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两审终审原则(本科毕业论文)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
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述。
2、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
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2.完整的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全文,提要,关键词及参考文献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的写作要求、流程与写作技巧广义来说,凡属论述科学技术内容的作品,都称作科学著述,如原始论著(论文)、简报、综合报告、进展报告、文献综述、述评、专著、汇编、教科书和科普读物等。
但其中只有原始论著及其简报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创造发明等知识产权的。其它的当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发展的、为特定应用目的和对象而撰写的。
下面仅就论文的撰写谈一些体会。在讨论论文写作时也不准备谈有关稿件撰写的各种规定及细则。
主要谈的是论文写作中容易发生的问题和经验,是论文写作道德和书写内容的规范问题。论文写作的要求下面按论文的结构顺序依次叙述。
(一)论文——题目科学论文都有题目,不能“无题”。论文题目一般20字左右。
题目大小应与内容符合,尽量不设副题,不用第1报、第2报之类。论文题目都用直叙口气,不用惊叹号或问号,也不能将科学论文题目写成广告语或新闻报道用语。
(二)论文——署名科学论文应该署真名和真实的工作单位。主要体现责任、成果归属并便于后人追踪研究。
严格意义上的论文作者是指对选题、论证、查阅文献、方案设计、建立方法、实验操作、整理资料、归纳总结、撰写成文等全过程负责的人,应该是能解答论文的有关问题者。现在往往把参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应该以贡献大小依次排列。
论文署名应征得本人同意。学术指导人根据实际情况既可以列为论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谢。
行政领导人一般不署名。(三)论文——引言 是论文引人入胜之言,很重要,要写好。
一段好的论文引言常能使读者明白你这份工作的发展历程和在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写出论文立题依据、基础、背景、研究目的。
要复习必要的文献、写明问题的发展。文字要简练。
(四)论文——材料和方法 按规定如实写出实验对象、器材、动物和试剂及其规格,写出实验方法、指标、判断标准等,写出实验设计、分组、统计方法等。这些按杂志 对论文投稿规定办即可。
(五)论文——实验结果 应高度归纳,精心分析,合乎逻辑地铺述。应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图而主观取舍,更不能弄虚作假。
只有在技术不熟练或仪器不稳定时期所得的数据、在技术故障或操作错误时所得的数据和不符合实验条件时所得的数据才能废弃不用。而且必须在发现问题当时就在原始记录上注明原因,不能在总结处理时因不合常态而任意剔除。
废弃这类数据时应将在同样条件下、同一时期的实验数据一并废弃,不能只废弃不合己意者。实验结果的整理应紧扣主题,删繁就简,有些数据不一定适合于这一篇论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凑到一篇论文中。
论文行文应尽量采用专业术语。能用表的不要用图,可以不用图表的最好不要用图表,以免多占篇幅,增加排版困难。
文、表、图互不重复。实验中的偶然现象和意外变故等特殊情况应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随意丢弃。
(六)论文——讨论 是论文中比较重要,也是比较难写的一部分。应统观全局,抓住主要的有争议问题,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认识进行论说。
要对实验结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复叙述实验结果。应着重对国内外相关文献中的结果与观点作出讨论,表明自己的观点,尤其不应回避相对立的观点。
论文的讨论中可以提出假设,提出本题的发展设想,但分寸应该恰当,不能写成“科幻”或“畅想”。(七)论文——结语或结论 论文的结语应写出明确可靠的结果,写出确凿的结论。
论文的文字应简洁,可逐条写出。不要用“小结”之类含糊其辞的词。
(八)论文——参考义献 这是论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一部分。列出论文参考文献的目的是让读者了解论文研究命题的来龙去脉,便于查找,同时也是尊重前人劳动,对自己的工作有准确的定位。
因此这里既有技术问题,也有科学道德问题。一篇论文中几乎自始至终都有需要引用参考文献之处。
如论文引言中应引上对本题最重要、最直接有关的文献;在方法中应引上所采用或借鉴的方法;在结果中有时要引上与文献对比的资料;在讨论中更应引上与 论文有关的各种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结果或观点等。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献;故意不引,自鸣创新;贬低别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轻,故作姿态的做法都是错误的。
而这种现象现在在很多论文中还是时有所见的,这应该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献、漏掉重要文献、故意不引别人文献或有意贬损别人工作等错误是比较明显、容易发现的。
有些做法则比较隐蔽,如将该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讨论中。这就将原本是你论文的基础或先导,放到和你论文平起平坐的位置。
又如 科研工作总是逐渐深人发展的,你的工作总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发展起来做成的。正确的写法应是,某年某人对本题做出了什么结果,某年某人在这基础上又做出了什么结果,现在我在他们基础上完成了这一研究。
这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表述丝毫无损于你的贡献。有些论文作者却不这样表述,而是说,某年某人做过本题没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过本题仍没有做成,现在我做成了。
这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这样有时可以。
3.论文的参考文献格式
中文引注: 1、著作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页。
2、著作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季卫东《法治秩序的构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0-205页。 3、主编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4、主编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105页。 5、译著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英]洛克:《政府论》(下册),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页。
