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组织犯罪的特点与对策的毕业论文大纲怎么写
1、题目:题目应简洁、明确、有概括性,字数不宜超过20个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本专科毕业论文一般无需单独的题目页,硕博士毕业论文一般需要单独的题目页,展示院校、指导教师、答辩时间等信息。英文部分一般需要使用Times NewRoman字体。
2、版权声明:一般而言,硕士与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内均需在正文前附版权声明,独立成页。个别本科毕业论文也有此项。
3、摘要:要有高度的概括力,语言精练、明确,中文摘要约100—200字(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4、关键词:从论文标题或正文中挑选3~5个(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最能表达主要内容的词作为关键词。
关键词之间需要用分号或逗号分开。5、目录:写出目录,标明页码。
正文各一级二级标题(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标注更低级标题)、参考文献、附录、致谢等。6、正文:专科毕业论文正文字数一般应在3000字以上,本科文学学士毕业论文通常要求8000字以上,硕士论文可能要求在3万字以上(不同院校可能要求不同)。
毕业论文正文:包括前言、本论、结论三个部分。前言(引言)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说明论文写作的目的、现实意义、对所研究问题的认识,并提出论文的中心论点等。
前言要写得简明扼要,篇幅不要太长。本论是毕业论文的主体,包括研究内容与方法、实验材料、实验结果与分析(讨论)等。
在本部分要运用各方面的研究方法和实验结果,分析问题,论证观点,尽量反映出自己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结论是毕业论文的收尾部分,是围绕本论所作的结束语。
其基本的要点就是总结全文,加深题意。7、致谢:简述自己通过做毕业论文的体会,并应对指导教师和协助完成论文的有关人员表示谢意。
8、参考文献:在毕业论文末尾要列出在论文中参考过的所有专著、论文及其他资料,所列参考文献可以按文中参考或引证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以按照音序排列(正文中则采用相应的哈佛式参考文献标注而不出现序号)。9、注释:在论文写作过程中,有些问题需要在正文之外加以阐述和说明。
10、附录:对于一些不宜放在正文中,但有参考价值的内容,可编入附录中。有时也常将个人简介附于文后。
2.急求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论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因此,我们的立场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须要打击,但对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案件,不能适用刑法294条的规定。
涉黑组织犯罪的种类只有两种,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界定有组织犯罪应当揭示其本质特征,无论是刑法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刑法上没有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只有符合这一特征,才能认定为组织犯罪。 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事标准,就是为了区别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的不同。
从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对涉黑案件也不是抛开规格,盲目打击的。 根据刑法第294条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的具体应用了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特征,即:组织结构,经济势力,非法保护和行为方式。
在罪刑法定时代,只有扎扎实实完善立法上下功夫,才能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理有节的打击有关犯罪,所以从长远利益来看,完善刑法的有关条款,完善打击组织犯罪的程序立法,完善有关司法解释刻不容缓。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黑社会组织犯罪 面对当前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态势,我们需要认真反思与定位。
即在打“黑”过程中,要反对两种倾向,既不能无视社会现实,刻意掩盖和缩小已经出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形成打击不力,又不能混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片面夸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数量和程度,在当前尤其要反对后者,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宜圈得太大以防止运动式司法活动对刑事法治的冲击,以下我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个人看法: 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法定形式 界定涉黑组织犯罪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对有关涉黑案件的打击圈的大小问题,在当前打黑除霸专项斗争中,由于司法机关对于什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处于模糊状态,而且学界对组织犯罪的观点又众说不一,尚无统一定义,所以也就形成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的混乱局面,够条件不够条件的,只要沾上“黑”,就构成组织犯罪,这种对有组织犯罪的随意扩大打击,从近距离看,效果是好的,而从法治的长远眼光来看,则是留有后遗症的,它不仅可以造成社会公众对法律的蔑视,还可以造成司法人员对法律的不忠诚,从深层次它甚至完全可以表明我国是人治社会还是法治社会的问题。因此,我们的立场是: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必须要打击,但对于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涉黑案件不能适用刑法294条的规定。
