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论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原则我们强调营造平衡和谐的环境,而不是简单地说平衡协调原则,是有深层次原因的。
对经济关系进行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特有的功能,但如果单纯将平衡协调上升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高度就显得不够充分,并没有完全揭示出经济法的本质内容。从字面上讲,和谐与协调两词的含义互通,这就是在许多法学著述中“和谐”与“协调”不分的原因。
但是,在意境上说“和谐”和“协调”是有很大区别的:和谐是一种相互依存与共同发展的客观状态,是国家和市场都要顺应客观规律、应用客观规律的表现;而协调更强调的是主体间相互一致的积极行为,是带有主观意志色彩的一种行为模式。就经济环境状态的描述而言,“和谐”一词较“协调”更贴切,例如我们常说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首先,“平衡和谐”充分体现了经济法治条件下经济环境应有的状态,强调的是不同主体的配合而不是对抗,又在哲学范畴“度”的问题上强调适当,而不能“过火”或“不及”。有学者认为平衡有均等的意思,因而不主张将其纳入经济法的理念,但我们认为这里的平衡不是均等的意思,而是“不失调”之意,例如人们常说“生态平衡”。
其次,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不是静止的而是动态的,不是一种中庸理念的体现而是建立在对客观经济规律认识基础上的一种应然的状态。在这样一种经济环境下,能够实现自由与秩序、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和谐,现实利益与未来利益的平衡和谐,国家、社会与个体之间的平衡和谐。
最后,经济法律的完善本身并不代表这种良好经济环境已经大功告成,由于社会经济体系是动态向前发展的,这就要求经济法制不断地“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规划性地从立法、司法和执法等方面来建立和维持这种环境。当前,在国际上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旋律的背景下,各国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日益突出,大都将实现可持续发展作为根本目标。
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环境,既包括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这个问题在上层建筑层次已经被纳入到环境保护法之中),也包括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而我国某些地方一级的政府和部门、行业的管理者显然对营造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的重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某些部门和行业长期垄断,损害了普通百姓的经济权益,也阻碍了该行业实现自身更大的发展,更有损于中国在世界的经济民主形象。
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是我国加入WTO后与国际接轨的基本要求,是我国要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得到国际社会认同的基本要求,更是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二)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这里之所以要提“合理”分配,有两方面的意思:首先是令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正常发挥作用完成自下而上的分配,即符合市场经济自发规律之理。
价值规律由对经济个体的决策和行为之微观作用实现对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宏观调节和配置,顺利完成经济资源的初次分配,市场规制法在其中发挥着保障作用。其次是利用国家超越整个社会的优势地位进行的自上而下的分配,即符合国家社会自觉调整之理。
国家根据市场经济自发分配资源后产生的不公平倾向,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再次资源分配和调整,宏观调控法在其中居于核心地位。“合理分配资源”不仅包括国家与市场如何协调资源优化配置问题,还有进一步防止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
中世纪的阿奎纳认为:“正义由两部分组成:第一种是分配正义(distributive justice),即‘按照人们的地位而将不同的东西分配给不同的人’……在分配正义中,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愈显要,那么他从共同财产中亦将得到愈多的东西。”这种按人们地位来分配经济资源的思想是封建社会的分配原则,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该原则为按资本分配原则所取代。
从“人生而平等”的道德角度看,按资分配较按地位分配无疑是人类社会分配原则的一大进步。但按资分配所带来的贫富分化日趋严重,一方面导致频繁的经济危机出现,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是对资本主义世界所要树立的平等观念的一种讽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重大贡献之一就是不仅在道义上对两极分化、贫富不均做出了犀利的批判,更从科学的角度论述了两极分化的社会根源与危害,并在理论上提出了防止两极分化的意义和途径。实践证明资本主义社会历史上的经济危机与社会动荡都直接源于严重的贫富两极分化,因为单靠市场这一只无形之手是无法实现将稀缺经济资源进行合理分配的。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看,经济资源不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相对于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的要求,经济资源永远是稀缺的。经济资源既包括生产资料也包括生活资料。
生产资料资所有制最终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必然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
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保证了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贫富两极严重分化。这种分配制度也正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的体现。
2003年中共中。
2.试论我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概论论述题
