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总论方面的论文
民法总论诸问题之功利主义解读 摘 要:功利主义作为一种哲学思想在西方学术界占有崇高的地位。
利用功利主义的方法论和价值 观,可以为民法总论的研究提供两个新的思路:一方面,有利于对民法基本问题,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 质、民法的基本原则等的解析,另一方面,有利于对法律行为、权利行使和时效问题的解析。当然,功利主义虽 然是民事立法与司法中必须考量的重要因素,但它始终不能代替具体的民法制度设计。
关键词:功利主义;民法;方法论 功利主义是西方著名的哲学流派之一,有着源 远流长的思想历史。该思想在西方学术界占有相 当高的地位,对后世的伦理、政治、经济和法律均产 生了重大的影响。
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的法学流 派,如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利益法学、目的法学、社 会法学、实用主义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等,无不从 功利主义那里不同程度地吸取了营养。因各门具 体法学学科的研究无不深刻地受着法理学的影响, 故探讨法理学与各门具体法学学科间的关系的论 文已不新鲜。
但因马克思、恩格斯曾对功利主义进 行过深刻的批判,认为其与18世纪的“自由、平等、博爱”一样,均带有先天的虚伪性,是资产阶级人生 观的写照,故而学者们对功利主义的研究较少,更 谈不上将其与民法研究结合起来。基于此,本文拟 利用功利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来为民法研究提 供一些新思路;又鉴于民法内容繁杂,限于篇幅和 能力,笔者只就民法总论的主要内容作一个简单的 尝试。
一、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 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又称功用主义或乐 利主义,是一种关于道德标准的伦理学说。功利主 义的思想历史悠久,源远流长。
其思想的萌芽可以 追溯到远古的希腊、罗马。但功利主义作为一个完 整的法学流派,则产生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 英国,边沁及其后继者约翰·密尔为功利主义思想 的杰出代表。
因他们之前的功利主义思想并未对 现实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故本文着重探讨边沁及其 后继者约翰·密尔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事情,包括宗教、社会、政治、经济、道德等等,都起源于人性。
人性的规律 就是趋乐避苦,它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 的目的。所谓的快乐就是功利。
法律、伦理道德都 以功利为原则。伦理道德中的一切真理,法律中的 一切的良善,都来自功利,都以功利为标准。
人们 对任何一种行为表示赞成或不赞成,要由这个行为 对自己是增多还是减少幸福而定。在边沁看来,国 家的法律和制度好坏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是 否能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量的乐。
如果一条法 律、一项制度对于人们来说苦胜于乐,那就是不利 的、无益的。相反,如果乐胜于苦,那就是有利和有 益的。
法律、制度本身不能左右人们的行为,能左 右人们行为的是法律、制度中的功利。换句话说, 一切都以是否对人有利为转移[1]57-64。
为了达到 追求快乐避免痛苦的目的,边沁提出要依靠四种制 裁方法:一是自然的制裁(如疾病等),二是政治的 制裁(如法律的判决等),三是道德的制裁(舆论 等),四是宗教的制裁[1]82-83。边沁根本否认契约 论。
他认为,国家的产生是出于社会出现了统治者 和被统治者的划分,是出于服从的需要,归根到底 还是出于功利。当人们感到不服从的祸害较服从 祸害更大的时候,人们便要求成立国家。
因为没有 国家人们没有安全,没有家庭生活和财产,甚至从 事任何劳动都不可能,从而,人们的功利就不可能 实现。这样,功利便成为国家所以产生的唯一根 据。
边沁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认为国家和政府 的目的都是达到功利。政府担负的任务极为广泛, 概括说来,就是用赏罚的方法来增进社会的幸福。
因此,功利便是政府的唯一原则。法律是主权者自 己的命令或者被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
它是 强加于公民身上的义务。如果反抗这一命令就要 受到制裁。
法律的根本目的是为绝大多数人谋求 最大量的幸福[2]。 密尔的功利主义是功利主义发展的末期阶段, 他将原来的功利主义化简为繁,由粗到细,加以精 密的修正。
密尔宣称自由原则或者伤害原则是指 导现代社会交往的终级原则,功利原则是另一候选 原则。自由原则或者伤害是指:“人类之所以有理 有权可以个别地或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 自由进行干涉,惟一的目的就是自我保护。
权力能 够违背文明共同体成员的意志而对他进行正当干 预的惟一目的,在于防止他对他人的伤害。若说为 了他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道德上的好 处,都不成为充分的理由。”
[3]213坚持这一原则使那 种能使自由最大化的社会生活形式成为可能。个 人被给予一个私人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个人可 以按照他喜欢的方式行动,只要个人在有待界定的 相关意义上没有伤害其他人,那么,个人的所作所 为就与政府或他人不相干。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已 经逐渐意味着只要个人不干预他人的权利。功利 原则是指:“在一切道德问题上,功利是最终的诉 求;但是,这里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 做进步性存在以其永久性利益为根据的。”
[3]215这 两个原则联合起来,对社会进步共同发挥作用。自 由原则。
2.【求龙卫球的民法总论的读后感老师布置了一篇民法总论的论文,龙卫