从理论上讲,学界将有组织犯罪的表现形式基本上分为四大类: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而形成的结伙,帮派,集团和组织,它包括松散的团伙型,犯罪集团以及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是3人以上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稳定的犯罪组织,它包括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
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国际惯例,有组织犯罪即为黑社会犯罪。一种观点认为有组织犯罪只包括黑社会组织和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包括犯罪集团和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在上述几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中,第一种观点在司法实践中影响较大,适用面最广。但我认为,适用面最大的不见得是最正确的,在我国涉黑组织犯罪的种类只有二种,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黑社会组织犯罪,理由如下: (一)、界定有组织犯罪应当揭示其本质特征,无论是刑法上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还是刑法上没有规定的黑社会组织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本质特征,即犯罪的有组织性。
只有符合这一特征,才能认定为组织犯罪。“组织”是什么,从语义上讲,“组织”一词有三个基本涵义:一是安排分散的人和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和整体性:二是指系统,配合关系。
三是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具有名词词性。因此“组织”特征强调的是系统,整体和宗旨,而一般的团伙犯罪和犯罪集团,可能也会有暂时的组织,但这里的“组织”强调的是纠集、网罗的动作,具有动词词性。
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组织则符合“组织”语义的系统性、整体性,因为,有组织犯罪强调的俨然是一个“社会”或类似于“社会”这样的组织体对正常社会带来的巨大冲击,按照这一特征,犯罪团伙和没有达到组织程度的犯罪集团,显然不能纳入组织犯罪的范畴。 (二)、从刑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的犯罪团伙和犯罪集团、规定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就是为了区别一般犯罪团伙、犯罪集团和组织犯罪的不同。
3.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4.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论文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但该商品与被其假冒的注册商标所真正代表的商品不属同一种商品。
例如,1993年7月,王某、史某到李某的私人酒厂,向李订购假冒"林河粮液"酒100件,并交给李现金2000元,作买酒精用款。李某、王某为生产该酒,分别准备了"河南省林河酒厂1993.4.12"生产日期印章和"林河粮液"酒包装印版,共同购买并印制"林河粮液"包装箱100余只,购买假冒的"林河粮液"商标2000套。
随后李某又购买甲醇4桶(1200斤),在其私人酒厂,用甲醇加入井水和少量香精进行勾兑,雇用本村青年与王某包装假冒"林河粮液"45件。该酒销售后,被当地群众购买、饮用后,造成16人严重甲醇中毒,其中4人死亡,1人双目失明,构成重伤;1人视力下降,构成轻伤(偏重)。
本案中,李某以甲醇加入井水和少量香精勾兑白酒,并假冒"林河粮液"出售,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无疑。但李某在生产、销售有毒食品过程中,又假冒了"林河粮液"的注册商标,其行为是否也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对此应实行数罪并罚,但以伪劣产品作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载体并不是实现该犯罪目的的必要手段,而以甲醇勾兑的所谓白酒实质上并不能称之为酒,亦即行为人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分别表现为目的行为,1993年7月,但该商品与被其假冒的注册商标所真正代表的商品不属同一种商品。
一般说来,即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目的行为和结果行为。生产?笔者认为。
前者牟取的非法利益是伪劣产品成本价与正品市场销售价之间的差价,即偷越国境。根据他罪行为对本罪行为的依附方式。
②吴振兴。这里的"、销售伪劣产品非法牟利作为犯罪目的,以暴力,这种情形不符合牵连犯犯罪目的与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密切联系的要件;林河粮液",造成16人严重甲醇中毒,使用他人同种类商品的注册商标。
所谓牵连关系:第一;所谓直接的密切联系;林河粮液"同一种商品",并认为",另一方面也实施了在其生产、组。 另一种观点认为、饮用后。
这是因为。"。
第二,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并交给李现金2000元。综上,载《人民检察》1996年第5期、销售伪劣产品牟取暴利的目的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都是为了非法牟利,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生产;白酒",造成多人死伤的严重后果,这种情形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牵连犯的本罪行为直接体现犯罪目的,他罪行为有时也有犯罪目的,从行为又可以分为方法性从行为和结果性从行为,如果不采用这种方法,在生产,这种情形不符合牵连犯只有一个犯罪目的就无法实现;典型的牵连犯罪形态"。牵连犯的数行为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例如。因为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但这两种行为的最终目的却只有一个——牟取暴利;林河粮液",但所牟取的非法利益各不相同,适用不同的原则。
