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与利益毕业论文

1.法的作用和价值 论文

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的价值问题目前是我国学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无不有大量文献涉及于此。

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因为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确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故而一切重大的法律制度改革都注定与法的价值讨论交织在一起,自由资本主义法的建立是这样,资本主义法的改革也是这样,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建立以及现在的法律改革也同样如此。

但是,法的价值究竟在法的制度中居于怎样的地位,它对于法的制度究竟如何发挥作用,这仍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对此,本文试图作一些尝试性探讨。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这一术语有多种解释,从哲学意义上说,它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关系,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对于法的价值,人们通常在两种意义上讨论,即法自身的价值和法所追求的价值。

法自身的价值指的是法本身所固有的,由其自身结构和性能所决定的,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属性。基于法是普遍、稳定的规范,法的这种价值表现在它能中介其他价值,能提供稳定的秩序,能够使国家权力运用规范化等[1](P59~61)。

法所追求的价值即法的价值目标,很多人将此称为法的价值,其范畴包括正义、自由、平等、安全、效率等等。 应当说,这些范畴并不是法所必然包含的,即法并不必然包含或提供正义、自由等内容。

这些范畴实际上是人们利益的抽象。从发生意义上说,这些范畴的内容来源于社会,它们的产生和范围由一定社会结构所决定,这些范畴所表达的实际内容,其实正是人们的普遍利益本身。

比如,正义在实质上“始终只是现存的经济关系的或者反映其保守方面、或者反映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的神圣化的表现”[2](P212)。或者说,它就是一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利益要求的理论抽象和神圣化的表现。

人们居于现实生产关系的不同方面,其由生产关系不同方面所决定的根本利益要求,总会被人们认为是理所当然的,总会被人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抽象为一般观念,成为这些人评价一切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最一般标准,这就是正义。又如自由,它是主体不受约束的状态,在实质上它是人的存在与整个世界的一种关系,是人们对必然性的认识和支配,其表现是作为主体的人的意志具有独立性,在自然和社会所具备的条件范围内,主体自主选择和安排自己的行为。

这些范畴体现了人们的利益,它们是人们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因而成为人们的价值标准和目标。人们需要用法律来确认和维护这些价值目标。

当法律制度把这些价值目标纳入了自己的体系、确认了这些价值时,人们就感到法本身具有了这些价值,它能够提供正义、能够保证自由等等。①这些作为价值的范畴,其内容是经验的,也是理性的。

在经验方面,它来源于经验生活,是现实社会利益的抽象和观念化,而并不产生于纯理性的要求。正因这样,不同社会及其不同历史阶段以及同一社会中不同的人群,都会有不同的价值追求。

在理性方面,它经过理性证明和提炼,超越了纯经验领域的实利,因而它是体现利益普遍性和一般性的标准。对于这种理性证明的方式和过程,罗尔斯在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证明中给出了很好的例子。

罗尔斯提出两个正义的原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有对于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的平等的权利,而这种平等的基本自由最广泛方案是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方案相一致的。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被作这样的安排以便:a)被合理地期望益于每一个人的利益;b)其所依附的地位和职位向所的人开放。”

[3](P53)他以“无知之幕”的原初状态假定来证明这两个原则的可接受性和必然性。这种“无知之幕”的状况是:首先,没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处境,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身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和能力分配方面的命运,他的智力、体力等。

其次,没人知道自己善的概念,自己生活合理计划的细节,甚至他特殊的心理特征诸如讨厌冒险或乐观主义或悲观主义倾向。甚或参与的各方都不知道他们自己社会的特殊环境,即他们不知道它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它的文明和文化所能达到的程度。

居于原初状态的人也没有他们属于哪一代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不接受或不认可这两个原则。

康德对于权利的普遍原则也有类似的证明方式[4](PP40~44)。 理性具有普遍性,因而价值具有共识性和普遍性。

同样,理性具有有限性(一代人、一定时空条件下的有限性),由此也决定价值共识的有限性。所以,才会出现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价值追求、同一历史阶段也有价值冲突等现象。

