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怎么写题目为《试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一、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功能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互助和个人储蓄积累保障。
并指出,发展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其中,社会保险是核心,社会救助属于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最高层次,优抚安置起着安定特定阶层的生活的功能。
这是对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而具体的阐述。 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被誉为社会的。
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
调节器”。相应地。
社会保障具有以下主要功能: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调节经济运行,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的公平。 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特点及缺失 (一)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长速度向低于经济发展速度转变 社会保障费用的增速度应低于经济的增长速度,两者保持一种适当的比例,这样才有利于经济持续增长与社会稳定。
由于我国原有社会保障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社会保障费用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是以超过经济增长的速度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它应逐渐转为低于经济发展速度。
(二)社会保障水平地区发展不平衡 我国经济发展呈东、中、西梯度发展态势,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社会保障的地区发展亦极不平衡。
发达地区人均全年离退休金比欠发达地区高161.5%。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城乡社会保障水平差距也是前者远比后者高。
社会保障的地区差异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的内在联系,说明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必须大力发展经济,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在短期内这种地区发展的极不平衡性还不会有很大的改变.而且还可能扩大,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高于西北、西南边远区仍然是大趋势。
(三)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社会保障的二元化格局 我国近60%人口在农村,但农业所创造的国民收入仅占国民收入总额的30%。而近40%的城市人口却创造国民收人的70%。
发达的城市经济与欠发达的农村经济同时并存,现代工业与传统农业同时并存。这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这种二元经济结构决定,我国过大的城乡差别制约着社会保障总体水平的提高。
城乡社会保障发展水平的客观差距,具有深刻的经济和社会背景,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无法改变。因此,城乡社会保障的改革和建设还应从实际出发,分别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模式。
在解决了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问题,使农业人口按照现代化的国家标志降到30%以下时,我国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才可能实现。 三、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
特别是在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成为我国经济改革的目标模式以后,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中长期存在的问题之一就是管理体制不顺。主要是行政管理政出多门,社会保障项目之间协调困难。
在养老保险制度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由于长期分属国家劳动部、人事部管理,离退休人员待遇差别过大。因此要适时分步地建立起覆盖所有城镇职工的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管理透明执行。
对基本养老保险和补充保险界定不清,发生按所有制性质分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的现象要逐步理清,实现和谐、公正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社会保障部分项目改革滞后 社会保障的国家单一保障模式改革滞后。
在这种情况下,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保障制度,除改革原国家保障项目外,还必须建立企业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在社会保障中对于仍应完全由国家财政负担的社会救济等项目来说,基本不存在多层次保障的问题,而对养老、医疗保险则必须尽快建立多层次的保障制度。
(三)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不全 我国传统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覆盖国有企业,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也仍然是在国有企业进行。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国有企业,医疗保险改革试点实际上也局限在国有企业,要提高非正规部门就业人口和灵活就业人口的参保比率,在制度上为他们增加参保的机会。
因此实行拥有良好“便携性”和统筹水平较高的个人账户制度,既可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消除企业、部门和地区之间的障碍,为建立全国范围的统一大市场开辟了道路,扩大养老保险参保率和覆盖面。 (四)社会保障统筹层次偏低,属地原则未能落实 完全由政府负担的保障项目和国家强制的社会保险项目,统筹的层次高,抵御风险的能力强,而目前我国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都不同程度地偏低。
基本养老保险以市县级统筹为主,保障的共济性受到制约。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社会福利等一直是按属地进行管理的。
属地管理问题突出表现在养老、医疗保险项目方面。从“企业自保”向社会保障转变的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行业统筹与地方统筹分割。
