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对外投资(我要写800字论文
中国对外投资的现状:目前中国的对外投资分为政府主导和企业主导两种类型,政府主导的有类似首钢采用收购的方法购买秘鲁采矿业的股权,形成资源性对外投资。企业主导型有联想收购IBM部分业务的案例,现在一般采用的投资方式是通过收购外国公司的股权实现兼并或部分兼并的投资方式。
中国对外投资存在的问题:目前中国对外投资真正实现成功的几率不大,主要原因:一是对投资国的企业情况了解不足,着眼点重市场轻企业,投资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二是对投资国经济管理体系和制度了解不足,往往按照中国自己的经营管理思维惯势去理解投资国的情况,结果往往对策失误,导致投资效益不理想,比如中国在赞比亚的投资。三是多投资国的法律缺乏了解,一旦劳资纠纷出现诉讼,往往处于不利状态,比如中国在德国的投资,许多企业无法面对员工的罢工而在诉讼中失利,甚至投资失败,比较著名的案例有上海中国铅笔二厂在德国的投资行为
2.谁能帮忙下载几篇有关国际直接投资特点的论文啊 非常非常感谢了~
当前国际直接投资特点及我国政策建议程伟力张亚雄[内容提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持续下滑,发达国家尤为突出。
从总量上看,发达国家仍然主导国际直接投资格局,但从增量和发展趋势来看,新兴市场国家正在改变国际直接投资格局,发达国家限制外资的政策也有所松动。我国应抓住有利时机,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同时,加快我国海外并购与投资步伐,借鉴国际经验、健全对外投资促进机构,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企业提供服务。
[关键词]国际直接投资特点理论对策一、国际直接投资的现状与特点1.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持续下滑,发达国家尤甚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许多跨国公司暂停或放弃海外投资的计划;非洲资源开发因外资撤离而停滞,拉美地区也受到部分跨国公司撤资的影响。在此背景下,全球国际直接投资持续下滑。
由于发达国家是金融危机的重灾区,问题尤为突出。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的统计,2008年国际直接投资下降21%,2009年又降39%;其中发达国家吸收的投资下降41%,发展中国家下降39%。
2009年美国仍为吸收国际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总额为1370亿美元,但比2008年下降57%;英国仅吸收70亿美元,降幅高达92.7%;日本也大幅减少了55.7%。相比之下,我国去年实际利用外资额从世界第六位跃居第二,为900亿美元,下降幅度仅为2.6%。
2.从总量上看,发达国家仍然主导国际直接投资格局尽管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从总量上来看,发达国家在国际直接投资格局中仍占主导地位。以法国为例,2009年吸收国际直接投资650亿美元,位居世界第三。
其中68%的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来自欧洲企业,19%来自北美企业,l0%来自亚洲企业;德国以113个投资项目名列第一,美国以l06个项目位居第二,意大利和英国分别以56个项目和39个项目名列第三、第四。当前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以独资为主,大多采取并购的形式,谋取垄断地位的倾向没有改变。
以我国为例,新设独资项目占外商直接投资合同项目的比重不断提高,从2002年的65%上升到近年的80%,而原有的合资企业独资化的趋势比较明显。3.从增量和发展趋势来看,新兴市场国家正在改变国际直接投资格局由于金融体系受美国次贷危机的直接影响较小、外汇储备富余,新兴市场国家、尤其是亚洲的新兴市场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中对外直接投资的步伐并没有停滞。
毕马威的研究报告显示,新兴市场国家的企业在发达国家的并购活动大幅增加。2009年下半年,新兴市场国家企业并购发达国家企业的交易额为354亿美元,是上半年交易额的两倍多。
同期,发达国家并购新兴市场国家企业的活动继续降温,交易额183亿美元,萎缩近1/4。事实上,发达国家企业在发展中国家的并购活动自2007年底以来持续下降,目前还没有企稳的迹象。
印度是新兴市场国家对外投资的主角,在金融危机中一直在加快海外收购的步伐。2009年ll月,印度最大的上市公司信实工业集团计划出资100亿美元,收购总部位于荷兰、已宣告破产的美国石化巨头利安德巴塞尔的控股权。
此外,其它印度企业集团也在寻求全球扩张的机会。印度的移动通讯运营商一直在寻找中东和非洲的合作伙伴;多家印图1:2002-2009年我国吸收国际直接投资中独资项目比重度信息技术服务出口商一直在收购美国和欧洲的小企业;印度石油天然气公司的海外子公司也正在积极寻求海外扩张。
经济实力并不强大的越南也在危机中加快对老挝、柬埔寨等周边国家的投资步伐。越南已连续2年保持对老挝最大投资国的地位,我国居第二。
同时,越南计划2015年对柬埔寨投资60亿美元,成为柬最大的投资国。我国2009年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额43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6.5%。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尽管规模较小,但新兴市场国家对外投资比较活跃。同世界经济格局发生新变化一样,国际直接投资格局也在发生新的变化。
