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法律专业论文
毕 业 设 计(论 文) Graduation Design (Thesis) ( — 年) 题 目: 民事执行难成因及解决 分 院: 专 业: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起讫日期: 毕业设计(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设计(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的研究工作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设计(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数据、图件、资料,均已在设计(论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引用,除此之外,本设计(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的成果作品。对本文的研究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表明。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申明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毕业设计(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 本毕业设计(论文)作者完全了解学院有关保留、使用毕业设计(论文)的规定,同意学校保留并向国家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设计(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设计(论文)被查阅和借阅。
本人授权可以将本设计(论文)的全部内容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扫描等复制手段保存和汇编毕业设计(论文)。 (保密的毕业设计(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 毕业设计(论文)作者签名: 指导教师签名: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摘 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遵法守法,依法办事正在成为当今社会人们思想观念的主流。
但是,不容讳言,在现实生活中,仍有少数人法制观念淡薄,他们无视法律,故意逃避或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造成民事执行中的“执行难”问题。 如今,“民事执行难”已经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社会关注的热点,这个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了法律所保护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顺利实现,更重要的是它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损害了社会主义法律的权威,将直接影响到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
关键词: 诉讼 民事执行 人民法院 1 目 录 摘要………………………………………………………………………………… 1 Abstract…………………………………………………………………………… 2目录………………………………………………………………………………… 3 引 言…………………………………………………………………………… 1 第1章我国民事执行的现状 ……………………………………………………2 1。 1民事执行概述 …………………………………………………………………2 1。
2 关于民事执行权定位的现有观点……………………………………………2 第2章 民事“执行难”的危害性………………………………………………3 2。1法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的危害………………………………………………3 第3章 民事执行难的主要原因…………………………………………………4 3。
1执行立法滞后…………………………………………………………………4 3。2法律意识单薄…………………………………………………………………5 3。
2。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淡薄………………………………………5 3。
2。2地方党政机关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识单薄………………………………5 3。
3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5 3。4法院自身工作存在问题………………………………………………………5 3。
4。1、执行体制不健全………………………………………………………6 3。
4。2 执行机构和队伍存在的不足…………………………………………6 3。
4。3 执行的期限过长,导致当事人产生执行无效率的失落感……………6 第4章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7 4。
1当事人如何解决难与收取执行款的问题……………………………………7 4。2制定统一的强制执行法………………………………………………………7 4。
3 完善法院各项工作机制………………………………………………………8 4。3。
1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8 4。3。
2强化执行方式改革…………………………………………………………8 4。3。
3规定明确的执行时限………………………………………………………8 4。 3。
4 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督机制……………………………………………9 结 论 …………………………………………………………………………10 参考文献 ………………………………………………………………………… 11 后 记 ………………………………………………………………………… 12 3 引 言 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工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心之一,“执行难”问题也日益成为全社会瞩目的焦点。 然而,在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上,历来有“重审判轻执行”的流弊,民事执行一直是民事诉讼法研究的薄弱环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
2.求解
给你专门写个提纲吧!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含义、来源及现状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含义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来源
(三)行政审判依据论的现状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表现形式及司法意义
(一)行政审判依据论的表现形式
(二)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司法意义
三、行政审判依据论的实践方式探索
(一)从我国审判实践来看,……
(二)从其他国家情况来看,……
(三)综合分析国内外实践来看,……
3.怎样评议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里的“审判公开”原则
审判公开
审判公开
open trial
