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高手推荐几个刑诉法方面的比较新的论文题目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
·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
·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
·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
·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
·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
·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
·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2.写刑法和刑诉方面的学年论文,选什么题好
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 1.立法机关从来没有举证。
2.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死刑制度与堕胎、基于他人要求的杀人以及参与自杀、死亡帮助的刑法规定上的比较得出结论,这里仅仅就此提出问题,不作展开。 3.因为还有死有余辜之说。
4.要不,为什么要立即执行?除过该原因,再也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但是,消灭了个体的沉重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 5.社会达尔文主义。
6.Jescheck/Weigend,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5.Aufl.1996, S.13. 7.处决和解一方就是排除和解的纯粹报应。 8.死刑消灭了行为人的将来;死刑犯不可能重新犯罪,再犯率为零。
9.参见注(6),第741页。如果国家对面临的犯罪仅限于防止,就不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公正需要,必然会重新回到滥用私刑上去。
参见注(6),第64页。 10. 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矛盾关系(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
可以推测但不可证明的是,抵偿罪责意义上的公正的刑罚以理想的方式考虑到了一般预防的愿望, 但是以威慑目的为重心纯粹以公众或政治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结果来设计刑罚制度,会出现为了日益滋长的长治久安的公共福利思想而牺牲对于个体的刑罚公正的危险, 死刑制度正是这种危险的残酷现实。 11.Roxin,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3. Aufl., 1997, S.62. 他认为, 刑罚服务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严重程度受制于罪责的程度, 只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对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是必要的并且不阻碍一般预防的最低要求, 就不能超越行为的罪责程度。 12.一般预防以犯罪学理论上的学习论为根据,也就是说,犯罪人之外的人,从对犯罪者的惩罚中学习到教训,从而,影响本人行为的选择,然而,学习论本身并不是能够自圆其论的知识论,因为它不能回答行为的第一个人又是向谁学习的?另外,犯罪学目前还没能回答自己的问题:人为什么去犯罪?人为什么不去犯罪?不去犯罪的原因肯定不会仅仅是由于刑罚的存在,要不然,就没办法解释:既然刑罚存在了而且不断地处罚犯罪人,但是每天都有而且将来肯定会有犯罪的发生?同时,社会心理学上的 “心理强制论”和犯罪学上的经济理性人论也是一般预防理论的基础。
一般预防优先的刑罚理论容易导向治乱国用重典的重刑政策。 13.Weigend, Thomas: Resozialisierung –die gute Seite der Strafe? In: Muss Strafe sein? Kolloquium zum 60 Geburtstag von Herrn Professor Heike Jung. 1.Aufl., 2004, S. 181-193. 借助于刑罚的再社会化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合比例的制裁来抵偿行为罪责并使得行为人得以改善。
再社会化原则和思想,可以从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人权及人的尊严的根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再社会化,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
任何犯罪行为人可以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其扎根于人的尊严中的人格发展权,这种人格发展权的尊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一种不再有刑罚的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 14.Hoche,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MschrKrim., 1932, S.553-558. Antonia Seitz,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Von der Beteiligung bedeutender Mediziner an Fragestellungen um Verbrechen und Straf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Todesstrafe 1865 bis 1933, im deutsch-italienischen Vergleich. 1.Aufl., 2003. 15.Albrecht, Hans-J??rg. ??ffentliche Meinung, Kriminalpolitik und Kriminaljustiz.2004, S.453-483. 16.这种疯狂化的一般现实程度还有待犯罪统计的进一步支持。
17.这种对死刑判处和执行的感受可以从社会心理学和法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研分析。
3.刑事诉讼法论程序正义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
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一、问题的提出“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
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
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
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人性是什么?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
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
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
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
4.如何写一篇法学毕业论文想提前构思好毕业论文,范围民法,刑法,诉
在高等院校法律教学过程中,法学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具有重要的地位。
是检验学员学习法律水平和质量的重要尺度和考核手段。也是衡量学生是否具有从事法律工作必备的理论素养的一个标志。