易贫富不均,削弱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共。
2.分析社会保障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1、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是人类社会历史进步过程中不可逾越的经济发展阶段,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所形成的优胜劣汰,必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被迫退出劳动岗位,从而使其本人和家庭因失去收入而陷于生存危机;社会保障通过提供各种帮助使这部分社会成员获得基本的物质资料,维持基本生活水平,从而使劳动力的再生产成为可能。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劳动力合理流动机制,社会保障通过建立全社会统一的保障网络,打破了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增多的社会保障项目,必然给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社会保障服务,而社会保障的服务性工作的增多,也会增加劳动者的就业机会。
市场经济要求平衡社会供求关系,保持投资结构的合理化和保证投资收益。社会保障的支出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增长或下降的运行变化情况而增减的。在经济发展强劲、失业率下降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进行相应的缩减,社会保障基金的存储规模必然会因此增大,从而减少社会需求的急剧膨胀;而当经济衰退、失业增加时,社会保障的支出会相应地增多,给失去职业和生活困难的人们提供相应的购买能力,唤起社会的有效需求,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的经济复苏。可以说,社会保障具有调节市场经济中供求关系的蓄水池作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平抑经济过热或过冷的现象,促进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社会保障基金经过长期的积累,会形成庞大的资产,成为投资融资的一大财源。如果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项目和投资比例,指导投资的方向,会促进社会保障基金向国家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投资,从而成为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有效手段。同时,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投资收入,也会使社会保障基金本身保值增值。目前,国际社会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已经形成这样的共识,即社会保障不能被简单地看作是对国家的一种负担,而应该把它看作是为了在经济中使工作能力、效率和动力保持高水平的一种手段;如果一个国家缺少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特别是缺少产业工人的社会保险,那么,这个国家构建任何一种市场经济体制都是不可能的。这种认识,值得我们深思。
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社会公平的调节器。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中客观产生的一种需要。社会公平体现在经济利益方面主要是社会成员之间没有过份悬殊的贫富差别,即所谓“不患贫患不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机制与竞争机制相联系,必然形成社会成员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均等,甚至收入相差十分悬殊,强者成为富翁,弱者陷于困境。为了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就需要运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干预,通过提供社会保障措施,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调节方式,将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适当转移给另一部分缺少收入的社会成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缓和社会矛盾,以促进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3、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安全网。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社会保障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防线。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本身就是一种社会安全体系,它通过对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一切工薪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基本生活需要。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社会保障又被誉为“社会安全网”和“社会减震器”。
3.讨论一篇“论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论文
简论农民工权益的法律保护 所谓农民工权益,是指暂时或长期离开农村土地到城镇从事非农业生产而身份或户籍仍是农民的劳动者,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与社会等基本权利及其依法获得的利益。
农民工权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宪法确认并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这是作为公民所不可缺少的权利。
二是农民工作为城镇非农产业的劳动者,还应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劳动者的权益。因此,以公民基本权利和劳动者的劳动权为核心,是农民工权益保障的根本出发点。
一、农民工权益受损原因的法学分析 当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民工权益保障受损和缺失的现象,其原因大体有以下几方面。 1、不足的立法制度供给。
第一,缺少保护的基点和制度支撑。导致农民工权益的法益缺位、权利受损、救济不畅,表面上是现行法律政策的问题,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作为限制公民流动的户籍制度的合法存在。
没有法律保障下的迁徙自由,使农民工成为城市中的二等公民。农民工即便进入城镇,其择居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等也存在诸多限制。
第二,法律条文的制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由于《劳动法》规定的过于原则给执法带来很大的困难,也使劳动法的许多规定难以落到实处。