法院审判案件公开进行的诉讼原则。开庭时间、地点对外公开,允许公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审判公开原则最早为资产阶级启蒙学者所提出,以反对封建司法中的秘密审判、私设法庭、专横擅断。后为各国普遍采用。在中国,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下列情况不公开审判:①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案件,一律不公开。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一律不公开;16岁以上未满18岁的,一般也不公开。③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上述案件不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4.论两审终审原则(本科毕业论文)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对两审终审制不能绝对和机械地理解。
两审终审制并不是说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即使有错误也不得改变,如果确有错误,当然应予纠正,只不过不能适用上诉审程序来解决,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这将在后面有专门论述。
2、两审终审制的特殊和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并非是绝对、死的规定,而是能适应实际情况的活的科学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两审终审制有特殊和例外的情况。 (1)特殊情况。
刑事诉讼中的死刑判决是一个特殊的判决。为保证办案质量,除二审外还要依法经过死刑复核这一特殊的诉讼程序,判决才能生效。
但这同样属于两审终审制审判制度。因为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复核并非属于一个审级,死刑复核并不是由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认或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而引起的。
(2)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是一审终审。
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是级别最高的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作出后,不存在上诉和抗诉的问题,判决、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这是两是终身制的例外。
5.请高手推荐几个刑诉法方面的比较新的论文题目
·试论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论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原则宪法化的比较研究
·刑事诉讼法律监督面临问题及对策
·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法官的证据调查权
·刑事第二审程序的审判范围
·完善检察权的组织保障
·附带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与被害人的关系研究
·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抑制公诉权的东方经验
·英国的刑事上诉制度研究
·关于犯罪模式分析在我国应用的几点思考
·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论无罪辩护
·谈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
·侦查阶段之利益冲突
·认罪案件办理的四个机制
·我国刑事审判中交叉询问规则之建构
·审查逮捕阶段实行刑事和解制度刍议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刑事证人义务与例外的价值权衡
·完善我国刑事见证制度立法之思考
·法律应该为“见义勇为”保驾护航
·议刑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秘密侦查蕴藏的争议与风险分析
·量刑建议制度全面推行的障碍及破解
·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检察院应派员出庭
6.高分急求法律专业
民事检察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纠正可能产生的错误判决、裁定,保证审判活动的合法、公正,维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论文从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等三个方面来论述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并对其行使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了作者的观点,从而为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作出有益的探索。 应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现状和问题,然后对完善这种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改良措施。
同时,明确提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形式除了法定的提起民事抗诉之外,还包括人民检察院提出民事检察建议、提起民事诉讼,并专门对后两种方式进行了适当的探索利分析。 在于将民事抗诉、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三种形式并列地加以分析,比较系统地对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必要性予以阐述。
在目前,民事检察监督权的行使对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必要的;在这种权力的行使过程中,对于民事抗诉应予以适当地限制,对于民事检察建议、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则应加强探索,进而进一步提高民事检察监督权行使的质量和效率。 参考例文 我国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之重构 要想真正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保障刑事审判活动清明,公开,公正,则改革和完善目前的检察监督制度势在必行。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眼: 第一,立法应考虑扩大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同时建立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一方面,要将刑事附带民事部分、自诉案件、简易程序、以及二审程序和再审程序纳入检查监督范围之内,增加检察监督权的覆盖范围,避免刑事审判活动中存在过多的监督真空地带而使检察监督权被过分弱化而遭到轻视甚至忽视,以切实增强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实质作用,增强检察监督权的威慑力,从而使刑事审判活动更加清明,公开,公正。
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检察监督权的实施保障机制。“徒法不足以自行”,现行的检察监督之所以处处遭遇尴尬,进展艰难,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有力,有效的监督手段与措施,导致检察监督权得不到强制力保障。
目前的检查监督手段多为提出纠正意见或检察建议,法律却没有进一步规定被监督人不纠正违法当如何解决。因此,立法有必要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监督手段及措施,但最为关键的是要明确被监督人积极或消极对抗监督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检察监督权由“虚权”变为“实权”,得到现实有效的的法律和机制保障。