4.发达国家限制外资的政策有所松动美国在金融危机全面爆发之前,通过立法禁止外国资本对美国实体经济进行收购。美国国会2007年度通过的《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就是旨在加强行政部门对在美收购企业的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使外国公司对美国实体产业的收购难度大大增加。
2008年4月美国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兼并、收购的条例》,更为严厉地加强对外资收购美国实体产业的活动的限制,这也是美国历史上最严格的限制外资的条例和法案。欧洲国家对于非欧盟国家的投资者,普遍存在“歧视性”问题。
2008年上半年,法国表态不会同意外资“恶意”并购法国大银行。这意味着外资能否并购该国银行,首先需要证明不含“恶意”。
这就给该国监管部门的运作留下了足够的空间,至少仅仅具备资金实力还无法实现并购。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2008年中国投资公司在欧洲的收购行为受阻。
当然,这客观上避免了我国的投资损失。发达国家经济全面陷入衰退之后,一些国家对外资的政策有所松动。
法国政府实施了鼓励外国企业投资的政策。其中特别是扶持外国投资创新项目的政策,大大提高了法国对外国投资的吸引力;在2009年所有新增的外资项目中,研发项目约占总数的8%,比例。
3.投资学能以什么题目做毕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投资学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在WTO框架内建立国际投资多边协议
2、我国海外投资法律制度的完善
3、论离岸公司在我国涉外投资中的法律规制
4、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分析
5、我国国际直接投资的区域分布研究
6、民间投资的影响因素分析及对策
7、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研究
8、完善政府投资监管的法律思考
9、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策略的财务学研究
10、我国投资效率与机制研究
11、风险投资初期阶段投资风险评价
12、美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法律研究
13、20世纪90年代以来双边投资协定评价及发展趋势研究
14、境外风险资本在中国的投资策略研究
15、我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思考
4.国际金融方面的毕业论文写些东西好
国际金融一直属于宏观经济领域的重要研究范围。
它的话题一直是时政新闻关注的焦点。写国际金融方面的论文可以从汇率的角度入手,结合当前的时政热点,譬如人民币升值,进行阐述。
可以从升值的缘由,升值的作用机制,升值的影响等方面出发,并运用一些分析工具,不仅可以使用IS-LM、蒙代尔斯旺模型等进行论述,可以写一些关于开放经济条件下的均衡问题,这都是和当下的经济环境息息相关的,其中,可以用一些更加数理的模型,比如量经济学中涉及到的各种模型,借鉴一些相关的论文,以彰显出本篇论文的特色。也可以把问题微观化,把其他学科的知识理论引进来,如果你是学金融学的,你可以把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理论,引进国际金融里头,可以拟一个关于“商业银行拓展国际业务”的论文,其中可以涉及到汇率、资本可兑换的具体问题;亦可以对关于证券投资的问题引入国际金融里,比如“国际证券投资的风险情况调查”,可以结合当下我国资本项目可兑换进行论述,因为我国资本项目可自由兑换并未实现,所以面临的汇率风险变化程度,并无国外那么大,可以用VAR风险评估方法,评估国际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问题;写论文的方向是很多的,关键是要把课本读熟读透,才会思如泉涌。
所以,我建议,你要写一篇较好的国际金融论文,最好先把大方向确立下来,去多读课本,再结合当下国际实情,写出一篇规范得体,抑或能够针砭时弊的论文,也不是没有可能。加油吧。
5.国际商法的现实意义继续一篇有关国际商法现实意义的论文,3000字
国际商法作为一门大学课程,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已在国外的一些大学中开设多年。
[1]在我国,随着近年来对外工作的不断扩大,不仅一些大学开设了国际商法课程,而且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国际商法已成为许多行业和部门人士的重要而受到普遍重视。与此同时,“国际商法”一词在各种场合被频繁使用,冠以国际商法名称的书籍也屡见不鲜。
[2]于是,不断有对国际商法感兴趣的大学学生、生和各界人士提出如下一些:什么是国际商法?怎样理解国际商法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国际商法是否同国际法、国际经济法或民法、经济法一样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反映了我国对外开放事业的深入,对法学研究不断提出新的课题和新的要求。 而正确地认识和把握这些新课题,推动和繁荣我国的法学研究事业,正是我们法学研究工作者的职责所在。
