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要写一篇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论文,内容不限,请问应从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民事案件(包括经济纠纷案件)程序的法律。为了使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不仅要有各种民事法律、经济法律等实体法,而且要有一个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制裁民事违法行为的法律。这个法律,便是民事诉讼法。
它是人民法院审判民事、经济案件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我国目前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1991年4月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开始施行的。
这部民事诉讼法分4编、29章、270条。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此之外,还包括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民事诉讼的批复、指示、通知等文件。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是司法程序法,它们有些原则是共同的。
比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公开审判;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行合议制;辩论原则;回避原则;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有一些特有原则。
比如: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可以调解;当事人自由处分与国家干预相结合;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社会支持起诉等。
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规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法律。诉讼,就是俗称的打官司。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事实,查获并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目前,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它共分4编164条,具体规定了刑事诉讼的指导思想、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系统地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它是公、检、法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须遵守的“操作规程”。
刑法规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怎样进行处罚,它是实体法。对于实体法来说,诉讼法又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就是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
刑法,是刑事诉讼法存在的前提;刑事诉讼法,是刑法得以正确实施的保证。
两者互相依存,是缺一不可的“姊妹法”。
2.请问民法的学士论文写什么题目和内容比较好我毕业了,要写学士论
我这里有一篇,请参考。
论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序 言 民法和任何其他法律一样,都具有滞后性。所谓民法滞后性,是指由于民事关系具有复杂性、广泛性和活跃性,社会生活是发展的,新的民事关系会不断涌现,而民法总是会落后于社会关系的发展的,这就决定了法律规定难以囊括各种民事关系。
因此,一方面在各国民法中都不可能对各种民事关系都一一作出规定,另一方面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又大量存在,并且这些都是与社会经济或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又不能不调整,这就客观地要求民法对社会经济生活中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在这种情况下,又何以来断别当事人的行为,如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何以作出判决呢? 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特别在实行成文法制度的中国,这就要靠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因为在没有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只有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才是评价和判断当事人行为的准则,有关规定法律(民法)的基本原则的法律条文完全可以作为司法和仲裁机构裁判的法律依据。
一 关于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问题,须首先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而要研究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则须考证原则一词的含义。 对于“原则”一词,就一般意义来讲,据《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1】;但“原则”一词在法律中有其特殊的含义,根据英国《科林法律词典》,“原则”是指“基本点或一般规则( basic point or general rule )” 【2】;世界著名的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原则”解释为“法律的基本性的公理或原理;为其他(指法律)构成基础或根源的全面的规则或原理( a fundamental truth or doctrine, as of law; a comprehensive rule or doctrine which furnish a basis or origin for others )” 【3】。
从上述考证可以看出,“原则”在法律中,或说“法律原则”是指构成法律基础和根源的总的或根本性的规则或原理。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对此研究比较多的主要是中国国内的学者和日本的学者,在许多民法学教科书和著作中,一般专门设立一章进行论述和介绍。
但就“民法基本原则”一词的概念和内容,国内外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解释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4】;有的认为,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5】;也有的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
虽然上述各种观点和表述有所差异,但学者们的认识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即民法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民法基本原则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上,无论是在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上,还是在判断民事主体的合法性上,都自始至终发挥根本原则的作用,任何对民法规范的解释,任何对民事行为的合法性的判断,只要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违反民法,就是无效的。 二 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 通过考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民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可以得出民法基本原则和其他法律基本原则一样具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能够体现民法的本质和特征,对各项民事制度的规定和实施都有指导的作用,即民法基本原则具有根本性和普遍性。
因为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整个民法制度的“灵魂”,是民事主体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渗透到了民法的各个方面和各种法律状态下【6】,在各类民事规范中都有体现;如果只反映在一部分民法规范中,只对某一类民事活动起指导作用,则不能认定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其只能为民法的某项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物权法中的“物权法定主义”原则,它只是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视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它是由法律规定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虽也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但它须具体化,由法律固定下来,不是以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不能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只能是一些“学说”、“习惯”或“精神”。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3条至第7条的规定即为“基本原则”,因此一般认为只有在此章中规定的原则才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在民法中的最高命令性。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将被一贯视为法律的基础,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和发展法律的原则、规则和制度【7】,是无可争议的、必须遵守,它比那些非基本原则和从原则中引申出的必须遵守性还强【8】;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尽管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但还是无效的【9】。
三 民法基本原则作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如前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都是法律条文规定下来的内容,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和补充法律漏洞的基础【10】。
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
3.毕业论文的提纲怎么写民法方向的谢谢各位了小生感激不尽!!!!!
