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电子商务的法律保障论文
电子商务法律体系框架 一、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
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 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实质上表现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
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卖方的义务就是买方的权力,反之亦然。
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在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和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
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电子商务交易客户与虚拟银行的关系变得十分密切。
大多数交易要通过虚拟银行的电子资金划拨来完成的。虚拟银行同时扮演发送银行和接收银行的角色。
在实践中,电子资金划拨中常常出现因过失或欺诈而致使资金划拨失误或迟延的现象。如系过失,自然适用于过错归责原则。
如系欺诈所致,且虚拟银行安全程序在电子商务上是合理可靠的,则名义发送人需对支付命令承担责任。 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监督管理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
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二、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的方式达成的协议。
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一)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二)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
而在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三)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四) 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
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三、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
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和商业信息的特征。更多的、更重要的方面还在于它的进一步发展,必然涉及国民经济建设中资金的调拨,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内容。
所以,必须高度重视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问题。 在电子支付中存在着若干种支付方式,每一种方式都有其自身的特点,且有时两种支付方式之间不能做到互相兼容,这样,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
因此,从推动电子商务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努力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统一起来,将各种不同的支付方式融会贯通、取长补短,结合而形成为一种较为完美的支付方式。 欧洲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 EC)1997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欧洲电子商务设想》的文件,旨在为欧洲制定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统一政策做最初的努力。
文件指出,标准化是一项重大而严峻的课题,比如说,在储值卡领域就有20多种互不兼容的标准。文件还反复强调从全球角度提出解决兼容性和互操作性问题的方案。
为解决这一问题,欧委会宣布了有关电子商务标准的具体研究项目,并在布鲁塞尔主持召开了全球信息社会标准化会议。由此可见,关于支付方式及其标准的统一问题,已经列入了欧盟的议事日程之中。
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的法律的制定方面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一)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美国提出的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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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挑战 应对策略 [论文摘要]本文立足于探讨电子商务及其法律制度的含义,以及构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
从不同角度比较了有关电子商务内涵的各种思想,确定广义论为基本出发点;初步列举了电子商务引发的合同法、隐私权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法、程序法以及税法等问题,并提出了应对策略。 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涉及到国家的政策、法律、信息技术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等一系列综合性的问题。中国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大国,应当在发展全球性电子商务方面进行积极的准备,开展有关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研究并主动采取相应的对策。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指Intemet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
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
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
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二、电子商务给我国法律制度带来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一)电子商务对合同法提出的挑战及对策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会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严峻的考验,涉及到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电子签名是否有效等问题。 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
这主要是针对B2B(电子商务的一种模式,BusinesstoBusiness的缩写,即商业对商业,或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模式)而言。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
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
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
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
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
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
在合同生效问题上,现在基本也达成了一致认可。电子承诺到达速度很快,投邮和到达几乎同时,因此在生效时间上一般不会存在很大分歧。
对于生效地点问题,因为数据电文的接受地点比较容易确定,所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所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中就是采取承诺到达地点作为生效地点。 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
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电子签名采取什么形式才算有效的问题,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电子签名法中的技术中立原则,即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非对称性公开密钥加密法、智能卡法以及生物鉴别法等,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同时还要给未来技术的发展留下法律空间,而不能停止于现状。
4.电子合同的确认。电子合同虽具有方便、快捷、成本低等优点,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网络安全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无论多么安全的加密或其他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理论上都有被攻破的可能。而且网络病毒或其他人为因素,都可能导致电子合同丢失,所以尽量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来对电子合同给以确认。
(二)电子商务的跨越式发展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带来的新挑战及对策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
3.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论文题目
电子商务法论文参考题目
1、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
2、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现状与未来
3、我国实施电子签名法的意义
4、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初探