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制定和执行合同法的总的指导思想,是合同法的灵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法区别其他法律的标志,集中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特征。 平等、自愿原则 合同法的平等原则指的是当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包括订立合履行合同两个方面,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平等原则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区别行政法律、刑事法律的重要特征,也是合同法其他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法的自愿原则,既表现在当事人之间,因一方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合同当事人与其他人之间,任何单 劳动合同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自愿原则是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受到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愿”。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二方面。
一是实体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某些物品不得买卖,比如毒品;合同法明确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对此当事人不能“自愿”认为有效;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不能“自愿”不订立。 这里讲的实体法,都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涉及社会公共秩序。
法律限制的另一方面是程序法的规定。有的法律规定当事人订立某类合同,需经批准;转移某类财产,主要是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那么,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不能“自愿”地不去办理。 在合同法中,不仅对平等、自愿作了原则规定,而且在具体制度、具体规定方面体现平等、自愿原则。
比较于三部合同法,许多是新规定。主要有:第一,在合同法第一章中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二,关于合同内容。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并在其他条款中规定,当事人就数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时,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才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关于合同形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四,关于格式合同。一是明确了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提示义务,《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二是明确规定有些格式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三是对格式条款的解释作出特别规定。《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诚实信用,主要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诚实,要表里如一,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者可以撤销。二是守信,要言行一致,不能反复无常,也不能口惠而实不至。
三是从当事人协商合同条款时起,就处于特殊的合作关系中,当事人应当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在起草合同法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规定等价有偿原则。
等价有偿是商品交换的规则,作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合同法,公平原则已经包含等价有偿的内容。公平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就有价值相等的意思。
我认为在合同法中还是用公平原则代替等价有偿原则为好。 等价有偿作为商品交换的规律,并不表现在每次商品交换中,每一次商品交换的不是商品价值,而是商品价格。
只有在长时期的商品交换中,在价格围绕着价值的上下波动之中,才表现出等价有偿的规律。公平原则既表现在整个社会的交易秩序方面,更表现在个别的具体的合同之中,任何一个合同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原则的精神。
由于合同种类广泛性,有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用公平原则比等价有偿涵盖更宽一些,更能照顾千姿百态的各类合同的需要。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的适用面愈来愈宽。
有人认为,按照恪守商业道德的要求,诚实信用原则包。
3.谁能论述下经济法的价值和基本原则
经济法价值的含义经济法价值是指以经济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是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在于经济法对人所具有的意义,包括经济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关于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 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对于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首先,要明确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
经济法价值的社会本位性,基于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是与以往私法领域的以个人为本位的个人本位是有区别的。
所谓个人本位是指个人权利本位,简称权利本位。 其以利益、由、等三要素为立论基础,主张把个体权利的地位放在实在法(制定法)之上,也放在国家最高权力之上。
这一理论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得到盛行,伴随生产的社会化、民经济体系化和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国际化,自由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失去了自律性的客观态势,法学理论开始思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本位理论应运而生,所谓社会本位是指社会权本位,其把社会权概括为权利的首要含义,对私人权作出明确的限制,以追求、障社会整体的权利利益为核心。 即在法的产生、施、行中,始终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旨在寻求私人权与社会权衡平的合理性尺度过程中去维护和保障社会权或社会利益。
