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论文
对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思考 增值税是以流转额为计税依据,运用税收抵扣原则计算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在现行的流转税会计处理规定中,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最受关注且引起争议最多的一个。财政部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进行了统一和规范,要求增值税核算采用价税分离模式,这更多地体现了税法的要求,但却存在不少缺陷,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
一、现行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存在的缺陷 l、税金的核算违背了明晰原则。主要表现在“应交税金”科目的展性混淆不清。
“应交税金”科目期末若有借方余额表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这在形式上符合资产类科目的特点,而且在内容上已属于企业的资产。 因为进项税额实质上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交纳增值税后,将大部分税款转移到本企业,再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环节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
因此,进项税额是货物总价的组成部分,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 而“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科目性质上尼企业的流动负债,因而“应交税金”的两个明细科目,一个是资产,一个是负债,这就使得本来清晰简单的经济业务模糊,其属性含混不清。 2、违背了“及时,性”原则。
我国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抵扣制,最初采用的是“累到扣税法”,即企业收到抵扣联就能抵扣进项税额。这使得企业间相互开具专用发票,造成税款后移,国家的资金被长期占用。
到1995年改为“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但也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企业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会出现超前抵扣,使企业的流动资金被占用,影响财务成果,如果抵扣时进行账务处理,就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及时性”原则。 3、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
按规定,企业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单独设科目核算,不允许抵扣的则计入所购货物成本,这样就造成了同一会计主体因货物来源不同而使相同货物成本缺乏可比性,也造成不同会计主体因属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即使是以相同的价格从同一供应商处购入相同的货物,或以同一含税价格销售相同的货物,其购货成本、销售额亦可能不同,进而导致了销售收入、销售成本、损益的不可比。 4、计算的时间限定与权责发生冲突。
销售货物或劳务与购买货物或劳务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在销官方按权货发生制确认收入并相应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购买方也要对购买成本和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确认。
为了保证计算应纳税额的合理、准确,税法对销官货物或劳务应计人当期销项税额的时间加以限定。 同时,对计人当期进项税额的时间也加以严格限定。
这些规定在许多方面与会计要素的确认时间相一致。但二者也有矛盾之处,体现在:第一,税法规定工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迸的货物已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货物尚未到达企业或验收入库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第二,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受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上述规定违反了权贡发生制原则。另外,企业的增值税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核算本期应纳的实际税额。
而当期所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中,从而导致当期增值税的多少与当期已实现的销售收人中的“法定增值额”的多少失去了客观联系,也违背了“权贡发生制”原则。 5、造成资产负债表结构信息失真,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待抵扣税在会计内涵上就是企业的耗费或占用,在未抵扣前应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予以揭示,而会计操作上把不得抵扣选项税额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负债,导致财务状况失真。 目前,生产性企业为保持生产的持续、稳定,经常一次性购人大量原材料,商业企业也会由于季节性销售需准备足量的库存商品,现行进项税额是“货到扣税法”、“付款扣税法”,会造成在会计月度末“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科目出现较大数额的借方余额。
从而无偿占用国家资金,而且将这一笔资产与负债中的“未交税金”混合列示,必将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 二、改进的对策 1、针对上述存在的前两种缺陷,笔者认为应突破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框架,增设“增值税”科目。
该科目属于资产类。其下可根据需要设二级科目 如“待扣税金”、“减免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等明细科”目。
具体业务处理程序如下: (1)针对进项税额抵扣时间所出现的问题,应将工业企业申报抵扣的进项税款的时间改为货到付款后。 当企业赊购货物时,借记“原材料”和“增值税 ——待扣税金”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等支付货款时,若进项税额符合税法规定的可抵扣的各项条件,再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货记 “增值税待扣税金”。
(2)当改变购入货物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发生非常损失,会计上按货物成本,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
2.求一篇关于税论文
浅析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内容摘要:营业税是我国流转税中的 一个重要税种,在调节社会收入分配 和体现国家产业政策方面发挥着重要 作用。
对营业税进行筹划,对于增加企 业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具有重 要意义。本文对于营业税的三个筹划 点进行论述。
关键词:营业税筹划征税范围 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税法规定 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征收的税。本文对于营业税 的三个筹划点进行论述。
营业税征税范围的筹划 (一)对劳务发生地点的筹划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 销售不动产。其中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这 种情形强调的是劳务“发生在境内”。
境内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劳务,其行为属 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境外单位和个人提 供应税劳务在境内使用的,无论其在境内是 否设有经营机构,其行为属于营业税的管辖 权范围;而境内纳税人提供劳务在境外使用 的,其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 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内载运出境的,属于营 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凡是将旅客或货物由境 外载运境内的,就不属于营业税管辖权范 围。
