,关于合理避税的,包括现状、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存在问
浅谈企业合理避税 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和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通过合理避税的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本企业的税负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及特征 指纳税人利用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通过对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精心安排自己的经济事务,获得正当税收效应,被称为合理避税,也被称为“税收筹划”,其实质是纳税人合法的节税行为。
合理避税的特征主要有:1.合法性。合法性是合理避税的最大的特点,它是一种合法、合情、合理的纳税行为,而不是利用税法漏洞和措辞上的缺陷,更不是违法的偷税、逃税行为。
2. 超前性。指纳税人对经营、投资活动等事先做出规划、设计和安排。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的纳税活动往往具有滞后性。如产品销后出去后才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这就为企业纳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即合理避税行为是在纳税人纳税前进行的,具有超前性。 3.目的性。
是指合理避税的根本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减轻税负负担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最优纳税方案,即是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选择税负最低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即在纳税总额大致相同的方案中选择纳税时间最晚的,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4.综合性。由于各种税收相互关联,某种税种的税基缩减的同时会引起其他税种税基增大,某一个纳税期限不缴,可能会在另一个或几个纳税期间内多缴。
因此合理避税还要综合考虑,不能只注重个别税负的降低,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 二、企业合理避税的基本方法 1.转让定价避税法。
是指在经济活动存在关联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据市场买卖的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收入而进行的产品转让。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定价的依据是双方的意愿,可能高于或者低于正常的市场交易价格,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在这种方法下,由于等量的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适用的税率不同,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2.成本计算法避税。
是指企业通过对成本费用项目的组合与预算,使其达到一个最佳方案,以实现少纳税或者不纳税的避税方法。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
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于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大大减少,达到避税的目的。 3.资金筹集避税法。
从资金来源来看,常见的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前者包括企业发行的股票、吸收直接投资留用的利润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后者包括企业通过发行债卷、银行借款、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的资金。依据国际惯例,权益资本是以股息形式获得的报酬,不能从所得税额中减除,只能在企业所得税后利润中分配。
而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却可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所得税额中减除。这样就减少了企业所得税额。
4.资产租赁避税法。租赁是出租人以收取租金为条件在契约或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经济行为,现在租赁的种类很多,但主要有两类:即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
从企业避税筹划的角度看,租赁是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的方式。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即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担的负担和风险,又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减少计税基础,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额。
由于租赁方式的多样话,应而也就存在一个选择的过程,即企业是采取融资性租赁,还是采取经营性租赁。选择的依据应是企业自身生产经营过程的需要,企业自身资本结构情况,以及企业货币供应情况。
对于租用时间较长、租赁物品种较多企业来讲,多采用融资租赁的方式;对于租用时间短,更新快、维修保养技术高的企业,多采用经营性租赁的方式。但两种租赁的方式都能通过租金的平稳支付达到消减企业利润,以减轻税负的目的。
5.投资方案避税法。是指企业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企业的直接投资产生的所得税为例,企业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是考虑投资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流入的净现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我们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
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减等方面的优惠,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在直接投资方式中,应该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8.合理避税论文资料关于合理避税的资料
浅谈我国高收入者合理避税投资规划 摘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但是较重的税收负担,有时又成为了制约企业向更大规模发展的桎梏,也加重了个人经济负担。
而在诸种方式方法中,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唯有避税,既安全又可靠,自然就成为首选的良策。 文章中笔者就高收入者合理避税这个角度阐述了避税的方法和规划。
关键字:税收 合理避税 纳税 高收入者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经济更趋活跃。 个人收入已呈现出多元化,个人收入差距明显拉大,高收入者人群不断地分散和扩大、收入来源的多样性和隐蔽性。
同时根据我国的税收制度,收入高的人,所要交的税也就高。俗语说:“愚昧者偷税,胡涂者漏税,狡猾者骗税,精明者合理避税。”
在微利时代,税务筹划将成为高消费者减低税收负担,增加盈利收益的重要手段。 一、对合理避税的理解 1。
合理避税的概念:避税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缺陷或税收征收管理的薄弱环节等所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选择性条款、税负差异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 2。
合理避税的意义 合理避税,必须进行详细的税务筹划,这对企业,对社会都具有很重要的意义第一、企业合理避税为企业减轻了沉重的税负,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增强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众所周知,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就是利润最大化,如何实现利润最大化?毋庸置疑扩大企业的经营业务收入是最重要的,但是如果收入已经达到了极限或上升的空间已经很小,那该如何做?只有两种可能,即加大利润总额和减少所得税,前面已提到收入的上升已几乎不可能,所以要加大利润总额,只能靠减少期间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而企业的许多税务支出大部分(所得税除外)都记入了这两项,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只要能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就可以更大限度的使其净利润增加,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第二、详细的税务筹划,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还需要企业管理层从更高的企业战略管理角度上进行更为详细的布置,特别是在调整企业的生产经营方针上,这一点体现的更为突出,因此合理避税也使企业的领导层的工作更加完善,使企业的长远战略规划更为合理有效。第三、企业合理避税,客观上促进了国家税收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虽然避税行为可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但避税所使用的方式是合法的,而且不具有欺诈性质。避税是对已有税法不完善及其特有缺陷所作的显示说明,它说明了现有税法的不健全特征。
税务当局往往要根据避税情况所显示出来的税法缺陷采取相应措施对现有税法进行修改和纠正。 二、合理避税的方法 企业、个人如何在不触犯国家法律的基础上合理避税以达到节支目的呢? 合理避税的方法有很多,下面分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1。 定价转移 转移定价法是企业避税的基本方法之一,它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关联的企业双方为了分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和买卖过程中,不是按照市场公平价格,而是根据企业间的共同利益而进行产品定价的方法。
采用这种定价方法产品的转让价格可以高于或低于市场公平价格,以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
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 2。
分摊费用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要按一定的方法摊入成本。费用分摊就是指企业在保证费用必要支出的前提下,想方设法从账目找到平衡,使费用摊入成本时尽可能地最大摊入,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避税。
常用的费用分摊原则一般包括实际费用分摊、平均摊销和不规则摊销等。 只要仔细分析一下折旧计算法,我们就可总结出普遍的规律:无论采用哪一种分摊,只要让费用尽早地摊入成本,使早期摊入成本的费用越大,那么就越能够最大限度地达到避税的目的。
至于哪一种分摊方法最能够帮助企业实现最大限度地避税目的,需要根据预期费用发生的时间及数额进行计算、分析和比较并最后确定。 通过名义筹资避税 3。
注册到“避税绿洲” 是指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以及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区、保税区设立的生产、经营、服务型企业和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企业,都可享受较大程度的税收优惠。中小企业在选择投资地点时,可以有目的地选择以上特定区域从事投资和生产经营,从而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
4。 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中小企业私营业主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进行企业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等等。
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够帮助私营业主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负,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企业能以较低的成本支出赢得良好的综合效益。
5。 做足“销售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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