经济法正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在其产生、实施、运行的过程中,始终是以追求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基点的,在对私人权的合理性限制中,实现了私人权和社会权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平衡,并最终使得社会权或社会利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那么,经济法价值也必然具有这一社会本位性。
也就是说经济法价值的考量应始终是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的,而不是以私人权为立足点。对此论述的意义在于要强调经济法价值考量的这一立足点与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并不矛盾。
为什么呢?可以这么理解,经济法价值之主体为人正是经济法价值含义之一便在于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是不是说经济法价值的立足点一定要是人呢?当然并非如此。 因为在社会个体联系紧密之状况达到一定程度之时,以社会权或社会利益为立足点更能够充分实现实质的、长远的“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这取决于前述的“一定的历史社会”。
对经济法价值概念的理解,其次,还要关注经济法价值与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的辨析。 经济法价值如前文所述。
而经济法功能是指经济法的做功能力或者功用与效能,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对人的行为以及最终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很明显,第一,这三个概念属不同范畴。
经济法价值是从人与经济法两个角度出发而对人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是基于人对经济法的“厚望”而进行的理论阐述,而经济法功能是从经济法自身出发的对其内质本性的研究,是经济法的功用和效能,是其质的一方面体现。 又经济法作用是从社会关系出发对经济法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的研究。
第二,这三个概念属不同层次。经济法价值是绝对抽象的,对经济法功能及经济法作用理想化的主观的理论提升。
而经济法功能为经济法内在的质的属性,是客观的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存在是内在的、具体的、宏观的。 又经济法作用为经济法内质本性的外在具体的体现甚至错误反映,是外在的、具体的、微观的。
第三,这三个概念角度不同。经济法价值是就人而言的,是针对人的需要基于法的功能而进行的阐述。
而经济法功能是就法自身而言的,是对法的内质本性的阐述。又经济法作用是就社会关系而言的,是对法对社会的影响的阐述。
当然,第四,这三个概念之间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经济法价值是理想化的、抽象的,但其仍不失为人对法的一种追求,其只有依据经济法功能来实现,也就是说经济法功能是经济法价值实现的客观基础,而经济法作用又是经济法功能实现的必然途径及外在体现或反映,如果经济法作用不能得到发挥,则经济法功能也就不再成其为“功能”而将毫无意义,最终,经济法价值追求也将没有意义。
如上论述,其意义在于要强调对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应当明确并注意经济法价值绝不等同于经济法功能或经济法作用,尤其在对经济法价值内容的论述中应当把握这三者之间的层次性。
4.求经济法的主要特点和基本原则谢谢
一、经济法的本质 经济法:是国家及政府经济领导部门和经济组织的领导者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和协调经济活动、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经济法的特征 (一)从法律组成的形式讲,经济法是一系列单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种带有综合性特点的法律 (二)从法律内容上讲,经济法同社会经济的关系更为密切,与经济基础更为直接,是一种具有经济性特点的法律 (三)从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讲,经济法同科学技术、自然规律的关系十分密切,是一种具有效益性特点的法律 (四)从经济法的功能与作用讲,经济法具有明显的限制性和促进性两种功能,贯彻惩罚和奖励相结合是一种带有指导性特点的法律。 (五)从实施上讲,经济法的实施是由国家经济行政部门和司法部门共同负责的,遵循经济司法与经济立法相结合,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结合,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5.关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一、经济法基本原则提出的理论依据和背景
在我国,经济法学界已经一致承认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整个法学界绝大多数人也承认经济法在法的体系中的地位是确立的。
法律部门是“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 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不同法律规范的总和”。①法律所调整的对象无非是以各种形态为表现形式的社会关系,包括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宗教关系等等。法律部门就是以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内容作为依据来划分一部法律属于哪个部门的。那么,一个法律部门地位的确立,必须有其特有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简称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或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②具体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微观规制关系,国有参与关系,对外管制关系,市场监督关系五个方面。③而且,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与此同时,我国经济法的立法工作紧密结合国民经济的调整改革,对一些重要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制定了一大批经济法律和法规。调整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体系已初具规模,为经济法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奠定基础。
法的分类(divisions of the law)是指“在任何一个已有合理的,成熟的理论和已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和规则的法律体系中,法学家为了评注和研究的方便,总是把所有规则分成一定数量的部门和次部门,并不断寻求合适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归类和分组”。④由此可见,法的部门的确立和法的分类必须具备另一个条件——“形成内容丰富的原则”。民法作为一个完善和重要的法的部门,有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规范性文件体系,有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基本原则。相对应的,经济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的部门,也应该有其基本原则和核心基本法。
