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宪法学论文 论违宪2000字
违宪(Unconstitution), 违宪是宪法学中重要的概念,是指违反宪法的非法行为。
违宪行为是最高的违法行为。但是违宪的内涵相当丰富,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宪法上的义务主体。
第二、违宪违反的是宪法、宪法性法律甚至宪法惯例。 第三、违宪同样会产生法律责任,一般通过违宪审查机制来实现。
195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字第11298号对当时的新疆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作过一个批复(以下简称“55年批复”)。“55年批复”认为宪法在刑事面并不规定如何论罪科刑的问题,因此,“在刑事判决中,宪法不宜引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指出理由,只是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一切法律的“母法”,并引用了刘少奇委员长论述宪法重要性的话。但是,该批复并没有说在民事、经济和行政等判决中不可以引用宪法,也没有说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适用宪法,只是说在刑事判决中不宜引用宪法作为论罪科刑的依据。
再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不宜”引用宪法,也没有完全排除引用宪法的可能性。③ 人们谈起中国宪法不可以被法官引用,大都归因于“55年批复”。
其实,最高人民法院在1986年10月28日还有一个给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作法律文书应如何引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批复”(法(研)复[1986]31号,以下简称“86年批复”)也涉及到这个问题。 “86年批复”首先详述了我国立法权的划分和法律体系,确认了哪些可以称为“法律”,从而以在制作法律文书中被引用,这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不可以引用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发布的决定、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和批复等。可见,“86年批复”在罗列哪些是可以引用的法律文件时,只罗列了各种“子法”,没有把“母法”包括进去。
对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引用宪法规定判案,该“批复”既没有肯定,也没有否定,采取了回避态度。对此,我认为不能把“86年批复”理解为排除了引用宪法条文判案的可能性。
因为,这种排除必须是明示的,不可以“暗示”。再者,如前所述,一般法律是不可以中止宪法的执行力的。
法律尚且不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更是不可了。④其实,人们如果把该“批复”中的“法律”理解为包括宪法在内的一切法律也是顺理成章的。
2.论刑罚目的的论文4000字以上
(1)联系工作实际选题要结合我国行政管理实践(特别是自身工作实际),提倡选择应用性较强的课题,特别鼓励结合当前社会实践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进行研究。
建议立足于本地甚至是本单位的工作进行选题。选题时可以考虑选些与自己工作有关的论题,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使自己的实践工作经验上升为理论,或者以自己通过大学学习所掌握到的理论去分析和解决一些引起实际工作问题。
(2)选题适当所谓选题要适当,就是指如何掌握好论题的广度与深度。(3)选题要新意所谓要有新意,就是要从自己已经掌握的理论知识出发,在研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善于发现新问题,敢于提出前人没有提出过的,或者虽已提出来,但尚未得到定论或者未完全解决的问题。
只要自己的论文观点正确鲜明,材料真实充分,论证深刻有力,也可能填补我国理论界对某些方面研究的空白,或者对以前有关学说的不足进行补充、深化和修正。这样,也就使论文具有新意,具有独创性。
选题技巧: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
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
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
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
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3]4相关综述编辑任何一个课题的研究或开发都是有学科基础或技术基础的。
综述部分主要阐述选题在相应学科领域中的发展进程和研究方向,特别是近年来的发展趋势和最新成果。通过与中外研究成果的比较和评论,说明自己的选题是符合当前的研究方向并有所进展,或采用了当前的最新技术并有所改进,目的是使读者进一步了解选题的意义。
综述部分能反映出毕业设计学生多方面的能力。首先,反映中外文献的阅读能力。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了解同行的研究水平,在工作中和论文中有效地运用文献,这不仅能避免简单的重复研究,而且也能使研究开发工作有一个高起点。其次,还能反映出综合分析的能力。
从大量的文献中找到可以借鉴和参考的,这不仅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水平,还要有一定的综合能力。对同行研究成果是否能抓住要点,优缺点的评述是否符合实际,恰到好处,这和一个人的分析理解能力是有关的。
值得注意的是,要做好一篇毕业论文,必须阅读一定量(2~3篇)的外文资料,这不仅反映自己的外文阅读能力,而且有助于论文的先进性。1、论文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
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
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
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
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
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
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
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
9、论文摘要之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之内容。但亦可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之进度作适当修改。
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0、整理你的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11、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
