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诈骗犯罪未完成形态侦查研究 关于这个的论文,有推 荐的书目吗
[1]张明楷.未遂犯论[M].中国法律出版社、日本国成文堂联合出版,1997.[2][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讲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 8.236. [3]赵秉志.香港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68.[4][英]J·C·史密斯,B·霍根.英国刑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52-353.[5]高铭暄.刑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6]张明楷.刑法学(下册)[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654.[7]刘远.金融诈骗罪研究[D].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资料室,1999.39.[8]谢望原.台、港、澳刑法与大陆刑法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8.196.[9]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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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论文(海口会议)。
2.保险诈骗罪 案例分析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该罪的全部法律标准.祝你好运.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3.保险诈骗罪 案例分析
四十八、保险诈骗案(刑法第198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以上是该罪的全部法律标准.祝你好运.建议尽早委托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4.保险诈骗罪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犯保险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各地区的经济状况不同,关于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也不同。因此,应当参照当地的标准以及犯罪的情节来确定量刑的幅度。
5.保险诈骗罪指的是什么
保险诈骗犯罪是随着保险制度建立和保险业不断发展而产生的一类新型经济犯罪。
我国现行刑法典对此类犯罪未作出专门的规定,而只有在诈骗罪的立法内容中有所包容。为惩治伪造货币和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自同日起施行。
该《决定》第16条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亦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内容,增设了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行为从刑法典规定的诈骗罪中分立出来,从而为司法实路提供了新的法律适用依据。
本文拟对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认定及处罚作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决定》的有关立法内容及其精神。 一、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根据《决定》第16条的规定,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为目的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支付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保险诈骗罪既侵犯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又侵犯了我国的保险补偿制度。
首先,保险诈骗行为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行为指向保险人的财产。所谓保险金,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投保人与之签订的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所补偿的金额。
保险金的来源是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保险费原本属于投保人所有,但保险费由众多的投保人交付给保险人成为保险基金后,这些款项即属保险人所有,由保险公司完全支配。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签订和保险合同后,只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佃人才能得到保险人从保险基金中合理赔偿或者给付的保险金。行为人以欺骗的方法非法获取保险金,无疑侵犯了保险人的财产权益,即保险公司法人财产权。
其次,保险诈骗罪直接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制度建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组织因特定危险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运用集体力量予以社会救济。
然而,在保险诈骗犯罪中,行为以欺骗手段骗取本人不应得到的保险金,严重扰乱了我国保险业的存在和发展,侵犯了我国保险补偿制度。 从实际危害来看,保险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保险补偿制度,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
(二)本罪的客观方观表现为,行为人以虚构保险标、保险事故及有关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手段,蒙编保险人,使保险人产生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地向行为人赔偿或付保险金,并且数额较大。 在本罪中,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种手段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可以为行为人同时采用。
从犯罪手段的特征上看,本罪客观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1、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保险标为的,是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行为人虚构保险标的,在一般情况下,是指某项财产或其相关利益,或者某一特定自然人根本不存在,而行为人却故意捏造事实,以虚假的保险标的进行空头投保,以骗取保险金。 比如,根据《保险法》的规定,除非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人身投保,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如果投保人为骗取保险金,故意对未成年被保险人的年龄作虚假申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即属虚构保险标的的情形。 此外,虚报保险标的也可表现为夸大保险标的金额,进行逾额投保。
2、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的原因及保险事故所造成损失的范围,是据以确定保险人应否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经济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进行理赔的重要依据。
按照《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者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在上述证明文件或资料中作虚假陈述、提供,以骗取本人应受偿的保险金的,即符合本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比如,在人身保险活动中,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而导致其自身伤残,却向保险人谎称其伤残的的结果缘于他人的不法侵害或意外事件,从而骗取保险金,即是虚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之原因。 (三)行为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保险事故是产生保险补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前提条件。 在保险诈骗案件中,行为人往往采用虚构保险事故的手段,以根本未发生的“保险事故”为条件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金。
;4、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保险事故作为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其发生只是具有可能性或者或然性,这是保险补偿制度是以存在基础。
如果某一事故必然发生,便无人为此事故承担保险责任。而行为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则人为地将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变为现实性。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虚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6.保险诈骗罪的构成及如何认定
保险诈骗罪,是指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 1。侵犯客体是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保险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规,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待发生合同约定内的事故后获得的一定赔偿。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 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
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 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3。