6、译著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册),瞿菊农、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5页。 7、转引类、参见类,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转引自梁慧星《民法解释学》,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1-12页。
8、论文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韩大元:《韩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概念——以宪法判例的分析为中心》,载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155页。
[美]麦金尼斯·奥斯特罗姆:《从追求民主到自主治理》,毛寿龙、李梅译,载王焱主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页。 9、论文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樊崇义《论联合国公正审判标准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改革》,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参见韩大元《韩国宪法上的受教育权概念——以宪法判例的分析为中心》,载郑贤君主编《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155页。 参见[美]麦金尼斯·奥斯特罗姆《从追求民主到自主治理》,毛寿龙、李梅译,载王焱主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0-45页。
10、报纸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温家:《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国务院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5年11月14日《中国教育报》。 11、报纸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温家《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国务院总理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载2005年11月14日《中国教育报》。
12、网络类,直接引用:正文中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载中国公法网: /emphases/20051010215905.htm。 13、网络类,非直接引用,正文中不加引号,注释体例为 参见王世涛《宪法不应该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吗?——与张千帆教授商榷》,载中国公法网: /emphases/20051010215905.htm。
4.求论文参考文献,题目是公安执法规范化方面的
1] 高文英. 公安执法基本原则初探[J]. 公安大学学报 , 1994,(03)
[2] 蒋朝栋. 公安执法执勤规范化建设的基本内涵和构成要件[J]. 公安研究 , 2005,(10)
[3] 黎津平. 论解决公安执法中存在问题的对策[J].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 2004,(03)
[4] 沈惠章, 刘振富. 论公安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治理对策[J].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 1999,(01)
[5] 邹庆浩. 我国森林公安执法技能培训团赴德国培训[J]. 森林公安 , 2005,(06)
[6] 陈金钊. 法律思维及其对法治的意义[J]. 法商研究 , 2003,(06)
[7] 罗军华. 基层考核机关 总队规范化建设出新招[J]. 浙江消防 , 2001,(03)
[8] 吕泰峰. 试论行政诉讼法的特有原则[J]. 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1991,(06)
[9] 赵兴国. 岱岳区人武部经费优先保障基层规范化建设[J]. 中国民兵 , 2006,(06)
[10] 陈由诚. 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公安执法[J]. 公安研究 , 1998,(06)
5.求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转 毕业论文主标题(黑体·三号字) --副题(宋体·四号字) 考号:(楷体·四号字) 姓名:(楷体·四号字) (内容提要) (黑体·五号字) 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检察权在本质上主要表现为公诉权,以公诉权为基本内容的检察权在本质属性和终极意义上应属于行政权。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权力都是具体的诉讼程序性权力,与所谓的法律监督权并不存之必然的关联性。(宋体·五号字) [关键词)(黑体·五号字)检察权 公诉权法律监督(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三号字。)
谈论中国的检察体制,探讨检察机关转职托以及检察机关的改革,首要的问题就是对检察权的性质给出一个科学的解释。目前学术界刘这个问题已经作了初步的探讨,但是意见颇多分歧,归纳起来大致存在以下四种主要观点。
观点一: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就是行政权。(1)观点二:司法权说,认为检察官与法官同质但不同职,具有同等性,检察官如同法官般执行司法领域内的重要功能。
(2) (注 释) (黑体·五号字) (宋体·五号字) (1)龙宗智:《论检察权的性质与检察机关的改革》,《法学》1999年第10期。 (2)谢鹏程:《论检察权的性质》,《法学》2000年第2朝。
(参考文献 )(黑体·五号宇) (宋体·五号字) l、朱勇、李育编著:《台湾司法制度》,时事出版社1989年版,第37页。 2、张穹、谭世贵:《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0年版,第34页。
毕业论文选题参考 一、《宪法学》 1、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特征 2、违宪问题研究; 3、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 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5、论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 6、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立法 7、宪政比较研究 8、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关系 二、《婚姻家庭法》 1、论离婚自由 2、试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无效婚姻制度探析 4、论夫妻财产制度的发展 5、对结婚禁止条件的探索 6、拟制血亲间婚姻关系探讨 7、试论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8、论家庭暴力中的权利救济 9、论重婚 1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家庭观 12,论"禁育不禁婚" 