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12、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
13、删除无意义的或不必要的字眼。但亦不要矫枉过正,将应有之字眼过份删除,如在英文中不应删除必要之冠词如a''an''the等。
14、尽量少用缩写字。在英文的情况较多,量度单位则应使用标准化者。
特殊缩写字使用时应另外加以定义。15、不要将在文章中未提过的数据放在摘要中。
16、不要为扩充版面。
3.以按说刑法的论文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
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
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
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刑法志”)。所谓凿颠,可能是用钻凿头颅的方法将犯人杀死;所谓抽胁,可能是指抽筋拔骨;所谓镬亨(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秦始皇本纪”讲,秦朝受过官刑的犯人有“70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苔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
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
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
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
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
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
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
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政府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
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
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
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4.求论文 不少于1500字 论题范围: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资料包括: 论文( 2页1800字) 原文: [提要]:西方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一个方面,我国刑法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谨性,正确性,从两个方面对这一原则予以阐释。
这样即可以防止法官利用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内涵,滥用权力而放纵犯罪,又可以防止法官不能正确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定罪或定罪不处罚等情况。 [关键词]:罪刑法定原则 [正文]: 罪刑法定原则是目前公认的一项刑法基本原则。
在总结其他国家刑法典罪刑法定原则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立法的实际,1997年修改后刑法典将这一原则予以明确规定,废除了长期以来适用的刑事类推制度,促进了我国刑事立法的完善和进步。 西方国家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含义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罪刑法定原则自确立以来,经历了由绝对罪刑法定原则向相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转变。当前刑法典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具有一定的相对性,它正视了刑法司法化过程中各种情况的不可预测性,以及刑法立法技术的客观局限性所导致刑法规定的缺陷等情况。
在罪刑法定原则从绝对化向相对化转变的同时,其内涵也发生了相对的变化:从完全否定类推到有限制的类推适用,即有利于被告人场合容许类推适用;从完全禁止事后法到采用从旧建从轻原则,即在新法为轻的情况下刑法具有溯及力;从采用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到采用不定期刑;排斥习惯法等。 罪刑法定原则内涵的总体实质为优先保护被告人的权利。
罪刑法定原则确立之初的宗旨即为防止罪刑擅断,保护被告人的生命自由权利,另一方面使社会公民根据法律规定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
任何司法官员(他是社会的一部分)都不能自命公正地对社会的另一成员科处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
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忱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①贝卡利亚这里所说的罪刑法定原则显然是绝对化的,但是他关于刑罚法定的论述仍然体现出这一原则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
目前,世界各国都是从保障人权,“维护人的尊严”的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肯定;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体现为:在犯罪应当惩罚的前提下,刑罚的权利保障更为优先,人权保障更为重要。对此,有的学者指出:“当刑罚权与基本人权抵触不能以全之情形,与其牺牲基本人权,毋宁放弃惩罚权。”
② 我国刑法典吸收了其他国家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立法和司法的成功经验,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传统定义予以丰富和完善。我国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与西方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传统规定和解释之间的原则区别。西方国家对于罪刑法定原则强调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一个方面,我国刑法为了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谨性,正确性,从两个方面对这一原则予以阐释。
也就是说,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不仅包括“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而且还包括“法有明文规定要定罪与处罚”,实现了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罪的法定化,刑事责任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这一原则在刑法典中具体体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量刑的标准和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
