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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案中若干问题探讨 我国刑法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杀害被绑架人”的理解产生了分歧,笔者试结合办案实际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 一、“杀害被绑架人的”二种不同理解�在我国理论界,对“杀害被绑架人”存在着二种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是绑架罪的加重结果,即只能是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不管是在勒索财物之前还是在勒索财物未得逞后将“人质”杀害,并致被害人死亡的;另一种认为是绑架罪的加重情节,既可以杀害被绑架人致死,也可以仅有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而没有致人死亡的结果。笔者同意“加重结果说”的观点,理由如下:� (一)“加重结果说”符合我国刑法对绑架罪的立法精神。
绑架罪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并被配置最高法定刑“处死刑”,是有所特别考虑的。“绑架罪,为了追求非法利益为目的,不仅直接对公民人身权利和其它权利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往往要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人为威胁,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必须予以严惩。”
立法者在整体上给绑架罪配置较高的法定刑,无疑考虑了绑架罪的特殊性:利用第三人对人质安全的担忧来实现勒索钱财或达到其它非法目的。既然绑架罪刑事责任轻重主要根据在于“不仅侵害人质的自由,而且侵害了第三人的自决权。”
保护的利益包括人质的生命安全和第三人的自决权,那么只有出现人质死亡结果的绑架行为才能被立法者评价为社会危险性最为严重并被配置最高的法定刑。因此,“加重结果说”符合我国立法者对绑架罪的政策和立场。
� (三)“加重结果说”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罚当其罪”、“罪刑相一致”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其本质就是让犯罪分子犯多大的罪,就受多严的惩罚。
刑法对“杀害被绑架人”配置了绝对的法定刑“死刑”。死刑是极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若依“加重情节”的主张,必然面临着以下的现实:凡是对被害人实施杀害行为的,都应被判处死刑,势必导致杀害被绑架人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都被处以死刑的结果。而对于中止犯,刑法24条规定:“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如果对那些自动放弃杀害被绑架人,后又主动将被害人释放,且在其行为中没有其它犯罪情节的也处以极刑,难以体现“惩罚与宽大相结合。”
所以只有在故意杀害被绑架人,并致其死亡的情况下对行为人处以极刑,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四)“加重结果说”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人身安全。
若依“加重情节说”,既然实施杀害被绑架人的,包括预备、未遂、中止、既遂,都同样的被处以死刑,那么,势必促使行为人杀害被绑架人的可能性增大。相反,若依照“加重结果说”的主张。
只要行为人没有杀死被绑架人 ,绑架人员再多、勒索财物再多,依法最高也只处无期徒刑,那么人质的安全系数就会增大,更好的体现立法者保护被绑架人的人身安全的目的。� 二、“加重结果说”引发的相关问题� “加重结果说”具有相对的合理性,但也引发了如下相关问题:� (一)故意杀害被绑架人(未出现死亡结果)与绑架过失致被绑架人死亡在刑罚设置上严重的失调现象将如何解释?应当说故意杀人罪在总体上要比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人的生命权高于其它权利。
因此立法者对故意杀人罪规定了最为严厉的刑罚,且法定刑由重到轻排列,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立法者同时也规定:“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充分考虑了故意杀人行为的千差万别,最大化的满足“罪刑适应的原则”要求。
而过失致人死亡的,我国刑法规定“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法定刑配置轻重看,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刑事责任,即使只是造成被绑架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仍然不会比过失致人死亡的轻。而刑法第239条将“杀害被绑架人”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并列规定,如按“加重结果说”,刑事责任轻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应适用死刑,而刑事责任重的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如未出现死亡结果,即使绑架次数再多、绑架人员再多、致伤致残再多再重,却不一定适用死刑,严重违背了我国《刑法》总则第5条“刑法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刑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基本原则的要求。
� (二)绑架过程中故意伤害(不包括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行为如何处理?按照“加重结果”的观点。只有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并出现死亡结果的,才处以死刑,那么是否认为绑架中故意伤害(不包括死亡)或杀害被绑架人未遂的行为都排除死亡的适用,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绑架行为过程中或者在绑架行为的持续状态中,以特别残忍的手段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其重。
2.法律事务专业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情况的调查报告 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法学专业因其就业面狭窄,已经成为低就业率的一个专业。
调查表明,法学专业学生对就业形势的认识比较理性,明显感到就业的压力。调查同时显示,法学专业学生将报考公务员列为就业首选目标,大城市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是就业首选地,对就业后收入期望值偏高。
一、就业前景分析 随着国家经济、科技和社会的发展,我国法制建设也处在一个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的时期,特别是我国“入世”以来,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各经济组织、律师事务所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尤为突出。 法学专业是朝阳学科,从社会需要来看是大有发展前景的。
从法律系毕业生就业现状来看,他们拥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能够在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服务工作。就业前景非常广泛,做警官、检察官、法官、行政机关公务员;到大公司主管法律事务;做律师;到高校做法学教师;到研究所做法学研究者都是不错的选择。
