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想纂写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论文,请高手指点
摘要]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
本文试结合心理学、社会学的有关知识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分析。[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原因分析 心理学分析 社会学分析 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通常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法和有关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
2001年“四五”普法启动时,中央电视台和司法部在网上做过一个调查,以了解社会对一些法律问题的关注情况。后来公布的调查结果显示,在调查所列出的10个法律问题中最为人们所关心的就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从这项调查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程度最高的问题之一。[1]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一)从犯罪主体来说,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龄化方向发展。
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不良文化影响等原因,20世纪90年代以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20世纪70年代提前了2至3岁。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日益增多。
[2] (二)从犯罪手段来说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现凶残化和智能化。所谓凶残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残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
所谓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来越先进。例如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对讲机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
二是实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来越多的采用一些现代化的技术和手段进行犯罪,例如网络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侦察能力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三)从犯罪类型来说,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断向着严重化达到方向发展。
根据公安部相关统计数字,199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类型比例如下:抢劫占46.3%;抢夺占23%;盗窃占6.6%;强奸占4.8%。[3](四)从犯罪的组织形式来说,团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团伙犯罪。[4]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单独作案往往难以成功,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
当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系统、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经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这种团伙如果被不法人员掌握和控制或随着团伙骨干成员年龄的增长,将会演化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的专业化犯罪集团,对社会危害性具有倍乘效应。
二、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分析任何现象的产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
制约和决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种多样,错综复杂。因此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运用多种学科作为工具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下面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进行的分析。(一)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的心理学分析一切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
未成年人虽然心理尚未成熟,但他们的犯罪行为也是受心理支配的。为什么未成年人犯罪具有显著区别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这是与作为犯罪主体的未成年人在这一特定年龄阶段下所固有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分不开的。
矛盾是普遍存在的,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未成年时期的年龄特点所形成的矛盾也是贯穿未成年人成长的全过程的,虽然这些矛盾与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产生并无必然的联系,但是如果这些矛盾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很可能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动因。
1.未成年人身心矛盾(1)精力过剩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机能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学习生活之余仍有大量过剩的精力和体力,但是由于他们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足够的调节和控制过剩精力的能力。因此,过剩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下,往往将过剩的精力用于抢劫、强奸等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中。
(2)兴奋性高和控制力低的矛盾由于未成年人腺体的发育,内分泌非常旺盛,大脑常常处于兴奋的状态,导致他们的情绪兴奋性高容易冲动,但是由于他们的大脑皮质尚未成熟,自我控制能力欠缺,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3)性机能发育成熟和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未成年时期,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强烈的性意识,有接触异性的需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
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和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如果,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好这对矛盾,那么就不可能正确对待两性关系,就有可能放纵自己,对自己的行为不加约束控制,从而强化这对矛盾,导致性方面的违法犯罪。
例如,有的未成年人在色情、淫秽制品的刺激下,为了发泄生理冲动,不惜实施强奸、轮奸等性犯罪;或。
2.未成年人犯罪论文从哪些方面写 具体点的 需要写8000字以上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结合一些数据予以说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如犯罪率有增无减,呈低龄化趋势,结伙犯罪多,暴力犯罪多,激情犯罪占一定的比例,受指使利用的多等;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主观原因:缺乏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缺乏主流道德观,法治意识淡薄,好逸恶劳等。客观原因家庭教育失当,学校教育偏重智力而忽视德育,社会教育中不当环境的影响如社会风、向钱看、网络的不当影响等;
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对策。如整过社会各方面提高对这一问题的重要行认识,重视和加强这项工作;一般预防:家庭特殊作用、学校重点教育、社会道德教育、未成年人自身的预防和自我教育,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特殊预防:惩治犯罪,对未成年犯罪人教育挽救;综合治理:在党和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城市居委会、农村村委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齐抓共管,各负其责,通过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3.关于少年犯罪的论文