但是,因为法学教育的大环境逐渐变化和社会的复杂化与浮躁,导致法学论文写作质量的下降。 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 写作近几年,在法律教学过程中,有很多学员经常反映不知道如何写作论文,本文针对近年来指导学员论文写作的常见问题和不足,提出若干参考性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学员写作法学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被动性学习所造成的被动性思维习惯。
在这种消极思维习惯的影响下。学生总认为教科书是金科玉律。
老师的观点是天然正确的,失却了怀疑和批判的精神。从而导致主动思维的动力不足。
这样一来,便很难实现论文的独创性和创新性要求。 解决之方法是,加强学习的主动性。
对于教科书和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知识点。一定要知其然但同时也要知其所以然。
(二)知识积累不够造成的只有感觉和判断却无法论证的困境。 在学生中,学刑法一学年,从没有读过贝卡利亚的《犯罪与刑罚》的大有人在;学民法一学年。
不知道罗马法为何物的学生也不乏其人。 学生去图书馆看书。
也只是看看不同作者编写的教科书或者做做习题而已,并没有掌握知识的内涵与实质。 导致为写论文必须的专业知识储备不够。
这样一来.又容易陷入要么不敢怀疑,要么乱怀疑的困境之中。例如。
或者将杀人偿命视为天经地义和不可更改的律条,或者就认为中国应该立即废除死刑等等。解决之方法是。
多阅读与课程相关的课外参考书,并养成写读书笔记的良好习惯。 (三)存在急于求成的浮躁,缺乏持久关注的耐心。
学生对于一个自己感兴趣的课题,往往从自己对于某个教师个人的喜好程度或者一时兴起的少年意气等心理感觉出发去写作。遇到困难的时候不想着如何去克服写作上的困难,也不敢主动去请教老师,往往选择换一个题目或者抄袭拼凑成文了事。
解决之道是,端正自己的学习态度。强迫自己深入思考问题并排除各种诱惑性因素.向专业课老师经常而耐心地请教。
在请教中巩固或者修正自己的兴趣指向。 (四)方法论的缺乏导致视角和实证严重不足 只知道沿袭固定的写作方法和写作模式。
完全按照写作价值存在的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例证解决问题的方法结论的简单模式去写作,从概念到概念、从命题到命题地进行写作上的循环运动,重复前人所走过的老路,结果越走越狭窄,最终发现自己只是原地踏步而已。解决之道是,开阔自己的知识面,广泛涉猎各种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知识,并注意知识的关联性,培养联想式思维方法。
另外,建议大家特别重视社会法制实践中的各种调查报告和统计数字,在一切的论证方法中,实证和数字统计分析的方法是最有说服力的写作方法。 (五)不会搜集资料和进行文献检索 常见的情况是。
或者觉得没有什么参考资料。 或者是资料一大堆觉得无所适从。
解决方法是,首先搞清楚自己要写的题目属于什么学科和什么领域.然后了解该学科和领域中的重点专著和重点论文。最后阅读该专著和论文,了解该问题的相关原理和知识。
另外还需要注意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搜集相关的法条、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国际条约和公约、相关案例等等。 充分利用电脑进行文献检索也是个好办法。
二、如何选择法学毕业论文的题目和拟定提纲 (一)选题的出发点大致有如下方面:从自己特别熟悉或者学的扎实的课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某部门法成绩相对较好的学生,例如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成绩均高于民法和民事诉讼法成绩的学生,就适合选择刑事法律类的论文做题目;从自己的学习兴趣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思维敏捷和专业意识不太强的学生,例如对于教师在课堂上讲的某知识点或者原理感兴趣并且有灵感产生,就要抓住这种感觉发展成毕业论文;从自己将来打算从事的职业出发进行选题。
适合于对于自己的人生规划有主见的学生,比如将来打算做律师,就可以选择诉讼法、证据学、或者律师制度与实务方面的论文,做法官的可以选择司法改革或者司法程序方面的论文;从自己关注的社会现象出发进行选题:从科学的融会贯通规律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兴趣广泛的学生,例如在文学和法学之间的交叉地带选题,或者在法学和经济学的中间地带进行选题;从和老师进行科研合作出发进行选题,适合于有科研基础。 曾经多次写作法学学术论文,参加过论文竞赛活动,甚至是发表过论文的学生;从学科课程论文和作业的基础上进行选题。
适合于除以上几类学生之外的其他的学生.在做课程论文的时候不要应付了平时成绩的考察就算完了,要留下自己花费功夫比较多的课程论文,以后逐渐积累形成毕业论文。
5.试论刑事诉讼法的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的各项权益,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刑事诉讼法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涉及到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等最根本权利的保障。
然而,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存在的缺陷,不仅影响到我国的司法公正,而且不利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发挥人民的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就必须建立基本的法制保障,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中一些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的制度和程序。
二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法治国家,不但要创制新法,而且要完善已有法制。
由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迅速发展,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缺陷日见明显。如“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与“强职权主义”侦查程序的矛盾、“控辩式”的庭审方式与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矛盾规定,都反映了刑事诉讼立法的不太统一、不太科学;在一定程度上“审”和“判”相分离的定罪机制与科学定罪的矛盾,反映了审判机制的先天不足;强制措施、审前程序、证据制度、执行程序等方面明显的缺陷,反映了刑事诉讼法在程序设计和制度设置上的许多疏漏之处;立法规定的不明确,使各个司法机关为本系统制定的司法解释时有相互矛盾、冲突之处,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等等。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修改刑事诉讼法已显得十分必要。 三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际交往和国际合作已空前扩大,这就要求我国的司法制度与世界接轨。刑事诉讼制度的国际化是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需要。
1997年以来,我国政府已先后签署并加入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条约,但这些国际公约中涉及到的权利平等、司法救济、生命权的程序保障以及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等原则并未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充分贯彻。刑事司法制度与国际接轨,不仅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而且也是我国应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我国应当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国际刑事司法准则吸收到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来,以完善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 二 理念的引导是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基础。