有关违反《劳动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偏轻,对违法行为惩处不够严厉,使《劳动法》在许多严重违法行为面前显得执行不力。第三,从法律体系上来看,目前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和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
由于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欠缺,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导致劳动者权利受损后寻求救济困难重重。 2、无为的行政执法手段。
首先,执法体系的城市主位倾向使一些城市将农民工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是城市社会的一员,个别地方政府甚至制定出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对农民工流动、进城就业实行限制。近几年,情况虽有好转,但在一些地区和某些环节仍然存在问题。
其次,在执法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存在“行政不作为”问题,即当出现侵犯农民工权益问题时,往往尽不到依法查处的职责,更少有事先预警机制,甚至自身的一些行政行为也在侵犯着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3、阻滞的司法救济渠道。
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但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
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
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 4、缺位的工会维权组织。
农民工权益之所以被侵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农民工权益代表主体缺失。农民工由于缺少一个真正代表自己利益、能为自己争取并维护自身权益的组织,使得农民工权益保护中话语权较小。
目前我国各类企业的工会只有少数农民工得以加入,大多数农民工并未被发展入会。正因为缺乏有效的组织,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各谋其策,各行其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维权合力。
二、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路径选择与机制完善 第一方面:立法保护——加快制度创新。 首先要改革户籍制度,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当前,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已成为农民进城的一道门槛,户籍世袭制度不仅限制了农民自由迁徙的权利,也使农民失去了平等就业的机会和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因此,要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打破城乡壁垒,使各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体系。
要将农民就业纳入整个社会就业体系通盘考虑,有关部门要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如以居住地登记制度或身份证管理制度替代户籍管理制度,把进城农民的职业培训、子女教育、劳动保障、社会保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等,清理针对农民在城镇就业、上学、医疗等方面的歧视性政策等,让农民逐步融入城市。 其次是构建完善的劳动法律体系。
现行《劳动法》对农民工权益的一些规定相当笼统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从而给有些用人单位留下可乘之机。解决的途径就是在具体的劳动立法中加以细化。
其中如下几方面迫切需要解决:一是尽快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明确禁止包括劳动力城乡歧视在内的一切与能力无关的就业差别待遇,保证农民工平等的就业权。二是加快制定《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强化农民工利益的形式保障和手段保障。
三是抓紧制定《工资支付条例》,建立企业欠薪保障基金制度。四是尽早制定《社会保障法》,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纳入城市社会保障的范畴。
第二方面:执法保护——制约行政权力。 要确立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或者不行使公权力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我国法律对行政权力制约的乏力,造成一些人滥用行政权力,行政工作人员侵犯农民工权益而得不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因此必须明确监督主体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严格而科学的执法监督机制。
要加强劳。
4.我报了一门选修课,合同法,期末要交一篇论文,题目是《论社会保险
参考论文:论社会保险法的职工保险问题社会保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生活基本保障制度,使公民的基本权益,不是关于部分公民——“劳动者”或者参保人的权益。
因此,根据社会保险参加人缴纳保费的多少决定公民是否享有社会保险权益,或者说“多缴多享社保怠于”的说法是极端错误的,它剥夺了公民平等享有国家宪法权利和公共财政权益的资格。社会保险是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是维护公民和社会稳定的法律制度,不是少数富有者凭借优厚的工资待遇多缴费多占有国家公共财政的借口。
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享有国家社会保险等额资金的权利。只要那些财富丰富的劳动者或者商人,可以通过参加商业保险的性质实现更多的养老、医疗等待遇!《社会保险法(草案)》立法本意是对13亿中国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立法。
但是法律草案第一条定位在维护“保险参加人”利益,而分则参保人员是“职工”,这样占人口绝大多数的“非职工”就成了社会保险“局外人”?如此“社会保险法”就成了“职工保险法”?这与立法的初衷相违背。要实现让全体民众享有改革发展成果的执政纲领方针,就要彻底改变社会保险制度围绕着“职工”打转的思维,要着眼于全体农村居民和城镇非正常就业人员、流动人员等。
一句话社会保险立法保护的对象是全体中国公民,不是部分劳动者! 2、社会保险的国家责任比例和社会统筹方式毫不忌讳的说现有《社会保险法(草案)》的缺陷在于政府责任不到位、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框架难以满足13亿民众的社会保险需求。这与《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国家社会保险保障的基本权利规定不相适应,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的社会发展目标存在差距!按照《社会保险法(草案)》沿用的传统的社会保险资金统筹方式,单位和个人是社会保险资金的主要责任人,那么13亿民众中大概只有2亿左右的城镇居民能够享有社会保险权益,劳动部门的统计数据也是2亿左右的参保人数。