如今青少年犯罪问题以成为即环境污染,贩毒吸毒之后的第三大社会问题,引起了全世界各国的强烈关注, 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齐发展的今天,青少年犯罪问题更是我们当务之急亟待解决的头等大事。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人类的希望.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呈现出: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等新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种类有很多,但导致其犯罪的根本原因有两点: 1。
青少年自身的心理、生理因素 2。外在社会环境因素对青少年的影响。
(一)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其生理、心理发展不平衡,心理发展滞后于生理发展。在心理上他们处于半幼稚半成熟状态、可塑性强;在生理上他们的身体飞速发展、精力充沛、易受暗示。
(二)大多数犯罪青少年有着颠倒的道德观和人生观且法律意识淡薄。 3、针对青少年的立法体制还不完善,总体上缺乏可执行性 我国虽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些对违法者都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司法工作中出现在某些情况下“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二、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由上看出青少年犯罪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既有青少年自身的内因又有外部的客观原因,因此以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健全针对青少年的立法制度,强化社会责任,加大宣传力度使对青少年的保护不仅仅只是流于形式。 2.加大力度净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营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不良的成长环境,是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温床”。成长环境得以优化,对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积极作用。
3.家庭、学校、社会各负其责,互为一体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构筑有力防线。(1)家庭。
家庭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基点,家庭教育是青少年的第一教育阵地,父母是孩子最直接的老师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作用。
(2)学校。学校教育是预防青少年犯罪培养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措施。
(3)社会。
充分发挥社会的大环境优势,为青少年创造宽松的就业环境,避免待业青年的无序流动。 总之,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需要学校、家庭、社会的共同关爱和保护,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体系和改造体系还是一项有待全社会关注的工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这不仅仅是司法行政系统的责任,也是全社会应当承担的共同义务;有待我们共同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改善,从而真正达到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目的。
4.哪位好心人帮我找一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外文文献,毕业论文要
外文文献? 有点难度 可我喜欢挑战难度 给你个答案 First chapter general rule first in order to protect minor's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safeguar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omotes the minor in aspect full scale developments and so on the personal character, intelligence, physique, trains into them has the ideal, has the morals, the literacy, has the discipline socialism enterprise successor, according to the constitution, formulates this law. Second article this law called the minor is does not refer to the reach 18 year-old citizens. The third article country, the society, the school and the family carry on the ideal education, the moral education, the culture and education, the discipline and the education in respect for the law to the minor, carries on the patriotism, collectivism and the internationalism, the communism education, advocated loves the motherland, the love people, the love works, the love science, the love socialism social ethics, opposes the capitalism, feudalism and other decayed thought corrosion. Fourth article protects minor's work, must follow the following principle: (1) safeguar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2) respects the minor the personal dignity; (3) adapts the minor body and mind development characteristic; (4) education and the protection unifies. The fifth article country safeguards the minor the person, the property and othe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frees from aggression. The protection minor, is State agency, the armed forces, the political party, the social group, the enterprise enterprise organizes, the city and countryside basic unit mass character autonomous organization, minor's guardian and other grown-up citizen's common responsibility. To encroaches upon the mino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behavior, any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all is authorized to advise against, to stop or proposes the reporting or the accusation to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The country, the society, the school and the family must educate and help the minor utilize the legal method, defends own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ixth article central committee and place all levels of State agency must complete the minor in respective scope of official duty to protect the work.