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法治政府的完善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
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对法治政府的理解还比较简单,致使法治政府建设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
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进一步把握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在我国经历了一个过程。
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这是我国政府治理理念的一大进步。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首次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
在此基础上,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提出的过程看,法治政府中的“政府”是指狭义的政府,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
法治政府的内涵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建设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权易于扩张的特性,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
法治政府的内涵决定了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政府、民主政府和透明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
法治,在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
守法政府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应当是责任政府。
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违反法律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
因此,法治政府必须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必须民主。
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扬民主,行政行为看似有法可依,其实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必须民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成为法治政府。
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以方便公众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
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信息采取“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这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2.论我国法治政府的完善
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各地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方面采取了许多举措,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要看到,一些人对法治政府的理解还比较简单,致使法治政府建设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薄弱环节。这就要求我们从理论上进一步把握法治政府有哪些特征。
建设法治政府目标的提出,在我国经历了一个过程。上世纪90年代,国务院提出了依法行政的要求,这是我国政府治理理念的一大进步。2003年,国务院法制办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理论研讨会首次提出了法治政府的概念。在此基础上,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从建设法治政府目标提出的过程看,法治政府中的“政府”是指狭义的政府,主要包括各级行政机关。法治政府的内涵主要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在行政理念、行政体制、行政规范、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等各个环节贯彻法治的原则。建设法治政府,是基于行政权在我国政治架构中的重要地位和行政权易于扩张的特性,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而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法治政府的内涵决定了法治政府必须是守法政府、民主政府和透明政府。
法治政府是守法政府。法治,在逻辑起点和制度目的上均在于通过法律制约公权力。因此,法治政府必然是在实体和程序上都严格遵守法律的守法政府。守法政府的内涵包含两方面:一方面,它必须是有限政府。有限政府的核心不在于权力的大小,而在于政府权力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其边界是确定的、明晰的,政府行使其权力既不能缺位,也不能越位。当前,一些地方政府行使权力的边界不够明确和清晰,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这些都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它应当是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强调法律权威至上,政府违反法律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实现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实践中,一些地方政府在违反法律后不承担法律责任或者以政治责任、道义责任代替法律责任,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法治政府是民主政府。法治的重要价值在于实现民主、保障公民权利。因此,法治政府必须是民主政府,其权力的行使要充分、真实地代表民意,成为人民意志的执行者。这一方面要求行政立法和行政决策必须民主。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应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广泛听取有关专家、社会公众以及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实现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良性互动。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重要行政立法和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发扬民主,行政行为看似有法可依,其实并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也必须民主。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治政府应当是透明政府。只有透明的政府才能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权力依法行使,成为法治政府。这就要求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外,政府作出什么样的决策以及如何决策都要向公众公开,行政执法的依据、程序和结果都要及时公布,以方便公众监督政府是否依法行使权力。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准确、及时。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信息采取“选择性公开”,对自己有利的就公开,对自己不利的就隐瞒,这也不符合法治政府的要求。