法学专业对人才高素质、高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
随着近年来对法学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法学类专业毕业的本科生就业情况并不乐观。但高学历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特别是与经济、国际交往相关联专业的研究生,就业前景广阔。
二、当前就业形势 “法学怎么了?”这或许是当下所有关心法学的人最想问的问题。从红极一时的“专业龙”变成了“专业虫”;从耀眼的“就业精英”变成了垫底的“就业劳工”;就业已冷到哈气成冰,每年却仍有那么多考生报考得热火朝天。
近些年来,法学毕业生就业率低已经成为社会广泛专注的问题。无论是“北大学生卖猪肉”还是“西政学生卖糖葫芦”,种种新闻媒体夸张的背后,是人们对于法学教育的忧思与考量。
根据法学专业历年就业情况,形式之所以严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扩招。太多院校跟风设置法学专业,致法学专业太多太滥,才最终导致法学这块“优质蛋糕”变了味。
事实也确实如此。据了解,目前我国并未对高校设置法学院系设定统一标准。
设置法学专业的门槛过低甚至没有门槛,也使得我国高校出现许多“法学专业目睹之怪现状”,如一些理工院校为升综合大学而设法学;一些专科院校为提升品牌而设法学;一些院校虽设有法学,却没有专职教授,甚至没有科班出身的法学老师。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我国设有法学本科专业的高校为292所;2005年约为560所,4年所增数量几乎与过去20多年积累的数量持平;截至2008年底,该数值更是达到了634所,法学一跃成为了目前我国开设数量最多的三大专业之一。至此,我国高校的“法学大跃进运动”也成功完成了三级跳。
有数据显示,目前我国有30万左右的法学本科在校生和22万左右的法律专科在校生,比30年前增长了200多倍。一方面高校对法学专业的招生量在“大步向前”,另一方面,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量却是“步履蹒跚”,这就把大量“法学遗民”堵在了就业的高速路口。
②司考。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的准入制度,阻碍了相当一部分人的前进脚步。
③专业教育。法学专业就业面的狭窄及其过高的门槛,目前高校的法学教育也只是根据传统着眼于培养在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而没有根据人才市场需求变化着眼于更为宏观的市场需求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优秀的法律人才,与社会需求相对脱节。
④法学是一门社会学科,要求必须有丰富的社会实践。就拿律师行业来说,律师所提供的商品是服务,所出卖的是自己的办案经验和法学知识的结合物,是利用自己的经验和法学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这就需要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要有一定的办案经验,这样才能很容易的找到法律工作,而其恰恰正是法学毕业生所缺少的。一定程度上正是法学专业的社会性质所决定的。
脱离社会实践的法律知识是没有生命的。 ⑤期望值过高。
法学学生毕业后更青睐机关单位,对薪资、社会地位的要求比较高。 三、直面困境,问计未来 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法学专业的学生一方面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提升自身能力,尽早培养一些以后需要的素质,尤其是一些综合素质的提高,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所以实际动手能力解决问题能力都至关重要,只有在学习期间锻炼这方面的能力,使自己所学能为以后所用,这样方可在就业竞争中脱颖而去;另一方面,毕业生也应该转变就业观念,拓展就业领域,像在地域选择上可以考虑艰苦地区,在具体职业的选择上,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职业,而去选择一些新兴职业。
由于法学还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充分学好本专业理论知识的情况下,还要深入生活,参加各种实践活动,如到公、检、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学习实务操作,获得一些经验,并检验理论知识的正确性。法学天生是“以人为本”的科学,所以学生绝不能脱离社会,否则就是闭门造车。
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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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毕业论文 论两审终审制原则 摘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渐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本文旨在于探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方向,并为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 一、设立两审终审制的理论根据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之所以放弃了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曾经实行的三审终审制,而确立两审终审的刑事审级制度,并且一直延续至今,与我国下列主流观点密切相关:两审终审制不仅是我国长期以来审判实践的经验总结,而且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司法实践需要的一种审级制度。例如,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代理主任委员许德珩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的说明》中在谈到该条例设立三级两审终审制的原因时曾经指出,“我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既能保障人民的诉讼权利,又能及时有效地制裁反革命活动,而又防止了某些狡猾分子,故意拖延时间,无理取闹,造成当事人以及社会人力财力的损失。
同时,这样的规定,又照顾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地域辽阔,交通不便,情况复杂,案件又多,三级三审,会使人民为诉讼长期拖累,耽误生产,所以我们采取了基本上的三级两审制,这是一种实事求是,为人民服务的审级制”。尽管从1954年以后,我国将三级两审终审制修改为四级两审终审制,但上述关于两审终审制的立法理由的解释仍然得到了我国权威人士的认可。
上述权威解释基本上得到了理论界的认可。有学者认为,“增加一个审级不仅会大大增加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负担,而且随着审判周期的延长,诉讼参与人也难以承受,所以两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当前的最佳选择”。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是地域辽阔的发展中国家,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交通不便,人力、物力资源都不算充足,用于刑事司法的资源相应更为不足,表现为办案人员、经费长期缺乏,因而提高效率显得尤为重要,若审级过多,势必在一个案件中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证人等增加负担。而且审级越多,诉讼时间越长,久拖不决,也难以及时惩罚犯罪分子,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还有学者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是根据我国国情和司法的实际需要确定的,其意义在于: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准确、及时地打击犯罪分子,节省人力、财力,便利公民诉讼”。还有学者认为,“实行两审终审制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既可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又可以方便群众,节省人力和物力”。