先别着急写提纲,先定一个方向,或者论题。
民法方向有很多,本身范围就很广,举个例子来说,我可以取一个题目《论民法的发展要紧跟经济社会发展》这就可以开始写提纲了,1、首先提出论点:民法的发展要紧跟经济社会的发展;2、分析必要性;3、提出反面论据,目前我国民法不能够很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举例子;4、提出正面论据,例如美国法律的发展速度;5、证明我国民法发展速度太慢侧面证明民法的发展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民法应该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6、提出一些解决措施及建议。
这样基本就可以了。 当然也可以确定其他的民法方向。
例如是搞法史研究的,就可以说:论民法的产生必然性;例如是搞法律研究的,可以论:我国民法适合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发展等。当然以上例子随口乱说,只供参考。
4.民事诉讼的管辖规定在下最近选修的民事诉讼法要写论文~~比较急的打
指定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 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我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但是我们发现,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赋予当事人完全的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就是其中的空白。学理上对有关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这一问题并没有给予充分的考虑,只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加以说明: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说,在一部法律中,前后条文之间的相互约束关系有一种不均等性。
这种不均等性主要体现为前面条文对后面条文不具有约束性,而后面条文对前面条文则具有约束性。我们知道,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管辖权异议的条文是第38条,而指定管辖是在第39条中规定的。
根据上面这一法理学观点,管辖权异议对指定管辖不具有约束力,所以对指定管辖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因此"一般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当事人和下级法院都不能提出异议。
"1 笔者认为,"指定管辖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这一观点只是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出发来考虑这个问题的,如果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利益,此观点就未免有些狭隘。 一、此观点仅仅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认为不能对其指定管辖提出异议,它对当事人的利益考虑不足。
"在程序构造及运作过程中要确立诉讼当事人的主体性,在保障审判权有效运作的同时,更要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惟有如此,方能保证裁判过程及其结果建立在共识性和合法性的基础上,以获得更高的权威性。
"2因此,法院权威性的树立应当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基础之上的。只有完善当事人的各项诉讼制度,并依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之与法院的司法审判形成一种程序上的相互制约机制,才能够防止法院在爱审判过程中出现审判不公正,司法擅断,促使其公正司法。
只有这样法院的权威才能得到真正的树立和维护。那种认为从维护法院权威的角度而否定当事人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的观点部分的剥夺了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司法擅断。
它不仅不能维护法院的权威,而且还会对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造成极大的损害。 二、所谓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
依此定义来看,指定管辖是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依职权指定其下级法院对某一案件实行管理。它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的裁判。
"3从以上对指定管辖的描述中,我们可以发现指定管辖体现的是一种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内部关系之中,下级法院与上级法院之间的关系已经不是审判监督关系,在这里所体现出来的应当绝对的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所以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指定不能提出异议,只能服从。 但是,当事人相对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内部关系来说其与法院之间属于一种外部关系,当事人并不是、也不应当是必然的服从于法院,因此当事人拥有一定的意思自由,其对法院的指定管辖应当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表示接受或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调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39条的先后顺序,从制度上赋予当事人能够对指定管辖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此项权利。
然而,赋予当事人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对所有的指定管辖都可以提出异议?笔者认为不是这样,我们应当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和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角度两方面综合考虑这个问题,应当对指定管辖的几种情况分别加以分析,视不同的情况而定。 下面我将从引起指定管辖的几种原因出发,对其分别加以分析: 一、"有管辖权的法院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管辖,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本应享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主客观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辖权。被指定管辖的法院本来不具备管辖权,但上级法院为之新创设了管辖权。
由于应然状态的管辖权在实际中已经不能行使,所以当事人在此种情况下不具备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如果还赋予当事人此权利势必造成当事人滥于行使此权利,加重法院的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效率,使诉讼不经济。
所以此种情况当事人就不应当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院灾付ü芟接姓榈模Φ北ㄇ肫涔餐纳霞斗ㄔ褐付ü芟健?在这种情况下,几个有争议的法院之间要么相互推委,要么相互争夺管辖权。
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目的是凭借其对下级法院的权威,通过指定其中一个法院行使管辖权而解决下级法院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此情况并没有创设出新的。
5.写民法方向的论文有什么好的题目
法律毕业论文选题与写作技巧 /view.asp?id=590 法学专业论文选题 /view.asp?id=2112 33 谈民事诉讼中的特权证据规则 34论人格权的特性及其保护 35论人格与人格权的发展 36智障者的法律人格及其权益的保护 37论公序良俗原则 38论诚实信用原则 39论民法的功能与作用 40论民法上的身份 10学徒合同的立法完善 11培训合同定性之管见 15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6论我国物权法中的地役权制度 95劳动合同法成就与缺陷 298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的思考; 299论林地物权与农地物权的比较分析 300用益物权权能的新发展 325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332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施工人优先受偿权研究 336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337从物权法看小区车位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355涉外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的探析。