修改刑事诉讼法在理念上有两方面需要关注: 一是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问题。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都是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目的和任务,二者不可偏废。
二是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并重问题。轻视程序是我国刑事司法中容易出现的偏向。
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过程中,不仅应重视实体公正,也应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没有程序公正,难以保证实体公正。具体而言,修改完善刑事诉讼法,需要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人权保障原则。
近些年,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巨大进步。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应以人权保障为核心内容。
首先,这是贯彻落实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原则的需要。以人为本,当然首先就是要保障人的基本权利。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刑事诉讼法更应贯彻落实保障人权的要求。
其次,这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需要。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是通过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只有保护人民,才能更好地打击犯罪,从而有效实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再次,人权保障应当体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制度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之中。
要贯彻落实人权保障原则,就必须将人权保障的精神落实到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各项制度和具体的程序性规定之中。以人为本的刑事诉讼法既应保障无辜的人不受非法侵犯,也要能够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证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二是程序正义原则。没有程序正义,实体正义的实现是难以想象的。
要有效追究犯罪,实现实体正义,就必须有正当程序作为保障,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在刑事诉讼的修改过程中,应当高扬程序正义的旗帜,通过对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的完善,贯彻落实程序正义原则,以实现程序正义。
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在立法上应明确规定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原则,应完善各项刑事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定,从而规范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的行为,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和律师依法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 三是从实际出发原则。
修改刑事诉讼法,应立足本国国情,从实际出发。这个实际就是改革开放取得巨大成就,当前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刑事诉讼法应立足于我国实际,既不能墨守陈规,也不能照抄照搬国外的制度,必须解放思想,该立的立,该废的废,一切从完善刑事法制需要的实际出发。
6.证据法论文参考题目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小鸡蛋爱栗子以下题目仅供参考,也可以重拟题目:第一、二、三讲证据法学的基本概念:1.论证据概念(刑事诉讼法第47条;民事诉讼法第条)2.论证据法的体系与功能3.司法证明方式与证据规则4.论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关系5.论证据可采性与相关性的关系6.严格证明与直接审理原则7.论证据的相关性规则8.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9.论证据能力规范10.论证明规范11.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12.论交叉询问制度与证据规则13.卷宗笔录的证据属性分析……第四、五、六讲证明责任1.论证明责任分配的依据2.证明责任的概念解析3.两大法系证明责任理论的差异4.诉讼模式与证明责任分配5.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6.医疗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7.产品责任侵权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8.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之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9.劳动纠纷中证明责任的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0.论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自由裁量之不自由1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2.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分配(结合法条和案例)13.罗森贝克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14.汉斯普维庭之证明责任分配理论评析4。
7.急求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提纲,及正文.最好关注民生,简单易懂.
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填补现行法律漏洞,着重提出了一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转变执法观念,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 浅析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和解决的对策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中超期羁押现象长期以来一直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经出台了的有关纠防超期羁押的制度也未得到真正落实,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羁押立法规定;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关键词] 超期羁押 概念 危害性 原因 对策
前 言
一,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 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法学毕业论文提纲: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为此,本文在阐述了超期羁押的概念,危害性及其长期存在的原因的基础上,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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