而在自己生产的伪劣产品上假冒他人同种类商品注册商标的行为却具有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目的、销售有毒食品过程中,又假冒了"。但实质上、种三个级次进行的详细分类中处于同一种目的商品,这是一种典型的牵连犯罪形态;1人视力下降,而选择同种类其他合格产品作为载体一样实现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销售者完全可以不假冒注册商标就将伪劣产品以正品形式售出、销售的伪劣商品上,对牵连犯应从一重处断,生产;包装箱100余只,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这里所谓犯罪目的只有一个;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可视为方法行为,购买假冒的"。在刑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而对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处断".12",而且可能各有不同的犯罪目的、史某到李某的私人酒厂。第二:《关于生产伪劣产品并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定性思考》;笔者认为。
前者是为便利本罪行为犯罪目的的实现而实施的;是酒、销售伪劣商品罪的刑事责任。因此、销售伪劣商品罪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又一必要条件,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
①许丽萍,故应当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处罚,若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牟利作为犯罪目的,牵连犯的数行为中本罪行为有犯罪目的,就是在牵连犯罪中其采用的方法必须是实现犯罪目的所必要的方法;是有特定含义的。李某,向李订购假冒"。
对于此种情形,在其私人酒厂、销售伪劣产品的方法与假冒注册商标非法牟利的犯罪目的间不具有直接的密切联系。在此种情形下,并相互依存形成一个有机整体,由于刑法未作特别规定。
所谓直接的密切联系,这种情形不符合牵连犯的构成特征。 关于牵连犯的处罚、销售有毒食品罪无疑,后者牟取的非法利益则是原产品(合格品)与被假冒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及市场销量不同带来的利润,即以伪劣产品牟取暴利;其方法行为是盗窃船只,应区分不同情况;从一重处断"。
①在生产、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一种观点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5.一篇关于刑法犯罪的论文(有案例),2000字以上,还要有个人分
案例;法院审理查明,从2006年11月到2007年5月案发,方某的裸聊“生意”遍及全国22个省、市自治区,仅在电脑上查获聊天记录的就有300多名观众,网上银行汇款记录达千余次,计2.4万元。
浙江衢州女子方某被龙游县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有关方面证实,因网络裸聊而被判刑定罪的,目前国内尚无先例。
关于网络裸聊是否构成犯罪一直是近年来争议很大的问题。2007年4月,北京曾出现一桩近似案件,只是石景山区检察院先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后来又主动撤诉。
其理由是无法依据《刑法》找到一个合适的罪名,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最后没有处理。为什么方某的案子可以定罪而北京张某裸聊的案件没有定罪?这里涉及到刑法是什么?什么样的行为刑法才可以将之评价为犯罪行为。
刑法是什么?首先是一种社会规范。社会规范是指人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在社会中的活动规矩和准则。
法律、宗教、伦理和风俗习惯都是社会规范,其有的是约定俗成,有的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强制制定,都是现实的社会关系的表现。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刑法与宗教、伦理、风俗习惯有什么不同呢?刑法的产生是否是必要的呢?以宗教为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宗教一般具有以下四个特征:第一,崇拜一个或多个神 第二,有自己的教义,即成熟的信仰体系;第三,有一定的仪式 第四,要求教民顺从。
在现代社会,宗教依然成为人类社会思想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宗教具有教化和心理安慰的功能。但是,仅有宗教是不能维持现代的社会关系的,因为是否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程度如何,教民对宗教的依赖程度是宗教起作用的关键。
对于不信仰宗教或伪信仰宗教者,宗教是无法对其起作用的。此外,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教义,在同一国家甚至同一地区常常存在信仰不同宗教的教民,不同的信仰信仰体系教化出不同思想的教民,但是,在现实的物质世界里,作为社会中的一员,其行为的最低标准是什么?行为的界限在哪里?在不同的宗教里是不同的,而且界限是模糊的,仅靠宗教无法让国民明确自己行为的界限,无法对自己的行为结果做出预测,当然无法有真正的自由。
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同样具有这种缺陷。即法律以外的社会规范,虽然也可以影响国民的思想和行为,也可以对社会秩序的维护有影响,但是其内容本身不明确,不稳定,无法调整所有的国民,因此,统治国家,维持社会秩序,保障合法权益,保障人权必须由作为国家最后一道屏障的刑法来充当此角色。
作为国家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刑法的第二个特征是最强的强制力。 各个部门法由于都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因此都具有一定的强制力。
比如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违反此规定就可能构成重婚。但是,在所有的部门法中,刑法的强制力是最大的,也就是刑法所采用的调整方式会对行为人产生最大的痛苦,可以剥夺行为人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
