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汇风险及防范毕业论文提纲怎么写
信用证等结汇方式中面临的风险,并根据其风险一一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章中小型外贸企业的概述 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从 2003 年 9月起,中国大幅度放宽非外商投资企业(即内资企业),从事进出口经营业务的标准,从而大幅的发展起来,填补大型企业行动迟缓带来的市场空白,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要走出困境,必须构建中小型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法律基础,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由于 2008 年金融风暴、管理模式和业务操作流程,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存在很大的结汇风险,应对结汇风险不得不被提到我国经济日程上,这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很大影响,进出口经营资格为一部分企业所持有和垄断的格局已彻底改变了。中小型外贸企业可以自由进入外贸市场,从事力所能及的活动,自由调整自己发展的目标和战略,中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强大的竞争压力,它们一方面要克服自身的制约因素,另一方面要应对强大的外资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要求由现在的不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 300万元降低为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中西部不低于 50 万元。
(二)外向型中小企业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将使企业处于十分尴尬被动的局面,这对我国各地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 已经在贸易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并发挥作用 。 (1)活跃地方经济。
特别是在解决就业、促进竞争、活跃市场、推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大型企业不可替代的作用。二,竞争不光来自与国内同行,充分利用相对稀缺的资源开发市场,才能保持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规模小,外贸中小企业如何提高核心能力已经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中小型外贸企业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和发展的产物,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目前,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着生产技术和产业结构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特别是外贸结汇风险对中小型外贸企业影响很多,增强企业的风险经营意识和筹资能力。
一、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现状 (一)当前中小型外贸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20 世纪瑞典经济学家赫克歇尔和俄林提出的生产要素禀赋学说告诉我们: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一国的产业竞争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产品的成本水平,而在一个固定时期,中国的中小型外贸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型外贸企业有了较大的发展。 然而,大量外资企业涌入朝气蓬勃的国内市场。
政策规定,从当年 9 月 1 日起,特别是对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影响甚重,因此,更符合我国生产要素投入结构比较优势的产业就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业,而由于自身的特点,它也是我国外贸事业发展的新生力量。目前,不仅仅对西方国家经济带来很大打击,同时对我国经济发展也有很大的影响,以便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上更有活力,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再加上人民币升值、通货膨胀等对中小型外贸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
在外贸结汇方面,很多企业在金融风暴中纷纷倒闭,或转内销,并取消原来成立时间须 1 年以上的要求,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优势、经营灵活,适合在国际大市场中寻找小机会。随着我国逐步放开外贸进出口权这对于中小外贸企业而言竞争环境日趋激烈,近年来,中小型外贸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 35%,创造的税收占全国税收的 26%,解决了全国 55%以上的就业问题,由于加入 WTO 以后,已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亮点中小型外贸企业面临的结汇风险及防范应对措施摘要 在我国加入 WTO 之后中小型外贸企业所处的经营环境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