5、域名争议与商标侵权
6、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7、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8、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电子商务中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10、论电子商务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11、电子商务法律主体分析
12、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13、电子商务环境下的诚信原则
14、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监管的思考
4.电子商务法律方面的论文(毕业论文)大四马上毕业了,一直在忙着考
一,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经济法论文 关键词: 问题 调整 法律 电子商务 我国 电子 网上 活动 商业 交易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 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
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网上进行。 目前,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
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e-commerce),主要是指利用web 技术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在网络上所建立起来的“虚拟商厦”中持卡购物;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等。
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e-business),主要是指利用web技术进行的包括交易在内的全部商务活动, 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定货系统(eos )、商业增值网(van)等系统在内的综合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 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也曾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包括全部商务活动的集合。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样也会作用商业活动的每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方式的全面取代,构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 尽管出于技术局限,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以电子交易着手和起步,主要反映在货品贸易中。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活动本身的不断完善,电子服务也会应运而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不仅仅反映在传统的货品交易中,也会反映在服务贸易中,还必然要反映在商业活动的其它方面。
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法律调整应作用于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等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对由此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
这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方面。随着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对电子商务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也将促进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
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环境中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是人类社会信息化的产物,至少在目前,甚至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中还会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 与在传统的人际环境中所建立的以纸、笔为基本形式的媒体平台上的物质化的商务活动相比较,在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由此所产生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般商法。
面对这些特殊的数字化的新问题,现有的商法往往捉襟见肘或者根本就无以应对。 因此,这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法,它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商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与这一大趋势相适应,电子商法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商法最终将成为商法中的主导内容,商法的形式就将会由电子商法的实质内容来充实。 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归纳。
5.电子商务毕业论文的写法
电子货币的发展及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货币作为基于网络的支付结算工具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
文章从电子货币概念出发,不仅分析了它的发展情况,而且针对电子商务的业务流程,对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进行了重点研究。最后提出了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关键词:电子货币 网络金融 电子商务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电子支付工具越来越多。这些支付工具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是电子货币类,如电子现金、电子钱包等;另一类是电子信用卡类,包括智能卡、借记卡、电话卡等;还有一类是电子支票类,如电子支票、电子汇款( EFT) 、电子划款等。
本文将针对电子支付的工具之一——电子货币在电子商务中的适用性进行分析与研究。一、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及主要形式1电子货币的基本概念。
电子货币作为当代最新的货币形式,从20 世纪70 年代产生以来,其应用形式越来越广泛。电子货币是一种在网上电子信用发展起来的,以商用电子机和各类交易卡为媒介,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现代通信技术为手段,以电子脉冲进行资金传输和存储的信用货币。
通过网上银行进行的金融电子信息交换,电子货币与纸币等其他货币形式相比,具有保存成本低,流通费用低,标准化成本低,使用成本低等优势。尤适宜于小金额的网上采购。
电子货币技术解决了无形货币的存储、流通、使用等方面的技术问题,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美国的Mark Twain 银行是美国第一家提供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早在1996 年4 月就获得了一万个电子货币客户。
2电子货币的主要形式。电子货币有两种主要形式:智能卡形式的支付卡 和数字方式的货币文件。
前者主要用于网下的支付,后者用于网上的支付。电子现金,它的主要用途在于取代日常小额消费的钞票及硬币。
Mondex卡除了拥有现金的特性以外,同时还具有一个比现金更优良的特点,即是它能安全地通过电子管道(如电话、因特网等) 来作为人对人、人对商家、人对银行的远距转值。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起步,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
Mondex 是目前最接近于现金的电子货币。E - Cash 是由Digicash 开发的在线交易用的数字货币。
它是一种数据形式流通的货币。把现金数值转换成为一系列的加密序列数,通过这些序列数来表示现实中各种金额的币值。
用户在开展电子现金业务的银行开设账户并在账户内存钱后,就可以在接受电子现金的商店进行购物。二、电子货币的发展1. 电子货币的发展概况。
电子货币的产生是经济和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成果。电子货币的使用,一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取代现金的发行,使得货币的发行费用降低;二是发行主体将由中央银行向其他主体转变。
目前的电子货币主要有银行卡和网上电子货币两种。现在,银行卡已在人们的生活中得到了更普遍的应用。
对于客户来说,利用银行卡购物付款、提现、存款、转账,方便快捷、安全高效,而且可以获得咨询和资金融通的便利。同时,世界上由网上电子货币带动的网上金融服务正在迅速发展。
据统计,网上金融业务在2004 年占传统金融业务量的10 %~20 % ,其中美国的网上金融业务发展最快,欧洲国家也在大力发展; 在亚洲,新加坡等是发展电子货币的先进地区。新加坡货币委员会的官员称,该国将力争于2008年全部改用电子化货币,货币将包括一种“电子数字脉冲”,发射装置安装在手机、掌上电脑甚至手表上,然后发射脉冲信号进行支付活动,届时所有商业和服务机构都将依法接受电子货币。
欧洲央行也指出,电子货币的应用范围将越来越广,推广电子货币将成为欧洲央行未来货币政策的组成部分之一。2. 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
从总体上讲,我国电子货币的发展情况相对于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尚处于起步阶段,网上金融服务开展较少,电子货币系统的建设进展缓慢。由于国情的缘故和信用概念在中国商品经济发展初期没有市场基础,一直到20 世纪90 年代中后期,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银行被推向市场,商品经济的生存竞争意识才迫使中国的银行界开始思考电子货币的发展策略。