13、论探视权的实现 14、婚外同居行为的定性与法律责任 15、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三、《刑法学》 1、论无罪推定 2、论间接故意与疏忽大意的过失 3、论无限防卫原则 4、论犯罪构成 5、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6、论紧急避险制度 7、论数罪并罚 8、论受贿罪 9、浅议计算机犯罪 10、论洗钱罪 12、论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4、论毒品犯罪 15、论金融诈骗罪 四、《刑事诉讼法学》 1、论两审终审原则 2、论回避制度 3、论刑事辩护人 4、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5、论取保候审 6、论不起诉制度 7、论当庭判决 8、论死刑复核程序 9、论死刑缓期执行 10、论审判监督程序 五、《民法学》 1、论民法的基本原则 2、论诚实信用原则 3、论民事主体制度 4、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5、论物的所有权 6、试论用益物权 7、论债的担保 8、论引起债产生的原因 9、试论代位权 10、论无权代理 11、论表见代理的条件和结果 12、论合同的订立 13、论无效合同的种类 14、论合同的履行 ]5、论交付的种类和意义 16、论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原则 17、试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18,论人身权的种类 19、试论不当得利 20、论一般民事侵权的构成要件 六、《民事诉讼法》 1、论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2、论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3、论诉的和关 4、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5、论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6、论我国民事诉讼管辖的种类 7、论特殊地域管辖 8、论我田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制度 9、试论第三人 10、试论共同诉讼 11、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 12、论举证倒置 13、论起诉的条件 14、论反诉制度 15、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程序 16、试论支伺令 17、论上诉的条件 18、论民事案件的督促再审程序 19、论民事案件:的执行"难" 20、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七、《知识产权法》 I、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2、著作权许可使用之研究 3、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4、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界限之研究 5、专利技术与专有技术法律保护之异同 6、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7、驰名商标的法律问题 8、企业名称权研究 9、从商标纠纷看企业如何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 10、论商标撤销制度¨ 11、专利无效宣告制度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 八、《公司法》 1、论我国公司法的体例与结构 2、论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3、论我国公司的种类 4、论公司设立的条件 5、论公司设立的法律责任 6、论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7、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8、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东出资 9、论公司的发起人制度 10、论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11、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2、试论国有独资公司制度的完善 12、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14、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券发行 15、试论上市公司。 16、论公司 股票发行的条件 17、论股份有限公司境:外上市的条件 18、论外国公司分支机;沟的设立程序 19、论公司集团的设立 20、试论破产债权 九、《外国法制史》 1、世界著名民法典体系之比较研究 2、试论英美判例法之可借鉴性 2、民法。
6.关于”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这篇论文的参考文献
1.郭润生、宋功德:《论自由裁量权》,载《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学版)》,1997 年第 3 期。
2.杨建顺:《行政裁量的运作及监督》,载《法学研究》,2004 年第 1 期。
3.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1992 年版。
4.袁曙宏:《行政处罚的罚没、实施和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 年版。
5.傅国云:《公平在行政自由裁量权中的价值定位及其实现》,载《行政法学
研究》,1998 年第 2 期。
6.毛光烈:《试论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载《汕头大学
学报》(人文科学版),1999 年第 1 期。
7.黄贤宏:《行政法与行政程序》,载《江汉论坛》,1999 年第 7 期。
8.江必新:《用程序捍卫公平正义》,载《新华文摘》,1999 年第 10 期。
9.马骏驹、聂德宗:《当前我国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改进对策》,载《法学
评论》,1998 年第 6 期。
10.皮纯协:《行政审判的困境与改革思路》,载《法学家》,1998 年第 2 期。
11.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现代行政法的法理解释》,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 年版。
7.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司法上的应用论文不少于2000字,急~ 爱问知识
一、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及本质 (一)对无罪推定原则含义的理解 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是指,任何人未经法院依法定程序审理判决,不得被确定有罪。