二、关于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学说
明确经济法原则的含义是评判学说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原理或出发点”。⑤基于这个论述,笔者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能够全面反映它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本质和内在规律,寓存于整个经济法体系中的指导思想。首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作为其工具性的一面,是为统治阶级的需要而服务的。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主权者有不同的利益追求,那么经济法所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也会有不同的变化,其指导性原则也就随之变动;第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带有国别色彩的,英美为主的西方国家的经济法往往着重于国家干预,而我国需要的是开放自由的市场,防止行政垄断的干预;第三,原则必须是高度概括性的,若确立得过于具体化,就是属于法律规则的范畴了。
当前学术界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⑥: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的原则;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和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原则;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等等。
三、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
上述学者提出的观点,有其可取的部分,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认为,传统民法强调“私法优先”,传统行政法强调“公法优先”,而经济法则是将私法和公法放在“互为优先”的地位。这个“互为优先”反映的即是一种社会本位思想,即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兼顾;然而像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原则就不应该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因为这个思想不仅仅是经济法要贯彻的,同时也是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应坚持的,故应该将其视为宪法原则。
笔者认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确立,主要是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第一、协调经济原则。市场管理法,如反垄断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票据法律制度、证券法律制度等等都是国家对经济的调整管理,“国家之手”在经济关系中的作用是协调本国经济,完善产业结构。在调整过程中应该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注意客观经济条件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主动灵活地发挥经济法的调节作用。
第二、效率公平原则。“效率是社会能从其稀缺资源中得到最多东西的特性;公平是经济成果在社会成员中公平分配的特
法律问题比较专业 最好还是问问律师
6.求一篇经济法论文
<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功能的思考> 随着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国际货代公司开始签发自己的货代提单,与托运人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它又寻找实际承运人来承运货物,自己作为托运人,由船东向自己签发船东提单。
当货运代理从事传统业务时无权签发提单,从事集装箱拼箱、国际多式联运或无船承运业务时则有权签发自己的提单。当货代以承运人身份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或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无船承运人,须承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对全程运输负责。
实践中经常把多式联运提单和无船承运人提单统称为 货代提单,也叫分单、小单、套单。 一、货代提单与船东提单的比较 船东提单(Master Bill of Lading,MBL),是作为承运人的船东收到货物后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所签署的运输合同证明,同时还代表所装载货物的所有权,是一种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
与船东提单不同,货代提单(HOUSE B/L)由货运代理签发,但货代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功能。两者相比,一般有以下主要不同: (一)签发情形不同 如果待运货物是零担出运,船公司一般不会直接帮客户做拼箱而只能由货代代为操作,此时只能出货代提单。
如果待运货物是整箱出运,货主则可以要求签发船东提单,也可以要求签发货代提单,但以签发船东提单居多。 (二)提单编号是否进入海关舱单系统不同 一般的货代提单编号不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和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不一致;船东提单编号则进入海关舱单管理系统,与报关单上的提单号一致。
(三)目的港提货手续不同 货代提单善意持有人在目的港向货代提单签发人的指定代理或分公司提货,有时则在指定代理或分公司处换取直接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的提货单后提货,两种情况下货代提单持有人都不能直接向船公司提货。而任何船东提单的善意持有人都可以在目的港直接向船东提单签发人即船公司换取提货单后提货。
此外,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记载内容等诸多方面也有所区别,实践中只要稍加注意就能加以区分。 二、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 货代提单使用情形也有多种,一般签发给直接货主;有时也有同行套用提单,此时提单签发给该同行,而该同行会再签发其自己的货代提单给其直接货主,不论何种情形的货代提单其操作程序大致相同。
