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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分析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
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 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
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
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
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
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第三节 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 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
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 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
2.求一篇关于家庭社会学的相关内容的论文
人类历史上,乌托邦主义者大多反对家庭,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有乡》,从19世纪的"共产主义试验"到20世纪的"新村试验"等,理想主义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婚姻家庭视为私欲的堡垒、社会发展的障碍,他们试图在他们的幻想的国度里彻底解除人类社会的这一禁锢,虽然他们都失败了,但是,他们也让我们知道家庭和婚姻存在的终极合理性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是毫无疑问的。实际上婚姻家庭是否就是最合乎人类本性的生活形式,这一点依然有讨论的空间。柏拉图曾经设想,人类的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应当是公有制的,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方式也应当是公有制的,应当放弃一家一户各自独立的繁衍习惯,而将人类繁衍的任务当作公共事情处理。柏拉图设想在理想国里挑选专门的人士专门负责生育和哺育,他试图以此来达到保证人类的生育和哺育质量、培养具有战斗精神的精英后代的目的。从人类发展的目的论的角度出发,柏拉图的这个设想也许未必就完全没有道理,他的这种繁育方式的确可以避免产生劣质儿童在生物工程学没有创立的时代,精英人种培育法一直是个幻想;人类基因繁育过程相当复杂,有时结果并不能符合起初的推断。,可以保证新生儿得到最优秀的教师,最合理的教育。但是,最合理的往往不一定是人们最需要的。在生育方面,人类的生育目的并不是抽象地为了类的延续,人类生育要么是无目的的本能的结果,要么直接的目的就是延续自我的存在。生育者试图在下一代身上看到自我在延续,而不是仅仅看到类在延续,人类大多数的生育行为都来源于此。否定了这一点,人类是否还有生育的动力?或者人类是否有在自己没有生育的条件下单纯地为别人生育的子嗣而工作、而奉献的动力?这些都是有疑问的。
因此,婚姻和家庭是人类在私欲条件下的一种历史性选择,这一选择是无可奈何的,尽管我们将坚持这一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是惟一的选择。
实际来说家庭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相统一的产物。它并非仅仅是满足结婚者个人幸福的需要,同时或者说更重要的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人类繁衍和哺育的需要,男女性双方相互照顾的需要。因而在婚姻和家庭之中,个人幸福的考虑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相反对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则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家庭并不像某些人想像的那样仅仅是一个温馨的情感休憩的港湾,同时它还是责任和义务的场所。女权主义者强调女性在家庭中所受到的歧视和压迫,其实,在传统的家庭中,身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同样会感受到沉重的压力,例如维持家庭经济平衡、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照顾配偶等,女人则在家庭中承负着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侍奉老人等繁琐而艰辛的劳作。过去的时代,人们忙忙跨进家庭的圈子里去的时候,他们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是很少思考的。现在,当我们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们可以有时间来想一想,到底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这样做。
传统家庭对国家的意义:
1?稳定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纳税,为国家和民族繁育后代。
2?在战争时期为国出征或担当经济大后方的生产力。
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意义:
1?家庭经济。传统社会家庭经济是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完成自己的劳动职能。
2?家庭性生活。比较而言,夫妻间性宣泄是一种最经济、便捷、安全的性活动的形式。
3?生育子女。
4?老有所养。
3.求一篇社会学角度分析个人家庭的论文
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
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必须,
同时结婚后组成的家庭是社会
的基本单元,每个人有相应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才能得以稳定有序地发展,
于是形成了一套社会婚姻规则,
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
当然人们也有
选择不结婚或不生育的权利,如果是自愿的选择我就不做分析了。
婚姻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爱情,
于是结婚不仅是共同生活的需要,
(共同生活指的
是家庭成员优势互补、
互相配合,
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共同分享生活的
喜乐,这里指的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是情感交流、关怀的需要。社会
以家庭为组成单元,
于是就有了亲人与其它人的区别,
在当今的这种社会制度下
自然会产生信任危机,
其它人并不是那么可信。
私有制使人类的私利性得以滋生,
高科技的普及无奈地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社会似乎变得越来越冷漠
了。
于是亲人就成为最值得信任,
同时能得到最多真诚的爱的对象,
尤其是夫妻
之间,这种情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第三者或情人(不是指夫妻)就是不需要共
同生活只要情感关怀的一种社会产物。
这种现实的婚姻到底幸福吗?应该说它可以使人幸福,
但为什么人们总是找不到
幸福的感觉呢?什么是爱呢?
