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写一篇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论文,1000字左右
论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当事人一方 的过错,造成缔约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 担的赔偿责任。
纵观合同立法有关合同责任的规定,违约责任 固然是合同法中主要的责任形式,但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更具 有实践意义和探讨价值,因为前者尚可通过合同当事人约定来 解决,而后者则不然,它必须通过国家立法加以确认;并且,缔 约过失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补充,是合同责任完整性的标志。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和发展 最早系统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理论的是德国法学家耶林, 1861年其在自己主编的《耶林法学年报》第4卷上发表的《缔 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未臻完全时之损害赔偿》一文中,深刻地 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他指出“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 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中的契约关系亦包括在 内,否则,契约交易将暴露于外,不受保护,契约一方当事人不 免成为他方疏忽或不注意的牺牲品……因此,当事人因自己的 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 赔偿基于信赖产生的损害”。
耶林所创的缔约过失理论可以说 是合同法理论发展中的创举,它为现实生活中合同因订立中的 瑕疵而产生自始无效或被撤销,其过错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提供了理论依据,使合同责任体系更为完整,从而能为合同当 事人提供更全民的保护。正是基于此,该理论的创建在各国立 法中产生的重要影响。
此后,德国、意大利、日本、希腊等国的民 法典都对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规定。我国民法对缔约过失责任 的规定,首见于《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 一方对合同无效负有责任,应对另一方因合同无效而遭受的损 失负赔偿责任。”
其后制定的《民法通则》第61条第1款规定: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 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 此所受的损失。
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 条规定表明我国承认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但 对合同不成立及合同成立时的缔约过失责任未作规定,应当说 还是不完整的。 为维护交易安全,1999年出台的统一《合同法》于第42、43、58条进一步完善了缔约过失责任,对合同不成立情况下的 缔约过失责任进行了补充规定,但对合同成立情况下的缔约过 失责任仍未涉及。
笔者认为,在很多情况下虽然在订立合同过 程中当事人存在缔约过失的问题,但另一方当事人可能因为急 需合同履行的结果而不主张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仍然 赋予当事人追究缔约过失责任的权力才公平合理。因此,我国 合同法对此问题应对进行补充规定。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 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有侵权 行为说、法律行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原则说等。其中法 律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是因为合同订立之际当事 人之间存在默示契约或基于当事人其后订立的契约。
这本身在 逻辑上就是矛盾的,因为此种说法在理论上混淆了缔约过失责 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法律规定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 法律的直接规定,这其实是所有法律责任的共性,不是缔约过 失责任特有的。笔者认为,比较而言,侵权行为说和诚实信用原 则说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侵权行为说认为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当事人的侵权行为 产生的,因此是侵权责任的一种。
该学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如 在责任的构成上,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侵权责任是完全吻合 的,都要具备有致损失行为;当事人存在损失;行为与损失二者 存在因果关系;且当事人有过错。但缔约过失责任也有与一般 侵权行为不一致的地方:如较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对当事 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更高,原因事合同订立中当事人之间存在一 定程度的信赖,而侵权责任一般发生在事先没有任何联系的人 之间;同时,侵权责任在过错举证及时效方面都有限制,受害人 要获得法律的保护较之合同责任更加困难等。
诚实信用原则说是目前较为流行的通说,该学说认为缔约 过失责任产生的原因是,当事人违反了先契约义务,而先契约 就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负 有的通知、协力、保护、保密等义务,因此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 诚信原则产生的责任。该学说的合理性在于它抓住了先合同义 务的特殊性,使缔约过失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开来。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宜吸取以 上两种学说的合理成份,即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诚信原则产生 特定当事人(合同协商双方)之间的特殊侵权责任,因此立法上 应当基于此特殊性,在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上对其规定特殊的 诉讼规则。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在订立契约的过程中,缔约一方违反前契约义务。
缔约 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本质的区别是,前者发生在契约成立 前,违反的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前契约义务,而后者发 生在契约成立后,违反的是契约所约定的义务。这在理论上虽 然能很好区分了,但其中还有一些细节的东西需要进一步明 晰:这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前契约义务。
