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谁有法理学的论文,请给我一篇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 【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 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 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 【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 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 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 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 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
从能 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 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 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 (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 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 运行的机制。
———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 (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 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 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 基本原理。
———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 (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 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 规律。
———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 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 (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 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 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 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 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
———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 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 (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法理学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 ———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 第1 版,第3 - 6 页。
(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 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
(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 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 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
(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 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 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 ———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 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
(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 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
———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 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 (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 和法的理论方向。
———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 (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 第1 版,第12 页。 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 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 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 (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 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 (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 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 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
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 (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 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 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 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 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 处。
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 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 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 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 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
2.法理学论文怎么写
也许,博登海默的话更能说明这一问题:“法律为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必然要求对培训法律工作者的方式方法进行控制。
如果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和维护社会机体的健康,从而使人民过上有价值和幸福向上的生活,那么就必须把法律工作者视为‘社会医生’,而他们的工作则应当有助益于法律终极目标的实现。”[26]注释:[1] 对其教材性质以及这一性质的学术意义的解释可以参考李军的文章《教科书式的法理学——评博登海默的综合法理学》。
[2]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13-14.[3] 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p41.[4] 例如葛兆光谈到:“在历史的传统种,人类形成了自己的基本观念和主体意识,所谓‘形成’仿佛是不断地皴染和涂抹,于是在意识的最底层形成了一个深幽的、被遮蔽的背景,以它为支持的依托,构成了一个知识与思想的体系,它仿佛树根,支撑着树干、树枝和树叶,给它们提供存在的水分和营养。这个背景作为一切知识与思想的依据,实际地控制着人们对一切的判断与解释,赋予知识和思想的合理性。
从这个背景形成起,它就反过来不断地被知识与思想确认,当历史一次一次地向它表示认同之后,它已经‘束之高阁’而很难被彻底说清楚了。大多数时间中,这个包含了理解的框架、解释的结构、观察的角度和价值的标准的背景,始终是知识与思想的绝对的终极依据。
有了这个依据,知识与思想就建立在一个似乎稳定的平台上,就仿佛那个怪人或那只大象有了坚实的立足处,拖举起整个宇宙,使这是与思想形成一个完整的、可以互相诠释的网络。这个网络给人们一个印象,即一切都在它的笼罩之内,没有什么可以逃逸出它的视野,没有什么它不能解释的,于是,没有 ”意料之外“的突然变化,没有”出人意料“的惊人断裂,一切都在已有的知识与思想中绵延与扩张,在它所支持的象征或者符号系统内。
3.法理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怎么选题
法理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
先应该知道,不管是学员通过报考一月联考还是五月同等学力的申硕方式,论文答辩是学员通过在职研究生拿到证书的必经的一步,前面的毕业的在职研究生都是通过论文答辩的,通过在职研究生的通过率,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是不难的。
学员在通过五月统考后要在半年内提交论文答辩的申请,申请通过后,学员就可以准备论文答辩了,学员可以通过学校共享的教育平台,可以通过学校优质的教学资源,都是可以完善自己的论文内容的,这些都是学员报考政法大学的优势,学员在论文答辩的准备过程中也是可以随时询问自己的导师。
1、学员进行拉文答辩的顺序抽签