呵呵~~学弟~~龙卫球(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我认为可以这样写一 是 关于《民法总论》的一些写作心得,正标题是“从撤退开始”,采取一个散文式的讲述,二是:首先谈谈我的写作动机,也是我的研究动机 . 第一个是要为自己的研究打下一个基础. 我觉得要做一名研究者首先必须要有基础,这个基础就是对传统知识有系统的和有一定深度的积累,我把这个基础当作自己的一个学术背景来建立.撰写讲义就是积累的一个好办法.假如有一天我的朋友想要跟我探讨、交流或者论战,他就可以从我的讲义里面找到我的出发点,我无法逃避,不能把自己隐藏起来.我觉得这是做学术所必需的.三是:动机就是想给自己找个家的感觉.学术研究应该有个背景,学术应该在传承中发展.我觉得做学术的历史主义态度可能是学术可以真正发展的精髓所在.我总是在学习这样一种方法,就是历史主义的方法——向我的前辈学习,向我现在的同行学习.也许我不能经常跟他们交流,但他们的论文和著作我随时在阅读,他们的思想已经渗入到我的血液里去了,成为我营养的一部分,所以我必须感谢他们.我觉得哪怕是一个反叛的学术,也应该有它的学术背景和基础.比如说,德国哲学家海德格尔和福塞尔的学术之间就是这种关系.德国民法学的繁荣和发展我觉得跟他们的历史主义态度也是分不开的.今天看来,德国民法学就是在一个时代连锁中延续下来的,积累多多同时新意迭出,一点点创造都不是容易的.曾经有一个外国的学者跟我说,国外的学者在跟中国的学者打交道的时候,经常会感到迷惑,因为他总摸不清中国学者的学术背景,不知道他们的知识径路是什么,所以每每想和中国学者争辩又不知该如何下口.在中国目前整个文化领域,成型的学派是不多的.我觉得能称得上一个学派的,就要有相对确定的研究方法、相对确定的思想观点的体系、相对稳定的延续性即有一个现实的传承人,当然还要有一定数量的经典著作来构成.如果学术不注意这样的背景,随心所欲,无从被争辩,怎么说都不是一件好事.所以虽然我想做一名研究者,但我现在还绝对不敢像苏力先生那样问:我们可以为中国的法学贡献什么?他可以问,因为苏力老师的学术涵养是很深的,他对法学界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大的,我非常佩服.我现在想做也只敢做的事情是去找自己的背景,去找到家的感觉.所以就要从事整理性的自我写作,要在民法传承领域寻找到自己的传统.在作讲义的过程中我发现,资料不是少了而是多了,不是简单了而是复杂了,这说明我自己的学术能力是极有限的,使我每每不能决定如何去取舍、去抉择,有如履薄冰之感.所以我最后只能以自己有限的能力作了一个这样的讲义,就相当于建了一个破旧的小屋,家的感觉其实还没有找到.四是:谈一谈写作方法.我欣赏这种阐释性的方式,就是尽量使用传统的语言,尊重其他传统的存在,尽量使知识的叙述变得委婉、有争辩性.我特别欣赏海德格尔的一句话:“艺术家犹如一条过道,他不是窒息作品,而是解放作品,使作品凸现出来,然后自己隐身其后.”我想这也适用于我们的研究.这个是大概的框架其他的自己发挥吧~~~~祝你顺利 给个满意哈~~~。
3.民商法学硕士 毕业论文选题
民商法学毕业论文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代理制度研究 5、两大法系代理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国家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处分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责任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独立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责任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责任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责任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责任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责任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责任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代理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91、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中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新闻侵权 106、论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4.8000字论文
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供你参考) 论文摘要 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所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双方,在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均应遵循这样的准则。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分别论述了民法上的平等原则的产生,民法平等原则与社会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确立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性特征,平等原则的具体运用及其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地位。 本文在肯定平等原则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了当今市场经济社会条件下的现有法律的平等原则在实现过程中的一些政治体制欠缺,最后提出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能够更好实现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民法;平等原则 论文摘要:我国民法的平等原则是当今商品经济规律的属性,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在当代不同国家不同阶级属性的人类社会,固然其阶级性质有别,但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上,相同的一点都是把平等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调整商品关系的基本方针。 一、民法平等原则的产生 但就“平等”而言,所谓的平等是指人与人之间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等的权利。