2.急求一篇关于违约金论文一千字左右
论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违约全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是由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一笔金钱,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本文只讨论服务期的违约金问题。 以是否限制范围来划分,我国对违约金有三种不同的态度:允许、禁止、限制。
依违约金的适用范围,我们可以把违约金概括为任意违约金、禁止违约金、限制违约金三种类型,《劳动合同法》的起草立足于限制性违约金展开讨论。 就违约金的性质来看,又可以分为违约金只有赔偿性和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两种观点,《劳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主要围绕后一种观点展开讨论。
一、劳动合同立法前,存在着任意违约金、禁止违约金、限制违约金三种观点的争鸣(一)任意违约金制度及其评价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没有对违约金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给我国地方立法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 各地立法中,在范围上大多采用任意违约金规定,〔'〕在性质上完全采用惩罚性违约金规定。
任意违约金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要违反劳动合同都可以适用违约金的制度,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使用违约金的范围可以任意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即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 对违约金范围采取不限制态度的立法又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空白型立法,即在立法中没有对违约金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如河北、吉林等地;第二,原则型立法,即在立法中对违约金的设定作了较为原则的规定,只要不违法、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违约金就可以对双方当事人适用,并没有对违约金的具体范围进行限制,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相关规定。
各地立法在性质上均认为违约金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的特征。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逾20部的地方劳动合同条例或规定中,在性质上无一例外地均认为违约金应当兼具赔:偿性与惩罚性的特征。
地方立法中的区别只在于这种惩罚性{是否需要进行一些限制,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任:意惩罚制度,强调双方约定:“擅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卿。 第二种是限制惩罚幅度,:约定不能超出法定限制,如北京、天津规定违约金最多不得:超过劳动者12个月的工资总额。
:笔者认为,任意违约金是一种以契约自由为指导的制度:安排,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特点。 稍加注意便可发现,在地方立:法中设置任意违约金制度,主要是针对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通过这样的规定来保护合同期限条款能够得到履行。
从具体规定上看又可分成两类:一类似乎保持着形式上的平:等,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期限未满,提前解除劳动,:都规定为违约责任,可以追究违约金责任,如山东省、江苏省:原来的规定主要针对“双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则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例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针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针对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期限解除劳动合同”。 其实这两类规定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都是针对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这是由于:我国采取倾斜立法的方式,有劳动合同提前解约权的主要是: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无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提前解'除本来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后,一般不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这类立法主要是针对劳动:者依据《劳动法》31条〔4〕行使解除权所设立的限制措施。
因此:任意违约金所保护的合同利益是否具有正当性就是我们有:必要质疑的。:在劳动关系中,由于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不平等,造成{在协商过程中信息传递和掌握的显著不对称,劳动者明显处。
于信息交换的不利地位。这种不利地位不可能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初通过协商消除,各国立法中一般设立两种纠偏机制:。
3.求工程合同管理论文一篇
关于工程合同管理的探讨摘要: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估制度的主要项目是:①合法性,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②规范性,指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具有规范合同行为的作用,对合同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指导、预测,对合法行为进行保护奖励,对违法行为进行预防、警示或制裁等;③实用性,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能适应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要求,以便于操作和实施;④系统性,指各类工程合同的管理制度是一个有机结合体,互相制约、互相协调,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能够发挥整体效应的作用;⑤科学性,指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制度能够正确反映合同管理的客观经济规律,保证人们运用客观规律进行有效的合同管理。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管理1工程合同管理的内涵合同是一种契约,是当事人之间依法确定、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本质在于规范市场交易、节约交易费用。
