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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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形式、手段日益多样,经常出现交易的真实目的与法律形式相悖的事例。因此,仅仅根据交易的法律形式进行会计处理很多情况下是不合适的。对此,会计准则要求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处理该类问题。目前,该原则的使用范围相当广泛。本文的重点就在于归纳总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定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指的是企业需要依照事件或者交易的实质经济开展会计的核算工作,并不是只依照法律的形式,将其当做会计核算的基础。由于会计标准在确定时对其可行性及认识的局限性都做了细致的考查,所以,标准的要求仅对多数情况进行了反应。由此,就无法规避的导致对某些特殊的经济业务,基于实质和形式所得出的结论出现重大差异。制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要目的是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透过现象看本质,对上述特殊业务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务中的应用
(一)特殊目的关联交易的处理
一般而言,正常的交易利润当然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出于特殊目的,某些关联公司之间的的交易并不具有商业实质,交易价格也不具有公允性。此时,虽然各项购销合同齐全,如果依然按照法律形式,将该类交易利润计入当期损益,
2.论述: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非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
例如,以融资租赁的形式租入的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实质上看,企业控制了该项资产的使用权及受益权。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这些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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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主体的确定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
会计主体的规模并无统一的标准,它可以是一个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一个独立的法律个体;也可以是不进行独立核算的内部单位、班组,一个非法律个体。 二、资产的定义 基本准则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一般来说,一项资源要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应该拥有此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处置资产,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本企业的资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方式形成的资产,企业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也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
对于企业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应该再作为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上。 三、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对成本法及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选择长期股权投资的方法时,不仅要看是否拥有被投资单位多少比例表决权资本,更重要的是看其控制权的强弱。 四、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划分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并规定了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几项标准,如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也应认定为融资租赁。
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应将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确认为企业资产。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典型应用。
五、收入的确认原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l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5个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在应用这5项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即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而非法律形式上的是否转移。
例如,企业已经把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购买方,形式上未收取货款,实质上已取得收款的权利,就应确认收入。但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已经将所有权凭证或实物交付给购买方,但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要求又未按保证条款及时弥补,或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程(安装或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不能确认收入。
六、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的时间界限 对于借款费用,不能因为其形式上是费用而全部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而要结合产生借款费用的实质原因和借款费用的实质用途区别处理。如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在所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人固定资产的成本;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于发生当期直接费用化;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
七、关联方关系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在判断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当遵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
例如,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个人,所以应视这两个企业为关联方。他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视为关联方关系。
而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或代理商;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八、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例如,甲企业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06年4月20日。2006年1月25日,甲公司收到丙企业通知,被告丙企业因现金流量严重不足,无法持续经营而宣告破产,预计只能收回丙企业所欠200万元货款的50%,丙企业现金流量不足的情况于2005年已经存在,且积欠甲公司的款项已超过两年,2005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应收丙企业的200万元账款已经计提了l0%的坏账准备。
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甲公司需补提坏账准备,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资产负债表非调整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情况的事项,不影响会计报表金额,但可能导致使用者的误解,只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例如,甲企业2006年2月10日发生火灾,损失200万元,由于它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报表报出日前发生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 九、合并会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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