在我国,目前发展的重点主要仍在信用卡业务上。我国的第一张银行信用卡,是1985 年6 月由中国银行珠海分行发行的“中银卡”,与国外相比,银行信用卡发展历史很短。
近年来我国银行卡业务发展迅速,到2001 年6 月底,全国共有55 家金融机构开办了银行卡业务,发卡总量达3. 3 亿张;银行卡账户存款余额3742 亿元,仅2003 年上半年交易总额达48532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224 %;全国受理银行卡的银行卡的银行网点12. 9 万个,商户约10 万户;各金融机构共安装自动柜员机4. 9 万台,销售终端33. 4 万台。3. 电子货币的发展趋势。
目前电子货币的发展十分迅速。据专家预测,美国在近十年内可能有12 %~15 %的交易将以电子方式进行,并且该发展趋势仍将不断加快。
2000 年有约10 %的人用电子货币进行商业交易。在我国,也有业内人士分析电子商务将会蓬勃的发展。
可见,电子货币将会朝更便利、更安全、更规范化的方向发展,支付方式也会趋于简单化。
6.求一个<网络交易中的法律思考>或者《浅谈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论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社会生产力 ;丰富着电子商务等大量的活动,满足了人们的 社会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 。
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 流通“隐形化”。在计算机网络上进行谈判、签 合同、订购商品,乃至最终取得商品的这种商务活动,已经使知识产权保护产生了新的问题。
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关键词:电子商务、数字产品、知识产权、侵权、法律保护电子商务依赖的是全新的计算机和电子数据通信手段即Internet,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给版权侵权的认定带来了新的问题: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著作法与“复制权”制约。
知识产权专有与国际“一体化”。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已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面临 着全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网 络的应用上。
正是由于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 导致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 具有的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 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应受到知识 产权保护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也很难受 到权利人的控制。
“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 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冲突,世界大多数国家主张通过 缔结国际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 性”的保护。
1996年12月在日内瓦,WIPO组织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 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 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 化中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在商标保护上,大多 数国家则采取了将驰名商标脱离商品及服务而加 以专门保护;以适应强化商标专有性的趋势。
在 实践中,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的发生,往往是侵权 复制品一上网,全世界任何地点都可能成为侵权 行为的发生地;因而企图限制网络传输的无国界 性是根本做不到的。实际上多数国家和地区,正 采取弱化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加速各国知识产权 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进程,来解决这个矛盾。
但是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需要有一个共 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 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 际 “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 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
中国作为发 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 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 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进程,以便在国际竞 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著作法与网上版权保护。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最多的是知识产权问题。
在 网络传输的电子商务中,已涉及版权产品的无形 销售,产生了版权保护的新问题;特别是已经产 生了,在网上的商标及其商业标识保护、商誉保 护、商品化形象保护等与传统保护根本不同的新 问题。因此电子商务在网络环境下,已对我国著 作权法和商标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数字化、作品的网络 传播都没有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状况,使 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主体和客体发生了变化。
开放 式的作品的著作权主体难以认定,而信息网络作 品、多媒体作品和由工具生成的衍生作品的存在 ,使作品的分类带来困难。这就影响了电子商务 活动中主体资格的认定。
其次使出版、传播行为 得到扩展。在网络环境下,传统意义出版的环节 是不存在的,承担作用的是信息内容提供者和网 络服务者以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商家;由于出 版地域的不确定性,给地域的确定带来困难;因 此必须要研究网络传播服务提供者和信息内容提 供者以及电子商务的商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 个人合理使用作品的界线很难界定。特别是在网 络环境下,经济利益获取与作品形式的分离,使 营利与非营利的界线很难划清。
第四,用户合法 权利的保护受到影响。在网络环境下,存在着用户对作品被动获取的条件和环境,极可能使用户 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所以,为了保护各方著作权 利人的利益,同时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原则和重点应当有所调整; 并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应用的进展,不断增加 调整力度。 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 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 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 ,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可感知”去认定,比起 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 发展的需要。
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 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 5 月国务院部门发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 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 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 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
7.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
哈哈~~~我这学期正好学电子商务。以下是我教材上写的:
1.对电子商务活动安全保护的间接性 电子商务活动最为一个新兴的社会现象,将在以后的若干年里成为主要的商务活动形式。对这种新型事物必须有专门的法律对它进行调整,而我国直接规定电子商务安全的法律还没有出台,现出台的都是对电子商务所依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而这种保护是很不充分的。
2.相关立法比较分散,而且效力不高 我国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名目众多,相当分散,执法人员和使用单位要了解有关情况,必须浏览、查找各种法规,这样给执法和普法带来很大的不便,不利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进行保护。此外,现有法规属于行政法规,其效力层次远不及法律,在适用上也不具法律那样的权威性。
3.对新出现的情况缺乏适应能力 现有法规对禁止性行为采取列举式的方法加以规定,这种方法只能规范出现过得不良行为。而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利用计算机进行破坏或入侵的方法更是层出不穷。法律如果不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超前性,那么它的生命力是相当有限的。
4.立法速度过慢 我国的立法速度整体上都比较慢。在1994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发布时,就已经将安全等级制度作为核心,准备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分级标准和管理办法,但是时隔6年,直至2001年我国的安全等级分级标准才制定出来。
好了,就这么多,累死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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