第二,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从而改进检察机关的人事与财政制度,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本质要求其必须具有主动性,威慑性尤其是中立性,必须不偏不倚,只对法律负责。
而这必须具备一个基本前提——即真正实现检察权独立行使,这当然首先要从保证检察系统的独立性着手进行改革。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不收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个人的干涉,但我国检察机关现行领导体制及财政制度却使检察机关的人事、经费被同级党委和政府牢牢掌控,这就导致实践中检察机关“低人一等”,受制于地方党委与政府,其独立性自是空谈。
因此,有必要改革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与人事、财政制度。考虑到检察独立有时可能会与国家政策及大局利益发生一定冲突,建议保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不变,在省级以下实行垂直领导体制。
(一)下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织直接领导,这非但不是削弱党的领导,反而更有利于党中央决议的及时有效贯彻实施,同时也避免了地方党委对检察权的不当干预。(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上检察机关任命,取消同级地方党委对检察机关的人事控制。
检察官的选拔和任用由省级检察机关独立组织考试、考核,从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社会人员中招录,而不再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三)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经费先由省财政统一拨付给省级检察机关,再由省级检察机关在检察系统内具体分配。
为保证地方检察经费的首次拨付足额,可考虑由省级人大通过单独的检察预算并督促财政部门执行。 第三,确立检察机关内部公诉权与法律监督权的分离体制,以遏制公诉权在审判活动中的异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检察机关的诉讼规则规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时机是庭审后。
在实践中,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一般是由出庭公诉人承担。然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归于同一主体与控审分离的现代审判制度将产生不可回避的矛盾。
因为在现代审判结构中,控诉权与辩护权平等对抗,审判权居中主持并终裁;从三种权能的地位来看,审判权应居于上位。但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却同时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而法律监督权相对于其所监督的权力而言,理论上只有居于上位才能使法律监督真正奏效。
这就意味着,在庭审中公诉人相对于辩护人而言更能对法官。
7.毕业论文怎么写啊
二、毕业论文的写作规律 与其他任何事物一样,论文的写作同样有规律可循。
帮助学生掌握了这个规律,可使学生克服对论文写作的畏难情绪,使得这项在学生眼中高不可攀、神秘艰辛的工作变得富有情趣和收获。 1.论文在写作之前要有一个积累知识和材料的过程 进行任何一项学术性的研究都必须要在前人已经积累的知识上进行,不能凭空想象。
古人曾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古人还说:“不读先王之书,不知学问之大也”。我们在选择论文的素材、组织论文的内容、确定论文的观点之前,首先要占有大量的资料,在对相关问题做了相对透彻的分析了解之后,自然会产生诸多的感慨和体会,这就是我们产生新思想、新观点的契机。
因为学术的发展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是一样的,都是长江后浪推前浪,前人为我们打开了通往知识宝库的大门,同时前人的思想也有其局限性和薄弱环节,我们总能在了解掌握前人知识的过程中,发现我们想要表达的东西,想对前人的思想观点进行完善补充,甚至是推倒重来,这就是我们论文写作的最初冲动。如果没有前人给我们打下充实的知识基础,我们将一事无成。
正如近代西方的一位伟大科学家所说的,“我之所以比别人看得远一点,那时因为我站在巨人的肩膀上。” 在写作毕业论文时,不一定非要求你占有很多的资料,产生的观点一定得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但除了平时的学习积累外,起码应该先读几本书,进行一下论文检索,了解有关问题的一些最新研究动态,然后再动笔,这样才有东西可写,也有东西想写,写作效果会好得多。
有些同学要么觉得论文的写作高不可攀,不知从何处下笔,不知道写什么好;要么又觉得轻而易举,平时不怎么读书,不注意积累,临时看几本书,或书都不怎么看,在那搜肠刮肚,闭门造车,结果是写出来的文章或者只是一些感想心得,没有普遍意义,或者是将别人早已说过的观点当作自己的新发现,结果贻笑大方。 2.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论文论证方法 对普通议论文的写作在中学和大学语文课程中都有讲授,但是学术论文尤其是法学论文的论证方法还是有它的特殊性,同时论述不同类型问题的论文有不同的论证方法。
比如侧重学理研究的论文多运用归纳法,即通过众多有说服力的实例、论据推导出主要的观点和结论。这种方法在论证时需要对所引用的实例和数据进行分析,要引经据典,寻找充分的理论、名家学说作依据,有时还要对不同学术观点进行比较探讨;不但涉及中国的理论,还要有外国的理论,既有目前的理论观点有时还要展现古代近代现代法制发展的历史,有丰富的理论和史料作支撑,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具有学术上的价值。
这种论证方法多用在新思想、新观点的提出或基础性、前沿性的研究领域。如我国刑事诉讼法专家北京大学的陈瑞华教授在其《司法权的性质》一文中论证司法权的功能时,提出这样的观点,即司法权存在的意义在于“它为个人提供了一种表达冤情、诉诸法律的基本途径,使得那些为宪法所确立的公民权利能够得到现实的维护。”
为论证这个观点,作者列举了我国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分析了现代社会存在的四种司法裁判方式,即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以及违宪审查裁判,并对比了英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司法制度中警察对公民实施逮捕、搜查等强制性行为的进行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规定,使其论点变得充实有力。 而侧重实际问题研究的论文多用演绎法,即从大的、正确的前提出发来论证具体问题是否正确。
如对某条法律法规的理解和应用,或是对某个社会现象、具体法律个案的操作进行评价分析等,用这种方法进行论证应注重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法理解释和司法解释以及司法实践中去寻找依据,所引用的论据最终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或普遍被接受的法理为基准,这样写出的文章才有说服力。 3.应了解和掌握论文选题和表现方面的技巧 如何选择适当的论文标题,如何通过材料的堆砌较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这里面有一定的技巧,其中也有规律可循。
比如在选题方面,一篇论文的标题是其内容的表现与缩影,代表着论文的核心,整篇文章要围绕着标题展开论述,因此标题本身的选择首先必须简练凝重、含义深远,有标新立异的感觉,让人有想进一步了解的欲望;其次是论文题目不要太大,如果我们所选择的标题太大,那么需要围绕展开论述的范围就必须很大,这就使得文章的写作难度加大,要面面俱到,多方论证,容易受到作者知识面和相关素材的限制,很难进行深入的探讨,从而易使论文流于肤浅,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大题目,小文章”。论文的基本要求是能清楚的表达你的思想观点并加以必要的证据支持即可,并不是非得长篇大论,小题目同样可以做成大文章。
