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文买卖被严打什么情况 论文买卖被严打怎么回事
教育部印发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 卖、代 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置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通知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 位论 文买 卖、代 写 等违 法违 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 卖、代 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置学位论 文买 卖、代 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据了解,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 作 假行 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来源:人民日报。
2.急求一篇关于《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分析》的论文,高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z/q750141745.htm?si=10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一)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 (一)中标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3.代写论文违法吗
一、代写的论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了规定。
在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法律规定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二、因为受托人接受委托创作完成作品,是委托作品的作者。
基于保护作者、鼓励创作的立法目的,在无约定的情况下,著作权应当被赋予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在享有著作权的同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譬如,受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委托作品提供给委托人使用,委托人有权在约定的范围内使用。
如果没有约定使用范围,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此外,受托人行使著作权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不得妨碍委托人的正当使用。
三、因此代写论文不违反法律关于著作权的规定,但是,在学术论文层面,应违反相关的管理制度。
4.教育部将如何打击学位论文违规行为
近年来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由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 买 卖、代 写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日前,教育部印发通知,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 文 买 卖、代 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指导教师要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 卖、代 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置学位论文买 卖、代 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
据了解,教育部要求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和各高等学校抓紧部署专项检查,并将依据学位论文作 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5.求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的文献本科写论文用的 爱问知
摘 要:我国股市的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已经初步形成一套信息披露制度,对维护股市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问题依然不少,信息披露所涉及的违法、违规事件仍时有发生。因此,深入揭示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寻找治理信息披露问题的对策,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质量,仍然是需要我们认真探讨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外部监管 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1 信息披露的非主动性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
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 1。
2 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最基本的要求。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一直是谎话连篇。
1。3 信息披露不严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 中国 股市的投机性。
与次同时,披露过程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监督。 1。
4 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 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很少有作充分披露的。
1。5 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
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
2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问题的成因 信息虚假披露问题是和公司制 企业 的出现和 发展 分不开的。在公司制企业两权分离的条件下,股东不直接管理企业,而由经营者定期报告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使股东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
由于经营者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经营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就会故意披露虚假信息,粉饰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损害股东利益。因此,虚假信息是与公司制企业委托代理模式的公司治理结构分不开的。
在我国 现代 企业制度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逆向选择等原因,虚假信息披露有存在的基础和条件,相应地规范上市公司信息的披露也就显得非常必要。 具体到我国,这种现象的成因可以归结到企业内部与外部两方面的因素。
2。1 上市公司自身原因 2。
1。1 条件不成熟情况下急于上市筹资 上市是国际间促进企业发展的有力手段,国外成功的大企业大部分都是上市公司。
但欧美等国的证券市场已有一、二百年甚至更长的发展史,其证券市场的规模是逐渐形成的,而我国股份制只有一、二十年时间,尚处于初始发展阶段。 现阶段,我国一些企业和管理部门管理者对股份制和股票上市存在若干认识误区,如把股份制等同于股票上市,而投资者由于缺乏股市知识也表现过度投机行为,因而企业上市愿望格外强烈,同时对挂牌上市可能产生的不利因素疏于考虑,对信息披露制度等 法律 、法规严肃性缺乏认识。
2。1。
2 公司利益驱动 由于信息不对称,管理人员拥有大量私人信息,为了在当前证券市场树立良好形象,并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往往对报表进行粉饰和美化,不断利用 会计 造假、操纵利润。其中有的为了争取上市而虚列股本及业绩;有的为了实现配股或提高股价而虚夸利润、谎报业绩;有的为了免于特别处理或摘牌而粉饰绩效、操纵利润。
2。1。
3 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代理成本过大 现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国有股一股独大、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约束和激励机制较差等问题。公司内部缺乏自我约束和监督机制,部分上市公司缺乏应有的内部会计及管理控制,会计基础薄弱,监督无力,内部审计监督职能被削弱。
2。2 上市公司的外部原因 2。
2。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的制定和实施不完善 我国相关准则制定落后于实务,使得两者之间脱节,并且某些颁布的信息披露要求不明确或缺乏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已颁布的准则、制度及规定之间有些条款相互抵触,使得上市公司无所适从,同时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不完善削弱了对信息的见证作用。
2。2。
2 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低下导致审计监督有效性不足 一方面,现有会计事务所多为挂靠设立或由政府设立,削弱了审计独立性,以至监督机制的弱化;另一方面,现审计人员风险意识角淡薄,对审计责任与风险的认识不足。同时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职业道德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2。2。
3 我国证券监管机构体系不健全,监管乏力 目前证券监管机构体系尚未理顺,证监会在监管的规范上存在着漏洞,在范围上存在着盲区,在时间上存在着滞后。另外,监管的方式及处罚力度都缺乏必要的规范与经验。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我。
6.论文造假违规者将面临怎样的处罚
根据报道,正在欧洲攻读医学博士的Robin向世界说表示,施普林格这次撤稿并不是针对论文最终成果的造假,而是针对同行评议的造假。
在英文里,这两种行为分别可以对应”fraud”(欺诈)和“misconduct”(不端),后者的程度比前者要轻一些。“国内目前对于学术不端还是太宽容了。
发现不端行为以后,也就是申请一些课题基金时会受到点影响。”Robin表示,而在他就读的这所欧洲大学,一旦发生学术不端行为,无论学术成就有多高,很大概率是会被直接辞退。
巴特勒说,人们有发表文章的压力,这不仅是在中国,全球范围也如此。因此,许多为非英语母语者提供论文语言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应运而生。
“但在中国,有一定证据表明,提供所谓语言编辑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在操纵评审流程上发挥了作用。”他表示,目前他们还不掌握更多关于第三方机构的细节,正在调查之中。”
我们联系了每篇文章的通讯作者,并请其通知其他所有作者。有些人表示了歉意,有的还提供了第三方机构为之提供帮助的情况。”
在谈到可能的“处罚”时,巴特勒表示,撤稿的目的是更正已出版的科学记录,而非惩罚作者。“我们知道发表文章对于科研人员职业生涯、基金获得和声誉的重要性。
我们希望能与作者及其机构共同提高防范意识,让作者的科研成果能在完好的同行评审流程中得到合乎规范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