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共同犯罪的论文怎么写
论文摘要一、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
因此在共同犯罪中我们应当将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考虑进去,将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分工情况来看,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四类。二、单位共同犯罪单位犯罪是经单位组织决策机构后形成的整体意志,这种单位整体意志由单位内部组织中的自然人行为转化为单位的犯罪行为。
因此,在通常情况下,以共同犯罪的一般标准来评判,单位犯罪是以共同犯罪形态出现的,这也是立法对单位犯罪往往规定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原因。三、关于片面共同犯罪理论所谓的片面共同犯罪,是指单方面具有与他人共同参与犯罪的的故意的情形。
片面共犯具有,主观联络的单向性,主观上的直接故意性,客观行为上的协同利用性,共同犯罪人类型的多样性,片面共犯的确立可以是片面共犯找到法律上的依据,使其能够罚当其罚,罪当其罪。关键词:共同犯罪;单位共同犯罪;片面共同犯罪;形态;特征;存在必要性。
一、共同犯罪的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共同犯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个疑难而复杂的问题,研究犯罪的共同形态对刑事审判具有重要意义。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取决于我国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明文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从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刑法的共同犯罪理论以主客观相统一原则,认为共同犯罪是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为的统一。大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在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之间才能构成共同犯罪。
所谓共同必须是:1、各共犯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2、各共犯人主观上彼此沟通、互相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犯罪[1]。
但是同时我国刑法也规定了几种不能构成共同犯罪的形式: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成立共犯;2、同时犯不成立共犯;3、间接正犯不成立共犯;4、故意犯与过失犯的某些行为彼此联络或联系,不成立共犯;5、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6、超出共同故意以外的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7、事先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8、所谓“片面共犯”不是真正的共犯;9、法人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法人犯罪是法人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实施的犯罪,因此它不是共同犯罪,法人内部直接参与犯罪实施的人也不成立共同犯罪他们之间的关系不是共同犯罪的关系,而是作为法人有机整体内部的诸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关系,简单说就是法人实施犯罪时的内部结构。如果是法人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两种情况:1、两个或两个以上法;2、一个或一个以上法人与一个或一个以上自然人共同故意犯罪[2]。
《二>共同犯罪的形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互联系,相会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起身会危害性就不同。
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构成共同犯罪的一般条件和犯罪集团,在理论上,则从不同角度,根据不同标准将共同犯罪划分为多种形式。1、犯罪能否由一个人能够单独实施形成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时,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分则明文规定必须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就是必要的共同犯罪。
2、以共同犯罪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经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实行犯罪进行了策划或商议的,就是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在刚着手实行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3、以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行犯罪时,就是简单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存在实行、组织、教唆、帮助等分工时,就是复杂共同犯罪。
4、以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来划分,可以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集团共同犯罪[3]人共同故意犯罪;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没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人即可构成,没有组织、没有首要分子,不存众人随时参与状态的共同犯罪或是由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众人所实施的共同犯罪;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三>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在刑罚的处理上,为了体现法律的公正,使共同犯罪人能够罚当其罚,罚当其罪,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刑法的罪行法定原则。
2.写本科毕业论文,关于刑法,想写关于共同犯罪的部分共同说的东西,
1、论共同犯罪
2、论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态 3、论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 4、试论我国刑法的累犯
5、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问题研究 6、论期待可能性理论 7、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论过失危险犯 9、犯罪中止研究 10、间接正犯探析
11、论我国刑法中的财产刑 12、论单位犯罪自首
13、论法定量刑情节的立功 14、论持有型犯罪
15、论我国刑法中的转化犯
16、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 17、论我国刑法中的组织行为 18、我国刑法溯及力原则探析 19、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20、论我国刑法中的没收财产刑 21、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22、论我国刑法的司法解释
23、共同犯罪与身份若干问题研究 24、论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 25、多种量刑情节的使用与完善 26、自首制度比较研究 27、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 28、职务过失犯罪研究 29、论单位犯罪主体