3.关于行政法的论文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摘要][关键词]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致谢]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4.有关"行事诉讼法"的论文
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的地位问题都成为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渐渐清晰明了。但是有一点值得指出的是,限制了原告合法诉权;行政主体"、程序法的重大问题。
3.促进了行政法学作为法学学科在高校的发展。过去不但社会上许多人不知行政法为何物、审判方式等;打下良好基础。
行政诉讼的制定实施,还使得对行政许可、证据、判决形式,最多有十几年的时光,难以与国家赔偿法相衔接。物别是行政诉讼法关于"、相应责任的研究有很大进展。
行政违法构成已摆脱旧有俗套,形式实用。关于行政机关对平等民事主体纠纷的居间裁决处理的性质及可诉性.自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行政诉讼法的研讨会(全国性)举行过8次,分别讨论了许多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行政实体法。
第三,促进对行政程序的理论研究;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的范围规定不明确、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法学研究教学的重要性已为越来越多的决策者、学者所认识。作为其必然结果,现在行政法已成为大专院校法律专业学生的必修课,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行政主体理论应运而生,这对深化我国在行政法学上的研究,成熟的理论必将推动这方面的改革和相应的立法向前迈进。第五。
关于行政诉讼法研究。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和推动,法律都未明确规定,不可避免地引起一些争议。
法院实际做法也不一,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其中关于行政程序约束行政机关违法或滥用职权方面的作用,行政程序的具体制度、不同行政行为应予采用的程序规则等均有较前深入的论述。
关于享有行政法上实体性权利,就应承担行政法上程序性义务的说法;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奖惩任免之外其他决定能否被诉,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反映得更加突出 、大专学生甚至也不知道行政法为何物。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
提出了许多行政法的问题。其次,行政诉讼法的制定,法律无明文规定、诉讼法学研究的推动作用极大首先,行政法学教材有20余本,行政机关还不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什么样的行政机关的组织作行政诉讼中的被告,造成实践中很多误解与曲解,有些法院扩大解释"等决定"对症下药"。
如对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而对行政机关自身机构林立、职责权限不分明等问题、使用武器警械,能否被诉,有的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对诸如登记权、考试权、了解权(知情权);由于司法实践不断促进,这些方面的理论研究也不断有新的发展和突破。行政诉讼的许多理论或实践问题,还有待于理论与实际工作部门的同志互相结合才能有进一步的突破。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是在充分吸收国内外经验教训基础上制定的,亦应引起立法机关或拥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或拥有制定规范性文件权的行政机关的重视。关于行政程序的论著已有几本,当然理论深度还有待发展。
第四,行政诉讼法的研究有不少重点突破,而且从中分出行政诉讼法这一学科,各报刊杂志(全国性的)关于行政诉讼的论文有5000余篇二、理论成就(一)表征行政诉讼法公布施行前,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无论规模、影响都不大,起草制定行政诉讼法本身就促进人们研究行政诉讼以及相关的行政法上的理论与实际问题,而行政诉讼法的公布实施则对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推动起了极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可大致分类如下:1.自1990年至今,谁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等。
尤其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被授权组织与被委托组织的不同主体资格,行政法学界的同仁们认识到。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事实行为,如殴打、开枪、行政强制等一系列问题的研究更加深化,而且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判定违法行政行为的标准之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因此程序问题研究引起法学界及实际工作部门同志的重视,实属必然、具有行政法特色的行政违法构成理论。
这对后来制定的国家赔偿法中确定赔偿责任原则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由于行政诉讼法对受案范围做了原则规定,法学界对如何界定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外部行政行为,同部行为有哪些等问题展开了深入的讨论,要用新的理论概念去说明、鲜明了、调解、处理等行为能否被诉等,促进了对行政违法、行政责任的研究。
过去对行政违法,往往简单地套用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结社权等与人身权、财产权相关的其他权益未加列举,造成行政复议条例就该问题所作的解释与立法不尽一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前后矛盾;的范围。这其中关于行政规范的研究,几年间有着突飞猛进的发展。
行政诉讼法从广义上说是行政法中属于程序法的部分,变革的呼声因而更加强烈,同时也暴露出法律关于行政判决形式的规定有一定不足,显然缺少一般的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形式。这方面;把事做得了"就好,就是法学专业的大学,给法院立案造成障碍,所以研究行政违法成为一种现实需要,关于行政违法的构成,表现,有理论突破、实施还推动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行为的理论研究,行政诉讼法未予规定。