犯罪主体为个人和单位,具体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本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可以是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是受益人。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4。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之目的。 过失不构成本罪。
保险诈骗罪的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
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杀人、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杀人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
7.保险诈骗罪是什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构保险标的”,是指投保人违背《保险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或者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为合格的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构成 1、罪体 主体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这里的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
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行为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
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 (1)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
(2)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
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客体 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保险金。
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 处罚 根据刑法第198条第1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
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8.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保险诈骗罪应该怎么判
张青松律师解答: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这类法律问题。
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种: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根据刑法第198条的规定,犯保险诈骗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保险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 5年以卜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9.保险诈骗罪的概念是什么
注意《刑法》第198条的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一种诈骗行为,本条规定了五种法定的行为方式,前三种为故意编造事故(或事实),后两种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包括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第4项规定)和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第5项规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财产损失保险事故或故意造成人身保险事故的行为,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与保险诈骗罪进行数罪并罚,这是法律的特别规定。
10.保险诈骗罪认定中有哪些关键问题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二、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问题 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保险诈骗罪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一直存在争议,看法各不相同,这些争议并未因为刑法的修改而停止,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观点。
有的认为,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金融诈骗罪各条所说的“数额较大”,并不是指行为人已骗取的财物数额,而是指行为人已实施金融诈骗活动,意图骗取的财物数额。有的认为,国外刑法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一般都将该罪规定为举动犯,但我国刑法上的保险诈骗罪则规定为结果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而没有骗取保险金的,就应当以未遂论处。
有的认为,区别保险诈骗罪与非罪的界限之一就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既遂状态,即是否实际骗取了保险金,未骗得保险金的,行为属于违反保险法的违法行为如果骗取了保险金,即构成本罪。我们认为,上述三种观点关于保险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阐述都有合理之处,但都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中第一种意见与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诈骗违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最重要的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该法明文规定了各种保险诈骗活动,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不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仅违反保险行政法规,也就不可能构成保险诈骗罪。 比较而言,第三种意见有可取之处,但没有指明法律所要求的“数额较大”之规定。
因此,我们认为,根据刑法对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而非行为犯,如果所骗取的保险金没有达到“数额较大”,就不能以保险诈骗罪论处,更不能以犯罪未遂论处。 三、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这三类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都牵涉伪造或变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明知自己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会给实施保险诈骗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但由于接受贿赂或碍于同学、亲友、朋友情面等关系,还是为犯罪分子提供证明文件。
从客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在犯罪分子实行犯罪之前或实行犯罪过程中给予帮助,便于其实行犯罪或易于完成犯罪行为。从主观上看,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具有帮助他人实行犯罪的故意,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才能决定帮助犯的定罪问题,如果实行犯没有实施他所帮助的犯罪,帮助犯就失去了处罚的根据。
因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的行为为保险诈骗罪的实行犯创造了条件,起到了帮助作用,属于复杂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如果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是出于过失而非故意提供了虚假证明文件,就不能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应以其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
除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外,其他如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不具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的人相互勾结,以实施保险诈骗为目的,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相互勾结,实施保险诈骗的,应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我国保险事业起步较晚,有关规章和制度尚待进一步完善,不法分子利用保险行业管理上的漏洞,实施各种形式的保险诈骗活动,成为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最大威胁之一。
本文拟对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作一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中此类问题的解决能有所裨益。 一、保险诈骗罪是行为 实践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构成贪污罪,有的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有的认为应以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
我们认为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共同犯罪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主犯的基本特征来决定,主犯的性质决定从犯的性质。
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贪污罪,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职务侵占罪。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诈骗罪定罪量刑。
四、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