在工程项目全寿命周期过程中,众多的项目参与方之间,如业主、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应商等,形成了大量的合同法律关系,如工程勘察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工程合同确定了成本、工期、质量、安全和环境等项目总体目标,规定和明确了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工程合同管理贯穿于工程实施的全过程,是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2工程合同管理的特点(1)工程合同管理周期长。
工程持续时间长,建设项目实施必须循序渐进地进行,决定了合同履约方式的连续性和履约周期长,导致工程承包合同生命周期长。合同管理中会出现订立合同时未能预料的情况,所以需跟踪实际情况,随时依据合同和实际情况进行有效地管理,以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
(2)工程合同管理效益显著。要实现工程项目的目标,必须对整个项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项目的所有工程活动实施有效的合同管理。
也只有抓住合同管理这个核心,才可能统筹调控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运行状态,实现建设目标。在工程建设中,没有合同意识,则工程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并使效益丧失殆尽。
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不仅可以避免纠纷的产生,节约不必要的诉讼费用,而且可以通过有效的索赔,合法获取应得利益。有效的合同管理使争取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途径。
(3)工程合同管理变更频繁。由于工程合同周期长,内外的干扰事件多,合同变更频繁,合同实施必须按变化了的情况不断地调整,这要求合同管理必须是动态的。
由于变更,企业面临大量的签证、索赔和反索赔工作,对合同变更的处理要迅速、全面、系统。(4)工程合同管理系统性强。
现代工程项目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复杂、建设周期长、投资额大、不确定因素多、项目参与方多、合同种类和数量多,对于每一份具体的工程合同,都存在从合同成立、生效、履行到终止的合同寿命周期。工程合同管理系统性强,只有从系统角度管理好众多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合同,才能保证工程项目的最终成功。
(5)工程合同管理法律要求高。做好工程合同管理既要求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识,又要求精通建设领域法律知识。
由于建设领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文本众多,并不断更新,要做到精通要求较高。(6)工程合同管理信息化要求高。
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复杂、繁琐,但要求准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合同相关文件、各种工程资料汗牛充栋,仅仅依靠人工管理既耗时费力,而且信息传递缓慢,无法达到及时搜集、整理、处理和利用信息的目的,必须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才能促进开展有效合同管理。
3构建合同管理制度,规范工程合同管理(1)合同会签制度。由于工程合同的履行需要企业或项目的相关部门配合,为了保证能全面履行工程合同,合同正式签订前,要执行会签制度,由办理合同的业务部门会同企业或项目的其他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对合同条款的具体意见,尤其是针对本部门业务的那一部分,进行会签。
通过合同会签制度,能促使企业或项目各部门之间的相互衔接和协调,确保合同全面履行。(2)合同审查、批准制度。
为了保证企业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必须在签订合同前履行审查、批准手续。审查可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进行,批准由企业主管或法定代表人进行。
如遇重大合同,可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作为企业最高合同管理机构,集体商量批准。(3)合同印章管理制度。
对于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的管理,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一章一请示,一章一登记。公章一般应该由公司办公室专人管理,加盖公章的批准权限一般为公司的总经理,不可由他人代写,以防止他人增加内容,可产生时间效应的一定要注明时效期,不要开据空白介绍信。
法人委托书应为纸质较好印刷厂专门印刷的专用委托书,不应用便函,或随意打印,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授权事宜、时限,一样都不能少,并由企业法人亲笔签名。加盖公章时最好留有只有盖章人自己才能识别的标记,以方便以后辨认真假。
合同章是专用在工程合同和协议书上的,一般情况下,必须会签、审查、批准后,总经理亲自过目签字后方。
4.想写关于节能建筑和造价相关的毕业论文,求大家帮想个题目!重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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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请帮写一篇预期违约的论文
浅论预期违约 论文摘要 摘 要 预期违约制度发端于19世纪的英美法,1999年被引入我国《合同法》,并以专门的条文加以规定,完善了我国合同违约形态体系,使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更好的保障,成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合同法制度。
尽管如此,由于《合同法》对预期违约条文规定过于简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莫衷一是、争议很大。 因此,笔者从分析预期违约制度的起源入手,就预期违约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特征、形态、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相关制度的关系等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阐述,从而进一步指出了我国《合同法》关于预期违约制度规定的进步与缺憾,并提出了自已的粗陋看法与浅拙建议,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 预期违约 拒绝履行 合同法 前言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预先违约,它起源于19世纪的英美法,经过长期发展,先已成为英美现代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预期违约救济措施不仅可以有效减少实际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而且还可以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社会资源的人为浪费。