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国际分工的深化、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石油价格的上涨以及国家外贸经营权的放开、进口关税税率的下降、不断升值的人民币汇率等给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发展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压力,因此善于寻找新市场便成为他们生存与发展的优势。由于中小型外贸企业会不断努力去见缝插针地开发新市场,从而有利于使我国的国际市场走向多元化。
(3)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水平还不太高,企业间适应市场的程度和能力也差别较大,因此在短期内难以形成较为一致的商业模式。
与大型外贸企业相比,小型外贸企业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比较贴近市场,克服了大型企业过去遗留下来的条条框框束缚,能够及时为市场上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也有利于促进企业的自我发展。第三章我国中小型外贸企业的结汇方式及结汇风险 在现有的结算方式中,主要的结汇方式有三种:汇付、托收、信用证。
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在实务中,现在还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结算方法,如电汇中加入第三方(船方)来控制风险。
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而言,在贸易结算中的风险及经营中的资金负担各不相同。本文主要对汇付、托收、信用证三种结汇方式进行论述。
一、汇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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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方式下的风险及防范 2006年12月14日 08:32 来源于:中国服装采购网整理编辑 热点推荐: 跟单信用证项下的银行费用。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口人)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书面付款保证,即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 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
一、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 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
《UCP500》第3条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
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
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 《UCP500》第4条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
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
因此,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
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 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
二、信用证方式下贸易双方及开证行面临的风险 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5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 1.进口商面临的主要风险 (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 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
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
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UCP500》第15条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
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 (3)卖方勾结承运人出具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或勾结其他当事人如船长等将货物中途卖掉。
2.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1)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 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
(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
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
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
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带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3)进口商利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绕过。
3.关于外贸单证的论文