在人们的普遍概念中幸福就是有人爱,
主要指有人爱着自己,
也包括有人可以让
自己爱。
现代人的精神独立性越来越差,
依赖性越来越强,
仿佛一个人没法活了。
事实上人的精神应该始终是独立自由的,
人的灵魂是单独的,
不断地独自感悟人
生,超越人生,这也只有自己独自才能进行。但现代人无法单独,只有孤独,于
是得到爱的渴望非常强烈,没有了它无法生存。在生活中总是在等待,观望,时
时感觉着恋人对自己是不是真爱,
够不够体贴,
能不能走入自己的内心深处去关
心自己,
懂自己,
把这作为最大的精神寄托和幸福指标。
有了面包又有了它想当
然是可以结婚了,
是幸福的婚姻。
如果有面包却没有这种感觉但结婚了那是不得
不结婚,在人们的眼里是不幸福的。
既然人的精神是独立自由的,
伴侣是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的人,
在生活上
互相需要,
在精神上爱人还是一个外人,
他
(她)
永远无法走入自己的灵魂深处。
所以每个人都得学会与自己相处,唯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真正充盈起来,有信心、
有勇气去走自己的人生之路,
才能真正热爱生活,
珍惜生命。
我觉得这是人成为
人的根本,一个人只有懂得爱自己,才会懂得什么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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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 这是人类得以延续的必须,同时结婚后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每个人有相应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社会才能得以稳定有序地发展,于是形成了一套社会婚姻规则,每个人都必须遵守这套游戏规则。
当然人们也有选择不结婚或不生育的权利,如果是自愿的选择我就不做分析了。婚姻的核心元素之一是爱情,于是结婚不仅是共同生活的需要,(共同生活指的是家庭成员优势互补、互相配合,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分享生活的喜乐,这里指的是个人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更是情感交流、关怀的需要。社会以家庭为组成单元,于是就有了亲人与其它人的区别,在当今的这种社会制度下自然会产生信任危机,其它人并不是那么可信。
私有制使人类的私利性得以滋生,高科技的普及无奈地使人与人之间的距离越来越远,社会似乎变得越来越冷漠了。于是亲人就成为最值得信任,同时能得到最多真诚的爱的对象,尤其是夫妻之间,这种情感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第三者或情人(不是指夫妻)就是不需要共同生活只要情感关怀的一种社会产物。这种现实的婚姻到底幸福吗?应该说它可以使人幸福,但为什么人们总是找不到幸福的感觉呢?什么是爱呢?在人们的普遍概念中幸福就是有人爱,主要指有人爱着自己,也包括有人可以让自己爱。
现代人的精神独立性越来越差,依赖性越来越强,仿佛一个人没法活了。事实上人的精神应该始终是独立自由的,人的灵魂是单独的,不断地独自感悟人生,超越人生,这也只有自己独自才能进行。
但现代人无法单独,只有孤独,于是得到爱的渴望非常强烈,没有了它无法生存。在生活中总是在等待,观望,时时感觉着恋人对自己是不是真爱,够不够体贴,能不能走入自己的内心深处去关心自己,懂自己,把这作为最大的精神寄托和幸福指标。
有了面包又有了它想当然是可以结婚了,是幸福的婚姻。如果有面包却没有这种感觉但结婚了那是不得不结婚,在人们的眼里是不幸福的。
既然人的精神是独立自由的,伴侣是与自己共同生活的时间最长的人,在生活上互相需要,在精神上爱人还是一个外人,他(她)永远无法走入自己的灵魂深处。所以每个人都得学会与自己相处,唯有这样才能让自己真正充盈起来,有信心、有勇气去走自己的人生之路,才能真正热爱生活,珍惜生命。
我觉得这是人成为人的根本,一个人只有懂得爱自己,才会懂得什么叫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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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乌托邦主义者大多反对家庭,从古希腊柏拉图的《理想国》到莫尔的《乌有乡》,从19世纪的"共产主义试验"到20世纪的"新村试验"等,理想主义者几乎无一例外地将婚姻家庭视为私欲的堡垒、社会发展的障碍,他们试图在他们的幻想的国度里彻底解除人类社会的这一禁锢,虽然他们都失败了,但是,他们也让我们知道家庭和婚姻存在的终极合理性并不像我们想像的那样是毫无疑问的。实际上婚姻家庭是否就是最合乎人类本性的生活形式,这一点依然有讨论的空间。柏拉图曾经设想,人类的社会经济生产方式应当是公有制的,而人类自身的再生产方式也应当是公有制的,应当放弃一家一户各自独立的繁衍习惯,而将人类繁衍的任务当作公共事情处理。