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拐卖儿童罪量刑的看法作文800字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事实上,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罪犯被判死刑,在我国不是没有先例;至于“是否该一律判死刑”,则成为争论的焦点所在。
法学博士姜晓妍女士称:作为一个孩子的妈妈,我个人非常非常愤恨人贩子!可是,正因为学过几年法律,让我学会理性、客观的看待问题。首先,死刑对犯罪的震摄力非常有限,故意杀人罪的首选是死刑,可现实是故意杀人的犯罪无法禁止;其次,如果判人贩一律死刑,那人贩子就会成为活在刀尖的亡命之徒,中国人都知道,亡命之徒可怕且不好抓,把人贩一律判死刑,更可能的是把被拐的孩子陷入危险境地,也增加警察抓捕的困难;最后,我学程序法的,在心里对犯罪嫌疑人有一种无罪推定情结,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而不能一律判死。
法学博士齐晓伶:因为人贩一旦即将被抓,就会面临死刑,亡命之徒会怎么对待手无缚鸡之力的孩子?带着一起被抓?孩子得到解救?
2.如何认定拐卖妇女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本罪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和儿童。 这里的“妇女”是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和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
“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1、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
3、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4、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
5、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
3.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一、对学界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争点之梳理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 理论上存在这样几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 本罪是行为犯, 只要行为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行为之一的, 就构成既遂; 无论被害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 行为人的目的是否实现, 都不影响本罪既遂的成立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 本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应分为两种情况来确定: 对于单一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行为人仅将被害人拐骗到手, 使其处于自己控制之下, 还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如果此时由于出现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行为人受到追究等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使其未能将被拐骗的妇女、儿童卖出, 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罪错而主动放弃未竞的犯罪活动, 则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只有其将被害人出卖后才构成犯罪既遂。 对于有明确分工的共同犯罪, 情况则有所不同: 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买、接送、中转行为, 不论被害人最终是否被卖出, 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
如果行为人由于上述两种原因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内的犯罪活动, 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②。 第三种观点认为, 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本罪在客观方面有六种行为。
实际上, 一个完整典型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三个阶段组成: 手段行为, 即拐骗、绑架、收买;中间行为, 即接送、中转; 结果行为, 即贩卖。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标准应根据不同阶段行为的特点来认定, 犯罪分子无论实施了哪个阶段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但实施不同阶段的行为, 其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却不同。
实施手段行为的, 只要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达到既遂; 实施中间行为的, 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送到指定地点或交给指定人员为既遂; 结果行为应以行为人将被害人贩卖出手, 转移给收买人为既遂③。 第四种观点认为, 无论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 也无论犯罪由哪几种法定的实行行为组成,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都是统一的, 只能是以妇女、儿童是否被出卖给他人为标准④。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标准的确立 笔者认为, 在确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时, 需要对现行刑法第240条第1款与第2款的关系予以准确界定。刑法第240条第1款以简单罪状的方式对本罪罪状做出规定, 即拐卖妇女、儿童的”; 第2款又对这一罪状做了如下解释性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 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这些行为应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 也就是说, 不能割断这些行为的内在联系。拐卖妇女、儿童的”属于本罪的基本罪状, 而第2款的规定不过是对这一罪状的进一步说明, 绝不能撇开本罪的基本罪状, 仅仅根据第2款的解释性规定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的内涵。