在XXXXX的实习报告我于X年XX日至X月X日在X进行实习,该公司是以冶金和化工产品为主的国际贸易公司,主要产销国是北美的美国、东南亚地区、欧洲的英国以及南美的巴西等国,该公司有业务部和单证部,财务部组成了贸易主体,我就是在其中业务部门进行实习,我们公司业务部主要负责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出口工作,在实习期间,我了解了基本的贸易业务知识,学会了电脑制作外贸销售合同,以及按信用证和T/T要求制作装运及收汇单据,熟悉了通过电子邮件、MSN 、雅虎通与客户进行联系交流和业务人员按工厂要求对外报价,了解了专业外贸公司目前的发展现状,由于今年受到金融风暴的严重影响,对商业的影响尤其是对进出口企业的影响非常大。
由于是以冶金和化工产品为主的贸易公司,所以对冶金和化工产品要有一定的认识,所以到公司的第一天,我就对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进行了学习,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名称主要用英语来表示,如:Ferro silicon, Ferro manganese, Ferro chrome, Silicon manganese, Silicon Metal, Electrolytic manganese flake, Manganese Metal lump, Calcium silicon, Calcium carbide等,了解了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成分和规格,因为在贸易中产品的成分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是一项重要依据,不光要了解产品的学名,还要了解产品的代号,因为合同中往往出现的是冶金和化工产品的代号,同时各种产品的规格也一样重要,因为客户一般都是要先看样品的,在寄送样品之前一定要有符合其要求规格的产品给其看,这样才能进行下面的交易协商的步骤。所以对冶金和化工产品的熟悉程度,是检查一个外贸业务员是否符合要求的基本指标。
可以说,我们公司的所有贸易都是建立在对各种冶金和化工产品的熟悉程度之上的。通过几天的学习,把公司要出口的主要冶金和化工产品的名称、英文名称、成分、用途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就开始做基本的业务了。
首先是通过整理客户资料,把有用的资料筛选出来,通过把有用的外国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电子邮箱等收集好后,就开始通过写电子邮件发送希望建立业务关系的信函。通过邮件、MSN、雅虎通等方式与国外的客户进行沟通。
这时主要通过英语进行交流,对英语的要求很高,通过不断的学习,英语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邮件、书信等。
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展开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
通过与国外客户的交流,确定基本的订单意向,通常在客户下订单之前会给我们业务部相关的order/inquiry,主要针对产品的物理性及化学性,价格及价格条款进行初步确认。目前,由于贸易国际化、市场一体化的趋势影响,产品价格竞争日益激烈,买家已经不仅仅局限在货比三家的原始状态上。
因此,客户询盘往往是几个循环才能达到最终共识。而在这期间,业务员通常是面对很多客户询盘,在精力和时间有限的前提下,作为一个业务员如何筛选何为目标客户,何为流动客户,以达到优化业务,能否和客户以后建立长久的合作关系就显得的至关重要了。
经过反复洽谈后,得到客户确认的OFFICAL ORER/PURCHSE。接到客户订单,说明开始进入实际的业务操作领域。
可以签订对外贸易合同了,这一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和客户的谈判确定具体的合同细节,如商检、运输、保险、金融收汇(付款方式)、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
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尤其像我们出口冶金和化工产品的企业而言就更重要了,每次出口的交易量都在100吨左右,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
我们还要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经验,以冶金和化工产品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为基础,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的一个考验。另外,通过与国外客户确定订单之后,就要处理好订单签订以后的生产、检查货物、租船订舱、装运、报检通关等工作,做好海运提单、装箱单、商检证、保险单、发票、产品质量证明书等一系列与国际贸易流程有关的单据。
之前,这些单据我们在上课的时候都有学习过,但是,我们都觉得书上讲的东西理论性太强,实践中一定用不到。但当真正看过这些单据后,才发现理论与实践是密不可分的,此时我们看到的、用到的、正是书上所讲、我们所学的。
这些单据大大加强了我们的实践操作能力,也让我们对如何填写这类单据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由于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
应该将各们知识综。
4.高分求一篇外贸单证与实务的论文 内容如题
谈谈我国外贸单证程序的简化2113上海市化工进出口公司杨光昭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 简化贸易单证程序已经成为当前国际贸易发展的必然趋向。
在联合国的支持和推动下, 近年来, 简化贸易5261单证程序工作已经在很多国家推行。一、我国现行外贸单证程序及其弊病一外贸单证程序的概念和单证种类在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签订以后, 组织货物从出口商手中运到进口商手中, 是一个完整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 对许多与贸易、运输有关的信息进行处4102理和传递是以单证为媒介来进行的。凡是以单证方式将信息进行搜集、提出、传递或处理的活动1653、做法和手续, 均统称为外贸单证程序。