货代提单操作流程一般为:①托运人将托运单传给货运代理,写明整箱还是拼箱;②货代向船公司定舱,货物装船后,船公司向其签船东提单。船东提单的托 运人是起运港的货代,收货人一般是货代在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③货代向托运人签发给货代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是真正的货主,收货人一般做信用证的是待 指示;④货代将包含船东提单在内的全套单据快递至目的港分公司或代理;⑤托运人拿到货代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议付行交单,结汇。
如果做T/T则直接将单据寄给国外客人;⑥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⑦收货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⑧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凭船东提单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⑨收 货人凭货代提单向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提货,货代收回提单。大致如图1所示: 图1 货代提单的流转程序 实际业务中货代操作流程不尽完全相同,有时收货人也凭货代提单从货代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处换取提货单后直接向船公司提货。
不管收货人向谁提货,提货过程中都必须出示货代提单才能提货是不争的事实,而且使用货代提单时也不像使用空运单等非物权凭证那样仅凭出示身份证明即可提货。 三、关于货代提单非物权凭证的不同思考 目前外贸实践中通常认为货代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功能,只有船东提单才是物权凭证。
(一)物权凭证的解释 我国法律中没有物权凭证概念,它出现在理论界对提单功能的表述中。船东提单最初只是作为货物收据,物权凭证的功能是在世界范围内长期的贸易和海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作为物权凭证的性质则是在1794 年Lickbarrow 诉Mason一案中首次得到法院的确认。
于是,产生于商业实践中的有关船东提单的习惯做法在普通法上得到被确认,船东提单在法律上具有了物权凭证功能。 物权凭证这一概念的内涵由两部分构成:物权和凭证,物权表达的是实质内容,凭证表达的是形式存在,物权凭证一般可认为是能证明某种物权的单证。
物权凭证这一用语虽然在国内较早被使用,但这个概念体现的是一种总括性或者说是抽象性的阐述,没有明确指明凭证内含的物权具体是怎样性质的物权。船东提单物权 凭证功能主要体现于国际贸易履约阶段的单据流转过程,货物装船后发货人取得船东提单后向银行交付并在银行审核通过后取得货款,在目的港收货人向银行付款买单,并凭此船东提单在目的港向船东提货。
此过程还可能出现链式销售,但都以船东提单代表着所记载货物的物权。 从上文所述货代提单流转过程看,装货港向银行交付单据并取得货款,目的港凭货代提单提取货物,其间链式销售虽然很少但也可能出现。
货代单据流转过程与船东提单一样以货代提单代表着所记载货物的物权。区别只是在于凭货代提货时,只能向货代在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提货,而不能直接向船东提货,很多人就据 。
7.经济法的三大原则是什么
经济法三大原则包括社会本位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社会本位原则之所以能够成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决定的。经济法把社会本位作为自己的调整原则,就表明经济法在对产业调节、固定资产投资、货币发行、价格水平、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产品质量控制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关系进行调整时都必须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与此同时,任何市场主体,在进行市场行为时都不能一味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否则,也是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的背离。
二、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
(一)公平原则
经济法上的公平,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经济公平的前提条件,无主体地位的平等就无公平可言。
2、交易机会均等。交易机会均等是经济公平的基本内容。它一方面要求经济法所提供的交易机会必须向所有经济法主体开放,另一方面要求经济法不得为某一或某些主体提供独占市场的机会。
3、权利义务对等。权利义务对等是经济公平的核心内容。经济公平要求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等是权利和义务在数量上等值性的必然要求。
(二)效率原则
同公平原则一样,效率原则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这是因为任何一个公平、自由、正义、有序的社会也必然是一个高效的社会。没有效率的社会无论如何也算不上一个理想的社会。
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公平效率,既有相互促进的一面,又有相互矛盾的一面。只要效率而不要公平,最终会降低效率;只要公平而不要效率,这种公平也很难维持长久。
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可持续发展,反映了当代人对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生存环境和发展的反思,表达了当代人的一种发展观,也反映了当代人的超前意识和忧患意识,以及当代人的社会责任感。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构成:
1。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2。国家适度干预原则
3。社会本位原则
4。经济民主原则
5。经济公平原则
6。经济效益原则
7。可持续发展原则
8.我要写法律毕业论文~有人帮我找个题材吗
1.论罗马法的基本精神 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 3.罗马法的复兴 4.中世纪商法及现代民商分立传统 5.雅典宪法的民主内涵 6.大陆法系的演变 7.英美法系的演变 8.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及意义 9.判例法传统简析 10.英美法程序先于权利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11.英美陪审制度历史比较 12.美国联邦宪法的灵活性、开放性 13.从西方法治发展看公、私法分离的意义 14.德法民法典的时代特征之比较 15.美国宪法中的违宪审查权 16.论自然法思想及其历史价值 17.古典自然法学和近现代法制 18.重新认识萨维尼及其思想的借鉴意义 19.东西方平等观念的异同分析 20.简析经济分析法学 21.中国古代防治官吏腐败的对策 22.中国古代的官吏管理 23.中国近代继承制度的变迁 24.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25.中国古代婚姻法的特点 26.中国传统债权制度 27.中国传统的家庭制度物色 28.秦朝法制关于自然资源的保护 29.《唐律疏议》中的正统法律思想 30.沈家本的法律思想 31.梁启超的法律思想 32.孙中山王权宪法理论 33.章太炎的中华民国的设计 34.洋务派的法律思想 35.