② 二、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 要了解法的价值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首先应了解法的体系的结构。人们通常将法的体系称为法律体系,将一国法律体系解释为该国法律规范的总和或部门法的总和。

但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法律规范无论在效力或在内容上,都不是处于一个层面上的,它们是有层级关系的。 对于法的这种层级结构,很多学派都给予过关注。

比如,自然法学派认为,法的价值如正义、自由、平等、人权等等,居于法律制度的核心或最高地位,法律规范是体现或实现这些价值的行为规则。又如,规范法学。

2.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3.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论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

利益起源于人的需要利益是不同的个体与个体,群体与群体以及特定的个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所谓利益,就是基于一定的生产基础上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特性的需要。;利益的实现必须通过特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途径来实现,这就是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利益实现途径的社会性这一利益内含的基本矛盾,对于利益本身,利益关系和政治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利益可以较粗地分为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

法律就是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条例、规章、判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并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利益是政治关系的基础,它对于政治关系具有根本性和决定性的意义:第一,利益是人们结成政治关系的出发点;第二,利益关系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形成的基础和条件;第三,利益关系是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特性形成的基础;第四,利益关系决定了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的功能;利益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第一,利益是社会成员政治行为的动因;第二,利益是一切社会政治组织及制度的基础;第三,利益是社会政治心理和政治思想的源泉;第四,利益运动是政治发展的根本动力.

由利益与法律的定义我们可以知道,利益尤其是公共利益其实是法律形成的重要条件.为什么呢?因为,在社会利益关系中,共同利益的公共性、非市场实现性、单一性相对独立支配性、多重价值复合性,这些特点为政治组织和制度包括(法律)形成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利益的实现(个人的正当利益、公共集体国家的利益).社会一切的政治组织及制度都是围绕特定的利益建立起来的同时为其所建立的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的.利益对法律也并不是简单的依存关系。在法律保护利益的同时,利益的不断变化也在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发展。当出现了新的利益需要保护时,法律就要作出调整,以确定对这种新的利益是否加以保护,加以何种程度的保护。同时,利益的多元化,使得各个利益集团之间不断的在进行着权力的博弈,当某一方的力量占据上风的时候,就会通过修改法律,调整现有的利益格局,把自己所代表的利益放在优先保护的位置上。其实,任何一种权力也都是受到利益支配的,并且是为实现一定的利益而服务的。而法律,正是这种权力意志的体现,因此从根源上来看,利益对法律的发展,是起到一定的支配作用的。法律正是在利益格局的不断被打破和重整过程中逐步向前发展的。

举些例子来说,如环境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是为了我们共同的利益制度,试想没有这部法律的公布人人都不去管环境的恶化,那么最终我们共同的利益受损了,环境破坏了我们的个人利益也保证不了;<<;消费者保护法>>;是为了所有的消费者共同的利益制定的也可以说是为我们消费者自己正当的利益制定的,如果没有这部发,那么我们的正当利益有保证吗消费者们的正当利益有保证吗?<<;交通法>>;是为了交通的顺畅有序而制定的,我们可以看出交通通畅有序也是我们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一种.<<;合同法>>;、<<;劳动法>>;、<<;民法>>;。。..等等相关法律制定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利益的实现.这就说明了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最高的,是受到保护的.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所以法律只是在利益的作用下产生的,它是社会组织为了利益的实现制定的.