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province, the autonomous region, the municipality people's government according to the need, takes the organization measure, the coordinated department concerned completes the minor to protect the work. The Communist Youth League, the Women's Federation, the trade union, the youth federation, the students' federation, the pioneer youth and other related social group, assist all levels of people's government to complete the minor to protect the work, defends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seventh article all levels of people's government and the department concerned to protect the minor to have the remarkable result organization and individual, gives the reward. The second chapter family protects the eighth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fulfill legally to minor's guardianship responsibility and the foster duty, does not have to maltreat, to abandon the minor; Must not discriminate against the feminine minor or have the disabled minor; Prohibition drowning of new-born babies, abandoned baby. The nin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respect minor the right to receive and education, must cause the minor of age to accept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according to the stipulation, does not have to cause the minor who accepts the compulsory education in the school discontinues studies. The ten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must by the health thought, the conduct and the suitable method education minor, guide the minor to carry on the beneficial physical and moral integrity the activity, prevents and stops the minor to smoke, the excessive drinking, roams about as well as gathers in groups to gamble, takes drugs, the prostitution.The 11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do not have to permit or force the minor to marry, does not have to work out the engagement for the minor. The 12th articl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do not fulfill the guardianship responsibility or the violation by the guardianship minor'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must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legally. The parents or other guardians have the down payment to arrange in order the behavior, does not change after the education, the people's court may act according to the concerned personnel or unit concerned's application, abolishes its guardian's qualifications; According to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16th stipulation, separate definite 。
5.青少年犯罪论文 300分
如何提高青年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制国,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
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对于广大少年儿童,主要是帮助他们学法、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于广大青年主要是培养和教育他们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突出青少年的特点,从青少年实际出发,依据由易到难、由浅人深、由启蒙教育到系统教育的原则,教育引导青少年从根本大法学起,逐步扩大学习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
在青少年中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其它青少年行为规范及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学会分辨是非;对于广大青年,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青年群体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使广大青年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注意抓好五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与教育人、培养人紧密结合起来,为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发挥作用。
二是要把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同公民素质教育有机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三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反映青少年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团员青年运用法律武器,继续开展青年志愿者净化市场监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净化文化环境,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五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加强对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服务有机结合,采取走读夜校、民工学校、函授咨询等形式,对务工青年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质。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运用有形的手段和方法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
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
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6.800字论文
关于青少年犯罪的成因及预防的思考 众所周知,当前我国社会犯罪中,青少年犯罪已成为一个令人关注的社会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100名罪犯中就有约10名是14——18岁的未成年人,这显然说明青少年犯罪已占相当大的比例,而且人数逐年上升,这不仅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还影响到国家的稳定和长治久安,更影响国家的未来。因此预防和控制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当前一项主要任务,要解决好这个问题,就要了解青少年犯罪的规律特点、犯罪原因及治理对策。
青少年犯罪与其他犯罪一样,也是社会各种消极因素在个别青少年中的集中反映,其犯罪是主观因素与社会、学校、家庭等客观因素相结合所造成的,概括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1、青少年犯罪的个体内在及心理原因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的转折点,也可以说是人一生的危机时期,无论是在生理上还是在心理上都处于过渡阶段,处于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尚未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由于缺乏必要的是非辨别力,在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极容易形成一些错误的价值观,对道德、法律认识愚昧无知,是非善恶不清,混淆黑白,一旦缺乏正确、及时的引导,就会陷入犯罪的泥潭。在大多数违法青少年中,存在比较系统的、错误的人生观,可归纳成“两大精神支柱”和“三种错误观念”。
⑤ 两大精神支柱是:封建哥们义气和剥削阶级享乐主义。违法犯罪青少年大都不懂什么是真正的友谊和同志关系,他们只知道哥们义气,“为朋友两肋插刀”,遇事后不分青红皂白,只要对朋友够“意思”就行,干了坏事后,互相包庇,进了公安局宁肯把罪责全部揽在自己身上,也不揭发同伙。