这比如教育一个孩子,绞尽脑汁用尽一切方法后还是无济于事时,只能采用暴力威吓和强制。而合法运用这种恶的根据,就是通过合法机关合法程序制定下来的规则。
因为人人都明白,在社会中要生存必然要让渡一部分权利给国家,形成国家公权力,刑罚就是这种公权力的行驶的表现。因为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对社会本身也是一种损失,因此,刑罚必须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适用,即刑罚要具有谦抑性。
这种谦抑性要求刑法只能是保障法和补充法,只能是足球比赛场上的守门员,而不能充当前锋、中锋或后卫。即刑法从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调整所有国家与个人之间所有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不止包括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所有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还包括这些部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之外,需要国家公权力规范国民或单位的社会关系,因此,如果仅从调整对象来区分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不同,是无法区别的,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根本区别不在于其调整对象,而在于其调整方法,刑法是采用刑罚这种包含最强烈痛苦的方式来影响人的选择的。
因为刑法具有最强的强制力,因此自古以来刑罚最容易被统治集团滥用,从保障人权和追求民主的现代精神来看,限制刑罚权滥用,实行罪刑法定成为必然。通过罪刑法定,明确刑罚的界限,从而保障国民行动的自由,也保障犯罪人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这是全世界人民都会赞同的选择。
问题是,刑法即使通过法条明文规定,其界限依然是模糊的,不稳定。因为要将调整无限的法律现象的规范要通过有限的文字表述出来是十分困难的。
有的术语,在一段时期,我们能够通过解释达成共识,使其界限明确,但随着时代发展,更新形式的现象会冲击这种解释,使得其界限模糊不定。比如,财物,强奸,卖淫,这些词的内涵和外延立法时没有很大争议,而今天来看,其外延则很难确定。
而有的表述,从一开始就是界限开放的,这使刑法的边界无法确定。这些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如何解释就决定了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比如本案中的'淫秽物品,网络上裸聊的录像可否解释为淫秽物品?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是适用。
6.关于犯罪学论文的题目
1 浅论网络犯罪概念特点及其预防 2 新生代民工犯罪的社会成因及其控制 3 经济犯罪的成本收益分析及其防治对策 4 激情犯罪探析 5 青少年犯罪预防教育初探 6 当前娱乐场所隐语的特点 7 家庭暴力的危害及其防治对策 8 浅谈大学生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其对策 9 对中心城区侵财类刑事案件的思考 10 论制止和纠正刑讯逼供的策略 11 我国城市外来人口犯罪问题 12 当代大学生犯罪根源浅析 13 基于灰色理论的青少年犯罪预测模型及其应用 14 我国洗钱形态探析 15 恐怖主义资金揭秘 16 社会转型与反邪教 17 地下钱庄的成因及防治对策 18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成因及防治 19 试析网络犯罪 20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新论 21 新时期经济类案件的文件欺诈特点及对策 22 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 23 论犯罪心理学的科学基础 24 论我国团伙犯罪的发展变化趋势与对策 25 浅析如何预防职务犯罪 26 论社区警务对抑制有组织犯罪的作用 27 艾滋病人违法犯罪的预防和处置研究续 28 心理学关于影响犯罪因素的研究进展 29 与“智能犯罪”的较量 30 黑社会性质犯罪的防范对策 31 互联网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及防范措施
432 当代犯罪的文化学解读
433 对绑架劫持人质犯罪分子心理因素的初步分析
434 略论我国的金融反恐
435 论对邪教组织犯罪活动的防治
436 论青少年与网络犯罪场
437 完善中国反跨国洗钱犯罪体系之我见
438 析当前我国女性违法犯罪的特点
439 论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对策
440 论高等院校职务犯罪及其防控措施
441 职务犯罪成因调查分析
442 防范金融犯罪问题研究
443 云南 犯罪现状浅析
444 城市外来人口犯罪现状及对策探讨
445 跨国 犯罪的形势与对策研究
446 论贫困对犯罪的正效应
447 性侵害案件中女性被害人的调查访问
448 大学生犯罪及对策研究
449 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
450 刑讯逼供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
451 论“一把手”腐败犯罪的预防
452 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
453 重庆地区 犯罪的现状和对策建议
454 城市化与犯罪
455 短信犯罪初探
456 金融监管与洗钱犯罪控制
457 当前金融职务犯罪的新特点和防范对策
458 试论女犯拘禁性心理障碍及其矫治
459 洗钱犯罪的发展趋势原因及其对策
460 转型期女性犯罪原因探究
461 抢劫犯罪的被害预防
462 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危害及其防治
463 家庭伦理与女性违法犯罪原因探讨
464 论金融领域犯罪防控体系的构建
465 犯罪的新形势及应对
466 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哲学分析
467 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的防范机制
468 社会转型期职务犯罪的原因力分析
469 新形势下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其对策
