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合同欺诈?它的含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犯罪中从合同的内容来看,有两种情形: (1)以假面目签订的合同。 假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假的,用假的面目进行经济活动,其欺诈故意明显,合同内容的虚假性也导致合同在客观上根本无法履行。
行为人向他人签订这种合同,只是骗人财物,是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 (2)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
真面目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姓名、身份证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等都是真的,即实际上存在这一单位或个人。以真面目签订的合同的内容有真有假,其合同欺诈性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笔者从以下三种情况分析:一是内容真实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签订,表明了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并非旨在诈骗他人钱财,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精神,即使合同签订后没有得到完全的履行,也不属于诈骗犯罪。
但是,有的行为人以有限的履约能力和他人签订大大超过履约能力的合同,就另当别论了。 以超出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签订后,行为人积极落实货源,设法履行合同,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约,也不能认定为诈骗罪。
但若行为人在合同签订后,并没有设法履行合同,就有故意诈骗他人财物的企图了,此时就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二是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
就是那种行为人只具有某种履行合同的意向,就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其内容带有半真半假的性质。 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约的可能性,但要受到许多条件的制约。
如果行为人有履约意图,客观上也为履行合同作积极努力,最后因种种客观原因未能履行合同,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相反,如果行为人借有部分履约能力之名行诈骗之实,没有为合同的进一步履行做出努力,就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了。
三是内容完全虚假的合同,即行为人是在完全没有履约能力情况下签订的合同。行为人在主观上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占有他人财物的动机明显,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行为人主观上无长期占有他人财物的意图,只是想临时借用,待将来有收益后再行归还对方的,一般不宜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2.我要写一个论文"合同欺诈与避免"
工商教您如何避免掉进合同欺诈的陷阱 前言:当前我区的信用体系建设正在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依法签约、履约的合同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连锁加盟、技术转让、投资、招聘等方式进行合同欺诈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案件涉及面广,受害者大多为下岗职工、外地农民等弱势群体,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了社会稳定。
同时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进一步提高企业和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了解合同欺诈的表现形式和行为特点是避免掉进合同欺诈陷阱的有效方式。
朝阳工商分局在分局网站专门开辟合同警示专栏,介绍合同欺诈的一些典型案例以及相关预防知识,及时发布合同警示信息。 一、典型案例 案例1: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以向加工商免费提供“清洁球”生产设备,回收成品,收取合同保证金的方式招揽合作加工商。
2006年当事人承租某大学实验工厂车间48平方米,作为设备的调试地。当事人通过向咨询客户发放公司宣传册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我公司通过与高等院校通力合作,成功开发出高性能的清洁球生产设备。”
“我们的协助单位及培训基地某大学实验工厂是综合性教学服务基地。”等内容的虚假信息,目的在于利用某大学的名称对本公司及其生产设备进行虚假宣传,误导他人签订合同,骗取合同保证金。
后经查实,当事人提供的设备不是与高等院校合作开发的产品,且某大学实验工厂不是当事人的协助单位和培训基地。至查获时当事人共发放宣传册1000余份,与吴某、刘某各签订合同1份,骗取二人合同保证金共计33000元。
案例2:北京某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至5月期间以组织召开“2006中国国际机电工业博览会”和“2006中国国际超声波应用技术及设备展览会”为名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广告并开始进行招商,收取参展商参展费,当事人承认上述两项展会并未获得商务部批准,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共签订参展合约3份,收取参展费用10740元。 案例3:北京某工艺品有限公司从事委托加工仿真花的经营活动。
2006年2月至6月,当事人为了招揽客户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并对外发放“仿真花联营加工投资指南”宣传材料,称“由本公司组织生产的仿真花,以物美价廉的特点在国外颇受欢迎,具有独一无二的竞争优势,受到广大用户的一致好评和香港总部的充分肯定”。而当事人供述实际上回收的仿真花,既没有对外销售也没有向香港总部供货,没有受到任何单位的好评和肯定。
当事人采取隐瞒“验收标准”的欺诈手段,其在与加工方签订合同时,采取先签订合同再邮寄附件“验收标准”的形式,造成加工方事先在不知道验收标准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并交纳了合同保证金,事后按照验收标准又不能或不能完全加工出合格产品,造成加工商难以完成合同中约定的数量,从而达到骗取合同保证金的目的。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其与加工商共签订合同21份,涉案金额154900元。
因该案涉案金额巨大,违法的事实、情节、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将此案移送到公安局进行处理。 案例4:北京某环保技术开发中心2006年以租赁废旧轮胎胶粉生产设备回收成品的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同时在互联网上对其企业规模进行虚假宣传并对外发放含有虚假内容的《招商指南》宣传册称“该单位在上海、温州等地设有分公司,产品行销国内外,下设橡胶再生技术研究所、橡塑制品工业研究室、废旧轮胎胶粉厂、橡塑制品厂和金属结构机械设备制造厂”而实际上当事人既没有在上海、温州等地设有分公司,也没有橡胶再生技术研究所、橡塑制品工业研究室、废旧轮胎胶粉厂、橡塑制品厂和金属结构机械设备制造厂这些下设单位。