平等观念是历史的产物,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平等观念,资产阶级的平等观念是反对封建制度的产物,资产阶级思想家宣称“平等”是不可剥夺和“天赋人权”。 这种观念在动员群众反对封建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一定的进步作用,但资本主义社会的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是在保留剥削关系和政治上、财产上不平等的条件下的平等。
他们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用于掩饰对工人剥削和压迫的手段,小资产阶级的平等是把平等了解为占有私有财产的平等权利。 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平等是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恩格斯说:“一切人,作为人类说,都有某些共同点,在这些共同点所涉及的范围内,他们是平等的,这样的观念自然是非常古老的。但是现代的平等要求是与此完全不同的,这种要求更应当是从人的这种共同特征中,从人就他的是人而言的这种平等中引伸出这样的要求: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得出国家和社会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某种自然而言的,不可言喻的东西,那就必然要而且确已经过了几千年。
”纵观世界文明史,可以看出先从原始的平等观念中得出现代国家政治制度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并使这种结论成为某种自然而灰和不言而喻的东西是西方文明国家,这决不是上帝偏爱,而是由这些民族生存和繁衍的自然条件而决定的。西方国家生活方式多样灵活,农业、渔猎和商业文明交叉互补,几乎没有形成过高度中央集权的农业国家。
东方文明则不同,例如中国,属于内陆农业文明,几千年的生产方式都是小农经济加中央集权,主要以农为主,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抗旱、排涝都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政府统一调度全国的人、财、物。
具有典型的专制度的形式。这种政治权力的建成必然会按照自身规律对经济基础发挥独立的作用,从而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而西方建立在社会理想基础上的法律制度,由于贯彻了生产平等原则,保证了和私人经济地位的生产平等,从而促进了商品所有者的自由生产和贸易,交换的深度和广度发展,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因此说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更是人类文明与进步的标志。
二、平等原则与社会主义商品关系及其民事主体间财产、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核心即商品关系这一特点决定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存在着多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者之间及全民所有制法人之间都存在着各自的经济利益,因而它们之间的模向经济联系和协作,都必须遵循商品交换的原则。
在商品交换中,彼此以平等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的资格出现的,因而这种交换的成立就必须是双方自愿的,按照等价有偿原则进行。 商品关系的这一特征反映到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就应当是平等的,即使是具有隶属关系上、下级组织,彼此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应处于平等的地位。
只有这样,才符合商品交换关系的一般规律。我国《民法通则》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这一立法精神充分肯定了这一规律,同时也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在我国平等原则不再是私有制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自发作用的文配,而是社会主义经济规律群综合作用的结果。
因为我国的商品经济是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经济,它所体现的生产关系是社会主义劳动者之间互助合作的平等互利的关系。同时,我国的商品经济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它不是处于无政府状态,而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协调发展。
我们认为,平等原则。
5.如何确定认识民法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论文急需
正文民法从来就是而且只能是权利本位 摘 要:民法本位问题是民法哲学的首要问题和基础问题。
概括起来,存在三种角度与模式:从民法的主体观察,主张民法的个体本位论或社会本位论;从民法的内容观察,权利义务是其矛盾的对立统一体,有民法权利本位与义务之争;从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角度分析,则存在权利本位或权力本位之说。因此权利——权力关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
关键词:民法本位;古代民法;义务本位;社会本位إ 一、关于学界民法本位之界定إ 何谓民法本位?学界观点不一。梁慧星先生认为,民法的本位即民法的基本理念,亦即民法的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基本任务或曰民法以何者为中心,民法基本理念之演进可分为三个时期:义务本位时期、权利本位时期、社会本位时期[1]。
李锡鹤先生认为,所谓法律的本位问题,其实是指法律的直接依据即立法理由:法律根据何种理由而立?或者说,由何种观念派生[2]?李开国先生认为,权利本位抑或义务本位是在处理权利义务关系时比民法本位(即社会本位或个人本位)下一位的问题,因此他主张民法应以个人为本位而不提社会本位[4]。龙卫球先生认为,民法应当以权利为本位,并认为现代民法是以个人为本位,这是由民法的维护私人利益的目的所决定的,是民法赖以立足的基石[3]。