如国内某航空公司客机从日本载运旅客 营 入境,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因是“在境 外载运旅客”。反之,日本某航空公司飞机 从中国境内载运出口货物出境,取得的收入 应当在中国境内征税,虽然该公司属境外机 构,但它属于“在境内载运货物出境”。
只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 税行为,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发 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应税行为就不 属于营业税的税收管辖范围,也就不构成 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纳税人完全可 以通过各种灵活办法,将其行为转移到境 外,从而避免成为纳税人。
根据此原则,运输企业将客货从我国 境外运往我国境内,或者将客货从境外的 一个地方运往境外的另一个地方,这两种 运输业务因起运地不在我国境内,所以不 缴纳营业税。运输企业可以充分地利用这 条规定,开展起运地在境外的业务,尤其 是在与我国有税收互惠协定的国家进行客 货运输业务,以达到节税的目的。
再如国 内某施工单位到埃及提供建安劳务取得的 建安收入不征营业税,原因是应税劳务发 生在境外,尽管他们是国内的施工单位,但 所发生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管辖权范围,因而避免了国内营业税的缴纳。境内保险 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也不属于营业税 的征税范围。
(二)对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划 分的筹划1.混合销售行为及划分。混合销售行 为的概念。
一项销售行为如 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 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 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中 的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且 所售货物必须是增值税法所列的货物。
现行政策规定,对混合销售 行为的划分确定了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生 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 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一律视为销售 货物,不征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 销售行为,则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 营业税。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 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 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 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纳税人的 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 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可以根据税负平衡公式进行筹 划,选择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负平衡式为:可 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 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可 计征营业税的含税销售额*营业税率 假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 值率为R,含税销售额为S,含税购进金额 为P,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纳 税人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则增值率 可表示为:R=(S-P)/S*100% 应纳增值税=S/(1+17%)*17%*R 应纳营业税=S*5% 使两税相等,S/(1+17%)*17%* R=S*5%,解出S=34.41% 由于增值税税率和营业税税率各不相 同,故其增值率也不相同,如表1所示。即 当实际的增值率大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税 率之比时,纳税人筹划缴纳营业税比较合 算;当实际增值率等于营业税率与增值税 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完 全一样;当实际的增值率小于营业税率与 增值税税率之比时,缴纳增值税比较合算。
2.兼营行为的划分。营业税的兼营业务 是指以下三种情况:既经营应纳营业税的应 税劳务项目,又经营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 项目或货物;既经营适用高税率的应税劳务 项目,又经营低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既经 营应全额缴纳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又经 营适用减免营业税的应税劳务项目。
兼营业务的税务处理要求兼营的不同 项目分别核算。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非 应税劳务或货物,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 营业额和非应税劳务与货物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 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 征营业税;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劳务 项目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的应税营业 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 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劳务项目一并按高税 率征税。
3.试谈浅析我国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征收的新变化毕业论文
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并先后发布了实施条例及各项通知,对部分未明确事项进行了解释。
新税法实施已有半年,其整体在减轻内资企业税收负担水平、促进地区间税收政策环境公平统一的积极意义得到普遍认可,但也存在着一些对新概念界定模糊、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等问题。及时考察分析新税法的实施情况、对已显露出的问题进行总结并制订有针对性的补充和精细化调整措施,实为必要。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由纳税人范围调整引发的总分机构所得税汇总征收问题 鉴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我国传统企业组织形式正越来越多地被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现代企业组织形式代替,原来使用的以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了进一步完善的条件和必要。新税法将以公司制和非公司制形式存在的企业和取得收入的组织,界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适应经济主体变化形式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际惯例和前瞻性。
但是,我国现行的税收征管系统和企业经济组织形式还具有许多特殊性,全面而细致的“补缺查错”必不可少。现时跨省总分机构的所得税征管问题正是由此衍生的主要问题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对于因新税法实施纳税人“法人判定标准”而不再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其汇总征管基本计算方法可归纳为:一是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范围的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统一计算其总机构和分机构全部应缴纳的企业应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二是将统一计算后的应纳税额在企业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按比例分摊后分别预缴。
