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为什么政治犯不引渡》的论文
死刑犯不引渡”非国际原则 刘廷吉(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教授):“死刑犯不引渡”谈不上是一个国际原则,我个人认为有点炒作的味道。
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是这么规定的,第三条的标题是“拒绝引渡的强制性理由”,它一共列举了7种情况,其中第1种就是:被请求国认为,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犯罪行为属政治性罪行。 这是所谓的“政治犯不引渡”,这是带有强制性的,是原则,不能违犯。
死刑犯的问题是在第四条,标题是“拒绝引渡的任何理由”,规定有下述任意情况可拒绝引渡,一共列举了8个方面,第4个方面涉及到死刑:按请求国的法律,作为请求引渡原因的罪行应判处死刑,除非该国做出被请求国认为是充分的保证,表示不会判处死刑,或即使判处死刑也不会执行。 显然它和“政治犯不引渡”的强制理由不一样,所以“死刑犯不引渡”怎么能是原则呢?世界上现在还有一半以上的国家没有废除死刑。
之前外交部也说过,以后缔结引渡条约也不一定非要按照中国和西班牙的这个模式,“死刑犯不引渡”不是国际原则。
2.简述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
在我国引渡法中适用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是一个不应该存在争议的问题。
因为该原则已经成为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引渡法中都奉行这个原则,我国也不应例外。至于在引渡法中到底是使用政治犯罪不引渡,还是使用政治行为不引渡的表述方式,则是需要界定清楚的。
关于引渡法中的政治犯罪的表述,有几组相似的概念,包括政治犯罪、政治犯、政治行为、政治相关性犯罪行为。学术上还有所谓的纯粹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牵连政治犯罪。
各个概念都有其各自的涵义。[3]政治犯罪、政治犯是不同的术语。
前者是就犯罪行为属性进行的界定;后者是针对行为人而言的。 而且前者是法律上的术语,后者既是法律术语,但更主要是政治学上的术语。
政治犯罪和政治行为更是不同的概念。政治犯罪是特指构成犯罪的行为,此种行为具有政治倾向性,其行为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的国体、政治制度、政治秩序、国家安全。
而政治行为包括政治活动、政治斗争、政治生活等。 政治行为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非法的。
但政治犯罪必定是非法的。政治犯罪是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的。
在西方国家里,政治犯罪是和军事犯罪、经济犯罪、重罪、轻罪、违警罪等相对应而存在的,都是相对的概念,各有不同的涵义。纯粹政治犯罪、复合政治犯罪、牵连政治犯罪等都是从犯罪的性质来确定的。
外国立法中关于使用“政治犯罪”术语有两个:politic-aloffenses,是复数形式,表明它是指一组涉及政治问题的多项犯罪;politicalcrime是就任何一项针对国家和政府的犯罪而言的。 在引渡法中使用政治犯罪或政治性犯罪的概念是个国际通例,应该说,政治犯罪是引渡法中的专用术语。
它的涵义实际上是一组政治罪行的集合的统称。这个问题涉及可引渡之罪的问题。
关于可引渡之罪,国际上有三种处理办法:第一是列举法;第二是概括法;第三是综合法。采用列举方法的国家,一般在引渡法中都不出现政治犯罪的术语。
采用概括方法的国家有两种处理方式:直接使用政治犯罪术语的主要国家法律有:德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6条;希腊刑事诉讼法第438条;爱尔兰引渡法第11条;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698条;日本引渡法第2条;瑞士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55条。 使用政治性犯罪和政治相关性犯罪术语的主要国家法律有:法国引渡法第5条;韩国引渡法第8条;葡萄牙引渡法法令第43/91号第7条;西班牙引渡法第4条。
[4]采用综合方法的国家,则使用政治犯罪的表述方式,英国1870年引渡法附件专门对政治犯罪进行定义。 绝大多数的区域性刑法公约中都直接使用政治犯罪的术语。
比如,欧洲引渡公约第3条;美洲国家先后通过的6部引渡公约都用政治犯罪的术语;西非经济国家共同体引渡法公约第4条;英联邦内移交逃犯的安排第10条及其附件。而联合国引渡示范条约第3条及其注解则使用政治性犯罪的术语。
既然国际上都如此,那么,我国在引渡法中直接使用政治犯罪的表述,是符合国际惯例的,所以,这样表述既符合国际惯例又不违反立法原理。尽管我国刑法中根本没有“政治犯罪”术语,也不防碍在引渡法中使用这个术语。
绝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也没有政治犯罪的概念,但也并不影响这些国家在引渡法中使用政治犯罪的概念。 正因为国际上已经约定俗成,所以,在我国引渡法中使用它也不会引起国际上的非议。