此外,我国主流观点还认为,从刑事审判制度和刑事诉讼程序的整体来看,不需要增加更多的审级,实行两审终审足以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第二审程序实行全面审查原则,既审查初审程序认定的案件事实有无错误,也审查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同时第二审程序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基本上可以纠正一审裁判可能出现的错误;第二,我国刑事诉讼中具有较为完备的级别管辖制度和审查起诉制度,能够保障刑事初审案件的质量;第三,刑事诉讼法对死刑案件单独规定了一整套严格的复核程序,能够防止错杀,保证死刑案件获得正确的处理;第四,即使少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出现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和纠正。
二、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 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一)两审终审制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隐患。
因为,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下,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其审理范围一般都未超出地级市或地区的区域;即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级的区域。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地区或省份,外地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二)两审终审制的职能受到案件请示制度的削弱 关于案件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在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实质上是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为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
4.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实习实践有机结合起来。
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一次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
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实习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
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
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实习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最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XX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
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实习中最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实习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
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实习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
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实习生活是我第一次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
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实习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实习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到对知识不断更新不断灵活加以运用的重要性,认识到工作中具体操作技巧的形成和积累的必要,也认识到与人相处适应社会的必要。
在工作的过程中,我时刻严格的要求自己,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尽我所能地帮助各位同事办案,发挥我在学校所学到的专业知识。我很感谢我的实习指导王律师,正是在他的帮助和鼓励下,我的适应能力和工作能力提高得很快,很短时间就能够独立完成各项工作,直至最后可以做到独立办案。
在这些成长的日子里,我实践、思考、反思、总结,所得收获都已经成为大学生涯中宝贵的财富。或许大学生活中的片段随着岁月的流逝难。
5.急需一篇法学实践社会调查报告,谁有啊
法学院长春市检察院实习报告 法学院07级5班杨晓东 大三寒假,我去长春市检察院实习,时间是从二00七年一月十六日至二月二日。
实习期间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尽量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习期间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认真完成领导和检察人员交办的工作,得到院领导及全体检察官老师们的一致好评,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 此次实习,主要岗位是起诉一处,因此主要实习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
在实习中,我参加了几起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公诉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跟随检察官们提审,核实犯罪事实,探询犯罪的心理、动机。
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的公诉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公诉人员做好案件的调查笔录和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领导和检察领导求教,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等知识,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刚开始的一段时间里,对一些工作感到无从下手,茫然不知所措,这让我感到非常的难过。
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这也许是我一个人的感觉。
不过有一点是明确的,就是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是有一段距离的。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来完成的。