鉴于此,笔者拟对国际商法的概念从理论上进行初步的探讨,不妥之处,请读者批评指正。 关于国际商法概念的研究,综合考察国内外学者散论于各种著作中对国际商法概念的说明,笔者认为国际商法的概念可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下文分别予以阐述。
一、从广义上看,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第一,按照法学的一般理论,划分法律部门的主要标准是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凡调整同一种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就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国际商法就是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法律部门。 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
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就属于国际商法的范畴。 具体将,举凡涉及商事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国际经济法规范,当事人自愿接受的国际商事惯例或冲突法规范,国际商事公约或条约,国内商法中的国际性规范,都应包含在内。
对法律部门的划分,除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作为依据和主要的标准外,由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法律调整的异同也是一个重要的补充标准。 举一个明显的例证,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从未引起过争议,但刑法显然不是调整同一种类的社会关系的,而是调整由于犯罪所破坏的多种社会关系的,几乎涉及一切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
但其调整方法却是单一的刑罚手段。这是其它法律部门所不具有的调整方法。
同样,基于国际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所决定的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是多样性的,有不同于其它法律部门调整方法的显著特征。国际商法的调整方法,既包括协商与调解等调整方法,也包括仲裁与诉讼等调整方法,既包括国内法的调整方法,也包括国际法的调整方法。
因此,从法律调整方法的角度考察,也可说明国际商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在讨论国际商事法律问题时,有必要对国际商事法律中的“商事”一词进行说明。
“商事”一词是国际贸易交往中的一个重要的惯常用语。一般来说,国际组织或国家都对“商事”一词尽可能做广义的解释。
如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起草《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时,就“商事”一词所作的注释[4],具有商事性质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或其它形成的或商业合作;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 美国加利福尼亚的《国际商事仲裁和调解法典》则仿照《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罗列了18种属商事关系的事项:(1)提供或交换商品或劳务的交易;(2)销售协议;(3)商事代表或代理;(4)开采协议或特许权;(5)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6)客货的航空、海洋、铁路或公路运输;(7)建筑;(8)保险;(9)许可;(10)保付代理;(11)租赁;(12)咨询;(13)工程;(14);(15)银行;(16)资料或技术的转让;(17)知识或工业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版权和软件程序权;(18)专业服务。
[5]另根据我国加入1958年订于纽约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时作出的商事保留声明中提到的“商事”的概念,包括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等。 [6]因此,我国关于“商事”一词的解释也是一种比较广义的解释。
国际商法就是规范各种商事主体在上述国际“商事”领域活动的法律。 第二,从国际商法的产生看,国际商法从一开始就是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
它最初所调整的商事关系就不是一国国内商人之间的商事关系,而是跨国界的、不同国家商人之间的国际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国际商法的形成来源于实践,它的系统化过程不是由于国。
6.一篇论文 《如何看待当前国际形式》
论跨国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 李斌 【正文】 摘 要:作为跨国公司整体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是根据所在国法律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东道国法人,但在其经营过程中为满足母公司全球目标的整体利益而作出损害自身利益并进而损害东道国利益的行为选择是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