外贸单证程序是对外贸易全过程的记录。这一过程中涉及的单证种类很多, 属于资金方面版的如汇票、支票和本票等属于商务方面的如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和品质单等政府机关由于对贸易管制、统计、征费和税收的需要, 也制定了许多单证, 如输出入许可证、报关单、产地证书和文物证书等此外, 还有商品检验证书、动植物检疫证书、保险权证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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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风险及防范
中小商业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与防范 ?si=1 韩 冰 近年来,中小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得到快速发展,对培育银企关系、增强服务功能、优化资产结构、分散经营风险、增强盈利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但是另一方面,一些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思想存在偏差,片面追求市场份额,风险防范意识薄弱,放松票据业务的内部控制和管理,出现诸多违规行为和风险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将影响票据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中小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 存在的主要风险 融资性风险。
即商业银行签发或贴现无真实交易背景或不能确定有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而形成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无交易合同或使用虚假、无效合同;超合同金额或期限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重复使用或伪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办理贴现业务。
有的商业银行假借企业名义违规开立账户,借用这些账户自行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到其他商业银行贴现,贴现资金回流该行后,增加其存款,自称为“融资性存款”。签发、贴现无真实交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因此,银行不仅存在融资性风险,同时还承担着潜在的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即在没有缴纳保证金或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签发、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导致大量银行垫款而产生的信用敞口风险。
主要表现为:一是未按规定比例收取保证金或保证金偏低;二是对保证金不足额部分担保不足或担保无效,如担保合同金额小于保证金不足额部分、担保企业担保能力不足、质押物不符合相关规定、质押手续办理不及时不规范、由关联企业担保或企业相互担保、担保合同无董事会同意的决议等;三是以本行贷款作为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或将贷款转为定期存款,作为申请承兑的质物。银行的上述做法实际上是把承兑风险转化为信贷风险,并没有真正落实偿还来源,同时还虚增了存贷款规模。
银行通过这样一种非正常方式扩大存贷款和票据业务的规模,形成了“企业用贷款资金作保证金→银行签发承兑汇票→企业到银行贴现→企业用贴现得到的资金再作保证金→银行再签发承兑汇票→企业再贴现……”的怪圈,在循环往复的过程中,信用徒然膨胀,货币信贷成倍数地虚增扩大,从而形成了信贷泡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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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浅析信用证的风险及其防范
当今信用证诈骗比比皆是,尤其与一些发达的西方国家合作,国内人士是永远玩不过他们的。
但有些东西只要业内认识掌握还是可以减少一些损失,或者避免上当受骗。
举例说明:
若我方为卖方:
从对方下定单之日起就要时刻关心信用证问题。信用证开出后如果吃不准(或者是些非洲国家),可以立即核实OPENING BANK 网上或者其他途径,一定要与该行核实是否真有此事才可放心。
当对方开出证后,我方单证员要擦亮眼睛看清楚每一个条款,核实公司名称,银行帐号,交付日期等。。这些基本的不必多说。重要的是看对方是否有苛刻的条件存在如要求船东B/L,(整箱货可以做到,拼箱现在很难签得OCEN B/L)。。。诸如此类我方很难办到的条款,要催对方及时更改。不要等货物运出后再提及此类事情,到时候对方可能会以降低价格来要挟我方。此时货物已经付运,收回已是很难的事情,我方往往就应了对方要求,以尽快议付取得货款。
如我方为买方:
开证时大可放开了写,条件尽量让对方受不了为止。交货期啊,货质量啊。。。等等。。。大胆写就是了,意思也就和上面相反。
时间关系不多举例,建议楼主去看《信用证》一书,该书是香港国际仲裁委员会主席杨良宜先生所著。其中所讲信用证诈骗一事甚详。
7.国际贸易专业关于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的论文或者文献
文件诈骗
1990年,孟加拉遭受水灾,该国通过港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上海公司签订了一份8千吨大米的买卖合同,C.I.F价约为170万美元。信用证开出后,港商将全套制作精美的单证在日本一家银行顺利结汇,提单由巴西一家班轮公司签发,承运船名为“罗里达”号。然而“罗里达”号却一直未往孟加拉卸货。后经调查发现,其实在签单日该船尚在欧洲营运。结果,孟加拉政府自认倒霉付出170万美元加上一大笔律师费。
船东欺诈
卖方将货物装上船后,货物的风险自越过船舷开始就移转给买方。 如果船东是见利忘义之徒,买方很可能面临第二种欺诈船东欺诈。
有时,C.I.F买方会突然收到船东的指示,要求买方支付一笔钱款 以供加燃油之用,否则,要将船开到中东将货贱卖。碰到这种情况,买方左右为难,如果给,怕是个无底洞;如果不给,又怕船东恼羞成怒, 真将货卖掉而血本无归。更有甚者,一些船东在港装完货后,就销声匿迹。据ICC统计,最高峰时,一个月中有4船货在黎巴嫩失踪。载货船大都是旧船,货被卖掉后,船或被拆掉,或被改名。现在,船公司大多是 单船公司,破产是没有任何后顾之忧的。