规定第2款是为了避免将解释所涉及的六种行为设置为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 其实, 规定第2款的意义只在于进一步从实行行为的角度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实行行为的角度明确刑事可罚的范围⑤。
既然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基本罪状所蕴含的行为是拐卖”, 而本罪又属于行为犯,则对本罪的既遂标准的认识显然就要取决于对拐卖的理解。拐卖是拐”和卖”的结合。
一个完整的拐卖行为的完成, 实际上是拐”和卖”的行为的完成。拐”是手段行为, 卖”是目的行为。
行为人开始实施手段行为就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行为人完成了目的行为即属于已经完成了这一犯罪。而卖”的行为完成的标志就是妇女、儿童被卖出, 而且仅仅做了约定还不够, 在被卖者实际上被接受时才达于既遂”⑥。
从直接客体⑦的角度看, 只有在妇女、儿童被卖出的情况下, 其人格尊严才遭受现实的侵犯。
4.急
调查报告一般由标题和正文两部分组成。
(一)标题。标题可以有两种写法。一种是规范化的标题格式,即“发文主题”加“文种”,基本格式为“**关于****的调查报告”、“关于****的调查报告”、“****调查”等。另一种是自由式标题,包括陈述式、提问式和正副题结合使用三种。
(二)正文。正文一般分前言、主体、结尾三部分。
1.前言。有几种写法:第一种是写明调查的起因或目的、时间和地点、对象或范围、经过与方法,以及人员组成等调查本身的情况,从中引出中心问题或基本结论来;第二种是写明调查对象的历史背景、大致发展经过、现实状况、主要成绩、突出问题等基本情况,进而提出中心问题或主要观点来;第三种是开门见山,直接概括出调查的结果,如肯定做法、指出问题、提示影响、说明中心内容等。前言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要精练概括,直切主题。
2.主体。这是调查报告最主要的部分,这部分详述调查研究的基本情况、做法、经验,以及分析调查研究所得材料中得出的各种具体认识、观点和基本结论。
3.结尾。结尾的写法也比较多,可以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对策或下一步改进工作的建议;或总结全文的主要观点,进一步深化主题;或提出问题,引发人们的进一步思考;或展望前景,发出鼓舞和号召。
5.拐卖妇女儿童罪如何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
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表现形式,是法律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6.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
都属于刑法第四章的内容,从我国重刑轻民的传统来看,拐卖人口罪现已经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历来都国家打击的重点。至于为何把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列为法定的加重情节,主要由于现实中这种犯罪行为危害极大,其体现为婴幼儿本身属于无行为能力人,其身体、心理都会受到严重的伤害,实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拐卖成功,用各种手段偷盗婴幼儿,用各种危险、不人道的方法运输、隐藏婴幼儿,极易造成伤亡,这些都是直接侵害,除此外还危害了家庭、社会秩序,另外由于拐卖者获利,也助长了这种危害社会的风气,因此,必须严厉打击。
与绑架婴幼儿相比是否更严重,不能简单从行为表现上比较,因为二者危害的法益不完全相同,后者是犯罪行为人要么以婴幼儿为人质向其家长索取钱财,要么提出另外的要求,直接危害婴幼儿的身心健康,所以绑架罪法定刑很重,一般致人质死亡的,就处死刑,这是绝对死刑,没有选择的。而拐卖婴幼儿的,起刑点为十年,最高刑也可处死刑,。
7.关于大学生对拐卖儿童的看法作文1000字
清晨,我早早地起了床,去拿报纸,报纸上的一个大头条:蒋开枝拐卖儿童被法院判处死刑,其余35人被判无期徒刑至3年有期徒刑不等。
我不禁被它所吸引,把报纸拿回家开始细细阅读。事情大概是这样的:在云南,有一个叫蒋开枝的中年妇女,因为家里贫穷,便打起了拐卖儿童的小算盘。
蒋开枝家中有三个女儿、二个儿子,她咬咬牙,把自己最小的女儿华华(化名)卖给了一个富翁,拿到了近5万元。起初,她只是卖自己的孩子,她先后把自己的二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卖给了别人。
有了钱,她带着一个女儿和一个儿子走进了大城市。在大城市中,蒋开枝的交易机会更多了,先后把自己的另外一个女儿和儿子也都卖掉了。
虽说她心中依然有些不舍,但又努力说服自己:把他们卖给富裕人家,就算是我对他们的一种补偿吧。蒋开枝因卖了自家五名儿童,已有20万元的存款了。
过了一段时间,蒋开枝因无儿童可卖,生活又开始艰苦起来,最后,她想了个办法:与他人联手,一起拐卖儿童。在蒋开枝的寻找下,找到了周建华、余文红等35人。
其中裴文兰卖给蒋开枝28名儿童,许文丽卖给蒋开枝10名儿童。经法院审理调查,蒋开枝干这行已有三年半,每卖一名女童可获利3万余元,每卖一名男童科获利5万余元,每帮蒋开枝运送一名儿童可获利4500—6500元,一年下来,蒋开枝共可获利60万至70万元。
最后法院判决:蒋开枝判处死刑,周建华、余文红判处无期徒刑,其余33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至20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款20万元至50万元。看完这则新闻,我心中愤愤不平,蒋开枝去拐卖儿童,会有多少家庭遭受到伤害。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司法认定电大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