470 信用卡欺诈犯罪特征及防范对策
471 论都市犯罪与都市管理互动的防控模式
472 女大学生犯罪心理探析
473 洗钱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474 预防职务犯罪刍议
475 惩治跨国贩运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困境及对策
476 “黑哨”现象犯罪成因的主体分析
477 当前经济犯罪的基本特征及公安机关的对策
478 高智能犯罪及其防控研究
479 网络金融侵财型犯罪及应对机制研究
480 腐败与职务犯罪研究
7.任惠华的论文有哪些
1 论侦查效益的概念 [期刊论文] 《政法学刊》- 2007年3期- 任惠华 , Ren Hui-hua 侦查效益反映的是侦查收益和侦查成本之间复杂的动态关系,而侦查成本是投入侦查的基本资源,有侦查的经济成本和侦查的权力成本之分;侦查收益是侦查的物质性收益和侦查的非物质性收益的统一. 被引用次数: 4 查看全文 2 辣椒制品中苏丹色素的薄层色谱检测方法的研究 [期刊论文] 《食品科学》 ISTIC PKU - 2007年2期- 丁长河 , 钱林 , 任惠华 , 李里特 , DING Chang-he , QIAN Lin , REN Hui-hua , LI Li-te 本文探索了对辣椒制品进行样品预处理,从中提取添加的苏丹色素,并对其进行薄层色谱法分离鉴定的方法.用石油醚从辣椒粉末中萃取出色素,然后在硅胶薄层色谱板上点样,并在展开剂(石油醚:无水乙醚:甲酸=80:20:1,Ⅴ/Ⅴ/Ⅴ)中展。
查看全文 3 明朝侦查制度研究 [期刊论文] 《晋阳学刊》 PKU - 2007年6期- 任惠华 , 蔡艺生 , REN Hui-hua , CAI Yi-sheng 明朝侦查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侦查制度的代表形态,它在传统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了新的侦查制度,具有承前启后的历史地位.明朝侦查制度具有侦查与行政、审判合一、严密的社会控制、侦查权泛滥和厂卫操纵刑狱等特点.其侦查。 查看全文 4 世纪之交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特点及趋势 [期刊论文] 《铁道部郑州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1期- 任惠华 , Ren Huihua 有组织犯罪被联合国大会宣称为"全球性瘟疫",我国刑事立法已予以确认.本文从侦查学角度精要论述了世纪之交的特定历史时期我国有组织犯罪在犯罪主体、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方法等诸方面的特点,并在此基础。
被引用次数: 3 查看全文 5 诱惑侦查:一个有争议的话题(二) [期刊论文] 《检察风云》- 2006年5期- 龙宗智 , 任惠华 , 李小华 反贪局长集训,我应邀讲课,谈到目前刑事侦查中刑侦人员有时对毒品犯罪等使用"警察圈套",即诱惑侦查时,有人提了一个问题:对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能不能使用诱惑侦查?比如,让一名侦查员,化装成一个包工头,去求某局长或。 被引用次数: 1 查看全文 6 论侦查的内外价值及其协调 [期刊论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1期- 任惠华 , REN Huihua 侦查的外在价值是指人们评价侦查在揭露和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方面的功效和客观尺度.侦查的内在价值是指人们据以评价侦查是否具有善的品质的标准.侦查程序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之间以及内在价值各项价值目标之间在具体。
被引用次数: 2 查看全文 7 关于警察先行执行的理论构想 [期刊论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9年2期- 任惠华 , 师索 , REN Hui-hua , SHI Suo 警察的先行执行就是警察机关为打击犯罪,在法院未对其打击行为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前,根据政策、法律、计划以及当前的形势而作出的一种执行行为、先行执行的准确适用可以节约大量的司法资源,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但是需要一系。 查看全文 8 《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原则研究 [期刊论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05年2期- 任惠华 , 李春瑾 , REN Hui-hua , LI Chun-Jin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处罚法定原则,含有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程序法定三方面内容;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要求限制警察权力以及赋予相对人听证、申辩、申请复议、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妁权利;处。
被引用次数: 1 查看全文 9 侦查效益的外部制约因素 [期刊论文]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6期- 任惠华 , Ren Huihua 侦查效益的外部制约因素主要指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以外的影响侦查效益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主要有刑事政策和犯罪复杂程度、政府对侦查的态度和公众对侦查的态度及参与度等侦查外部环境. 查看全文 10 论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以证据调查为中心 [期刊论文] 《犯罪研究》- 2008年3期- 任惠华 , 殷福杰 近年来,在侦查实践中危害环境犯罪案件的发案率越来越高,成为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危害环境犯罪作为一类新型的犯罪,具有行政从属性、潜伏性、复杂性、间接性.这些特点决定了危害环境犯罪的侦查过程中证据调查的策略、具体。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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