既然行政机关不再仅仅是笼统地对自己的活动结果负责,那么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哪个具体行政机关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怎样。
5.行政法的论文怎么写
就用下边论文的格式
[摘要]
[关键词]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
二、我国行政主体理论的缺陷分析
三、我国行政主体在执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四、我国行政主体的改革设想
[参考文献]
[1] 江永清.《行政处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35-51页
[2] 江永清.《行政处罚法适用手册》.中国方正出版社,1996年:63-82页
[3] 徐继敏.《行政处罚法的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1996年:109-133页
[4] 马怀德.《中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26-48页
[5] 皮纯协.《行政处罚法原理与运作》.科学普及出版社,1996年:94-107页
[6] 应松年、马怀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学习辅导》.人民出版社,1996年:94-106页
[7] 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9年:92-117页
[8] 雷新华.《论依法行政与行政监督》载《行政法研究》.2001年,第7期:29页
[9] 庞京城.《论行政监督》载《海南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32-34页
[10] 石东坡 《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载《云南行政学院报》.2001年,第1期:45-46页
[致谢]
本文在写作过程中得到了刘春萍老师的精心指导,刘老师从开题的论证直到最后论文的撰写都给予了特别细致、耐心的指导,使本人得以顺利的完成此论文。在次,我对刘老师在次论文撰写期间给予的帮助表示衷心的感谢。
6.怎样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论文
政府以法治的理念、体制、程序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依靠法治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有利于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政府必须严守法律这个最大的“规矩”,自觉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大力推进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公正执法。 各级政府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层层追查,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7.急求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论文2000字以上
/xyjx/bylw.htm /~lp01xhm/ /xw/upload/newtxt/200553111135194683.doc /.doc /zixueguanli/banshizhinan/fllwxt.htm /show.asp?id=58&bigclassname=%BD%CC%D1%A7%B9%DC%C0%ED&SmallClassName=%B1%CF%D2%B5%C2%DB%CE%C4 /view/content_752_1287.htm /lj/zdfxlw.htm 可以去各大高校的法学院看看毕业论文选题。
另外还有部分 一,《法学基础理论》论文选题 论法律解释的功能 试论法的正义性 有法不依的原因及其对策 试论我国法律监督的机制及其对策 论影响我国司法独立的因素及其对策 程序法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中国固有法文化的特点及其现代化 试论法的规范作用 中国法律现代化及其意义 论法治国家的模式及其实现 二,《宪法》论文选题 简论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看法制的完善 论选举权 民主政治的价值及其实现 论我国宪法中的司法制度及特色 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三,《行政法》论文选题 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 论依法行政的实现途径 论行政相对人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 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模式选择 论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论行政处罚中的听证制度 论行政合同的可诉性 论行政许可制度及其完善 论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行政诉讼法》论文选题 论行政诉讼价值及其结构 论行政公诉制度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完善 抽象行政行为可诉性研究 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对行政诉讼庭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论行政机关败诉原因及其可诉性 论行政诉讼第三人 论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六,《刑法》论文选题 试论罪刑法定主义与刑罪罚个别化的关系 论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贯彻问题 论犯罪构成的内部结构 主观要件在犯罪构成中的意义及认定 论共同犯罪的类型及刑罚规定 论集团犯罪 安乐死的刑法思考 金融犯罪及其刑事对策 环境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关于知识产权的几种犯罪 论家庭暴力犯罪 玩忽职守犯罪之定罪限 合同诈骗罪主观故意探析 七,《刑诉法》论文选题 论证据的审查判断 法人犯罪的刑事诉讼初探 论刑事诉讼与人权保护 关于死刑复核程度的思考 论刑事诉讼价值 不起诉制度研究 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浅谈 对电子证据的几点看法 我国设立少年法院若干问题的研究与思考 论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研究 论律师的权利 律师法庭辩论技巧探讨 八,《民法》论文选题 论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 论诚实信用原则 论失踪人财产的代替 论抵押权的实现 浅论无效保证合同中民事责任 显失公平制度的运用及现有规定的弊端 论医患关系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理医疗纠纷的特有原则 论权利质权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取得时效制度 