إ 以上学说皆认为民法本位是民法的立足点、根本出发点、基本立场。但民法本位观说法不一,乃是由于观察角度分析模式不同。
إ 二、权利—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 民法作为统一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法部门,其本位是民法的指归、重心、根本立场、根本地位。丧失了本位,民法则失去了在统一法体系中存在的基础。
因此,研究民法本位必然要求我们将民法置于统一法体系中考察其基本立场和定位。民法得以独立的现实生活基础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元区分与对立。
因此权利——权力关系是民法本位研究的核心。从法律关系的内容上分析,法律本位存在权利——义务、权利——权力、权力——权力三种分析模式。
其中,权力——权力的分析模式与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相违背,不可能采用权力——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法权关系的基本内容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是民法的基本问题。
但是,在私法范围内,权利义务关系是而且仅仅是权利——权利关系的外化形式,故在权利义务关系中讲权利本位同讲义务本位内容完全相同,因而没有以哪一个为本位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生活和法学研究中的权利本位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
以权利为主导的权利——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社会个体主动行使权利,国家机关被动行使对应的权力(职权)。以权力为主导的权力——义务关系模式,其现实形态是国家机关主动行使权力,社会个体被动履行义务,以履行有关义务为代价来换取与这些义务相对应的权利的实现。
当前学界权利本位论者所主张的是权以利为重心处理权利——权力关系。权利本位论者所针对和否定的实际上是以权力为主导处理权利——权力关系。
因此,综上所述,在学界对民法本位的种种分析模式中,权利与权力的分析模式应是民法本位研究的基本分析模式。运用权利——权力模式分析民法本位,其结果或为权利本位或为权力本位。
إ 三、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观之反思إ 古代民法义务本位说的经典表述见于梁慧星先生的《民法总论》,其文是;“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研究古代法,认为社会之进步,有其不移之轨迹。其初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局限于家族,各成员均有其特定身份,而整个社会秩序,即以此身份关系为基础。
故不论在经济政治或社会方面,均以家族为单位,个人不具有独立地位,从而亦不能有其独立意思之表达。此种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的法律,称为义务本位的法律。
法律的基本观念,在于使个人尽其特定身份上之义务,是谓义务本位之法律”[1]。إ 古代民法的存在是讨论古代民法义务本位的前提。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看到:梁先生分析的对象是古代法律而非古代民法。何谓古代民法?民法分为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古代社会没有形式民法,但存在实质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此标准对古代民法亦然。如不按此标准则将导致民法概念及体系上的混乱。
古代社会等级森严,但是法律主体之间也存在平等的交易关系(只是法律上的主体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与近代民法相比较,古代民法的调整范围小很多。
其原因是在古代等级社会中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少。梅因在考察了古代法后,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判断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高低,只要观察民法刑法在该国法律中的比例和地位。
梅因在《古代法》中认为民法的调整范围存在由小到大的历史进程。不难看出,梅因先生也是认可并坚持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标准。
本文认为,既然古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性质相同,近代民法权利本位已被公认,为何古代民法是截然相。
6.写民法方向的论文有什么好的题目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view.asp?id=590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view.asp?id=2112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7.谁有民法学方面的毕业论文
诚信原则的人性检讨
广义趋同论——从《民法典草案》的人格看经济法与民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若干问题质疑
中国民法典人格权法编和侵权行为法编专家研讨会讨论综述
民事立法与民法学研究展望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
试析我国专利权保护的特别规定
略论缔约过失责任
技术措施的版权保护
未成年人侵权责任之研究
产品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略论-----兼谈对新证据规则关于产品
等同判定易混淆的几个问题
未成年人之死的法律思考
夫妻侵权责任探微
适用合同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民法典: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础
论民事执行权的再分配----兼谈执行体制改革