总机构按应纳税款的25%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年终汇总清算后的收入由中央和总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按应纳税款的25%预缴至中央国库,汇总清算后的中央国库内所得税收入60%为中央收入,40%由财政部根据2004年至2006年各省市三年实际分享企业所得税占地方分享总额比例定期划转。各二级分支机构按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各自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三因素(权重分别为:0.35、0.35、0.3)分摊剩余的50%应纳税额,并向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收入由中央和分支机构所在地按60:40分享。
三是年度终了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全部应纳税额,扣除已预缴税款,多退少补。此方法的执行将显著调整地区间所得税收入分配,对平衡地区间财力不均和加强分支机构所在地税收征收管理的积极性均具有一定的作用。
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已表现出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1、二级分支机构计税及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仍未彻底解决分支机构利用自身税收优惠条件转移企业利润,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水平的问题。我国实施法人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用“法人条件”限制企业利用适用优惠税率的分公司来转移利润以减少整体税负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表述,对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由原来“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缴纳”修正为:“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表述的本质区别就在于后者限制了分支机构利用自身在低税率地区转移处于高税区总机构利润、以降低企业整体税负达到避税目的的可能性。
但是,这种表述及计税方法实际上仍未彻底摒除企业利用分支机构优惠税率避税的可能性。由于采用了以二级分支机构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而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的计税方法,所以那些二级分支机构处于税收优惠地区而其下属三级机构不应享受优惠税率的企业,其应纳税额将大幅减少。
这种税收征管漏洞的存在会导致企业扭曲其自身组织结构,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2)二级分支机构认定标准模糊。
按有关规定,总机构应在6月20日前填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给总机构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并下发各分支机构,那么对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标准就成为税企双方关注的焦点,现对于企业分支机构层级的判定,规定不十分明晰,没有统一标准和监管措施,这将加大企业避税的可能性。而新税法实施的第一年所确定的企业分支机构纳税体系,又将对以后年度信息的真实性产生重要的参考作用,那么,如何及时确定科学的判定标准及可执行的监管措施已成为当务之急。
(3)特殊行业实行分支机构按“三因素”就地预缴不尽合理。建筑、房地产等特殊行业。
4.汽车税费对汽车消费的影响论文怎么写,字数越多越好,谢谢了
建议换个选题,这个题目不好写。
1、购国产车车时:税费成本不到购买成本的10%,消费者对此并不敏感。
2、购进口车时:税费成本很高,但消费者多为富裕阶层,对税费成本更加的不敏感。例如,前几年国家提高大排量进口车消费税时,汽车厂家都立刻推出了时效长达半年的补贴税费的优抄惠政策,抵消了购置成本。虽然后来厂家的优惠政策停止了,但此后的1-2年中,中国进口车的销量仍然翻番。所以有钱人对税费不敏感。zhidao
3、用车:在高油价的背景下,用车的最高支出成本是汽油费,相比之下,区区税费根本不值得一提。
4、城市拥堵:上下班堵车很闹心,提高了时间成本。所以很多私家车主都是宁可停着不开,改坐地铁上下班。至于税费神马的,都是每年照交不误,反正也没几个钱。
换个题目吧,比如“城市拥堵导致用车成本的上升对汽车消费的影响”
5.1.所得税会计研究论文
tax payable method是应付税款法,是基于收益表的债务法,即计算出当期应交多少所得税,就: 借:所得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 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与所得税负债,应交的企业所得税与入企业所得税费用的金额相同。
balance sheet approach是基于资产负债观的企业所得税计算法,理论基础是资本维持观,即只有在原资本已得到维持或成本已经弥补之后,才能确认损益。 是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期末资产负债表的影响。
其特点是:当税率变动或税基变动时,必须按预期税率对“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余额进行调整。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和收益表债务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核算观念不同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负债观出发,认为每一项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应首先关注其对资产负债的影响,然后再根据资产负债的变化来确认收益(或损失)。
所以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认为,所得税会计的首要目的应是确认并计量由于会计和税法差异给企业未来经济利益流入或流出带来的影响,将所得税核算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放在首位。而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费用观出发,认为首先应考虑交易或事项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的直接确认,从收入和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的收益。
我国过去对企业评价一般强调利润指标,核算观念更多地侧重收入费用观。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环境的变化和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收入费用观逐步被更为科学的资产负债观所取代。
此次在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准则中明确指出企业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可以说是我国在制定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中由收入费用观向资产负债观转变迈出了极大的一步。 二、核算基础不同 所得税会计研究的是按照会计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
收益表债务法从收入和费用的会计确认标准与税法确认标准的差异出发,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划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是指由于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的差异,所反映的是当期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差异的形成以及差异的转回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从资产与负债的确认出发,采用暂时性差异取代了时间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指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账面金额之间的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所反映的是累计差异。