为预防发生倒签提单,出口商应对有关装期规定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例如:国外信用证时常有以下一些关于装运期的用语:(1)Latest:31,May,即最迟不晚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2)Not Later Than May 31,不迟于5月31日,包括5月31日;(3)during first half of May,表示从5月1日至5月15日,包括起止日;(4)within May,即during May,从5月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5)at the end of May,从5月21日至5月31日,包括起止日;(6)On or Before May 31,表示5月31日之前,包括5月31日;(7)On or About May 31,表示5月31日前后5天内,即从5月26日至6月5日止。出口商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装运,从正当手段获得装船清洁提单,以维护良好的信誉。
(二)印刷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国际海事局提议,印制和使用难以伪造的提单,控制其流通。
(三)选择资信好的交易伙伴。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全面了解是保障业务顺利进行的先决条件。若由于对交易伙伴的资信情况没有进行很好的调查和了解,仅凭熟人介绍或贪小便宜与之成交,则往往容易出事,后悔莫及。所谓资信情况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资产情况好,有相当可观的资产,且经营状况好,有履约能力;二是能在诚实信誉的原则上履约,不会随意撕毁契约。
(四)严格海运提单的签署。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交易,银行承担其付款责任的唯一条件是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只要单据表面满足“单单相符,单证一致”的条件,银行就承担付款责任。而不管单据的真假与否,如果单据出现不符点,对出口方来说,就丧失了安全及时收汇的银行保证。对进口方来说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
(五)选择可靠的船公司(承运人)运载货物。根据目前航运界状况要完全禁止保函的使用是不易的,因此 选择可靠的承运人则至关重要;装船时承托双方都要谨慎,力争做到出现问题早发现,及时解决,避免出保函;承托双方对保函的出据和接受也要慎重,以便在保函项下发生损失时易于协商解决;由于保函具有承托双方合伙对第三者收货人欺诈的性质,因此,应十分注意选择可靠的承运人运载货物。
(六)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及时要求海事司法保护。寻求海事法院的保护时应注意:第一,发现外方有诈骗迹象时,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有时一旦国外不法商人的诈骗行为得逞,我方就无处寻觅行骗人,即便能够找到,他也不会轻易应诉,不会轻易执行判决。以伪造单据诈骗为例,如果行骗人伪造的全套单据(包括提单)完全符合信用证的要求,根据《UCP500》惯例,议付行即应履行付款义务。若赶在银行付款之前亦即诈骗方得到货款之前,及时向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则可避免损失该货款;若在付款之后才向法院起诉,行骗商可能已逃之夭夭,法院作出判决也无法执行。第二,提出诉讼保全措施,这是使不法外商诈骗目的不能得逞的重要措施。申请诉讼保全后,海事法院及时对诈骗者所有或诈骗标的物实施扣押或冻结,确保日后对诈骗案件司法判决的实际进行。但是,如果提出的诉讼保全是冻结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则该请求必须在银行承兑之前提出,因为在远期信用证付款情况下,如果银行已承兑了汇票,则银行在信用证项下的责任就变成了汇票项下的无条件的付款义务,法院也就无权对该货款实施保全措施。
8.浅析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的详细提纲
出口企业采用信用证结算的风险 一、伪造信用证欺诈 一些不法商人通过伪造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骗取货物。
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1信用证以电开形式开出且无押,条款中要求通知行与第三家银行核押,同时,通知行会收到自称是核押行发来的不加押的证实电,不法分子利用通知行跟进核实该密押的空档,诱骗受益人发货。 2、信用证以信开形式开出并随附该仿冒开征行的印鉴,若通知行风险意识不足,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便会按正常的程序将该信用证通知受益人。
3、先交来一份信用证副本或将信用证传真给受益人,甚至将以前类似的旧信用证的格式、条款交给受益人,再假称稍后会有一张类似的正式信用证开出,从而初步取得受益人的信任。受益人可能没有到银行核对该证,就备货甚至发货。
出口商收到此类信用证,必须与我国通知行密切合作,仔细核对密押及印鉴,对不加押或没有业务往来的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必须高度关注,进行深入调查,切不可急于备货、发货。二、信用证“软条款” 软条款,也叫陷阱条款,是指再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中规定有若干开征申请人单方面可随时解除付款责任主动权的条款,使得表面为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变成了实质上可撤销的信用证,通常这些条款的设置都很隐蔽,如果出口商审证不严,就会落入圈套,陷入被动。
软条款一般有如下几种: 1、对信用证生效另附条件的条款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征行开出“暂不生效”的信用证,规定必须取得某种条件或某种文件之后该信用证才能生效使用。譬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信用证生效,或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或由通知行签发通知后再生效,或由受益人先提供履约担保书、申请人通知船名等等。