同时取消了长期以来适用的类推制度,在溯及力上延续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在刑法分则新增一些罪名,对已有的犯罪行为予以细化和完善,减少了简明罪证的适用,大量运用叙明罪证,加强了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
这样即可以防止法官利用罪刑法定原则中“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内涵,滥用权力而放纵犯罪,又可以防止法官不能正确地运用现有法律规定,对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定罪或定罪不处罚等情况。我国刑法从两个角度对罪刑法定原则予以全面系统的规定,即保证了罪刑法定原则的严谨性和刑法立法的严密性,又体现了刑法规定的正当性和公正性。
参考文献: ①: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②: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 。
5.求解
给你专门写个提纲吧!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含义、来源及现状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含义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来源
(三)行政审判依据论的现状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表现形式及司法意义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司法意义
三、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实践方式探索
(一)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
(二)从其他国家情况来看,……
(三)综合分析国内外实践来看,……
6.高分求论文提纲,题目为“论法家的重刑思想”
商君书·说民》:“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
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而计利,死则虑名。”
《韩非子·五蠹》:“夫耕之用力也劳,而民为之者,曰:可以得富也;战之为事也危,而民为之者,可以得贵也。”总之,好暖恶寒、好食恶饥、好乐恶苦、好佚恶劳等人性之常,可以被更高层次得求“名”之性压抑和克服,而不顾正常得生理、心理满足;好荣恶辱、好安恶危的人之常性,又可以被求“利”之性抹煞和取代,而不顾刑罚之辱名危身。
这个发现,法家以为具有重大意义。追名逐利之性既然是支配和主宰人们活动的终极力量,可以使人违乎常性,悖乎常情,因而就要顺应它、利用它,即要使本质属性压倒非本质属性。
这在人性的好恶系统中,可以称做“以好制恶”,即以好名、好利的本质属性抑制恶寒、恶饥、恶苦、恶劳、恶危等非本质属性。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赏理论——求名就应贵其爵,求利就应厚其禄。
但,追名逐利之性作为人的根本属性,只是“好爵禄”的一面,其对立面还有“恶刑罚”的一面,也属于根本属性。这意味着:名利之性的发展不能是无限制的。
因为单纯鼓励追名逐利,会产生虽犯刑戮之辱、危而犹求“利”的现象。对此要用“恶”刑制“好”利,可以称做“以恶制好”。
刑罚如何才能获得为人所“恶”的特性呢?这就是重刑。一般说来,刑罚是人们所厌恶的,既包括重刑,也包括轻刑。
但刑罚与名利,在对立的发展过程中,如《韩非子·奸劫弑臣》所云“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又派生出了喜欢“轻刑罚”这个枝节。因而要想使刑罚变为绝对的厌恶,就应抛弃轻刑。
《韩非子·奸劫弑臣》所说的“严刑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或“严刑者,民之所畏;重罚者,民之所恶也”,就是在这个意义上说的。由此发展起来的是重刑理论。
这是法家全部人性理论的最后归宿点,也是我们应该详加分析的。由人性的分析引出的重刑理论,必然是罪刑相应的对立物。
法家首先排除的就是“刑当罪”的观念。《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
……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刑当罪”既然不中用,就只能是“刑不当罪”,这只有倚轻或倚重两个极端。
但由于轻刑早已在人性的前提中被抛掉了,《商君书·去强》中谓“重重而轻轻,刑至事生”,轻刑罚变成了“民之所喜”,成了“以刑致刑”的乱亡之道,因而不求刑当罪,也就只剩下了重刑这一端。故《商君书·靳令》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
重其轻者,只能更重其重者。这是《商君书·开塞》篇所谓的“过有厚薄,则刑有轻重”规律的要求。
结果必然是刑罚强度的普遍和全面加重。不过,为什么“重其轻者”便会“轻者不至,重者不来”呢?或者说,不求刑当罪为什么要选取重刑轻罪为突破口呢?《韩非子·内储说上七术》说得很透:“重罪者,人之所难犯也;而小过者,人之所易去也。
使人去其所易,无离其所难,此治之道。夫小过不生,大罪不至,是人无罪而乱不生也。”
这里有两个三段论:第一,大前提:民皆厌恶重刑;小前提:以重刑惩罚重罪;结论:故重罪难犯。第二,大前提:民皆厌恶重刑;小前提:以重刑惩罚易去的小过;结论:则小过愈不生。
在法家看来,重罪问题是轻易解决的,因为重罪必受重刑,有第一个三段论作着保证。着眼点应放在小过即轻罪上。
怎么办呢?就应重罚小过,转入第二个三段论。这里有双重保证。
一则,小过易去,这是一重保证。再则,重刑的使用与第一个三段论重合,小过也因之获得了“难犯”的性质,这是又一重保证。
这似乎较对付重罪更稳妥。然而,“易去”的小过须用重刑惩治这一事实本身,表明着小过不是易去,而是难除,不是稍加外力即用轻刑就可以去除的。
因而双重保证最终就只剩下重刑这一重。这就是基于人性发展起来的犯罪(轻罪、重罪)特性理论。
以刑去刑——刑罚消灭犯罪的全部希望都寄托在重刑之上,着眼处是重刑轻罪。商鞅的创说、韩非的发挥,都不无抓住了关键的自得。
结果自不必多说,极端并没有带来极佳效果。轻罪无法不至,重罪不可能不来,以刑去刑只是在形式逻辑的推论中才存在。
商鞅在分析人性时,已经注重到“逐利”之性是犯罪的根源,——盗贼犯法,虽“名辱而身危,犹不止者,利也”。韩非以为,应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犯罪既源于求利,犯罪也应具有利害特质。
《韩非子·六反》说:“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
“利”被引入刑罚领域,出现的仅仅是重刑与轻刑两个极端。轻刑固然是不等价交换,切不可取。
刑罚当罪在理论上已经是等价交换,利害相同,但没有禁奸止过的功效,也万万不可用。只有重刑的利害悬殊的不等价,才能禁奸止过。
然而刑罚怎么才能以“利”来计算呢?大约人性“恶刑罚”所包含的刻、割、剥、裂及诛死、族诛等都含有不同的价格吧,要不,。
7.刑法方面的论文
1、可以围绕贩卖自己孩子构成遗弃罪还是贩卖人口罪进行论述;
2、可以围绕刑法第100条以及法制史讨论,刑法100条是否属于耻辱刑,围绕法理进行恶法论证;
3、可以围绕盗窃虚拟财产是否属于盗窃进行论证,并倡议推动虚拟财产保护;
4、暂时就想到这么多,本科阶段要求不用太高,找个小切入点,自我论证就可以吧。只要论据充分,有自己的想法一般不会有问题。尽量避免与他人雷同。论文其实不管你观点是对还是错,只要能酣袱丰惶莶耗奉同斧括自圆其说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