通过上述叙述,我们知道了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和作用.总之,利益是法律制度根本原因,法律是运用合法的暴力来维护利益的实现.有了法律个人的正当利益,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的共同利益,国家的利益才能保证.利益在法律中的地位是神圣的是最高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损害个人正当利益的行为、社会成员共同利益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4.我与法律的小论文

法律护我成长

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形象是严厉、冷酷、无情或其他的一些类似不尽人情的形容词来描述。但我们的老师却把课堂气氛调节的十分活跃,使同学们可以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想法、看法。在不受条条框框的约束下,同学们的思想更开放,思路更清晰和活跃,大家学会把一个案例从多方面去考虑,我们经常在课堂上争的面红耳赤,大家争相发表自己的观点,再结合老师的指引,我们对法律知识有了更理性的认识和理解,对于法律本身的影像也更加深刻了。课堂教学中各个案例的选择,不仅针对所学知识,而且很贴近我们学生生活,所以针对性较强,我们理解起来也更便捷和透彻,真正调动起我们学习法律的热情和积极性。

法律不但保护了我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而且即使对罪犯的惩罚,也是一种警摄和教育的作用。法律就像一个程序,只要人们按照这一程序运行,生活就会更加安定和谐,社会经济也才会更加有序发展。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对不遵守规矩的人,法律也会有网开的一面。比如,对于犯罪后主动自首或检举其他犯罪现象的,尽量使自己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那么,法律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予一定的减轻或从軽处罚。这样,才更能体现法律“教育为先,惩罚在后”的理念,也才会让犯错误和违法犯罪的人有悔过自新的机会,使一部分违法犯罪的人能向好的方面发展,为社会造福。

当然,法律对那些严重危害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和破坏经济发展的人的打击又绝不留情。这样一方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另一方面,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又提供了更加强有力的保证。比如,像杀人、抢劫等对社会造成及其恶劣影响的犯罪行为,法律都施以重刑,甚至是死刑,给罪犯以严罚,同时给众人以警世!

“有法天下和”。法律是社会重要的组成,是一个准绳,通过法律去规范人们的行为,去造福社会。

5.给一篇法律毕业论文, 不少于2000字的, 谢谢了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

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

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

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

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

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

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 基本相适应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 需要说。

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 相当说。

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

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

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

正是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 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

“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

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

6.劳动者合法权益论文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

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

(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

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

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

7.用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写一篇论文

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 .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 ,以社会主义法 律为武器,扞卫 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 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一、权利与义务的概念

所谓权利,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权利主体所拥有的、正当的行为自由与行为控制。所谓义务,就是指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而必须进行的行为约束。

二、权利与义务问题的提出

(一)简单说说什么是法律

我们应当知道权利与义务是相对于法律上而提出的。每一项法律都有其适用范围,适用的对象、群体,那么适用者本身就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二者是相对的。在讨论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之前,我们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从法律的定义我们也可看到明显的“权利”与“义务”的字眼,这充分说明在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好二者的关系,我们如何去看待。当今时代是一个法制的社会,我们处处强调依法治国,无论对于社会、某一社会组织,尤其是个体公民,权利与义务是绝对离不开的。因此说“在一定意义上说,法律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无论进行日常生活还是从事经济交往,缔结契约都不可避免”.我们以一种不太恰当的方式来打比方,将法律比作是契约或是一纸合同,那么签约双方都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你既要给对方应有的权利,给其实惠,但对方又必须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样基础上的一份“契约”才会显现其公平。

(二)简单的说说权利与义务

当今社会,我们崇尚法律,并且制定了各种各样的法律,但纵观每一种法律,都脱离不了权利与义务,这再一次说明了法律中权利与义务的重要性。从字面上看,法律中的权利与义务很抽象,即使你肯查字典,找到有关“权利”与“义务”的概念,我想也未必能完完全全把它理解,还是会很抽象。“权利”与“权力”不同,“权利”的“利”显然要代表利益,与人本身息息相关。而义务本身却是要我们履行的。至于权利与义务接下来我们会详细论述。

三、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论述

(一)权利和义务对立统一

(二)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

(三)权利和义务相互独立

(四)权利与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互为对应

四、正确的法律权利和义务观念

我们要明确我们应履行的义务和应享有的权利,更深刻的理解和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指导我们公民的行为与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依法治国。法律是神圣与庄严的,而在法律范围内的权利与义务是十分重要的,通过把握和处理好二者的关系,对于国家、集体和个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符合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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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系统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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