柏拉图设想在理想国里挑选专门的人士专门负责生育和哺育,他试图以此来达到保证人类的生育和哺育质量、培养具有战斗精神的精英后代的目的。从人类发展的目的论的角度出发,柏拉图的这个设想也许未必就完全没有道理,他的这种繁育方式的确可以避免产生劣质儿童在生物工程学没有创立的时代,精英人种培育法一直是个幻想;人类基因繁育过程相当复杂,有时结果并不能符合起初的推断。,可以保证新生儿得到最优秀的教师,最合理的教育。但是,最合理的往往不一定是人们最需要的。在生育方面,人类的生育目的并不是抽象地为了类的延续,人类生育要么是无目的的本能的结果,要么直接的目的就是延续自我的存在。生育者试图在下一代身上看到自我在延续,而不是仅仅看到类在延续,人类大多数的生育行为都来源于此。否定了这一点,人类是否还有生育的动力?或者人类是否有在自己没有生育的条件下单纯地为别人生育的子嗣而工作、而奉献的动力?这些都是有疑问的。
因此,婚姻和家庭是人类在私欲条件下的一种历史性选择,这一选择是无可奈何的,尽管我们将坚持这一选择,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是惟一的选择。
实际来说家庭从诞生那一刻起就是社会需要和个人需要相统一的产物。它并非仅仅是满足结婚者个人幸福的需要,同时或者说更重要的是社会稳定的需要,人类繁衍和哺育的需要,男女性双方相互照顾的需要。因而在婚姻和家庭之中,个人幸福的考虑并不占有重要的位置,相反对子女和配偶的责任则占据更重要的位置。家庭并不像某些人想像的那样仅仅是一个温馨的情感休憩的港湾,同时它还是责任和义务的场所。女权主义者强调女性在家庭中所受到的歧视和压迫,其实,在传统的家庭中,身为一家之主的男性同样会感受到沉重的压力,例如维持家庭经济平衡、赡养老人、教育子女、照顾配偶等,女人则在家庭中承负着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侍奉老人等繁琐而艰辛的劳作。过去的时代,人们忙忙跨进家庭的圈子里去的时候,他们对自己为什么要这样做是很少思考的。现在,当我们翻开这本书的时候,我们可以有时间来想一想,到底是为什么我们必须这样做。
传统家庭对国家的意义:
1?稳定国家和社会的秩序,纳税,为国家和民族繁育后代。
2?在战争时期为国出征或担当经济大后方的生产力。
传统家庭对家庭成员的意义:
1?家庭经济。传统社会家庭经济是社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家庭成员在家庭中完成自己的劳动职能。
2?家庭性生活。比较而言,夫妻间性宣泄是一种最经济、便捷、安全的性活动的形式。
3?生育子女。
4?老有所养。
6.谁能帮我写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论文
阿伦1879 : 送你一篇关于婚姻家庭法的论文—— 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
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 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评介以及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平面重复分析总结的归纳演绎。
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学长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闭、偏狭、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即难再有新的进步。
因此,要改变现状,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学必须迎纳新兴科学理论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陈旧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论基点,开阔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为适应社会需要和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在传统学科基础上不断分离、综合,横断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和方法相继兴起,并展示出强劲的活力和有效的社会应用价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相互渗透、借鉴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论方法。