题目小了,我们可以顺着这个问题深入下去进行研究,国际国内、过去现代,从不同的方面将文章的主题说深说透,加大文章的分量,效果同样很好。当然,对于专家学者的课题研究、专项研究等大项目大制作,需要一个较大的标题,并配以博大精深的论证,但对于我们初习论文者来说,应由浅入深,循序渐进,开始写作的时候,题目选小一点,较容。
8.高分求论文提纲
网络舆情,指的是通过网络表达和传播的各种情绪、意见和态度。
由于网络传播具有即时性、广泛性、互动性等特点,网络舆情又容易形成网络群体事件,即网民为了某种相同或类似的目的,自发地、无组织地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的信息,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或发表评论,以达到轰动效应或实现某一诉求。 如何理性对待网络舆情,尤其是如何合理定位网络舆情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关系,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应当说,网络事件是由“合力”促成的。笔者认为,对权力缺乏信任感以及网络群体的集体无意识是网络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
首先,民众对公权力缺乏信任。一般而言,民众对公权力信任程度源于个人长期的生活体验,是自身对已往历史之经验沉淀的结果。
随着转型时期社会矛盾不断增多,权力机关或官员行为失范现象不断曝光,许多民众通过自身的感受或间接的方式,已经积累了对一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公权力部门的不信任。为了质疑公权力,网民群体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事件中公权力瑕疵之处(或者没有瑕疵,只是制度本身不合理),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最终形成网络群体事件。
其次,对公权力监督的失灵。权力导致腐败;为了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在我国,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方式包括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党内监督等。毫无疑问,这套监督体系对规范权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必须承认,有些监督对于防止权力越轨并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在权力监督不及时、不到位的情形下,民众开始利用网络围绕已发生的事件进行炒作并扩大其影响,形成规模浩大的网络舆论大潮,尝试以舆情监督公权力,最终达到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效果。
实践证明,在一些案件中,如“周正龙拍虎案”、“许霆盗窃自动取款机案”、“邓玉娇案”,网络舆情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其初衷。 对权力的监督,除了来自权力体系内部的监督外,权力之外的监督也不可或缺。
舆论监督,尤其是报刊、广播与电视等传统媒体的监督,应当是权力体系外监督公权力的主要力量。相对于网络,传统媒体在信息传递速度和广度方面有其自身弱点,如报纸新闻报道要经过采访、成稿、编辑、刊发等程序,而且其空间有限决定了其承载的信息量有限,电视广播同样也具有上述特点。
与传统媒介相比,网络具有传递信息快、受众面广、承载信息量大等特点。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成为网民自由公开发表信息、表达意见的渠道,网民们可以直接参与到信息的生产和传播过程中去。
再次,集体无意识也是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的主要原因。社会心理学家通过研究发现,“在集体心理中,个人的才智被削弱了,从而他们的个性也被削弱了,异质性被同质性所吞没,无意识的品质占了上风。”
这种“无意识”往往表现为冲动、易受暗示、轻信、缺乏理性思考等。它隐藏在网络群体成员内心深处,一旦有合适的土壤就会出来影响他们的情绪和态度。
以网络为依托,民众发表各种言论与意见,当某一事件出现了具有吸引力的、引导性的言论时,就会有人跟帖表示赞同。随着跟帖人数的增加,群体之间不断强化着心理暗示,受到感染的民众往往缺乏独立的思考和冷静的判断,而只有目标基本一致的舆情指向。
舆情与司法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舆情监督司法是民众舆论监督的体现。现代民主国家都承认舆论监督是民众的基本权利。
我国法律也十分重视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司法是现代法治的基石。
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控辩双方有同等机会举证、质证,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等,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过程产生的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我国宪法第12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可以说,在所有的国家机关中,司法机关与民主之间的距离是最值得斟酌的。 不可否认,舆论监督与司法活动本身的性质之间存在着冲突。
舆论监督诉诸公民的情感和常识,具有浓重的道德色彩。另外,一般大众并不直接接触当事人和证据,对某个事物的评判往往凭借他人提供的信息或材料,具有单方性。
一件有影响的案件或事件曝光之后,一些帖子(包括评论甚至抨击性语言)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迅速形成舆情。随着信息在网络上大规模的扩散,最终演变为网络群体事件,如刘涌案、黄静案、邱兴华案、周正龙案、许霆案、习水嫖幼案、邓玉娇案等。
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均有对案情具有倾向性的引导和未审先断的评论,容易造成法官屈。
9.我要写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论文,内容不限,请问应从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的。
这部民事诉讼法分4编、29章、270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通知等文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司法程序法,它们有些原则是共同的。
比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开审判;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合议制;辩论原则;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特有原则。
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可以调解;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社会支持起诉等。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4编164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它是实体法。对于实体法来说,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刑法,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
两者互相依存,是缺一不可的“姊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