因为人数比较多,所以在进行论文答辩之前,为了更好的维护论文答辩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采取抽签决定顺序的方法进行答辩。在论文答辩顺序抽签的时候,学生最好能够抽到中间或者是中间靠前的位置,但是不要因为位置的问题,而去影响到答辩时的情绪。
2、学员进行论文正式答辩陈述
当学生正式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的时候,有二十分钟自我论文陈述的时间。在这二十分钟的时间里,学生要把自己此次论文写作的精髓以及写作的方向向考官表述出来。然后考官会根据学生的表述,进行提问。学生一定要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知识点进行陈述。
3、答辩主考官对本次论文答辩进行总结
所有的考生都顺利的结束论文答辩的时候,会有此次论文答辩的负责人对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状况进行总结。在总结中会提出此次论文答辩存在的不足,以及论文答辩的优点。这是对于学员今后的工作的一次经验交流,有助于学员的进步,尤其是答辩表现切佳的学员。
4、学员的导师对于此次论文答辩公布结果
当论文答辩结束三天或者是四天左右的时间,中国政法大学的导师,会给学生通知关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结果。没有顺利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员要准备二次答辩的相关事宜,如果还是没有通过则缓发硕士学位证书。如果你想看更详细的资料和内容可以到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看看
4.舒国滢的获奖
1995年首批入选“北京市跨世纪理论人才百人工程”
2002年5月在中国政法大学分别获得“最受学生欢迎的青年教师”称号和“优秀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称号。
《法理学教学与考试模式的改革》,政法大学2004-2006年教学成果一等奖(2006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制史》(主编杨一凡、陈寒枫,本人参与编写,1998年获第十一届中国图书奖)
“法理学分段教学体系与研究”(司法部第一届部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获奖者有白晟、刘金国等,1998年7月10日)
《中国法治建构的历史语境及其面临的问题》(政法大学1996-98年度宪梓科研二等奖,1998年10月16日)
《西方法治的文化社会学解释框架》(政法大学2001年度校庆论文一等奖,2002年1月)
教育部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法理学》(2002年9月获得全国教材一等奖)
高等政法院校法学主干课程教材《法理学》(2002年9月获得全国教材二等奖)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北京市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1996 年12月)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政法大学1995-96年度宪梓科研一等奖,1996年6 月13日)
《“法”的界定:一个世界性的法学问题》(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奖,1996年12月)
《权利的法哲学思考》(政法大学1994年度中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1995年2月)
《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983年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毕业论文)
《刑事法律关系初探》(1985年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优秀论文三等奖);
《法律规范的几个理论问题》(1988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科研论文荣誉奖);
《略论国家的法律人格》(1992年5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科研论文二等奖)
5.寻找电大法学系专科毕业论文,急~
论违约责任内容提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具有许多突破性的特点。
笔者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从内涵界定及其特点、归责原则、样态、免责事由、承担方式、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几方面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关键词: 违约责任 《合同法》 目录: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四、免责事由五、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六、责任竞合和因第三人原因违约七、结 语违约责任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合同法》对以往的违约责任制度进行若干补充和完善,其最大的特点在于:第一,增加预期违约责任和加害给付责任,从而构筑了违约责任的真正内涵。
第二,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从而强化了违约责任的功能,顺应了合同法的发展趋势。第三,将预期违约制度和不安抗辩兼容并蓄,从而弥补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上的缺陷。
第四,将完全赔偿原则和可预见规则相结合,从而兼顾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五,允许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给当事人行使权利提供充分的空间。
[1]本文拟结合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制度的相关问题作粗略的论析。一、违约责任的内涵界定及其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在英美法中违约责任通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而在大陆法中则被包括在债务不履行的责任之中,或者被视为债的效力的范畴。违约责任制度是保障债权实现及债务履行的重要措施,它与合同义务有密切联系,合同义务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责任则是合同义务不履行的结果。
[2]我国《合同法》第七章专设违约责任,规定了预期违约及实际违约等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点:第一,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这里包含两层意思:其一,违约责任产生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若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则无违约责任可言;其二,违约责任是以违反合同义务为前提,没有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便没有违约责任。第二,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负违约责任。第三,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
违约责任,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目的在于补偿合同当事人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从合同法所确认的违约责任方式来看,无论是强制实际履行,还是支付违约赔偿金,或者采用其他补救措施,无不体现出补偿性。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并不排除处罚性。
第四,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数额等,但这并不否定违约责任的强制性,因为这种约定应限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
[3]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综关各国立法实践,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确定了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外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的责任。”这里所确定的即为严格责任原则。
所谓严格责任,又称无过错责任,是指违 约发生以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应主要考虑违约的结果是否因违约方的行为造成,而不考虑违约方的故意或过失。《合同法》中把归责原则确定严格责任的理由主要有:第一,严格责任的确立并非自《合同法》开始,在《民法通则》以及《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中也有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
第二,严格责任具有方便裁判和增强合同责任感的优点。第三,严格责任原则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因为违约责任在本质上是以合同义务转化而来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追究其违约责任,是在执行当事人的意愿和约定,因而应该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第四,确立严格责任,有助于更好地同国际间经贸交往的规则接轨。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都确立了严格责任原则。
[4] 三、违约责任的样态对于违约责任的样态,又称违约形态。综合我国《合同法》及各国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转载请注明出处众文网 » 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毕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