草案中没有看到国家对公民的社会保障资金责任。举个例子,按照现有2亿参保人数的数据,每个人平均缴纳保费2万元,单位和国家交纳6万元,社会保险资金规模应当在16万亿规模才对。
但是实际上社会保险资金远远没有这么多!似乎是个任何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而国家没有承担相应的部分。但实际上,一些地方农民工打工交了保费,返乡时退保,地方政府把国家财政拨付的社保资金留下了!问题是社会保险资金严重不足,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偏低根源在哪?13亿民众扣除约4亿未成年人由家庭抚养,9亿的城乡居民需要社会保险覆盖,而目前大约只有2亿多人参加了社会保险(这其中还包括了公务员)。
按照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制度,大量的农民和失业、职业不稳定人员将难以享有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覆盖每个公民的愿望就是谎言!很显然,现有的社会保险统筹体制存在根源性瑕疵,核心是国家对每个公民的社会保险责任没有到位,以社会保险统筹参与者决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本末倒置!要想实现社会保险覆盖到每个公民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对9亿民众的社会保险资金先到位,哪怕是每个公民国家每年投入500元保险资金,国家每年财政上也要流出4500亿资金作为社会保险资金足额到位。其实从社会财富的创造过程来说,无论是国家财富积累,还是个人和企业组织财富的积蓄、都是来源于劳动者的生产劳动实践,只不过是由于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劳动者、企业、国家获取的收入分配存在差别。
人们通过生产劳动获取报酬,然后用于消费,同时留下一部分积蓄用于养老、医疗、突发重大事件等应急需要。这就是传统意义上的人类生产生活过程。
现在社会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只不过是由国家代替个人把一部分财富积累起来,为将来养老、医疗等作准备。因此我们说民众的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每个人自我救助;二是国家出面建立全体民众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又分为国家全部出资和国家、企业、个人联合出资的方式。
3、储蓄存款制度是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形式,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储蓄财产安全和增值在社会保险不到位的情况下,大量的中国民众是以储蓄存款方式实现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的。因而社会保障制度中储蓄存款制度应作为13亿中国民众的社会保险方式之一!在社会保险难以有效覆盖到绝大多数民众的情况下,国家应当鼓励和立法保障公民通过个人储蓄存款来实现社会保险保障。
比如,规定银行为公民社会社会保险存款专门账户,社会保险存款实行高利息长期存款办法,国家在给以配套资金,依此解决社会保险有效覆盖问题。如果国家确实无法保障绝大多数民众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提高个人收入分配水平和建立个人储蓄存款保障制度是解决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措施之一。
4、公务员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现有的社会保险体制,国家公务员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基于公共财政支付公务员工资和福利的现实。在高薪养廉的公务员工资报酬背景下,公务员的工资成了继垄断性行业企业工资后的有一个高工资群体,与广大普通劳动者相比,公务员工资水平偏高。
普通劳动者是以本地最低工资或者平均工资。
5.各位高手们:小弟最近要急着赶一篇关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方面的
即使知道。
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法律制度的疲软。
结果,经过慎密地调研和讨论,一方面是因相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劳动者相对用人单位明显处于弱势地位 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理由 (一)在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上过多地依赖行政手段或措施而导致的临时性,因此单纯寻求《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护问题也是不可行的,往往造成较高的救济成本,由于社会保障法尚未出台,究其原因,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无法承受,以弥补劳动法的不足、情节愈演愈烈,常带有旧式行政特征。进城务工农民的法律意识普遍较差。
行政手段或措施与法律制度相比。若将诸多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政手段或措施整合起来,缺漏过多、司法中的不少混乱。
原因主要在于,前述诸多问题是不宜安排在劳动法之中的、修正,将其上升为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无力寻求公力救济。
有关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在前文已经论及,对劳动者保护力度不够等诸多问题,让劳动者。存在《劳动法》位阶低,无法与用人单位抗衡,实现社会稳定,目前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将迎刃而解,在遭受侵权时,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促进我区社会稳定,许多涉及到劳动关系运行的重要领域尚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或明确规范,数量越来越多、持久性和彻底性就强多了。
另外,法律援助缺位,有待于我们对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司法机制进行反省。而法律制度相对它们来说,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当然适用我国的《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它无法约束和惩罚侵权者,主要为行政手段或措施本身的特性和行政体制之痼疾所致,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难以操作和准确适用等问题,也是必须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重要原因。
再者。进城务工农民正成为建设小康社会的一支重要生力军,《劳动法》及相关法规没有突出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使得劳动者,农民工的受益范围并不广,另一方面是因劳动司法机制存在明显缺陷所致。
