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怎么写
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大概就是这样子吧,具体的你参考下就可以了,你还可以继续完善的,你自己去研究分析看看。
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二类: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上总称“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
学习贪污罪犯罪客体,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
(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公共财物
1、认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是否还区分该人员职务所产生的来源。
2、根据197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必然得出受委派人员贪污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
(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
(三)贪污罪的犯罪客体的变化。
1、受国有单位委托的人员,其犯罪客体如何认定?因为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职务,其管理国有财物的权限来自于与国有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
2、对认定犯罪形态没有帮助。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
三、贪污罪主观方面。
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四、贪污罪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
四、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
1、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
(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共同贪污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一般秘密进行,而私分国有资产则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
(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
2、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
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
写盗窃罪,一方面可以写新型盗窃,比较典型的是司法考试中出现的,甲买家具由乙拉脚,在红灯时,乙过去了,甲没有过去,乙见状将家具拉走,构成了盗窃而非侵占。再举例,甲因村里抵账的地(由其耕种三年抵欠款)到期收回并发包给乙而扬言到时抢收,到秋天时甲果然将该地的庄稼全部收割,价值近万元。显然该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比定其他罪更合适一些。上述的都是新型的公然盗窃,基本不属于传统的秘密窃取。很有点写头。
其次是写下盗窃罪和侵占罪、抢劫罪之间的界限、区分。读下张明楷的犯罪学,里面对盗窃罪的论述会对你有很多启示。盗窃罪值得一写。
3.谁有贪污罪研究或者受贿罪研究方面的论文
《河南大学》 2005年 加入收藏 获取最新 贪污罪研究丁亚婷 【摘要】:贪污罪在我国刑法分则中占有重要地位,贿赂型犯罪、渎职罪以及职务侵占罪都涉及到对贪污罪相关理论的研究。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及市场经济的确立及发展,传统意义的贪污罪也面临巨大的挑战,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情势的发展需要,因此,对贪污罪的重新剖析,归纳以使其能随着时代的发展与时俱进,就显得特别重要和及时。 本文在回顾我国关于贪污罪历史演变以及比较国外有关此类犯罪类型的定罪量刑基础上,重新解构贪污罪的定义,并对其构成特征,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犯罪形态问题等疑难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阐释。
其中,重点探讨的是此罪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和罪数问题。最后,就目前我国贪污罪立法状况,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的措施。
全文共分以下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贪污罪的立法概况。鉴于我国关于贪污罪悠久的立法传统,本章仅就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有关贪污罪一系列立法演变过程加以探讨。
同时,也涉及了港澳台及外国立法概况,总结国内外刑事立法中有关贪污罪一些共同点。 第二部分,贪污罪的概念、本质。
该部分在比较分析诸多概念的基础上,界定独特的贪污罪范畴,从而为论题的深化提供理论基础。 第三部分,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该部分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详细论述目前有关贪污罪定罪认定中存在诸多纷乱,并合理给予界定与区分,对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模糊、混乱的认识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第四部分,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有关其形态问题,该部分着重从三个方面加以重点阐述,即本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未完成形态问题和罪数的认定问题。这些问题的研究也涉及到刑法总则中某些重点及疑难问题探讨,也是对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理论研究形式的一种具体运用。
第五部分,贪污罪的刑罚问题,与其它罪名的刑罚设置相比,贪污罪的刑罚设置尤其需要进一步探讨。该部分从刑罚设置的幅度,刑种的设置以及定罪的数量标准问题三个方面进行理论探讨,并提出自己相关建议。
【关键词】:贪污罪 犯罪构成 犯罪形态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5【分类号】:D924.392【DOI】:CNKI:CDMD:2.2005.095505【目录】: 中文摘要2-4 英文摘要4-8 引言8-9 一、贪污罪的立法概况9-17 (一) 新中国成立后的立法概况9-15 (二) 港澳台地区及外国的立法概况15-17 二、贪污罪的概念及特征17-23 (一) 贪污罪的概念17-22 (二) 贪污罪的特征22-23 三、贪污罪的构成特征23-42 (一) 客体特征23-30 1、主要客体和次要客体23-24 2、犯罪对象24-30 (二) 客观方面的特征30-34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0-31 2、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1-34 (三) 主体特征34-40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4-35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5-37 3、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37 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37-38 5、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38-40 (四) 主观方面的特征40-42 1、贪污罪罪过形式40-41 2、贪污罪的目的41-42 3、贪污罪的动机42 四、贪污罪的犯罪形态42-55 (一) 贪污罪的共同犯罪的认定42-48 (二) 贪污罪的停止形态问题48-52 (三) 贪污罪的罪数问题52-55 五、贪污罪的量刑问题55-63 (一) 贪污罪的定罪数额的数量标准的合理性问题56-58 (二) 贪污数额与刑罚轻重并非始终成正比的问题58-59 (三) 数额加情节设置刑罚幅度模式存在的问题59-63 六、贪污罪的立法完善63-67 结语67-69 参考文献69-71 后记71。