其具体含义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其一,无罪推定原则规定了对被告人或任何人加以定罪的程序条件,即(1)法院须采用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能存在法定程序之外的审判;(2)必须以生效判决的形式来确定被告人有罪,法院拥有决定被追诉者是否有罪的最终权利;(3)被追诉者的罪行须由追诉机关提出充分确定的证据来加以证明,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被追诉者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其二,它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的基本待遇——不能被先入为主地认为有罪,被告人拥有无罪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并可以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与追诉者进行程序上的抗辩,确保被追诉者拥有足以与国家追诉机关相对抗的手段,使国家与个人之间力量不平衡的状态得以矫正。
无罪推定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其本质内涵在于“被告人不等与罪犯的思想” ,是人权保障在刑事诉讼中的首要体现。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 无罪推定在本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
所谓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实推认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方法。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两种。
前者是根据经验法则对事实进行合理的推断,它实际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实认定;后者则分为“可以推翻的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种实体法规则,当事人不能通过反证的方法加以否定,例如法律推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犯罪,这是不能通过证明活动推翻的。
“可以推翻的推定”则是一种纯粹的证据法规则,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举出反证推翻,它实际上是一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机制,将法定的反证负担加在另一方当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当事人则可以免除举证责任。 无罪推定就属于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加于承担控诉职能的国家公诉机关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免证的特权。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在本质上是一项分配证明责任的诉讼规则。 关于证明责任,在理论中一般是从行为和结果两个方面加以理解的。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英美法中称之为“提出证据的责任”,指当事人希望审理某种事实时提出一定证据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英美法中称之为“说服责任”,指当事实真相不明时,在法律判断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承担的责任,它实际上是一种承担不利判决的责任。 根据证明责任的双重含义,笔者认为,无罪推定原则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规则,即沉默权规则,这是从行为意义上对证明责任的分配。
从逻辑上讲,既然被告人已经被推定为无罪的人,那么他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就已经确立,也就没有必要再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 既然如此,从法律上讲,被告人就没有义务提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也就没有义务对追诉方的追诉活动予以配合,他可以在诉讼过程中保持沉默,也可以明确表示拒绝陈述,不能强迫被告人陈述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不能因为其保持沉默或拒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二)疑罪从无规则,即对控诉方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对被告人有罪的证明存在合理怀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对被告人做无罪处理,这实际上是对证明责任中结果责任的分配。被告人在诉讼中的无罪地位是一种法律拟定,它可以通过控诉方的证明活动予以推翻,但是,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指控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就无法推翻这种法律上的无罪拟定,法官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疑罪从无规则,是控诉方承担结果责任的直接体现。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在于对证明责任的分配,从这一点来理解,无罪推定原则应包含以下三个具体规则:第一,证明责任规则,即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当由控诉方承担;第二,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即沉默权规则;第三,疑罪从无规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立法中的适用 无罪推定原则现已成为世界各国及国际公约普遍认可的国际司法准则,但对于这一原则是否已经确立,至今尚无定论,其争论集中在对现行刑诉法第12条的理解上。现行刑诉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
关于这一规定,有学者认为是对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也有学者认为只是部分地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还有学者认为根本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由于该条的立法背景在于取消检察院的免予起诉权,确立法院统一定罪权,因而只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的部分内容,立法者的本意并非是要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客观上确立了公民在法院判决前应保持的未确定即原始无罪的状态,其体现的基本精神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一致的。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诉法已部分确立无罪推定原则,但离完全适用还有较大距离。 (一)现行刑诉法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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