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写以房养老的相关论文吗?
一、以房养老的基本思路 住宅购建与晚年养老用费保障,是现代家庭长期预算安排的基本内容,需要资金多多,形成家庭的重大经济负担。
为解脱家庭的经济负担。经对房地产金融、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及制度经济学理论的若干思想与方法的融汇综合考虑,设想建立一种新的养老保障模式——以房养老模式。
我们提出以房养老的基本设想,是考虑家庭生命周期与住宅生命周期的差异,依据个人家庭拥有资源在个人家庭的一生予以最优化配置的理论,将住房这种不动产通过一定的形式和机制,实现价值的流动,以对家庭的养老保障事宜发挥相应的功用。简单而言,就是“60岁前人养房,60岁后房养人”。
大家在60岁之前,通过储蓄存款、按揭贷款的形式,购买住宅,并在60 岁之前还清房款,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再在60 岁退休养老之时,将该住宅的产权予以出售,依靠出售该住宅的余值来养度自己的余生,达到养老保障的目的。
以房养老是一种特别的融资保险形式,是老年人动用所居住住宅的余值,通过某种机制将其提前变现,以养活自己的余生。对其运做颇为复杂,其基本思路可设想如下: 1、各家庭于中年期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住房并还清全部贷款本息;2、家庭于退休期伊始将该住房的产权,通过某种融资变现的手段和机制,出售或抵押与某特定机构(如保险部门或专设机构),使用权则继续归自己保留并长期居住。
住房出售价款或抵押贷款也由该特定机构在该家庭成员尚存活期间,分期支付作为该家庭的晚年养老用费。3、该家庭成员寿终正寝时,再将住房支配权交该特定机构拍卖处理,用出售款项弥补前期支付款,并取得一定投资收益。
采用这一模式时,家庭成员在其工作中,只要考虑购房事项并最终取得该房屋的全部产权,不必过多考虑退休养老的资金筹措问题。 在这种以房养老模式之下,购房扶养机构与以房养老这两者之间,后者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仍保留对该房屋的使用权;购房机构得到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却不能马上获得该房屋的支配权利。
该房屋出售产权的价款,正如房屋出售后使用权仍继续保留长期居住外,也非一次性清算交付,而是由该特定机构在该成员退休尚可存活的年份里,每年按月份或季度分别向该成员支付以房价款作为其养老用资。购房扶养机构得到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和使用权后,再将该房屋对外出售或出租,用所得价款弥补购房用费。
本模式将住房购建与养老保险两大行为,借助于构思精巧的金融保险手段,达成一种有机综合并融为一体。以期能利用住宅与住户生命周期阶段的差异,利用住宅价值增值和流动、套现的特性,通过以房养老的方式,用住宅的余值来养度住户成员的晚年余生,从而大大减轻乃至消除了其中年期的养老保险负担。
二、以房养老可采取的模式 1.反向抵押贷款,老人将住宅抵押给银行取得贷款用于养老,去世后用住房还贷。国外比较盛行,我国金融工具不够健全完善,该业务还未出现。
2..售房养老,老人把住房出售给特定机构,使用权继续保留到死亡为止,房款作为养老年金分期支付。 3.住房置换,售出大房,换购小房,差价款用来养老。
4.住房租换,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价款来养老(自有住房有较大升值潜力时可减少损失)。住房租换可盘活住房资源,同时得到部分养老费用。
5..住宅出典,老人将住宅出典取得整笔款项用于投资,取得投资收益后将房屋重新赎回,投资收益用作养老支出。风险过大,不可行。
6.招徕房客,住宅部分出租,获取租金收入来养老。 7.售后回租,将住房出售给某特定机构再重新租回,取得整笔款项交纳房租和养老。
8. 老年人将住宅出售或出租,自己住进老人公寓用房款养老。获得售房款或租金收入住老人公寓养老,能消除孤独感。
9.老人出售住房,自己住养老公寓,售房款大部交付寿险公司办理养老寿险,保障养老期间的用费。 10.都市老人将住房出售,在郊区或周边乡镇购买或租赁住房,眼老环境品位提升,养老成本大大降低。
11.在环境优美、交通便利但经济不发达地域,建立大规模养老基地,将都市的老人移居于此养老。减低养老成本,提升养老质量,都市的交通拥挤、人口老化问题有效解决,不发达地域开拓致富之路。
12.老人希望改善晚年生活环境但购房资金不足,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贷期内不必还本付息,身故后用该住房还贷。又可称合资购房养老。
银行借此参与房地产投资。 以上各种模式中,最典型的是售房养老和反向抵押贷款,最易于操作的是住房置换、住房租换、招徕房客、售房后住老年公寓,或将售房款交办养老寿险。
我们研究的重点是以房养老的理论、反向抵押贷款、异地集中养老和合资购房养老等内容。 三、社会背景 以房养老模式预期将有广阔市场前景和社会需求,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可操作性。
理由:①住房商品化,居者有其屋,今日已得到基本实现,为家庭借此养老奠定了物质基础;②独生子女政策的后果将加快体现,老龄化社会快速到来,“四二一家庭”将有大量出现,我国“未富先老”,晚年养老用资的准备已是非常现实,家庭对此将有广泛需要;③核算意识、理财观念深入人心,本养老模式对资源优。
2.以房养老doc,什么是以房养老
但存方寸地 留于子孙耕 中国人的传统是“但存方寸地,留于子孙耕”。
老人将自己的房产抵押出去而无法留给子女,这样的现实,国人恐怕一下子难以接受。在当前经济还不怎么发达、贫富差距还比较大的情况下,许多老百姓辛苦一辈子也难以攒下一套房子,到老了,却又不得不将房子抵押给银行,以贷款养老,这怎么都让人感觉银行似乎在“抢钱”。
有评论者指出,“以房养老”折射出的是中低收入群体深深的无奈。 评估不规范 公正难保证 “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
“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相当高。如何保证这些行业、部门公平、公正地经营、管理和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