例如。此种情形下,主要表现为零乱,对问题的解决缺乏彻底性,特别是进城务工农民,以适当的形式形成的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体系,对问题解决不具有彻底性,而这些规章,就是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也有利于城乡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
(四)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是解决“三农”问题,为了适应调整劳动关系的需要,对于问题的解决具有彻底性和较强的保障力,《劳动法》本身就是一个很不完善的部门法,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体现,程序性欠缺,层级低,更没有对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存在的诸多方面和诸多问题直接加以规定,导致出现问题难以甚至无法解决。很多问题不断重复出现和发生、稳定性和持久性。
又如,司法公正和效率存在一定问题等。 (三)现有或已有法律制度开始出现疲软。
进城务工农民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得不到实质上的平等待遇。劳动司法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表现为对进城务工农民普法不足,造成了执行,是解决“三农”问题。
再如,劳动争议救济的成本过高。法律制度在很多情形下苍白无力,各级劳动部门不得不颁布大量的规章。
这种制度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无法得以较好的保护,由于这些行政手段和措施还未形成比较成熟和稳定的制度或机制,其存在明显的临时性。另外,法律调整存在一定程度失灵,但因贫穷却无力承担高昂的差旅费。
我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尽管已逐成体系。法律制度是通过有关立法机构经过严格的立法程序、经济建设持续发展的基本保证,近年来侵犯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事件可谓屡禁不止。
农民进城务工已非一般意义上的人口流动,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配套、政策,而这些行政手段和措施本身缺乏持久性。 进城务工农民显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从而使得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得以切实加强,其稳定性。
如进城务工农民的社会保险。关注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进城务工农民参保就很难操作和执行、非持久性和非彻底性是需加强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之基本原因,甚至某些规章与劳动法相冲突,与《劳动法》相关的配套法规不健全,操作性不强、政策却庞杂无章。
对以上存在问题,但劳动法没有向劳动者采取倾斜保护,难以使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或弥补,从而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切实的法律保障,但是对于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却出现疲软迹象、律师费和诉讼费等各种费用,不知道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是工业化和现代化的必然趋势、实现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冲突多。而实际上。
(二)现有法律制度不完善是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法律保障有待于完善和加强的另一重要原因。法律制度的疲软。
近年来。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各地在进城务工农民合法权益保护工作上过多地依赖政府采取的行政手段或措施。
但这并不能说明进城务工农民合。
6.如何建设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论文提纲
这是我的论文提纲。
浅谈如何建设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
1997年,在我国党的十五大中提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济制度,提供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按照这次会议要求,我国大力建设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一个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开始初步形成。
一、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
(一)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二)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
(三)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满足社会成员基本生活需求。
二、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严重滞后和不健全。
(二)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缺乏较高的法律权威和必要的法律责任制度。
(三)社会保障的法律实施机制较薄弱,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宣传较弱。
(四)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建立。
(五)当前社会保障制度没有与国际接轨,在对外交流中产生障碍磨擦。
、如何完善我过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加大社会保障基本法的立法力度。
(二)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
(三)重点解决社会保险金的支付风险问题和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五)适时对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出调整。
(六)重视社会保障人才的培养工作。
老师给我的要求是:评语:在提纲中并没有交代清楚写作的思路。提纲应该以大小标题的形式表明作者的写作思路和论文的逻辑性。 重要性不应该放在论文的最后一个部分,要么可以放在第一部分。要么可以删除,另外增加一个部分,进行原因分析。
7.谈谈对社会法制的现状1200字的论文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种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法制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还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其与保护民主自由的法治是有区别的。
1. 法令制度:
《管子·法禁》:“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 汉贾谊《新书·制不定》:“仁义恩厚,此人主之芒刃也;权势法制,此人主之斤斧也。” 清何琇《樵香小记·钧金束矢》:“夫圣王之世,法制修明,豪强纵暴,有举其官者矣,安用讼哉?”
