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科毕业生只能申请一次学士学位,应在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提出申请,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2)本科毕业生,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计算总平均成绩的课程不含体育
课、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以及其他毕业实践环节。
(3)通过省学位办组织的外国语水平考试。参加考试的时间范围为取得学籍至申请学位前。
(4)本科毕业生,须参加学位授予单位学位办组织的1门基础课和2门专业基础课的“主干课程”考试且通过。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成绩合格。
(6)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学士学位:
A、在读期间严重违反学术诚信的或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B、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C、学位授予单位规定不能申请学士学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