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的毕业论文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公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为保障这些基本原则及《婚姻法》的贯彻实施,《婚姻法》又做了六项禁止性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法》还从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一致性、法律的宣言性与导向性作用出发,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不仅仅是婚姻家庭关系的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是个人对国家、对社会、对家庭的共同责任,具有丰富的法律内涵和道德底蕴。
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三、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五、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保障基本原则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一、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三、禁止重婚
四、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五、禁止家庭暴力
六、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求一篇《婚姻法视角下的大学生爱情》论文
《婚姻法视角下的的大学生爱情》 学号 专业 院系 姓名随着大学生活的丰富,接触群体的增加以及心理、生理的不断成熟,青春的萌动使学生们开始涉足爱情这个领域。
而随着人们关念的转变和《婚姻法》的修改,大学生恋爱成了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得到了法律的认可,恋爱也让为数不少的大学生认为是大学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学生们的爱情就像, 绽放在圣殿里的迎春花,虽然美丽,但开放的稍早,缺少野外的泥土,并无法成为圣殿的主流,娇弱易枯萎。
伴随着青春的脚步,爱情会悄悄降临到青年人身边,随着性心理的成熟,对爱情的欲望与追求,自然会在大学生的内心萌动。大学时代,是人生的黄金时代。
在这个季节里,青春的萌动使他们开始涉足于另一个领域——爱情。然而什么是真正的爱情,大学生又应如何从婚姻法视角下审视爱情,这将是每个大学生所面临的问题。
一、大学生恋爱现状1、恋爱比例大,且低年级化。2、恋爱方式从隐蔽化向公开化转变。
3、在爱情问题上追求一种现实的快乐观、爱情浪漫化。4、恋爱动机的多样化。
5、恋爱成活率低,悲剧增多。二、大学生恋爱问题产生的原因大学生恋爱现象由来已久,有一些青年由此结合,组建了幸福的家庭。
但与此同时,我们发现它带来的消极影响也十分明显和严重。不管怎样,我们都应认识到,大学生恋爱现象是正常的,不容回避,也无须视之为猛兽,而应以一颗平常心看待,客观的分析产生的原因。
1、大学生生理和心理的发展。2、情感发展的需求。
3、大学生个性意识的增长。4、群体性社会心理因素的影响。
5、社会环境、生存空间的推波助澜。三、大学生恋爱的法律探索教育部已发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取消了“在校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理退学手续的学生,做退学处理”的原规定,对于大学生结婚,今后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不再对大学生结婚作限制,这样的“法律空白”正体现了法治的应有之义。众所周知,《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并无限制大学生结婚的条款,新《规定》作为这两个法律的下位法,自然不能与上位法相冲突。
过去我们禁止高校大学生结婚,实质上是管理者把高校管理制度单纯当成一个“治”人的工具,忽视了问题的另一面,即高校制定的各种管理制度,主要不是用来“管”人的,而是用来服务于人的,高校的秩序主要应该是通过权利的保护,激发学生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而形成的,这样的秩序才是有活力、有张力的秩序。 当前,许多人对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表示了种种担忧,例如大学生尚未自立,没有结婚的物质条件;大学生双方一旦形成夫妻关系,就会给学校管理带来麻烦;婚姻家庭的拖累,会影响大学生们的求学等。
这些观点无疑还是把大学生这一成年公民群体当成了未成年人看。事实上,当代的大学生会失去理智地早早在大学期间步入婚姻殿堂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据教育部称,在70多个已经取消了学生结婚限制的高校中,登记结婚的学生只占总数的万分之一。
退一步说,大学生结婚限制彻底取消后,即使有许多学生去登记结婚,给学校管理造成了很大压力,那也不必为此紧张。因为权利保护的完善必然导致公民自由度的提高,导致秩序维护的难度加大,这是法治社会所必须承担的成本。
这些成本与禁止学生结婚规定造成的破坏法治的后果相比,孰轻孰重一目了然。可以说,禁止学生结婚无疑是一个最坏的选择,因为在社会管理的每一个领域中,任何以剥夺个人自由和权利为代价建立起来的秩序,都缺乏基本的合法性。