他们追求吃喝玩乐,以为有钱才能得到乐趣和幸福,而不管钱是用什么方法得到的,他们有的甚至还说“不吃不喝,一生白活”、“不劫不抢,爹妈白养”。2、不良家庭和畸形家庭教育方式的影响。
家庭可以说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青少年成长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和谐、圆满的家庭能够使青少年在生理、心理上健康发展。反之,不良家庭教育影响的青少年往往不能健康成长。
其影响主要有:第一,家庭构成残缺不全,父母离异削弱了家庭对孩子的监护能力,致使疏管的孩子,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搅在一起,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第二,父母都在,但家庭不和睦,疏于对孩子的品志培养,受家庭氛围和不良习惯影响,造成孩子不健康心理,在社会不良诱因面前,极易犯罪;第三,一些事业型、生意型家庭,父母只顾自己的事情,对孩子只管吃、穿、用,只知道花钱,对其思想学习教育漫不经心,听之任之,疏于对孩子的管教和监护,使孩子处于“疯长”状态,一旦在社会上学坏,很快会走上犯罪的道路。青少年在思想心理等方面都具有极强的可塑性,这也就是说青少年时期的教育对其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些父母尽管加强了对孩子的教育,但采取方式、方法不当,有的对孩子过分溺爱,不讲原则,只要孩子提出要求,便想方设法予以满足,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一味偏袒,这样使孩子养成了唯我独尊的霸道性格,生活中稍有不如意,就大发脾气,心理缺乏承受力,一旦欲望得不到满足,很容易走上邪路,有的家长对孩子的教育简单粗暴,高标准、严要求,态度苛刻,求全责备。
这样过于严厉,使孩子形成逆反心理,事事都和家长对着干,最终导致走上歧途。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刘冬杀母案,2001年8月16日,刘冬(15岁的学生),因其母对其管教太严,不让其外出玩耍,便产生杀母恶念,遂用刀将其母杀死在家中。
3、学校教育方式失当学校是青少年接受教育的主阵地,但近年来有些学校片面强调以教学为主,只管教学不管育人,放松了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心理健康等教育,致使一些学生法制观念淡薄、思想糊涂,甚至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导致在犯罪的青少年中不乏也是学校的学习尖子、三好学生。还有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把精力集中在少数学习较好的学生身上,忽视对大多数学生的培养教育。
对学习较差的学生失去信心,产生歧视心态,教育不严、管理松弛,动不动就把学生开除、劝退,过早的把青少年推向社会。这在客观上是他们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失去上进心、自信心,产生自暴自弃、破罐破摔的思想,再加上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结伴,很容走上犯罪的道路。
据国家有关统计表明,辍学、失学学生已成为青少年犯罪的高发群体,这样的例子数不胜数。如: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侦破的孙鹏磊等人抢劫一案,犯罪嫌疑人原是焦作市某中学的学生,因为学习成绩不好且好打架,学校便将其开除,这样致使其浪迹街头,与一些小痞子结识后,多次伙同这些痞子持刀抢劫在校学生的钱财。
4、社会环境的影响 青少年成长的过程中,家庭、学校都是小环境,社会是大环境,社会环境对青少年的影响表现在:⑧第一,文化市场不正确的导向,当前社会上一方面是大量不良文化的客观存在,宣扬凶杀、暴力、色情等内容的非法音像制品、书籍、报刊杂志随处可见,另一方面是正面宣传教育形式过于枯燥,致。
7.急,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范文(2000字)
对青少年犯罪情况的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日渐突出,我县2002年青少年违法犯罪立案13人,2003年立案7人,2004年第一季度就达到18人(其中6人为在校学生)。
有轻微违法,没有立案的更多,呈上升趋势。为此,县政协把对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的调研列为2004年的重点工作之一,得到了县委的批准和支持。
近日,县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组织部分委员,邀请县政法委、公安局、教育局、文体局和博湖镇等有关部门领导,对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情况进行了为期两天的调研,认真研究和分析了我县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对策。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研的基本方法: 这次调研活动采取了召开座谈会、走访学生家长、询问犯罪嫌疑人、突击检查网吧等多种形式,由于接触面广,了解了较多的实情。
调研组首先来到博湖中学,用了一天的时间,分别与博湖中学教师、学生进行了座谈,共同探讨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成因、对策。并于当晚深夜,组织调研组部分成员对全县三家网吧进行了突击检查,除“e家”没发现学生外,在“科普”发现5名学生,“五彩鱼”发现1名学生。
由于业主对进入者没有按规定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能确定其它上网人员还有无未成年人。 第二天,调研组分成三个小组走访了部分优秀学生和表现较差学生的家长,询问了少数在押青少年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其家庭教育情况、生活情况等。
二、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根据调研的情况,调研组认为,导致我县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一)主观原因: 1、部分青少年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
交友不慎,很容易被人利用,今年所发生的一起团伙盗窃案中,就有两个学生是被人利用而犯罪的。 2、少数青少年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
3、少数青少年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去年博湖中学一学生以刀伤人就是这一情况。 (二)客观原因: 1、家庭教育不当。
(1)、家长教育方法不好。一种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第二种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毒打,甚至赶出家门。
(2)、家长监护不力。有的父母在外打工或因工作太忙,无暇顾及孩子,孩子几天不回家,也不过问;(3)、有的家庭教育环境恶劣。
如单亲家庭、不和睦家庭,致使孩子心理受严重伤害;(4)、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5)、有的家长平时只过问孩子的学习成绩,很少主动与学校、班主任联系,了解其子女在校表现,一旦孩子出事,就把发生问题的责任都推给学校。
2、学校教育有偏差。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
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二是学校监管不力。
主动和学生家长联系不够,和治安等有关部门沟通少,其结果是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教育管理脱节,对学生的不良行为不能及时的帮教处理,导致问题沉积,起不到防微杜渐作用。三是学校法制、思想道德教育不够,课时少,且形式呆板、效果差。
据悉,目前博湖中学只有初中二年级安排有法制教育课,其它年级都没有课时安排。四是部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较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当。
少数教师对违纪学生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有体罚和变相体罚现象,轻则讽刺挖苦、状告家长,重则打骂、赶出教室,致使少数学生厌学、逃学,流入社会参加不健康的活动。 3、社会诱因的侵蚀。
(1)、近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青少年有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
特别是音响制品和网吧对青少年的危害很大。 有些网吧的业主还利用各种手段引诱青少年上网,并给买烟、买食品、开夜场等,致使他们“乐不思蜀”,学习没心思,整天想着上网、玩游戏,成瘾者就如同吸毒一样,对孩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严重损害。
博湖中学出现过学生半夜从宿舍二楼跳窗出去上网的事件,可见网吧对学生的吸引力之强。他们上网的钱是有限的,没有了钱,有的向家里人要,有的就去偷,去抢。
据我们调查,违法青少年,绝大部分是游戏迷。如今年所破获的一个青少年团伙盗窃商店案,当晚盗窃来的钱,当晚就直奔网吧。
(2)、我县缺少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课余时间无处可去。博湖中学有2300多学生,只有两个篮球场和十几个乒乓球案。
(3)、少数学生在外租房,造成学校、家长监管失控,极易沾染社会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今年破获的一个青少年盗窃团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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