而且我国和外国缔结的引渡条约中已经使用了这个术语,具有了立法先例。从遵守国际条约义务的角度上,在引渡法中使用这个概念,可以使我国有关部门有法可依。
如果使用政治行为不引渡的表述方式,就容易引起各方面的误解,反而不利于引渡合作的开展。 为了明确起见,建议在我国引渡法中分列三个条款来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款明确宣布政治犯罪不引渡。第二款采用排除法,将有关灭种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劫持航空器罪、侵犯国际保护人员罪排除在政治犯罪之外。
第三款将政治相关性的犯罪也排除在外,即“有理由相信,基于政治信念、宗教、种族、族裔、国籍、性别、而对某人进行追诉或处罚,为了此种目的的引渡请求不予支持”。
3.关于强化引渡,杜绝中国贪官外逃的论文怎么写啊
除了世界上25个国家外,其他国家都没有和中国建立引渡条约。
具体有以下国家:南非,厄瓜多尔,阿根廷,巴西,秘鲁,韩国,西班牙,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瑞典,泰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哈萨克斯坦,蒙古,吉尔吉斯斯坦。从中可以看出,基本都是发展中国家,至于原因有很多种,但是大多数的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我国对死刑保留,所以大多数国家并不愿意和中国签署引渡条约,你想想,交给你,第二天给枪毙了,他们觉得太SURPRISE,呵呵,没办法,许多老外的思想、价值观和咱们不一样的。
由于没有引渡条约,当然中国和一些国家开展引渡合作就没有法律依据了,比如赖昌星在加拿大将近十几年还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一些贪官也正是利用这一条件,携款外逃。
4.结合我国实际阐述引渡制度
引渡
指一国将逃亡在其境内的外国罪犯转交给要求审判该罪犯的另一国的行为。国与国之间除非签订有相互引渡罪犯的协议,否则不承担引渡的义务。国际协定通常规定下列国家有权提出引渡要求:罪犯国籍所属国、罪行发生地国家、罪行受害国。
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引渡以条约为依据。引渡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有以下三类国家:
1、罪犯本人所属国;
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3、受害国。
引渡的理由是指被某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人。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现在已成为各国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最早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就规定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但各国对政治犯的界定并不一致,由于属地管辖权的原则,被请求国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引渡。
引渡的效果,请求引渡国即可根据其法律对罪犯进行审判,但是,根据罪名特定原则,对该罪犯,请求国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罪名加以审判和处罚。
5.什么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
所谓的死刑不引渡就是死刑犯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在今年的中西引渡条约中明确规定:“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执行死刑”,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简而言之,就是要求一方对嫌犯不得判处或者至少不得执行死刑,否则,对方将不予引渡。
6.我国引渡法规定的引渡法律原则
1.平等互惠原则。
2.国家利益原则。
3.适用本国法原则。
4.双重犯罪原则。
5.双重审查原则。
6.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7.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8.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9.一事不再理原则。
10.特定性原则。
其实我有全的,因为我自己也要写这个类似作业。但是不敢全部放上来,怕我们老师来搜索了以为我复制了这里的,所以你自己再个个原则搜索下。对了,要特别注意的是,我国引渡法是回避了死刑不引渡原则的,所以虽然这是国际上所盛行的原则,但是我国引渡法中是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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