而取消结婚限制虽然可能不是一个最好的选择,但绝对是一个最不坏的选择。 除了不再禁止结婚,新《规定》的其他一些变化也令人关注。
如首次增加“学生权利与义务”章节,规定“学校调整学生专业须经学生同意”;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高校”的规定;开除学籍“不发学历证明”改为“发给学习证明”等。从这些可以看出,新《规定》充分体现了“以权利为本”的主线,这个主线为未来的高校管理改革划定了一个方向:作为高校,它的管理应该与时俱进,紧跟法治进程,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社会来适应它。
高校管理不能总想着如何让管理者运用权力更方便,而应该多一些换位思考,多思考如何让被管理者维护自己的权利更方便。 不过,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高校普遍实行的是单中心的、权力层层传递的管理架构,这种管理架构的运行规律是依靠外部规则来实现内部秩序,这与彻底实现“以权利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不太适应。
不过,新《规定》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因为它增写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内容。建议教育部门和各高校能开展相关调研,早日制定一部促进高校管理民主化的制度来。
四、结论1、可见,恋爱对青年来说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帮助青年心理发展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它又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和不良影响。这绽放在圣殿里的爱情之虽然花美丽,但是脆弱。
没有爱情的学业固然有点枯燥乏味,但离开了学业的爱情,如同在沙漠中播种,缺少坚实的根茎。
3.关于婚姻法中配偶权的论文
婚姻法中配偶权的界定摘要本文通过对第三者含义的界定以及对配偶权含义及内容的分析,并且从侵权的角度论述了第三者行为对相对人配偶权利的侵害,并将这种侵害定为一种对配偶权的侵害,我们可以看到配偶权这一权利确定的必要性,如果没有明确的定位配偶权,第三者对他人婚姻家庭关系的插足所要承担的责任似乎很难找到合理依据。
因此,为了更有力的保障婚姻家庭关 系,配偶权在法律中的明确写入应该是不容怀疑的。 关键词配偶权婚姻法婚姻家庭关系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7)02-248-01 在2001 年4 月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 姻法》)颁布以前,我国民法学结合社会各界对侵害配偶权的损害赔 偿责任问题进行过深入的探讨,这一问题也基本得到立法的肯定。
新《婚姻法》总则规定“实行婚姻自由,衣服一起,男女平等的婚姻制 度”,“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重视、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 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分则46 条也规定“有以下倾向之一,导致离 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 人同居的⋯⋯”基本上确定了配偶权的内容,也填补了我国婚姻法 上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的空白,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于配偶权的问题,在我国1950 年和1980 年的《婚姻法》中 都没有作出明文规定。
在新《婚姻法》出台之前,就是否将配偶权 在法律中明文规定,曾引起过相当大的争议。但最终新《婚姻法》 并没有将配偶权明文规定,只是做了部分体现配偶权内容的相应 规定。
但是随着近年来,我国在婚姻家庭关系所面临的诸多违背 道德、法律、社会公德等问题的增多,如包二奶、第三者插足,必然 是我们要反思现行的法律制度,以及采取什么样的制度来防止和 减少这些产生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严重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问 题。我认为,配偶权的引入,无论从内容上看,还是从救济方式上 看,都会对家庭关系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可以完善我国现有的 婚姻法方面的法律法规。
我在这里极力推崇配偶权,那么到底什么是配偶权哪?它有哪 些特征,及它的内容由应该包含哪些? 配偶权制度在西方国家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配偶权的概念, 是由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臻完善的。
在英美法国家看 来,所谓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由于我国两部婚姻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未对配偶权作出明确规定, 所以对配偶权的解释也有所不同,有身份说、陪伴说、利益说、法定 说、性权利说。
从配偶权的含义可以看出,我们可以大体分析出配偶权的法律 体征: (1)是一种身份权。配偶权是配偶之间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享 有的。