如何在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确认公司人格否认作为公司人格独立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应当成为国际经济法律体系重构进程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跨国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公司人格否认 在经济生产与协作日益国际化的当代,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国际经济互动中举足轻重的主体,以至于有学者认为“跨国公司的扩展毫无疑问地可与蒸汽机、电力、汽车的发明相媲美,成为现代经济史上的重大事件”[1](P1)。
根据联合国跨国公司委员会《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界定,跨国公司是指“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2](P15)。
上述定义表明,跨国公司具有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等基本特征。[3](P33)跨国公司设在不同国家的子公司、参与公司、分公司等实体,为服从跨国公司的全球性战略,在母公司的集中控制与管理下形成一个以全公司利益为基本目标的经济整体。
作为跨国公司整体结构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是根据所在国法律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东道国法人。但由于任何跨国公司子公司都是在母公司高度集中的管理下从事生产、销售、扩张等经济行为,而这些经济行为的价值并不依其在东道国获得的利润来判断,而是据其对公司整体目标的贡献大小来衡量,[4](P37)故跨国公司子公司在其经营过程中为满足母公司全球目标的整体利益而作出损害自身利益并进而损害交易对方乃至东道国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的行为选择便是一个经常性的可能与事实。
跨国公司母公司可以充分利用其对子公司的控制关系进行自上而下的统一决策,通过资产混同、内部价格转移、再返还基金或其他财产、子公司空壳化等途径来规避本应适用法律的实际效果。这种“跨国公司内部化了的法律规避及其他欺诈远比普通的‘利益对立’或‘陌生’的民商事主体之间发生法律规避更为频繁”[5](P60)。
以下是几个颇具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Re.F.G影片公司案。[6](P347)一家美国公司依照英国法设立一家英国公司,其资本为100英镑且90%的股份为该公司的经理持有。
公司虽依英国法设有三位董事,然而并没有工作人员,也没有营业所,惟一有的仅为公司登记时所必需的登记之公司主事务所。虽然这一英国公司资金短缺,实际仅为一空壳,然而由美国公司提供器具和财政援助,完成了一部以英国公司为名义上制作人而拍摄的影片,并申请登记为英国影片以逃避高额征税。
但英国政府不承认该影片为英国公司所拍摄,并拒绝其登记为英国影片,其后诉至法院。 案例二:Johnson &Johnson有限公司案。
[7](P344)J&J公司在欧洲14个国家里拥有38子公司,其中28个是在欧共体的成员国。该集团在欧洲并没有特定的中心办公室,而且所有子公司都对在美国的母公司负有直接说明(directly accountable)的义务。
在一次调查中,欧共体委员会认为, J&J的许多子公司具有反竞争行为,其中有三家全资子公司在其与当地药品经销商签定的合同中,订有目的在于禁止或阻碍类似商品输出到其他成员国的特别条款,通过防止这些产品在其他国家的转卖而保护分割的国内市场,因而严重触犯了欧共体反竞争法的规定,应追究母公司的责任。 案例三:印度博帕尔毒气泄露案[8](PP1-39)。
这是一起震惊世界的著名案例。位于印度中央邦博帕尔市的博帕尔化工厂由“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印度子公司“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直接所有和经营。
1984年12月初,该厂发生了严重的甲基异氰酸盐剧毒气体泄漏事故,当时直接致死的人数高达2000多人,最初的请求赔偿数额高达31.2亿美元,如果由印度子公司对众多的受害者给予赔偿的话,即使将该子公司的全部净财产都用来赔偿,也仅有9530万美元,难以补偿受害者的损失。所以,印度政府出面代表所有原告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对印度的受害者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
在以上三个分别涉及税收、反不正当竞争与侵权的案例中,都共同存在着跨国公司海外子公司经营过程中所产生责任的归属认定问题。根据公司人格独立这一公司法中的基本制度,跨国公司设在海外的子公司具有当然的法律人格。
相对于其母公司,它们是独立的法律实体。子公司根据东道国法律的规定,能独立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能独立进行诉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但是,以上述案例为代表的二战后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