这样,信用证虽然以开出,信用证的主动权完全由开证申请人掌握了。如果受益人对此类软条款认识不足,急于发货,一旦货物的行情发生变化或其因他原因,申请人不愿接受货物,就会拒绝发出生效通知,以信用证还未生效为由拒收货物,致使出口商遭受损失。
特别是,一些不法商人在合同中规定要求出口商缴纳履约押金再开证,一旦他们收到押金便逃之夭夭,而信用证又未生效,无法向开征行要求权利,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2、规定凭证文件由申请人或其代理这类软条款常常在货物检验环节出现,信用证中规定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派代表检验货物后签署,或须由开证行核实,或须与开证行存档之样本相符,或规定一进口国检验标准检验并出具证书。
这实际上是将是否接受货物的主动权交给了对方,买方代表是否按时到达装运港验货,验货后是否接受,签署的的检验证书是否与开征行存档样本相符,买房检验机构是否出具证书等等,都由买方说了算,从而是受益人失去了银行信用的保证。 3、国际贸易术语选择中软条款的设置。
如FOB术语下,不规定卖方的派船时间,或在CFR或CIF术语下,规定船公司、船名、装运期、目的港须取得开证申请人的同意。 这是也信用证中常见软条款之一。
前者使得买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图决定是否派船和派船时间,致使卖方无法主动完成交货,不能按时收汇。后者同样使得卖方在交货、收汇等方面受控于买方。
4、信用证规定与合同不符 有些信用证中规定的条款与合同不符,使得出口人陷入被动,如按发货合同,就会造成单证不符,遭到银行拒付;如按信用证规定发货,又会导致违反合同,遭到买方索赔。 5、前后矛盾的条款 信用证中的一些条款之间相互矛盾,如按此条款制单,极易造成单单不符,遭到拒付。
如,即规定允许提交联运提单,又规定禁止转船。 出口企业再收到信用证后,应会同中国银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核,发现上述软条款,必须立即要求开证申请人改证,确保单证一致。
对过去没有业务往来或往来很少的客户,必须做好资信调查,对资信不好的客户,要求加具保兑。 四、信用证修改中的风险 有些进口商借信用证修改,改中生乱,乱中生诈。
在履行国际商事合同中,常遇到外方擅自修改信用证,有些改证要求是合理的,如经双方同意等于是双方变更合同。但也有一些进口商借信用证技术性、专业性之复杂,借改证之机故作手脚,改中生乱,乱中生诈,造成单证不符,使中方无法议付货款。
如,信用证修改书与信用证内容相矛盾。对于信用证的修改,受益人有权接受或不接受,如果信用证修改后,受益人能够做到单证一致,按期交单,则可以接受,如无法做到,则不予接受,按原证办理装运、制单。
五、可转让信用证的风险 可转让信用证广泛运用于转口贸易中,中间商作为第一受益人在接到可转让信用证后,要求转证行转让。转让行按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和原信用证的条款重新缮打一份内容相同的新证。
在新证内,转让行可将总金额、单价、装船期、有效期减少或缩短,保险金额可以增加,另外也可以第一受益人代替原开证申请人,除此之外,新证内容必须与原证相同,不得改变,信用证转然后,由第二受益人(实际出口人)负责办理交货。由于可转让信用证程序较多,程序复杂,个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复杂,特别是对第二受益人法律地位、权利不明确,因此风险较大。
1,改证。
9.浅析信用证风险的防范措施的详细提纲
对跟单信用证诈骗的防范对策
从上述跟单信用证诈骗的各种情况来看,诈骗分子的行骗对象主要是我方出口企业,而受害者还涉及出口方银行和工贸公司均应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上类诈骗案的发生,具体可实施如下防范对策:
第一、出口方银行(指通知行)必须认真负责地核验信用证的真实性,并掌握开证行的资信情况。对于信开信用证,应仔细核对印鉴是否相符,大额来证还应要求 开证行加押证实;对于电开信用证及其修改书,应及时查核密押相符与否,以防止假冒和伪造。同时,还应对开证行的名称、地址和资信情况与银行年鉴进行比较分析, 发现疑点,立即向开证行或代理行查询,以确保来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开证行的可靠性。
第二、出口企业必须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在寻长找贸易伙伴和贸易机会时。应尽可能通过正式途径(如参加广交会和实地考察)来接触和了解客户,不要与资信不明或资信不好的客户做生意。在签订合同前,应设法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以便心中有数,作出正确的选择,以免错选贸易伙伴,自食苦果。
第三、银行和出口企业均需对信用证进行认真审核。银行审证侧重来证还应注意来证的有效性和风险性。一经发现来证含有主动权不在自己手中的“软条款” /“陷阱条款”及其它不利条款,必须坚决和迅速地与客商联系修改,或采取相应 的防范措施,以防患于未然。
第四、出口企业或工贸公司在与外商签约时,应平等、合理、谨慎地确立合同 条款。以国家和集体利益为重,彻底杜绝一切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不平等、不合理条款,如“预付履约金、质保金,拥金和中介费条款”等,以免误中对方圈套, 破财耗神,耻笑于人。
此外,银企双方还应携手合作,一致对外。要树立整体观念,互相配合增强防 诈信息。一旦发觉诈骗分子的蛛丝马迹,立刻跟踪追击,并严惩不贷,以维护信用证业务的正常开展,确保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
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又称担保信用证,是指不以清偿商品交易的价款为目的,而以贷款融资,或担保债务偿还为目的所开立的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备用信用证只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的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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