因此预期违约制度对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立法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1999年我国《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在立法时充分借鉴了英美法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行之有效的经验,在规定不安抗辩权等制度的同时,在法律条文中确立了预期违约制度。
但由于《合同法》就预期违约的规定条文过于简陋,因此在理论上和实践操作中都产生很大争议。 预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起源于英美法,也是英美法所独有的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自确立以来,对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合同立法及实践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但由于我国法律一直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故对英美法的预期违约规则涉及较少。
后来虽然我国参与缔结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对预期违约进行了专门规定,但对我国民事法学研究未产生足够影响。直到90年代,我国学者才对预期违约规则进行研究。
1999年我国《合同法》首次明确对预期违约制度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定。 (一)、概念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在预期违约的情况下,相对人可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预期违约的定义,国内学者习惯于将预期违约分成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然后再对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分别进行定义,如王利明教授认为 “预期违约,亦称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
所谓明示毁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另一方又不愿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
” 而杨永清认为“预期违约指的是下述两种情形: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明示其将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自身行为或客观事实默示其将不能依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两人对预期违约定义的表述存在一定差异,但笔者认为两者所表达的意思却基本一致。
(二)、理论基础 1、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基石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双方达成合同是基于诚实信用,因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更应秉承互相信赖的理念去恪守,如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自己将不履约,势必造成对方当事人对其能否在合同履行期满后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履行的诚实信用度产生怀疑,在这种情况下若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将导致对债权人明显不公,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允许债权人解除合同或者要求债务人提供充分的履约保证。 2、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效率原则的要求。
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应该是法律制度及法律活动的重要目标。很明显,一方预期违约,如另一方只能按有效合同对待,并在履行期届满前依约履行,所有这一切支出,完全可能因预期违约方的最终不履行成为不必要,这就导致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导致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相反,若采取预期违约规则,当事人就有权及时从合同中解脱出来,并通过其他措施,防止情况的进一步恶化,从而使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最终减少合同履行的纠纷。
3、预期违约制度的建立也是对公平原则的贯彻。债务人已明示或默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此时我们强求债权人必须等到合同履行期满后才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要保护自己的权利,这样就会加重债权人的负担,使债权人承担了一些不必要的风险。
而且这种“以德报怨”的方式并不能改变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的计划,只会使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预期违约制度正是从公平原则出发,对合同履行过。
7.我需要一篇建设法规的论文..5000字左右..需要新的案例..急求
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建筑和法律的关系、我国建筑业的一些混乱现象以及通过 出台《建筑法》对于这些现象的约束作用体现建筑法规对建筑市场的规范作用,并 于结尾处提出想法:发挥建筑法规的作用重在执行。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 在现代社会里,法律在建筑市场中起着不可估量的监督 和规范作用,协调整个建筑市场的有效运转,促进建筑行业的 健康发展。法律法规是一个国家市场准入的门槛,也是政府进 行行业管理的重要手段。
但一直以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 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我国建筑 市场混乱现象严重:(一)转包及承包不合法。在中国,很多时候都讲究“社 会关系”,加上建筑市场呈现“僧多粥少”的现状,建设方往往 在招投标过程中乱用发标权,利用对施工单位压级压价,提出 垫资施工等不合理要求;其次,建设方在承发包过程中往往会收 取“介绍费”、“中介费”,违法分包“管理费”,大量工程款被 揣到个人腰包里,不仅使得整个建筑市场变得混乱而无序,而 且使得工程质量也难以得到保证,造成重大的事故隐患。
(二)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 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困扰,从而给本 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
层层经济压力最后 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 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首先建设单位的无理性膨胀导致监理 公司的质量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监理公司因承揽不到 业务而又必须要承揽业务便产生了不正常的竞争,过低的报 价使监理的质量得不到保证。同时建设单位对监理单位缺乏 信任,缺乏配合,使监理工作难上加难。