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的法定解除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论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九,《民事诉讼法》论文选题 论处分原则 论管辖异议制度 论合格当事人的确定 论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复议制度研究 十,《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论文选题 论国有独资公司 涉外债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仲裁决的域外执行 论税收管辖冲突 论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涉外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性质 论金融鉴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WTO反倾销规则与中国反倾销规则的比较 论寄售货物的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中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论保险代理人制度 论保险合同的变更 十一,《婚姻法》论文选题 论无效婚姻 论亲权 夫妻财产制 论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 我国婚姻法的伦理性。
8.如何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600字的论文,请帮一下忙,谢谢了
“任务依然艰巨,各方面工作仍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农工民主党中央提案负责人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说。在“节能减排在两会”新闻发布会上,几位全国政协委员在谈到节能减排工作时也表达了相同的观点。
自2006年节能减排战役打响以来,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相继出台:国务院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发布了加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制定了促进节能减排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区、各部门相继做出了工作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在今年的“两会”上,节能减排成为热点话题之一,委员们谈节能、议减排,就各地的经验和实例展开热烈讨论。
■立法与执法成为节能减排软肋
“对地方政府来说,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已不再是简单的口号,很多时候,这是个真实的选择问题,是一个要GDP还是要生态的问题。”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副区长朱成钢说。近几年来,伴随着GDP一路飙红的是“环保欠账”的与日俱增,且有加剧之势。
农工民主党中央相关负责人说:“近年来,我国在环境立法方面取得的进步与成效有目共睹。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尴尬的法律实施结果:一边是环境立法爆炸,另一边却是污染与破坏加速;一边是执法权限和范围不断扩大,另一边却是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一边是加大重罚严惩力度,另一边却是相当多的法律责任条文从来不曾被适用过。”
法律的实施没有达到预期目的,显然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有关系。反思我国过去的环境立法与执法实践,可以发现存在以下一些问题:重原则性立法,轻操作性制度建设;重行政手段,轻市场机制;重事先审批,轻过程控制;重运动式执法,轻常规型管理;重企业追究,轻政府责任等。这些问题的存在,致使法律未能很好地发挥出建立机制、规范行为、维护秩序的功能,反而引发了诸如因违法成本低而不惜恶意排污等问题。
委员们认为,面对节能减排的艰巨任务,法律必须变革和完善,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各个部门必须围绕制度目标的实现进行统筹安排,每个部分、每一项功能都应该成为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动力而不是阻力。
■制定环境经济政策推动节能减排
“形势仍然很严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开发银行副行长刘克崮说,“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板’。而现行价格形成机制,主要考虑产品的生产成本,没有将环境资源等外部成本“内部化”,无法改变生产者、消费者破坏环境的行为,无法激励环境治理,不能真实反映经济增长的资源环境代价。”
“节能减排指标是经济增长的一个标志性指标。它直接反映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是否实现转型,同时,也折射出体制上、机制上一些深层次问题。”全国政协委员陈清泰说。
在农工界别的小组讨论上,委员们指出,必须改变长期以来重行政手段轻视市场手段的观念,引进市场机制,通过建立新的资源配置机制,使价值规律能够在节能减排方面发挥作用。
■目标问责制要更具可操作性
“问责和一票否决等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使得地方政府负责人必须重新考量节能减排与发展速度的轻重。”全国政协委员潘碧灵说。2007年11月,国务院批转《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等3个办法,节能减排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了硬杠杠。在讨论中,委员们认为,必须完善环境执法问责制,将对政府节能减排的考核指标、考核程序、考核后果等内容形成严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并严格实施。同时,还必须真正解决运动式执法、以审批代替监管、以处罚代替服务、以企业责任抵消政府责任等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依法行政,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将节能减排措施切实落到实处。
委员们还建议,要完善环境监管的制度与措施,建立适应节能减排要求的环境标准、产品标准、产业标准、生态标准,完善监测体系、考核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将监管措施落实到具体生产过程和具体产品,实现以过程控制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同时,加大对恶意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构成犯罪的排污行为人实施刑罚。必须正确把握一般排污行为与恶意排污的关系,进行充分的利益权衡,在既能保护环境、又不损害企业正常经营利益两个方面找到平衡点
9.如何完善我国的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如果,你是做题目。那就加强。.、完善。、健全。等一大堆废话,照着书上抄就好。
如果不是,那就陪你说说吧!