30、我国刑法假释制度适用对象研究 31、论我国刑法中的数额犯 32、论片面共同犯罪 33、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34、论刑罚个别化
35、论我国刑法中的正当行为
36、刑法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含义探析 37、论假想防卫行为 38、逆防卫若干问题研究
39、论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40、论我国刑法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41、论我国刑法对非公有制财产的保护
3.共同犯罪人的认识错误 论文选题理由 应该怎么写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摘 要 本文指出共同犯罪认识错误无论在共同犯罪领域,还是错误论领域,均占据重要地位。
概括而言,它主要有两种基本情况,即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间的错误,前者以教唆犯的错误为例,宜坚持法定符合说为基本处理原则;后者以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错误为例,选择折衷说较为合适。 关键词 共同犯罪 教唆犯 间接正犯 共同犯罪认识错误,简称共犯错误,是错误论中具有重要价值的问题。
有时,当我们从正面研究犯罪故意难以确定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时,从故意论的反面即错误论入手,是一个有效的方法。单独犯罪的认识错误是行为人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本人实际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共同犯罪的认识错误则是部分共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其他共犯所造成的事实不一致。 ①对于共犯错误而言,发生错误的实行犯本人的刑事责任承担同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可以适用后者的处理原则,令人产生疑惑的是某一实行犯的错误对其他共犯之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般而言,法律错误对刑事责任不产生影响,因此,本文将共犯错误的范畴界定为以共犯关系成立为前提的代写论文事实认识错误。从总体上看,可将共犯错误划分为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和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两类,本文主要选取同一共犯形式内的错误中的教唆犯的错误与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错误中较复杂的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予以探讨。
一、教唆犯的错误 教唆犯的错误是指教唆犯所认识或预见的构成要件事实与被教唆者实现的结果不一致。当这二者之间的不一致达到何种程度才阻却教唆犯故意的成立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 例如甲教唆精神正常的成年男子乙杀死丙,并详细描述了丙的相貌特征、家庭住址等,乙到达目的地时,刚好遇到从丙家里出来的丁,乙看这人与所描述的丙身材很像,就杀死了丁。这种情形下,实行犯乙发生了对象错误,这种错误对其自身刑事责任的影响与单独犯罪的错误并无区别,根据我国在此问题上的通说法定符合说,该错误属同一犯罪构成以内的错误,不阻却杀人故意。
而对于教唆犯甲来说,发生了打击错误。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错误情形下,主要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
根据前者,教唆犯所认识的事实是杀死丙,实际发生的结果是杀死了丁,没有具体的一致,从而阻却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根据后者,这种不一致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可以忽略,不阻却故意的成立,教唆犯主观上想杀人,客观上也造成杀人后果,至于死者是谁,并不影响故意杀人既遂的成立。
法定符合说的结论,更适应与教唆犯做斗争的需要。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教唆犯甲在此案中属于打击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在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是有争议的。
在日本、德国的刑法理论上,通说主张打击错误适用具体符合说,而对象错误适用法定符合说,所以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的区分显得十分重要。在我国理论界,虽然也有少数人坚持对打击错误应当适用具体符合说,但多数学者普遍对这两种情形适用相同的处理原则,笔者也赞同统一采取法定符合说,故没有过分纠结于此问题的必要。
且此种情形是共同犯罪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甲所计划攻击的对象并不是实际的受害者,评价为打击错误更合适。 (二)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甲教唆乙杀死丙,乙却因枪法不准,击碎了丙身边的名贵花瓶。
此案中,教唆犯甲与实行犯乙均发生了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打击错误。对实行犯乙来说,与单独犯罪的打击错误并无不同,根据通说法定符合说,这种错误超出了同一构成要件的范围,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
对教唆犯甲而言,在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情形下, 主要是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对立。根据前者,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发生的事实不受构成要件的制约,应当在行为人所认识的构成要件事实与现实发生的事实相一致的限度内承认故意犯罪的既遂。
具体成立哪个罪名,抽象符合说又包括牧野说、宫本说、草野说、植松说等,根据较有代表性的植松说,即合一的评价说,甲对预见的事实故意杀人成立未遂,对发生的事实毁坏财物假想为故意犯,经合一评价后,按杀人未遂处罚。抽象符合说显然有悖于责任主义。
根据后者,不同质的不同构成要件间的错误,阻却故意的成立或者只成立未遂犯,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教唆犯。适用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基本一致,但推理的依据截然不同,前者是通过假想进行合一评价,过于随意,欠缺合理性,而后者是从构成要件出发,更具有科学性。
二、间接正犯与教唆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不同共犯形式之间的认识错误主要是共同犯罪人对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形式的认识与自己实际上担任的角色之间不一致。间接正犯是为弥补共犯从属性说的缺陷而产生的理论范畴,虽然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之间并不构成共同犯罪,但是间接正犯却是处理共同犯罪问题最有价值的概念之一。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错误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一)以间接正犯的故意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甲误认为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
4.共同犯罪分析
1、不是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2、是
这个应该算是,甲是直接故意,乙是对结果的间接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3、不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不成立共犯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4、偷窃共同犯罪,杀人非共同犯罪!