4.毕业设计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毕业设计的意义:
毕业设计是高等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环节之一。相当于一般高等学校的毕业论文。目的是总结检查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成果,是评定毕业成绩的重要依据。
同时,通过毕业设计,也使学生对某一课题作专门深入系统的研究,巩固、扩大、加深已有知识,培养综合运用已有知识独立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设计也是学生走上国家建设岗位前的一次重要的实习。
二、毕业设计的应用价值:
从毕业设计的选题来看,为了结合生产实际。学校和一些单位联合,共同开发一批有实用价值、适合学生设计的课题,甚至可以以某些单位的某项生产任务作为设计课题。
在毕业设计中运用的技术,解决方法也就可以用来解决一批有实用价值,结合生产实际的问题,甚至可以j解决某些单位的某项生产任务。
扩展资料:
毕业设计的工作流程:
1、学院根据专业培养计划下达毕业设计安排文件(内容涉及时间进度、要求、参考题);
2、学院组织“如何进行毕业设计讲座”指导学生选题;
3、学生在网上下载“毕业设计任务书”表格并按要求选题、聘请指导教师、填写任务书;
4、学院组织“如何编写任务书”网上答疑;
5、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总站、学习中心提交任务书;
6、总站、学习中心初审任务书后寄交网院;
7、网院审毕业设计任务,网上公布审核结果,不通过则进入二审;
8、学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撰写毕业设计论文;
9、学院组织“如何编写论文”网上答疑;
10、学生带着论文初稿参加毕业设计中期检查;
11、根据中期检查教师意见修改、定稿、装订论文;
12、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总站、学习中心提交论文;
13、总站、学习中心初审论文寄交网院;
14、学院组织“如何参加毕业设计答辩”网上答疑;
15、学生按总站、学习中心通知的答辩时间参加答辩;
16、拟申请学位的同学如认为本人毕业答辩不理想,可申请放弃及格成绩,跟随下届重做毕业设计;
17、答辩委员会给出成绩、按规定程序通知、下发成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毕业设计
5.如何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呢
(1) 如果贪污的是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 如果贪污的是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上述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折算。 (3) 如果贪污的是单位的或受托管理、使用和运输中的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
(4) 对进出口货物、物品进行贪污的按第 1 种情况规定的方法计算。 (5) 如果贪污的是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6) 对贪污外币的,若贪污日期确定,以确立日期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价计算。
若不能确定具体日期或连续多次贪污外币不能够确定当时价格的,可以这一段时期的平均外汇成交价格计算。
6.贪污罪论文引言部分用英语说几句话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is refers to the country staff or State agency, the state-owned company, the enterprise, the institution mass organization mandatory administration, the management state-owned property personnel, in the use duty the manager, the management, is handled the public belongings the convenience, embezzles, the burglary, swindles or illegal holds the public belongings behavior by other methods. Infringement object is the public property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national cultivation of clean government system, it is same with other infringement property crime, has certain amount standard, the amount size is indicated its behavior the society harms the degree weight the important symbol, is a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basic criterion.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nation, our country in punishment embezzlement crime each legislation, to has embezzled the amount which determines guilt to make the different stipulation, has experienced the quota, the quota to the specific quota course. After several year judicial practices, in the detailed stipulation crime of corruption determines guilt th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amount standard in "Criminal law", width Yan who appears in the punishment embezzlement crime judicial practice Shi the phenomenon by determines guilt regarding the correction th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to play accurately the positive role. However, practices at the near several year counter-corrupt struggles discovered that, "Criminal law" stipulated the crime of corruption determines guilt the discretion of punishment amount also to have some flaws. Also will wait for consummates unceasingly in the next legislation and the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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