故称二者的核算基础不同,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三、核算的范围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而资产负债表法是从暂时性差异出发,时间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核算的范围是不同的。所有的时间性差异都是暂时性差异,而暂时性差异除了包括时间性差异,还包括非时间性差异。
主要包括: 第一,子公司、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没有向母公司分配全部利润; 第二,重估资产而在计税时不予调整; 第三,购买法企业合并的购买成本,根据所取得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分配计入这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而在计税时不作相应调整; 第四,作为报告企业整体组成部分的国外经营主体的非货币性资产和负债以历史汇率折算; 第五,资产和负债初始确认的账面金额不同于其初始计税基础。 导致二者范围不同的原因在于以上这些项都是对资产或负债进行直接调整而导致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其税基之间的差异造成的,对于这部分差异的税收结果,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在其产生的当期就予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并在以后各期转回。
但由于这部分差异不是时间性差异,因而按收益表债务法核算,反映不出这部分差异的未来税收影响,只作为永久性差异,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影响以后会计期间。这样,两种方法核算下的本期及以后各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所得税费用的金额均不相等。
四、递延含义不同 收益表债务法以时间性差异为依据,将时间性差异对未来所得税的影响看作是对本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使用“递延税款”概念,其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分别代表预付税款和应付税款,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个独立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是从暂时性差异的本质出发,分析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原因以及对期末资产负债的影响。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采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概念,大大拓展了“递延税款”的含义,更具有现实意义,是资产负债表中一项资产或负债的确认,及该企业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或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能使未来税款支付额大于或小于这种收回或清偿从会计角度应纳税金额,则要求企业确认为一项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产生的原因在于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不一致。
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应当与其他资产和负债分别列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与当期所得税资。
6.所得税会计研究
所得税会计研究 目前,随着国家相关财务与会计和税收政策、法规的不断出台,我国“会税分家”的轮廓已经清晰,所得税会计不仅仅是理论问题,它的实际应用问题也已摆在人们面前,关注所得税会计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
一、基本概念(术语)及所得税会计的属性界定(一)基本概念:所得税会计作为一门独立的会计学科必然涉及一些专门术语。收益概念在所得税会计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因为由此派生出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概念是所得税研究的出发点。
同时又据此衍生出所得税会计的归属性概念: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1、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
会计收益,也称账面收益、报告收益,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准则,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以利于实现财务会计对外报告的目标。应税收益,也称计税利润、纳税所得,是根据国家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确认的收益,也是企业申报纳税和政府税收机关核定应税额的依据。
应税收益的确认受税法约束,并因政府修订税法而变化。2、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
所得税费用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与当期收入相配比的所得税金额。它是根据财务会计准则计算的,企业当期所创造的收益所应负担的所得税费用。
应纳所得税是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适用税率和规定的税基(计算的企业当期对政府的纳税责任)。(二)计税差异:会计制度和税法两者的目标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也不同,从而导致按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和按税法计算的“应税收益”之间产生差异。
通常将这种差异称为“计税差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引入全新概念——暂时性差异,它包括时间性差异和由于计量方式不同而产生的差异。
1、永久性差异:我国强调的是“计算口径”,侧重核算。因此,由于企业一定期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计算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称为“永久性差异”。
2、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的跨期摊配是所得税会计的核心问题,因此必须对暂时性差异加以界定。第一类,时间性差异,指税法与会计制度在确认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的差异。
(1)先在财务报表上确认,后列入应税收益的收入或利得。(2)先列入应税收益,后在报表上确认的收入或利得。
(3)先在报表上确认,后列入应税收益的费用或损失。(4)先列入应税收益,后在报表上确认的费用或损失。
第二类,确认计量方式不同造成的差异。(1)因税收减免造成可折旧资产税基减少。
(2)用递延法进行会计处理的投资减免税。(3)当报告货币就是功能货币时国外业务的影响。
(4)通涨指数导致资产税基增加。(5)按购买法核算的企业合并。
(三)属性界定;所得税的本质(性质)。各国的财务会计理论与实务,对所得税的性质有“收益分配观”和“费用观”两种不同的观点。
“收益分配观”认为,向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与股东分配的股利一样,具有分配企业收益的性质,只不过分配的对象是国家而已。它是财政观上的所得税。
“费用观”则认为,在会计报表中,公司所得税可视为企业为获得收益而发生的一种支出,是费用性质的项目,它是会计观上的所得税。这两种观点是对所得税从不同的视角得出的结论,那么,在我国所得税究竟是费用还是收益的分配呢?其划分的关键取决于报表的向导。
如果一个国家的报表导向主要是为投资者、债权人服务,则所得税就应视为费用;如果是为企业管理当局服务,所得税必然被看作收益的分配。2、所得税会计的属性。
所得税会计就是研究如何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按照税法计算的应税所得或亏损之间差异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二、关于我国所得税会计框架的设想构建我国所得税会计框架主要针对两个问题。
第一个是构建原则问题,是从所得税会计系统的“外部”来考虑的,即我国当前未来的所得税会计系统的建立怎样与其所处环境融为一体;第二个是其框架结构应包含哪些内容,是从所得税会计系统的“内部”构造来考虑的。(一)构建原则。
立足当前,面向未来。这是从时间角度考虑的。
相比而言所得税会计比财务会计更具“时效性”。因为所得税会计更多的受税法及相关法规、条例的约束。