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具体说就是要处理好“三个关系”:即课堂教育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课堂为主题,通过实践将理论深化;假期实践与平时实践的关系,以假期实践为主要时间段;社会实践广度与深度的关系,力求实践内容与实践规模同步调进展。 在实习过程中,也发现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
我国政府为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但是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时候,人们对有些法律条文是知道的,但却不知道如何适用它,以至于触犯法律;有时候人们对两个以上不同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明白,不知道该适用哪一部法律。
再有一个问题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实习中所接触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后出生的,甚至有两个犯有抢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
不考虑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从社会大环境来说,我觉得社会也有一些责任的。从八十年代初改革开始到八十年代末,这是一个重大变革的时期。
这一段时间对精神文明建设有些放松,也就是说,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时期就有可能已经沾染上了一些不良习气。所以说,教育从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个口号,要真正落到实处。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这近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我认为对我走向社会起到了一个桥梁的作用,过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经历,也是一个重要步骤,对将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着很大帮助。向他人虚心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处世的基本原则都要在实际生活中认真的贯彻,好的习惯也要在实际生活中不断培养。
这一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领导和检察官们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的一笔宝贵财富。这次实习也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
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的做人的一个最基本的问题。对于自己这样一个即将步入社会的人来说,需要学习的东西很多,他们就是最好的老师,正所谓“三人行,必有我师”,我们可以向他们学习很多知识、道理。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服务大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服务的。高等法学教育在推进法治建设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其培养的具备一定基本理论知识,技术应用能力强、素质高的专业技能人才,将在社会上起到重要作用。
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开放的社会,是一个处处充满规则的社会,我们的国家要与世界接轨,高素质法律人才的培养必不可少。因此,对人才的培养,应当面向实际,面向社会,面向国际。
法学教育本身的实践性很强,所以采用理论联系实际,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是比较可行的,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检、法、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的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避免毕业后的眼高手低现象,向社会。
6.大学生的三个根本要求
首先,作为一名大学生,我觉得目标必不可少。你不再像高中一样目标是考一个好的大学,而是拥有了很多的选择,是考研,是就业,是创业还是。。等等。有人说高中是身累,大学是心累。大学如果没有目标,就会失去方向,对未来充满了迷茫,但是又有学习、就业、家庭、前程等诸多压力。而从容应对这些压力的最后方法就是明确目标,对自己未来做一个规划,然后你就有了方向,就有了奋斗的原因。
其次,作为一个大学生,毅力必不可少。因为大学生会接触到很多的新事物,一段时间尝试这个,另一段时间尝试那个,往往都是三分钟热度,结果发现一学期过去了,学到的东西却很好。任正非老爷子说过青年往往自认为很聪明,什么都想做,但是青春却就这样荒废了。所以第一步是有目标,第二步就是有毅力,认准目标,坚持下去,你才能真正学到东西。
最后我认为大学生必须在大学期间锻造自己的能力,自己的核心竞争力。大学有太多需要学习的内容:像office,ps,pr演讲能力,写作能力,英语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等太多了。需要你对自己有一个明确的定位,然后据此评估自己需要学习什么,需要读什么书,需要选修课。只有你的能力配得上你的目标,你才能取得成功。学历是求职的敲门砖,而能力是你立足的根本,而大学是最好的时间。
再啰嗦两句哈!不同的人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看法。我也听过一些专家的看法如:将你在高中养成的学习习惯进行回炉重造(大学学习和高中还是有很大区别的),也有说是自立,我也有说是人际交往,你可以参考一下。如果对你有用的话,给个zan哈。
7.求法学专业社会调查报告
但大家们却一点都没有留意周围的景色,我心中只有一个念头,就是把今天的义务活动搞成功,把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技术尽量多的传授给市民,为市民尽量多的排忧解难。上午9:30我的义务咨询活动正式开始,广大市民向我提了很多问题,我不辞辛劳,耐心地一一解答,甚至派人到群众加中解决他们的问题。很多市民对我的配机方案表现出了浓厚兴趣,他们不断地询问配置单上各部 件性能、价格、兼容性等方面的问题。对我给出的常用故障检测及其解决办法也作了较高的评价。咨询活动圆满结束。2月19日,该活动在火车站再次成功举办,并且收到了十分良好的效果。
大学生社会调查报告总结
本次社会调查穿插在我的计算机义务咨询活动之中,调查对象主要为上海市民。通过抽样调查使我的出以下结论:
1、目前,上海市30%的家庭拥有电脑,学生中有电脑的占38.2%,而且还有30.9%的学生打算买电脑。而且由于我对计算机神秘感的消失,对计算机各组成部件的进一步熟悉,我越来越倾向于DIY。
2、一般的用户对计算机的价格定位在5000元左右,但是在学生群体中有一个不好的现象,就是学生买电脑主要是用来打游戏、上网等,而真正用来学习的不到30%。
3、在电脑的适用性、功能、价格这几方面,有50.6%的人更关注价格,有29.8%的人更关注适用性,另外的19.6%的人更关注性能。
4、在调查中,很多消费者还表现出了对商家的极大不信任。所以我呼吁商家能够全力关注自己所售产品的性能,为了消费者也是为了自己。
5、咨询活动中先后有十多名群众前来请我诊断他们的电脑故障,我发现他们中有80%以上的使用的是联想品牌机。
社会调查报告后序
岁月的流逝印证着我的不屈与骄傲。在本次社会实践活动期间我忍受了众多不理解的目光和长时间的工作,见识了JS (奸商)们的伪善面孔和狡诈手段,接受了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这次实践让我真正深刻理解了“宝剑锋从磨砺出,腊梅香自苦寒来”的深意。现在,我可以当之无愧的说:在本次实践活动中我的收获远大于挫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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