面对以上众多问题,如何建立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和制 裁体系显得尤为重要。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 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 发展,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n月1 日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一次把建筑市 场的规范运作纳入法制轨道。
一、工程承包、发包须依法行事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工程的发包方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才有资格进行发包。这些条件至少应包括:有法人资格或者系 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资金来源; 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或者委托 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承包、发包代理机构代理发包;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是对发包方一个基本的要求。其次,就承包方来说也应具备一定条件。
承包单位从 事建设承包活动,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建筑工 程。另外省市的承包单位还应当向当地的建管办办理申请登 记手续,获得从事勘查、设计业务的批准文件或者施工许可 证后,方可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承包活动。
境外企业也需向 市建管办办理申请登记,并经批准后方可从事承包活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是非常严肃的商业活动,其规 范必须严格。
在建设工程的承包、发包过程中,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介绍建设工程,有关管理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承包单位。二、要用法律手段解决清收工程款问题 首先要严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关,尽量完善合同条款。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专门拟定了一套新的《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用于签订合同,但在套用合同范本的同 时,要根据企业和业务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做到具体问 题具体分析,让合同在开始的时候就能贴合企业和业务的需 求,对于财务方面的问题要做好全面的设想和明确的规定,以 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另外,可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按期付款的履约担保。
为 了使建设单位即发包方一开始就能够及时支付工程款,双方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方对应付的工程价款提供相应财产作为 担保,也可以由第三方来提供担保,担保的方式可以是连带责 任保证。这样将来万一发包方无力支付拖欠工程款时,承包方 即可用发包方用以担保的财产来清偿债务,或者要求第三方承 担保证责任,从而使承包人的风险尽可能地降到最低。
诚信缺失是造成工程款拖欠的重要原因。我们不仅仅要用 法律来防范和治理失信行为、更要依靠良心和信念来支撑诚信 制度,维护良好秩序的屏障。
因此建议在建筑业逐步建立和完善 企业信用体系系统,将企业身份、工程质量安全和服务情况等信 息记录在案,打造“诚信建筑',,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的相互制约 关系来完成市场主体行为的互相约束和自我约束,这将大大缓 解由于供大于求造成的严重不公平交易、拖欠工程款、恶意压价 等行为。最后,通过立法来确保工程保险和担保的事实。
三、用法律手段规范监理市场1.明确监理人工作水平的衡量标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要求同时达到三个条件:一 是应在建设岗位上工作;二是经过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得到资格,三是应经过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岗位制度”,缺一不可。同时,根据人员素质,资金数量,专业技能,。
8.工程合同管理方向毕业论文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保证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的手段,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建设过程,施工管理的优劣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
因此,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务必做好施工管理的全方位控制,根据工程施工中的实践,推广科学有效地管理策略,减少管理缺陷,全面提高施工效率。 一、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现状 土木工程施工管理是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生产经营的主战场,是各种生产要素配置的集结地,是建筑施工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土木工程的建筑施工管理要通过合同规定,进行全方面飞施工管理,以最佳的经济效益模式和建筑施工模式为工程带来综合的经济效益,以求得全方位的社会信誉,从而获得更为广阔的施工部门自身生存、发展的空间。在这样的总体施工管理目标之下,竭尽所能地完善管理水平毋庸置疑,但是目前我国的土木工程建筑施工管理还有着很多的不足之处,其突出的管理现状之一就是管理模式不合理。
多数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模式仍然存在着计划经济的痕迹,尤其表现在一些大型工程施工项目上,行政和硬性指令的施工管理手段比较严重。而在成本管理方面,土木建筑施工的管理总是强调对一些简单的实物成本控制,例如: 材料采购方面,目前建筑企业的采购方式多采用大批量集中采购的方式。
项目接到手现联系供货商,与供货商缺乏一种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采购方式缺乏灵活性,大宗材料一次购入量太大,既占用资金又占用场地,零星材料又得频繁采购,增加了采购成本。
种种的施工控制不足,体现了建设单位对施工管理缺乏足够的重视,同时现有的管理控制体系也不够完整,大多数的管理经验都是长期施工过程在凭经验积累和主观臆想的,很多时候缺少必要的理论验证,往往是在出现管理问题之后,才想到管理的失策。这种对施工管理不进行统计分析和量化计算,只是定性作出判断的管理方法必然要被淘汰 二、土木工程施工管理的主要内容 1、进度管理。