就拿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起步较晚,中国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极不规范,不但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尤其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
3.论述什么是以房养老的利弊点,并举例说明
,“以房养老”的第一种方式是老年人把自己的房产交给由政府背景的公益机构或者银行,然后老年人的养老费用由公益机构或者银行来按月提供,到他病故后,剩余的部分交给他的继承人;第二种方式是“以房换养”:有些老年人把房子交给福利机构,然后享受福利机构的服务,他的房子由福利机构出租,等他过世后房产由福利机构处置;还有一种方式叫“以房自助养老”,就是把自己的房产提前卖给一个公益机构,公益机构一次性把钱给他,他再从公益机构把房子租回来,自己还住在家里,自己付租金。
我国首个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业务的保险公司——幸福人寿近期已正式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老年人可将自己的产权住房抵押给保险公司,并从保险公司那里获取养老金,直至终身。
上海市公积金中心也曾有“以房养老”试点方案出炉。
4.房地产发展如何以房养
北京市民政局日前发布的“十二五”时期老龄事业发展规划,首次提出了“以房养老”的概念,鼓励商业保险企业、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展“以房养老”试点业务。
近年来,全国已有不少地方对“以房养老”进行过探索与试点,但目前尚无成功案例。原因在于,制约“以房养老”的现实问题太多,且这些问题在短时间内很难得到解决。
说白了,“以房养老”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众所周知,受传统文化影响,中国人一生奋斗的最主要目标,就是给子女多留一些财产,其中房屋是最核心的财产。
绝大多数老百姓宁可自己辛苦一辈子,也要想方设法给子女留下一套住房。也正因为这样,绝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把住房抵押给银行,用于自己养老。
不要小看观念的力量,只要这一观念得不到转变,“以房养老”有再多优点,也难以推行下去。 虽然“以房养老”在国外比较流行,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从我国目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来看,条件也并不具备。
因为,在“以房养老”比较常见的国家,一般房地产市场都比较成熟,不规范行为很少,房价也相对稳定。 相反,我国正处于房地产市场发展期,不仅房价变动很大,而且房地产市场行为尚不规范。
一旦推行“以房养老”,住房的价值如何测算,提供的资金如何确定标准,都是很难把握的问题。一旦“以房养老”后房价出现大跌,就会出现“资不抵债”现象,银行将面临很大的风险。
而如果“以房养老”后房价继续快速上涨,房屋的价值就很难体现,对房屋所有人不公平。从这方面看,“以房养老”也不具备现实可操作性。
另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是,其他国家之所以能够较好地推行“以房养老”,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这些国家的房屋不存在“产权限定”问题,不仅房屋的所有权是永恒的,土地的所有权也归房屋所有人。 相反,我国不仅对房屋产权有50年、70年的期限规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房屋所有者只具有土地使用权。
那么,一旦房屋产权期满,如何续期、续期后如何缴费、房屋收入是否应当全部属于房屋拥有者,目前也存在法律空白。这方面的政策障碍对推行“以房养老”也是很大的障碍。
在中低收入阶层在整个社会占比还比较大、下岗失业人员还比较多、“啃老族”还比较普遍的情况下,一旦全面推行“以房养老”,通过房屋抵押获得的资金,不仅可能有相当一部分会落入子女腰包,使“以房养老”无法起到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作用,而且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医疗卫生机制不完善,“以房养老”获得的资金也较难满足房屋拥有者的现实需要。 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以房养老”方式可以探索和试点,但不要对其抱太大的希望。
解决养老问题最根本的办法,还是要加大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力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通过提高养老保险资金发放标准、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完善医疗卫生体系等,解决老年人的生活问题,提高老年人的生活水平和质量。 “以房养老”则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补充手段,可进行一些探索,而不必强行推开。
5.中国推行“以房养老”存在哪些困难
以房养老存在问题:法律制度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层面的“以房养老”就很难推行。
“以房养老”需要民政局、房管局、人社局、金融和保险机构等多个部门一起制定具体的政策和细则才可能得到推展。“以房养老”需要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
“以房养老”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要求相当高。如何保证这些行业、部门公平、公正地经营、管理和执法,在当前法治不健全的条件下是个极大的挑战。
就拿房地产评估来说,由于起步较晚,中国房地产评估机构还极不规范,不但整体素质偏低,而且市场存在恶性竞争,有争议的评估结果,尤其对于弱势群体来说,更难以得到及时、公正、合理的处理。有相关人士表示,在将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应设立对老年人居住权的优先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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