2. 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和根据这些法律制度建立的社会秩序。法制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
严复《原强》:“自其官工兵商法制之明备而观之,则人知其职,不督而办,事至纤悉,莫不备举。”巴金《作家要有勇气,文艺要有法制》:“这就说明发扬民主要讲两方面,一方面要讲勇气,一方面还要有健全的法制来保障。”
宋范仲淹《奏陕西河北攻守等策》:“须差近臣,往彼密为经略,方可预定法制,临时不至差失。” 清李渔《闲情偶寄·词曲下·格局》:“旧曲韵杂,出入无常者,因其法制未备,原无成格可守,不足怪也。”
3、中药学术语。即如法炮制。指按中药传统炮制法(相沿成习,为药业共同遵守的方法)加工中药材。一般加有其他辅料。如法半夏、法制豆豉等。
8.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论文
社会保险基金被老百姓称为“养老钱”、“救命钱”,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至关重要。
近年来,各种社会保险覆盖范围持续扩大,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数量逐年增加,给基金监管带来一定难度。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社保基金的安全与完整,是各级社保基金监管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迫切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包括管理与监督两方面的内容。管理是指社会保险基金筹集、保值增值、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资产负债的管理,监督是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行全过程的监督,尤其指对社会保险基金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
(一)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体制需要改革。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设计,政府既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制定者,又是社会保险制度和规则的执行者,政府承揽了社会保险的一切管理事务,社会保险体制运行的一切后果也完全由国家承担。
如“上海、广州市挪用社保基金”案,最后的责任都由政府来承担。有关资料显示,截止2006年底全国累计挪用社保基金71亿元人民币。
如此庞大的专用资金被挤占挪用,给国家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带来隐患,随着社保基金规模持续扩大,迫切需要改变目前国家在整个社会保险事务管理中承担具体责任的现状,转向国家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只负责制定宏观政策,而社保基金监督则由社保机构主管部门、社会专业中介机构负责的格局。2.国家社会保险政策不统一,统筹层次较低,没有充分发挥基金的调剂作用。
目前,我国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不统一,经办机构名称不一,给人民群众造成社会保险不规范、不严肃的表象。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过20年的改革实践,已实现基本保险制度全国统一,养老基金省级统筹,但从地区差别来讲,西部、中部地区的养老基金积累较低,社会保障支撑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有限。
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从1996年开始探索改革,目前仍处于改革试点阶段,基本养老金还是县级统筹,并且各地征缴基数、征收比例、发放形式、待遇标准也都不一致。失业保险仍停留在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处于起步阶段,女工生育保险仍处于探索试点阶段。
各项社会保险制度各地启动时间不一,覆盖范围不一,严重影响不同性质单位职工和人才的合理流动,不利于职工跨地区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容易挫伤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3.社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没有形成合力。
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财政、审计及行政监察机关对社会保险费征集、管理和监督的职责,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社会保险扩面工作主要靠劳动保障部门;审计部门虽然经常安排社保基金审计项目,但基本上只对社保经办机构在基金的财务管理方面实施审计,由于审计手段、时间和精力有限未能做到全部跟踪审计,各地社会保险参保稽核面不足40%;财政部门仅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监察机关很少对欠缴或拒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领导进行责任追究。4.稽核检查手段缺乏刚性、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严重。
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缺乏具体的法规支持。如企业职工征收养老保险费按实发工资为基数,事业单位按档案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社保经办机构在稽核征收过程中,缺乏对参保单位有效的制约手段。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但在实际中,有的企业欠费严重,对于上千万元的欠费来说,加收的滞纳金微不足道,有的企业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也挤占挪用了。
一些企业经营困难,对其处以任何经济处罚都不起作用。据统计,我市欠费企业占参保企业总量的40%以上,拖欠养老保险费百万元以上的企业17户,欠费企业数量多,拖欠数额大,给社保事业可持续发展带来隐忧。
各险种各自征费,各自稽查,造成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人力、财力浪费,还收不到好的稽核效果,一些私营企业、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参保人数降低,欠缴养老保险费现象也很严重。5.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基础工作薄弱。
一是内部控制制度还不够健全完备,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台账及相关单位的缴费记录等基础性工作还不能完全应用计算机化管理;二是编制紧缺,人少事多,现有的编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需要,一些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影响了养老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三是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因经办机构人员少,经费不足,基金管理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落到实处。(二)监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缺少制衡式监督制度。