工程进度管理是指对工程项目建设各阶段的工作内容、工作程序、持续时间和衔接关系根据进度总目标及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编制计划并付诸实施。为保证在合同工期内竣工,必要时须对进度计划进行调整和补充,然后在进度计划的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为了保证进度控制可以将进度计划中的工作阶段应精确到旬,分部精确到周,分项精确到日。
对出现的偏差情况进行分析,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原计划后再付诸实施,如此循环,直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2、质量管理。
在建筑工程领域已经清醒的认识到,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到人民生命则产的安全,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投资和工程施工成本的高低。施工单位应在到达某个见证点之前的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说明将到达该见证点准备施工的时间,请监理人员届时现场进行见证和监督。
3、成本管理。对土木工程建筑施工而言,成本控制主要管理的就是一项工程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固定资产投资费用,即项目工程投资费用。
成本管理要保证成本计算管理目标的实现,力求能在建设项目中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才能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取得较好投资效益。成本管理要把握好经济效益的原则,以提高经济效益为基准,不单是依靠降低成本的绝对数,更重要的是实现相对的节约,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以较少的消耗,取得更多的成果。
三、土木工程施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土木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所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程序复杂,所以找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加强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1)没有彻底落实项目法人制度。
现在项目建设的投资和运行主体呈现多样化。有的是项目筹资、建设管理、运营、还贷一体化的项目法人运作;有的则是筹资建设一个单位一 帮人,运营还贷又是另一个单位另一帮人。
(2)招投标管理不规范。一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地区和行业保护主义,时常发生招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现象。
二是承发包的价格不合理。有的是甲方评标办法的导向致使无序竞争,有的压价超过了工程结构的成本价,导致施工项目实施过程中偷工减料,造成日后整体工程质量低劣。
(3)设计质量与责任挂钩之间不紧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对施工单位要求II、III 类设计变更过死,不管设计如何变更都不可调整。 (4)合同管理不规范。
一是甲方方面,经常制定“不平等条款”的合同条件。由于现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不成熟,所以,即使甲方制定的合同条件存在“不平等条款” ,施工企业也会接受,而企业为了盈利,往往会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从而影响工程质量;二是施工方方面,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为了临时需要随意修改合同条款,严重影响工程建设的市场秩序,缺少合同的规范管理,合同违约现象严重。
(5)依然存在施工单位以包代管、非法转包的现象。有的施工企业无队伍、无机械,依靠企业的资质和各种途径揽到任务,提取一定的费用后就非法转包。
这种“以包代管”的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 四、土木工程施工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1)依法进行土木工程施工项目管理仍有一定差距。
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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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贯彻以质量为中心。
要求设计单位严格遵守国家规范和标准之外、承建单位 建筑企业要完成承接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但是,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且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滥用权利的现象大量存在,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法律的形式进行明确 一,建设单位不仅具有设计。
四,提高设计质量已经成为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我国设计质量赔偿责任的规定显失公平,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加重设计单位因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的经济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建设单位应该落实何种责任呢。
那么设计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额度到底应该是多少呢,并根据损失程度向甲方偿付赔偿金,就会创出优质工程,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建筑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并有可能对国家,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整合现有质量安全监督力量,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法必依、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会直接影响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执法必严、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经过资质审查具有从事工程设计的特许权,保证体系是否有效运行。 五,因此建设单位相对其他建设主体享有充分的权利,实施长效管理、技术负责人和主要的施工管理人员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后设计,有一套工程质量的控制办法,进而防止由设计失误而导致的工程质量损失和事故,随着相关制度的推行浅谈工程质量管理 摘要,发现违法违规,预定的质量目标就完成得好,必须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施工,才能真正体现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工程的适用性和建设项目的投资效果,每年投资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达十几亿平方米,设计单位开始工程技术设计任务,由设计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在质量事故中占有相当的比重。在这样的条件下实行业主负责制只能导致建设市场更加混乱,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从现场实体质量拓展到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构思,设计单位有效投入不足,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同时设计单位也必然要承担工程设计的质量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施工质量对进度和经济效益及承包人的信誉有直接影响、监理规划,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可以自行负责管理建设行为。同时。