至工商部门查获时当事人共发放含有虚假内容的宣传册3000份,共签订设备租赁合同4份。 二、骗术揭露 (一) 违法者以“联营”、“加盟”名义实施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在网络广告上制作含有虚假信息的网页,一般以“赚钱”、“致富”等充满诱惑力的标题吸引公众的眼球,主要是对产品、技术、工艺进行虚假宣传,对自身资质进行夸大或虚构,以及用“效益分析”方式虚构致富前景。
(二) 违法者利用印制精美的印刷品广告,对自身进行夸大、虚假宣传,一般将未获得过任何荣誉的产品,宣传为专利产品、荣获“产品质量信得过单位”或者“国家金奖”等荣誉称号的产品等。 (三) 违法者对自身资质进行虚假宣传,主要是编造海外背景,抬高身价,内资企业称“合资企业”,在注册资本上进行夸大,夸大实力,或称某某协会会员,常与国内大、专院校合作等等,虚构技术实力,称自身为“某某第一”等等。
(四) 违法者以“效益分析”的方式,计算获利,虚构致富前景,违法者摸透了受害者期盼致富的心里,对投入产出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分析,计算的结果都是投入不高,但利润丰厚,一个个计算公式使陷阱更加美丽。 (五) 违法者以警示避免受骗的方式,削弱他人警惕,违法者清楚中这一领域行骗者颇多。
3.什么是合同诈骗?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是一种常见多发的金融诈骗犯罪。
为了打击这类犯罪行为,保证信贷活动的正常进行,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根据该规定,构成贷款诈骗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非法据为己有的目的。
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如果行为人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短缺的急需,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说了假话,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其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的,不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刑法列举了五种贷款诈骗的具体行为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这主要是指行为人编造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情况不实的所谓会产生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投资项目,或者以引入外资需要配套资金等理由;(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主要是指行为人使用虚假的出口合同或者其他所谓在短期内能产生很好经济效益的合同,以骗取贷款;(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内容虚假的银行存款证明、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主要是指使用伪造、变造的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设备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或者以假货币为抵押骗取贷款的等等。
3.诈骗贷款要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三个特征,即构成诈骗贷款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有无诈骗行为。
诈骗行为绝大多数是作为,而不可能是单纯的不作为。其主要表现为行为人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从司法实践中看行为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欺诈行为,即使合同未能履行,也不能定合同诈骗罪。没有诈骗行为,不能定合同诈骗罪,但是有诈骗行为也不一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要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须结合其他客观因素作具体分析。一般说来,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行为人在事实上虚构了某些成分,但是并未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虽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足以说明行为人无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故不能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3、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 履行行为的有无最能客观地反映行为人履行合同规定的民事义务的诚意,也是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骗取钱财”目的的重要客观依据。
9一般说来,凡是有履行合同诚意的,在签订合同后,总会积极创造条件去履行合同。即使不能履行,也会承担违约责任。
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合同进行诈骗者,在合同签订以后,没有履行合同或者虚假地履行合同。对于这种情形,不论其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均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
“实际存在的履行行为,必须是真实的履行合同义务的行动,而不是虚假的行为”。10履行行为是否真实,应当结合履约能力的不同情形来判断,这里应该注意以下两种情况下对行为性质的认定:(1)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采取积极履约的行为,在尚未履行完毕时,行为人产生了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意图,将对方财物占为己有。
此种情况下,行为人的部分履行行为虽然是积极的、真实的,但由于其非法占有的犯意产生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其先前的积极履行行为已不能对抗其后来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应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在取得相对人财物后,不履行合同,迫于对方追讨,又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财物,用以充抵前一合同的债务。
这种连环诈骗在司法实践中被形象地称为“拆东墙补西墙”。这种行为实质上是行为人被迫采取的事后补救措施,不是一种真实的履行行为,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4、行为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 “若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的心理态度,对合同标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
11所以可以从行为人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隐匿财物且拒不返还等,应认定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2)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
4.毕业论文题目: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问题探讨不知道
现在的论文,只要是原创都要收费,商业社会也没办法。
谁愿意在那免费给你写论文呢?我当初不知道怎样写,后来我同学介绍我的,找的( 天下文库 ),她们帮我做的。还不错,可以去看下。