相互制衡式监督制度强调的是在监管职能的履行方面各机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委员会、监管委员会和外部监督机构共同监督基金运行的全过程,以及五者之间相互制约。目前我国现有社会养老基。
9.经济法在法治社会中的作用论文
一、引言 采取法律的手段实现国家治理,能够创建一个更加和谐、民主和规范的社会。
所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实现依法治国,以便促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发展。而经济法是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其在法治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在依法治国中的时代使命展开分析,从而更好的推动法治社会的发展。 二、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宏观调控使命 在政府进行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必须采取宏观调控的手段进行市场风险的控制。
但与此同时,为了实现从反垄断为核心到宏观调控为重点的转变,经济法也需要承担促使国家宏观调控实现法治化的时代使命,以满足现代国家的治理需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宏观调控能够实现法制化,并能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文明和经济民族程度。
所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政府还要以经济法建设为逻辑起点进行宏观调控法理论体系的构建,以便使经济法成为政府行为的规范管理者。但就目前来看,中国政府的宏观调控依然无法可依,所以导致中国市场依然是一种人治格局。
而宏观调控无法可依,将导致调控者和受控者的权利和义务无法得到明确,所以容易导致侵犯私权和滥用行政权力的问题出现。因此,在中国经济与世界接轨的过程中,在中国政府实现依法治国的道路上,经济法还要承担起促进宏观调控法治化发展的使命。
三、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社会保障使命 十八届三种全会指出,为实现依法治国,政府还要进行全面、多层次和人性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以便为社会和市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所以,经济法的实施,需要进行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设,以便在体现依法治国价值的同时,承担其应担负的时代使命。
就现阶段而言,中国政府已经建立了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工伤保险条例》、《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等。而这些法律法规的确立,可以为公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所以能够起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国内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也存在着立法理念不明、政府责任不明和立法内容缺失等问题。因此,在经济法建设的过程中,还要使其起到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以便使经济法起到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作用。
四、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虚拟经济管理使命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中国的虚拟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而经济危机的出现,使人们认识到了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发展的强大破坏力量。
所以,中国政府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就需要加强虚拟经济的管理,从而使市场经济保持稳定发展。为此,中国政府还应加强经济法的建设,以便利用经济法对包含债券、期票和产权等金融衍生品在内的虚拟经济产物进行法治化管理,继而使虚拟经济得到开放化发展的同时,有效进行虚拟经济的控制。
而使经济法承担起管理虚拟经济的时代使命,则能够发挥虚拟经济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同时又能够预防虚拟经济过渡发展给实体经济发展带来的危害。因此,中国政府还应该寻求有效的经济法律手段,从而有效实现中国虚拟经济与世界虚拟经济的接轨。
五、依法治国中经济法的规制国家干预使命 十八届三种全会明确指出,需要使政府的权力在人的监督下使用,才能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所以,想要实现依法治国,还要利用经济法进行国家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的规制。
而通过有效规制政府权力,则能够使人民的权力得到释放,从而使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得到保证。因此,作为解决社会新型冲突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应该借助国家手段进行市场失灵控制,从而使国家干预行为得到有效规制。
就目前来看,在宏观调控和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中,存有大量国家干预法律条文,所以国家干预成为了经济法重要特征。而在政府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经济法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因此,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经济法需要确保国家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前提下进行市场干预,从而确保国家干预与经济自治的平衡。 六、结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提出了依法治国的理论和方针,以便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
而在这一时代背景下,经济法则需要承担推动政府宏观调控法制化、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虚拟经济管理和规制国家干预经济的活动的时代使命,以便更好的为国家的发展提供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