占有与所有权源析
典权制度的价值复兴及其发展
论善意取得
论担保物权的竞合与实现
抵押权物上追及力之检讨
论遗失物拾得
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
不动产善意取得研究
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逻辑前提之重构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论无权处分的物权理论基础
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之管见
论物上请求权制度
物权行为若干问题探讨
制定物权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民法应当承认物权行为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比较
不安抗辩的权利救济方式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几个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效力
物权概念的再探讨
这些够吗。。。
如果不行,这你还有曼多的
8.对民法的认识,急需,1020字论文
“民法”一词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jus civile)。
罗马法中有市民法、万民法(jus gentium)与自然法(jus naturale)之区分。市民法调整具有罗马市民资格者的各种法律关系,万民法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自公元3世纪起,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对立逐渐淡化。罗马法中完备的平权主体法律规范,经过罗马法复兴运动复苏。
在欧洲法典化运动中,先后产生了《法国民法典》(又名拿破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两部具有划时代意义法典。在对《法国民法典》的引进中,日本学者津田真道错误地将“市民法”一词翻译为「民法」。
清末变法,由中国学者直接抄自日本,译作今称。但也有学者认为,民法一词并非来自日本,而是中国自己创造的,在中国古代典籍《尚书》中就已有“民法”一词。
《尚书·孔氏传》:“咎单,臣名,主土地之官,做明居民法一篇亡”中的“民法”一词被有些学者认为是我国民法的起源(实际上,中国真正开始出现成文的民法法典,是在1929年五月,由当时的国民政府颁布)。近代以后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中使用的民法一词,如法语中的droit civil,德语中的Bürgerliches Recht,荷兰语中的Burgerlyk Regt等都由市民法转译而来。
而民法依法源不同,分为直接与间接法源。在台湾地区,民法第一条便规定:「民事、法律所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即是对民法的法源规范。
当中的法律、习惯、法理即为直接法源,此外尚有所谓的间接法源,指学说与判例而言。现今大陆法系民法在内容分为物权法、债法、亲属法、继承法等等。
英美法系民法在内容上包括契约法、财产法、家庭法、侵权行为法、信托法等等。普遍认为,知识产权法、商法也属于民法范畴。
关於如何规律司法上的关系,立法上有采「民商分立」制度,即除规律个人关系的民法法典外,另立规律商事交易的「商法法典」。如德国、法国、二战前的日本,在中国,自二十世纪初国民政府立法之际,决定仿照瑞士「民商合一」制度,即於民法法典外,不另立商法法典。
现今中国广义的民法,除民法法典外,另外还有其他関於私法事项的法律,称为特别民法。除公司法等商法外,另外尚包括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权法、婚姻法、继承法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止於成文的民法法典。不包括婚姻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体例、系统地将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尚未颁行一部系统完整的民法典。
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完善民事立法,民事活动急需要规定一些基本行为准则,在这种条件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於1986年制定并颁布了一部《民法通则》。从中国民法通则的内容来看,尽管其条款较之于各国民法典的条文要简略得多,但是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它不仅包括了一些民法总则的规范,而且也包括了民法分则的部分内容。
由於近代市民社会是以平等契约为基础,而与封建社会的阶级身分关系为基础者大为不同,因此司法上乃以「自由平等」为理念,基於此一理念演变成三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freedom of contract)主条目:契约自由原则它是近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近代意义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可以追溯到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
其意义为个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应根据契约当事人的自由意思决定,而不得受到国家的干涉。契约自由原则的内容包括:是否缔结契约的自由(缔约的自由),与谁缔结契约的自由(对象选择的自由),订立什么内容的契约的自由(内容的自由),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的自由(方式的自由)。
又不仅契约如此,即使单独行为,如遗嘱,亦是如此。因而此一原则遂发展为「私法自治」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主条目:过失责任原则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若非出自故意或过失,纵使有损害他人,亦不负赔偿责任。换言之,即唯有对自己故意或过失行为,始负赔偿责任。
至於对他人之侵权行为,则绝对不负责任。故亦称「自己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