怎么写开题报告呢?首先要把在准备工作当中搜集的资料整理出来,包括课题名称、课题内容、课题的理论依据、参加人员、组织安排和分工、大概需要的时间、经费的估算等等。 第一是标题的拟定。
课题在准备工作中已经确立了,所以开题报告的标题是不成问题的,把你研究的课题直接写上就行了。比如我曾指导过一组同学对伦教的文化诸如“伦教糕”、伦教木工机械、伦教文物等进行研究,拟定的标题就是“伦教文化研究”。
第二就是内容的撰写。开题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所谓课题背景,主要指的是为什么要对这个课题进行研究,所以有的课题干脆把这一部分称为“问题的提出”,意思就是说为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或者说提出这个课题。比如我曾指导的一个课题“伦教文化研究”,背景说明部分里就是说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伦教作为珠江三角洲一角,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她的文化发展怎么样,有哪些成就,对居民有什么影响,有哪些还要改进的。
当然背景所叙述的内容还有很多,既可以是社会背景,也可以是自然背景。关键在于我们所确定的课题是什么。
二、课题研究的内容。课题研究的内容,顾名思义,就是我们的课题要研究的是什么。
比如我校黄姝老师的指导的课题“佛山新八景”,课题研究的内容就是:“以佛山新八景为重点,考察佛山历史文化沉淀的昨天、今天、明天,结合佛山经济发展的趋势,拟定开发具有新佛山、新八景、新气象的文化旅游的可行性报告及开发方案。 ”。
5.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有哪些
常见的合同欺诈手段有: 1、俏货引诱。
利用紧缺畅销商品,诱人签订购销合同,骗取预付款或定金。 2、鱼食诱饵。
先履行几份小额合同,制造履约能力强、信誉好的假相,骗取信任后签订大额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大额货款,然后销声匿迹。 3、移花接木。
让对方看别人货物,一旦签约骗取对方货款或定金后,便再无踪影。 4、假冒身份。
私刻公章,伪造企业,然后与人签订合同,骗取货款或货物;通过关系或采取挂靠等方式,骗得集体企业、国有企业的营业执照,借此行骗;假冒具有一定知名度、信誉度企业的名称,骗取信任签订合同;骗取单位的空白介绍信、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骗签合同。 5、设置圈套。
事先精心设计并诱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加工承揽合同。被骗方落入圈套后,合同不但无法履行,而且事先支付给骗方的定金和原料无法追回。
6、设托骗卖。即“买方”是“卖方”的“托儿”。
7、传真诈骗。骗签合同后,骗方利用汇款时间差,先通过银行向供方汇去少量货款,待取得盖有银行公章的汇款单后,用涂改液改为大额汇款,再用传真机发往供方,诱使供方发货,待提货后溜之大吉。
6.合同欺诈与诈骗的区别
欺诈与诈骗案例王某欲与李某做生意,为证明自己的资信以取得李某信任,便用捡到的富商丁某的身份证假冒丁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丁某(实为王某)向李某购买进口VCD一批,货款50万,货到后10日内付清。
签约后,李某得知王某是假冒丁某的名义,但鉴于出卖VCD利润很高并且王某出示了30万元的存折并积极筹款的情由,而明确向王某表示不行使合同撤销权。本例中,王某签订合同时虽然假冒了富商丁某的名义,但其目的是取得李某信任以促成这笔交易而不是非法占有李某财物,故其行为是欺诈而不是诈骗;但是,当李某因故明确表示将不依约履行交货义务时,王某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实施欺骗行为时,其行为就是诈骗而不是欺诈了。
比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李某明确向王某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王某因气愤而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如果李某因为担心王某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王某提供适当担保,王某因气愤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向李某提供了一份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使李某交付VCD,则王某同样可能构成诈骗犯罪。在前者,因对方明示毁约,对方交付财产并不是基于合同履行义务,而是因欺骗陷入错误认识并因错误认识作出财产处分,行为人则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犯罪构造,对方明示毁约并不能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之构成,尽管行为人仍可依法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在后者,对方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在行为人提供担保之后,对方又按合同履行其交货义务,从表面上看,对方交货是依合同履行义务,行为人取得对方财物是基于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享受合同权利,似乎不符合诈骗犯罪的特征,其不履行合同义务只是违约行为,但是,从实质上,对方交付财物的直接原因是行为人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对方因此而陷入了错误认识,否则,对方完全可能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者依法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而不是履行交货义务,行为人是在非法占有目的支配下实施欺骗行为而依合同取得对方财产的,完全符合诈骗犯罪的构造,不能因合同仍然有效(在对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之前)而阻却行为人诈骗犯罪的成立。
接上例,假如王某在签订合同时用的是真实姓名,也未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则由于签订合同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采取欺骗手段,在通常情形下,合同成立并生效。如果王某在收到李某给付的财物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因其收受李某给付的财物是依合法有效的合同享受权利,能依法取得对所收货物的所有权,故仅产生违约责任,不构成犯罪;如果王某是在李某给付财物之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并积极实施欺骗行为诱使李某给付财物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
7.不得利用合同做哪些欺诈行为
当事人不得利用合同实施下列欺诈行为:(一)伪造合同;(二)虚构合同主体资格或者盗用、冒用他人名义订立合同;(三)虚构合同标的或者虚构货源、销售渠道诱人订立、履行合同;(四)发布或者利用虚假信息,诱人订立合同;(五)隐瞒重要事实,诱骗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订立合同,或者诱骗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七)恶意设置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条款,造成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八)编造虚假理由中止(终止)合同,骗取财物;(九)提供虚假担保;(十)采用其他欺诈手段订立、履行合同。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司法解释为“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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