构建我国的所得税会框架应把握一个“度”的问题:过于重视现实操作性,可能存在很快过时的风险,而太超前几乎没有任何现实意义,又显得华而不实。因此,从时效性考虑,应尽可能面向未来,同时又留有余地。
2、扎根本国,放眼世界。构建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要根据国内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经验,博采众长。
从国内情况看,企业的类型很多,因此在构建所得税会计时,要尽可能适应各种类型的企业。(二)我国所得税会计框架的设想:1、我国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
所得税会计的理论框架是由目标、假设、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等组成,它们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1)所得税会计的目标:所得税会计是财务会计信息系统这个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
系统内各系统之间的目标是一致的,这样作为子系统的所得税会计目标自然与母系统的财务会计目标相一致。
7.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费环境分析及对策建议的开题报告怎么写
本文分析施工企业应收帐款的管理状况与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关系,以及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并给出相应的对策。
一、应收账款的管理状况与企业本身经济发展的联系 (一)应收账款与企业现金流入的关系 (二)应收账款降低企业的的成本竞争能力 (三)应收账款的增加与税费问题 (四)应收账款与企业坏账(五)拖欠工资与企业诚信问题 二、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外部原因1.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方面2.施工协议或合同及不合理的条款的问题 3.客户资信情况调查方面(二)企业内部原因1.应收账款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机制不健全方面2.对应收账款回收工作的重视程度3.过于追求表面业务量大的心理问题4.财务人员知识经验方面三、施工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对策(一)避免产生应收账款方面(二)对应收账款的风险控制(三)对应收账款的关注度,防坏账产生(四)收账策略问题(五)培养专职专人。
8.公司税收筹划论文怎么写
浅析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摘要】 众所周知,通过纳税筹划,可令企业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减轻纳税负担,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最大限度地增加企业效益。
但我国税收种类繁多,税收立法层次不高,税收政策变化频繁,使企业的纳税筹划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本文主要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会计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税收; 筹划; 实施条例 所谓税收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利益。因此,税收筹划就是在充分利用税法中提供的一切优惠的基础上,在诸多选择的纳税方案中择其最优,以期达到整体税后利润最大化。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对企业来说,它具有很大的税收筹划空间,笔者拟就企业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作一探讨。 一、何为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销售收入额扣除成本、费用和缴纳流转税金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它与企业的经济利益息息相关。
因此,如何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现有税收优惠照顾,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企业收益,成为每一个企业经营者慎重考虑的问题。这就是通常所指的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要点 (一)从成本费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1.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利用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企业税负的最根本的手段。
在税率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多寡取决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多少。在收入既定时,尽量增加准予扣除的项目,即在遵守财务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将企业发生的准予扣除的项目予以充分列支,必然会使应纳税所得额大大减少,最终减少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2.选择费用分摊方法。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主要费用包括财务费用、管理费用和营业费用。
这些费用的多少将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同样,不同的费用分摊方式也会扩大或缩小企业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因此企业可选择有利的方法来计算成本。
但是,采用的费用摊销方法必须符合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否则,税务机关将会对企业的利润予以调整,按调整后的利润计算并征收应纳税额。 3.选择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
折旧作为成本费用的一个重要项目,具有抵减所得税的作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第六十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日益完善,企业利用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越来越小。
但《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这意味着,企业出于自身实际情况的需要,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兼顾成本效益原则,仍可选用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以减轻本企业的所得税支出,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从企业销售收入的角度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能够推迟应纳税所得的实现,则可以使本期应纳税所得减少,从而推迟或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对一般企业来说,最主要的收入是销售商品的收入,因此推迟销售商品收入的实现是税收筹划的重点。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收入确认时间,而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则在交付货物时确认收入实现,委托代销商品销售在受托方寄回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企业可以选用以上的销售方式来推迟销售收入的实现,从而延迟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
1.利用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不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应将研究开发支出与其他支出分别核算,以便充分利用此项政策。
2.选择就业人员从而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中对安置残疾人员又作出了具体规定: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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