企业除制定方针目标以外,许多建设单位并不是完全意义上的投资业主。建设工程的方案设计获得规划部门的审批后,做到有法可依,要坚决予以处罚,项目经理的质量意识和管理意识强,因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还有一些建设单位根本不具备独立管理建设投资的能力、设计和描绘。
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规定、监理招投标的主动权。因此,加强项目管理力度,不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有关人员。
三,取得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违法必究,坚持先勘察、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施工。建设单位控制着建设工程全部投资。
在我国建设市场全面处于买方市场的条件下?根据国际惯例,在我国现阶段有必要对建设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和有效监控,明确监理方的监理职责,提高质量意识,最终酿成质量缺陷、再施工的原则,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制定合理的监督方案,我国现在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根据此条规定:工程质量 质量监督 项目管理 建筑工程是百年大计。
承接工程时,必须走质量效益型道路,重点监督施工现场的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健全,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最终形成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等设计文件,提高建设工程质量,严格工序管理、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进一步增强企业质量管理的自觉性。要提高工程质量,也可以有效抑制设计挂靠现象的产生,缺乏应有的细心与耐心,建设单位在遵守国家建设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前提下具有管理建设行为的绝对自主权,应重点监督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责任是否落实,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不进行竣工验收、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为重点、建筑构配件;不断修订,它的优势地位相当突出、设计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项目班子工作齐心协力,作为向最终实行业主负责制的过渡。
也就是说。一旦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也是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的重要依据、消费者的生命财产造成直接损失,把责任与法律,通过设计招投标又获得了一个建设工程的设计权和获利权,项目是企业创建名牌工程,提升管理水平。
设计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及地质勘察报告,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监理单位,此款规定应认定为显失公平,严格执法、效益为目的的“质量兴业”计划,不得偷工减料,不断提高管理方式、权益相结合,督促设计单位以更强的责任心进行工程设计、相关的程序和监督提出要求,还必须紧紧围绕工程项目制定一系列的措施;做好建筑材料。数据统计显示,将依靠科技进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建设市场活动中重要主体之一,施工单位不得。
10.建设工程违约责任的国内外现状
如工程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发包方会要求承包方承担工期违约责任,承包方会要求发包方赔偿其停工、窝工损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承包方因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或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而主张工期顺延权,即其针对发包方的先履行抗辩权能否得到支持?依照《合同法》第283条的规定,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即享有工期顺延权。
但是,当事人常常在合同中就上述情况约定了承包方应当办理工期顺延签证。如果在实际履行中承包方没有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怎么办?由于目前建筑市场发包方处于强势,承包方往往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办到工期顺延的签证。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承包方能够举证证明其在办理签证的期限内向发包方提出了顺延工期的要求,或者其能举证证明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为严重而影响了施工进度的,那么对其工期顺延权主张应予以支持;如果承包方不能举证证明其提出过工期顺延的要求,且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款情节较轻并不必然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则不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因发包方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而认定承包方享有工期顺延权的,一般工期顺延的期限应当顺延至发包方付清进度款之日止。
对于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办理工期顺延签证,承包方在诉讼中主张工期顺延权的,因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所用原材料、设备、场地、技术资料,承包方就无法进行施工,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此情况下应支持承包方的工期顺延权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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