实行过限行为不属于共同犯罪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5.大陆法系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
(一)法 国
法国刑法学者在狭义上使用“共犯”概念,认为,“当受惩处的共同犯罪的条件”(即共同犯罪要件)如同对主犯提起追诉一样,应当具备法有规定、行为事实、犯罪心理三个要件。(1)法有规定。指主要的犯罪行为是当受惩处的行为。(2)行为事实。指“要成立当受惩处的共同犯罪,要求有参加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应当是积极的行为”并且“应当是既遂行为”;相互串通(即共谋)是一种积极的行为。(3)犯罪心理。指共犯行为人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犯故意完全有别于主犯的犯罪故意,其含义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参与配合主犯的违法行为的意志即可,并不要求共犯对行为结果具有与主犯相同的认识。刑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但法院判例偶尔也有相反的做法。[5]
(二)意大利
意大利刑法理论在广义上使用共犯概念,认为共同犯罪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这种构成一般包括以下4个条件:
(1)主体的多重性。指犯罪主体多于刑法分则所要求的基本主体的人数,即共同犯罪主体至少为2人以上。在对多重主体之间的关系的认识上,采用共同意思主体说。(2)符合具体犯罪客观要件的行为。指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共同犯罪行为必须在客观方面完全符合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比如共同犯罪人中某一人的行为符合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或者某些人或全体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相加而符合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3)具有作为犯罪及其结果共同原因的行为。指构成共同犯罪的行为必须具有能决定或有利于共同犯罪的实施与结果发生的性质。(4)具有共同参与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意识与意志。尽管意大利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刑法理论界一致认为,共同犯罪的成立需要一个主观上将共同犯罪人的行为结合成一个整体的心理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尽管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以至少某个共同犯罪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为前提,但并不要求每个共同犯罪参与人都明知自己是在实施或帮助他人实施犯罪。因此,“共同参与实施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意识与意志”,是指与他人一起共同实施构成犯罪的“某种具体行为”的认识与意志,而不是和他人一起共同实施“某种具体犯罪”的意识与意志。同时,其理论界主流的观点一改过去完全否定共同过失犯罪的态度,主张只要构成过失犯罪的行为是多个主体有意识地共同实施,或者说是多个主体相互合作的意识和意志的结果,就不能排除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6]
(三)日 本
日本刑法学者对共犯构成要件,一般不泛泛而谈,而是分别情况加以描述:
1.共同正犯。共同正犯不是正犯之一种,而是与教唆犯、帮助犯并列的共犯人。其构成要件主要是: (1)主观的要件。核心为意思沟通。意思沟通,指共同正犯的行为人对于自己去实现的犯罪当然要有故意,并且以相互利用为意思沟通的内容。意思沟通是成立共同正犯的前提,因此,片面共同正犯、继承的共同正犯分别由于前者缺乏意思沟通、后者沟通时间过于迟延而与共同正犯要件不符。(2)客观的要件。核心要求即共同实行违法行为。
2.教唆犯。作为共犯之一的教唆犯构成要件是: (1)主观要件。教唆犯不仅要对自己使他人产生实施特定犯罪的犯意这一问题有识别认可,而且还应对打算去实行的犯罪构成有识别认可。(2)客观要件。教唆行为首先必须是使被教唆人产生去实行一定犯罪行为决意的人;其次,必须有被教唆者着手了犯罪的实行行为;最后,被教唆者必须是特定的人,并且必须是可成为规范障碍(即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3.从犯(帮助犯)。帮助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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