6.民事诉讼法论文
民事诉讼法在当今的发展 顺应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量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问题。
本文主要阐释了 民事诉讼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于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相对于以往,民事诉讼法呈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遵行宪法。
民事 诉讼法是对宪法的具体实践,在这个意义上,可以称它是“被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充分实践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笔者拟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极力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法的目的的实现。
在此前提下,现代 民诉法的目的是多元的:私权保护、纠纷解决、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功能,以及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等。一般而言,民事诉讼的诸多目的不可分割地融合在一起。
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私权保护、纠纷解决则是其运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具有保护国民之责,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当遵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
至于私权保护、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由国家来考虑。对于现行实体法还未承认的正当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20世纪以后现代型诉讼的大量涌现,民事诉讼促成实体权利生成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显见。
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如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二,就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宪法普遍规定法官独立原则,我国宪法则规 定法院独立。
公开审判为宪法原则和诉讼法原则所公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对平等原则作了规定,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即国民享有平等权,在民事诉讼法中则体现为诉讼当事人平等原则。
与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相对应的是司法消极性原则,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可以认为是宪法自由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由于它所解决的是私权纠纷,理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意思自治;从权利的角度来说,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权问题,辩论原则反映了诉讼听审权的内容。 第三,就民事诉权而言,国民所享有的民事诉权的法的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 国民所享有的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
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一趋势日益呈现出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①可以说,在事实上,所有国家都承认国民享有诉权(司法救济权)。
②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国民享有诉权及其保护性规定,从而明确和昭显诉权的宪法性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提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也是让法院承担不得非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
第四,就当事人的程序基本权而言,大致可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公正程序请 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参与权大体上包括接受程序通知权、诉讼听审权等。
接受程序通知权是指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诉讼程序进行情况。德国和美国等历来主张,有效的接受程序通知权是一项宪法上的权利。
德国宪法法院判例确定受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务。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应将缺少程序通知的情形视为侵害当事人接受正当程序权的情形之一。
诉讼听审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有权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和提出证据;对方当事人应能对此获得通知并陈述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时,也不允许把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裁判的基础。
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选择诉讼程序及其他程序事项的权利。宪法还保障当事人有公正程序请求权和获得及时裁判权等程序基本权。
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要求独立的法院及法官依据法律就当事人的请求进行公正审判(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公正)的权利。获得及时裁判权是指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
公正、及时裁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逻辑清晰又有说服力的判决是任何忠于法治原则的司法制度的必 要组成部分。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了判决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院审查所确认的事实、理由,这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根据。
用的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诉讼法规范。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在一些国家(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的宪法中有明文规定。
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原理,也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的附裁判理由义务。 第六,宪法应就诉讼程序安定性(可预测性)提出要求。
诉讼程序可预测性的宪法要求包括 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安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知的前提下有条不紊地实施诉讼行为。
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等)、程序进行的顺序,方便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并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改变程序。后者,是指由国家审判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