(2)是一种共享权。此权利的权利主体是配偶双方。
(3)是一种绝对权。此种权利只属于配偶双方独占,其他任何 人都是配偶权的义务主体。
对于配偶权的内容,又较大的争议。在总的来说无外乎有以下 几个方面:姓名权、同居义务、互相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夫妻抚养 义务、日常家事代理权。
其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同居义务和互相忠实 义务。 忠实请求权是配偶一方要求另一方忠实的权利,亦即另一方必 须承担贞操义务。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妻不为婚姻外之性交,在 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 得为第三人利益而牺牲、损害配偶利益。婚外性关系乃至不洁性生 活,将危及婚姻存亡乃至后代健康。
有鉴于此,当代各国法律普遍规 定:夫妻互负贞操义务。如《法国民法典》第212 条规定“: 夫妻负相 互忠实、帮助、救援的义务。”
我国新《婚姻法》虽在第4 条中规定: “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但这仅是在总则中提及,而未在家 庭关系一章加以强调。
因此,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此规定的提法 仅有宣言性质,不利于其发挥巩固和维护健康婚姻关系的作用。笔 者认为在这项内容上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科学的立法方式,作出切 实可行的规定,以维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同居权是配偶 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同居义务的权利。同居,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 身份共同生活, 其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等重 要方面。
家庭法理论认为,同居是夫妻间的本质性义务,是婚姻关系 得以维持的基本要件,惟允许在一定条件下暂时或部分中止。各国 法律均非常重视同居权利与义务的立法。
如1947 年的《日本民法 典》第752 条规定:“夫妻须同居, 相互协力, 相互扶助。”《法国民法 典》1970 年修订本第215 条规定“: 夫妻相互负共同生活的义务”。
但在我国,新《婚姻法》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同居的权利和义务,这是 立法上的疏漏。对此,有些学者认为: (1)性权利是一种天赋的权利,无论结婚与否,性权利始终是自 己的;规定夫妻有同居权利义务意味着把一个人的性权利交给另一 个人去支配,这是十分荒诞的。
(2)规定夫妻有同居义务,会使婚内强奸合法化。 (3)同居义务规定不利于现实生活中易受损害的妇女权利的保 护。
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有。
4.关于婚姻夫妻方面的法学论文题目
1.论我国分居制度的立法构想 2.论变性问题对我国婚姻法的冲击及其对策 3.家庭劳务价值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4.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公证相关法律问题 5.论我国家事代理制度的完善 6.婚姻法解释三背景下妇女财产权保护的对策 7.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研究 8.新形势下军婚特殊保护制度之批判 9.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10.中外非婚生子女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11.论婚约的法律效力 12.论婚姻法中私法自治的限制 13论家庭暴力的干预治理机制 14.亲子鉴定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15.第三者民事责任之立法预期与制度构想 16.离婚率与离婚标准的互动之实证考察 17.性权利视角下的婚姻关系法律调整 18.夫妻债务关系中第三人利益保障研究。
5.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论文可以写什么
选题是论文写作关键的第一步,直接关系论文的质量。常言说:“题好文一半”。对于临床护理人员来说,选择论文题目要注意以下几点:(1)要结合学习与工作实际,根据自己所熟悉的专业和研究兴趣,适当选择有理论和实践意义的课题;(2)论文写作选题宜小不宜大,只要在学术的某一领域或某一点上,有自己的一得之见,或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或新的观点和认识,言之有物,读之有益,就可以作为选题;(3)论文写作选题时要查看文献资料,既可了解别人对这个问题的研究达到什么程度,也可以借鉴人家对这个问题的研究成果。
需要指出,论文写作选题与论文的标题既有关系又不是一回事。标题是在选题基础上拟定的,是选题的高度概括,但选题及写作不应受标题的限制,有时在写作过程中,选题未变,标题却几经修改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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