黄宗义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批判 36.包拯的法律思想 37.董仲舒与“春秋决狱” 38.柳字之的法律思想 39.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40.论WTO框架下中国经济法的发展 41.论经济法的责任 42.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3.论经济法的地位 44.论经济法的价值与功能 45.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46.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47.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48.论经济法的体系 49.论经济法的实施 50.论经济法律关系 51.论经济法主体 52.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 53.论经济职权 54.论经济法主体的义务 55.市场准入理论与主体规则 56.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问题研究 57.国有资本出资人制度研究 58.企业集团内部运作中的法律问题 59.企业集团组建中的反垄断法问题研究 60.论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 61.论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 62.论公司的基本制度 63.公司变更制度研究 64.董事会制度研究 65.论破产法的性质 66.我国竞争立法的现状与完善 67.论反不当竞争法的价值取向 68.论反垄断法的性质 69.论行政性垄断 70.论经济性垄断 71.企业合并对竞争的影响用法律调控 72.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地位与作用 73.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现途径 74.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研究 75.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与完善 76.论消费者权益的国家保护 77.论产品质量法的理论基础 78.论产品缺陷责任 79.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0.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81.论违反新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82.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 83.论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84.论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制度 85.论国有资产管理法的基本制度 86.论我国环境法律制度的创新 87.论当代环境法学的发展 88.论金融风险的法律防范 89.论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90.论税收法定原则 91.论医疗保险法律制度 92.论我国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及完善 93.论婚姻的目的和意义 94.婚姻的伦理本质 95.论婚姻家庭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 96.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责任 97.论我国婚姻法的伦理精神 98.婚姻登记制度在婚姻法中的定位 99.事实婚姻 100.婚姻无效与婚姻的撤销 101.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102.重婚的认定与处理 103.婚姻法在民法典中的立法定位 104.论婚姻利益及其救济 105.夫妻财产制研究 106.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选择 107.约定财产制 108.论特有财产制 109.对我国现行婚姻登记制度的评价 110.论配偶权 111.亲权制度研究 112.监护制度研究 113.收养制度研究 114.寄养关系研究 115.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116.论亲属关系发生的根据与立法界定 117.论离婚的条件 118.对缺席判决离婚问题的研究 119.精神病人在离婚案件中的诉讼地位问题研究 120.论探望权 121.论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122.论跨国婚姻的法律规则 123.人口老龄化的立法思考 124.论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125.现代科技的发展与婚姻家庭制度 126.生育制度问题研究 127.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128.同居关系问题研究 129.同性“婚姻”研究 130.论变性手术的条件及其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131.与婚姻关系有关的利害关系人的介定 132.论违反结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后果 133.论夫妻共同财产 134.夫妻个人债务的介定 135.论离婚损害赔偿 136.论夫妻忠实义务与隐私权冲突的法律协调 137.论夫妻的法定代理权 138.女权主义与婚姻家庭立法 139.保护军婚与诉权冲突的问题 140.离婚自由权及其限制 141.婚姻关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142.婚姻规律与婚姻立法 143.婚姻法与民法的关系 144.再婚问题研究 145.论我国婚姻法的完善 146.婚姻仪式的价值研究 147.生育权的法律定位 148.夫妻间的相互债权债务关系问题研究 149.论人大在民主政治中的地位 150.论宪法实施的保障 151.谈如何健全人大制度 152.正确行使公民的自由与权利 153.试论我国的行政监督体系 154.试论行政强制措施 155.试论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 156.试论我国的行政立法体制 157.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158.论法院独立审判 159.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 160.判例与中国法制建设 161.市场经济与法制观念 162.犯罪本质特征之我见 163.试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164.试论犯罪的着手 165.也谈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166.也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67.论辩护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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