孩子,记住在中国,所谓的立法、执法、司法,都只是党的一句话而已,没有公平可言。怎么完善只有当出现能够制约党的组织或者部门出现,才会出现所谓的公平。什么叫立法,就是党说:我们要有本法律。人大就开始开会,完事还得问问党说行不行? 党说不行,那就接着立。即使法律错误了,党说:好。这也能通过的。记住,中国任何事情、文件都必须有党委一把手的签字!
10.行政法论文
行政法论文--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两分的框架下,讨论了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
首先,文章对行政法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的必要性作了阐述;接着提出并不是所有的社会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调整;最后讨论了行政法对社会公共行政进行调整时应注意到的两个重要问题。 关键词:社会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与私行政相对的公行政。
公共行政这一术语开始时仅表示国家行政,但随着时代发展,其内涵已得到大大扩展。现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认包括国家公共行政和社会公共行政两方面的内容。
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所实施的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社会公共行政则是指社会性的公共组织对一定领域内的社会公共事务所进行的管理。随着行政权社会化趋势的加强,社会公共行政引起了人们普遍的关注,不同学科的学者对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讨。
对于行政法学界而言,社会公共行政这一领域具有巨大的冲击性,将会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论面临新的挑战和问题。 我们可以设问,行政法是否应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调整范围?如何进行调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将需要对原有的行政主体、行政组织、公务员等一系列问题作新的理解和解释。
以行政主体这一概念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应该包括社会公共行政的主体。 本文主要通过讨论社会公共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尝试对行政法为何应调整社会公共行政等问题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为何应介入社会公共行政领域呢?这个问题可以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这是社会公共行政对行政法的需求决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共同点在于两者都履行公共职能,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但政府公共行政与社会公共行政的区别之一在于它们在公务涉及的范围上有所差异。
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务作为管理对象,而社会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领域、一定行业的公共管理。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社会公共行政主体不考虑全社会的公共利益而只顾及本领域、本行业的公共利益。
这时候就需要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司法部门对社会公共行政主体进行监督管理,而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会组织进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权力。
而社会组织的公共权力来源如果不依靠有关行政法律、法规授予,仅仅依靠社会组织自身的组织性权力(如行政组织成员对行政组织公共权力的认可),其权威性不能确立,其合法性也成问题。 在社会公共行政过程中,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公共管理行为有可能会侵犯相对人的重大权益。
虽然社会公共行政的强制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对人重大权益的处理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对相对人的救济是必须考虑到的。
这仍然会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济问题。当然,这里不是主张法律救济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济方式,但法律救济是最彻底、最有效的救济方式。
当相对人的重大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没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济这扇大门。 第二,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的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自身发展的需要。
社会公共行政这一新领域给行政法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将会改变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现代行政法的内涵和外延与行政法诞生初期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英美法系最早给行政法下定义的是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他认为行政法是规定主权行使之限度与方式:君主或主权者直接行使其主权,或其所属之高级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权者授予或委托之部分主权。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后的发展中,逐渐形成从控制行政权力与行政程序两个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义,如著名行政法学家K·C·戴维斯教授就认为,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机关的权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对行政活动的司法审查在内,2也包括行政机关所制定的程序法规在内。
然而,这只是狭义的行政法定义,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学家提出了代表新趋势的广义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劳斯教授认为,在二十世纪初期当公共行政发展的时候,学术界发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几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关的事项。
3 在大陆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几经变迁,也朝着广义的方向发展。 如在法国,多数学者认为,行政法是有关调整公共行政组织与权限、协调市民与行政权的法。
通过行政法学者们的学术探讨,法国的行政法概念从权力行为转变为公共服务,行政的功能从权力行为亦变为一种服务的社会作用。4 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行政法概念的发展,都适应了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
在今后的社会发展中,社会组织将行使越来越广泛的公共权力,如果作为调整公共行政法律规范总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无视社会公共行政的存在,将会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调整功能,也不利于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地在国家与社会之间发挥作用。 把社会公共行政纳入行政法调整范围是行政法获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任何法律要获得良好的贯彻实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国法律一级的规范性文件,还是各级政府制订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存在一个最大限度地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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