这是科学发展中的竞争与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学摆脱困境的科学契机和不可逃避的现实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学理当作出如下方法论选择。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 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 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
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
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
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
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
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 )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 (6 )婚姻家庭与。
7.急求恋爱 婚姻 家庭任何一篇论文
婚姻与家庭论文关于婚姻论文:婚姻的意志摘要:婚姻关系是人类社会文明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存在婚姻关系,而且任何一种法律都必然要对其进行调整。
马克思的《论离婚法草案》正是揭示了婚姻的本质不是夫妻的任性,而是一种社会伦理关系。 关键词:婚姻关系 法定婚龄 婚姻解除一、婚姻的本质 (一)婚姻的目的和基础 人们由恋爱到结婚是一个质变的过程。
人们恋爱大多都是以结婚为目标前进的,但每个人结婚的目的又都是不同的。有的是出于相互依靠、相互依赖的心理需求;有的是出于经济原因,希望从对方身上获得更好的物质条件或经济帮助;有的是出于对对方的责任等。
结婚目的的不同,就是对婚姻基础的认识不同。 婚姻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的基础也包括自然基础和社会基础。
婚姻和家庭是密不可分的,婚姻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自然基础的,进而繁衍后代,这也是婚姻关系特殊的特征。由此才能产生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关系。
在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中,就要遵循婚姻的自然属性。比如,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同性恋结婚就是不符合自然规律的,自然不符合婚姻的自然基础,在法律上是不能予以承认的。
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仍未承认同性婚姻的地位。再有,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法定婚龄,这也是尊重自然基础的表现。
人类的成长无论是在身体上还是在心理上都有一个过程,在立法中都应该考虑到。结婚年龄不宜过小,这样双方都还没有发育成熟,一方面身体稚嫩不利于下一代的繁育,另一方面心智不成熟,夫妻双方不能和睦相处,也不能够很好的照顾、教育子女,这些都会产生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年龄太大又不利于两代人互相交流和照顾。立法规定要遵循自然规律。
各个国家的根据国情的不同,在结婚年龄的规定上有着不同立法。 婚姻立法要尊重自然规律,但是婚姻的社会基础更具重要性,因为婚姻的社会基础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是人与动物的重要差别,所以更应该在婚姻家庭的立法中得到重视。
婚姻的社会基础首先包括感情因素。感情因素是婚姻成立的基础,也是婚姻解除的理由之一。
我国《婚姻法》就规定了:“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其次,社会基础还包括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互敬互爱,互相照顾,互相忠实,照顾家庭成员,这是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
一旦结婚组成家庭,就要与家庭成员一起生活,就不能任由自己的任性,要对家庭成员尽到照顾抚养的义务和责任。 但事实上,婚姻不是建立在单一的基础之上的,而是多种基础的综合作用。
婚姻的目的是相互依靠,相互依赖,永远共同生活。在婚姻这种关系当中,夫妻双方都在互相奉献和牺牲,这样才能维护婚姻的稳定,婚姻才能长久。
这是婚姻的目的和核心。如果不是以此为目的,那么当人们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的其他东西比如金钱、名利等一旦得到,那这个婚姻实质上也就不存在了。
正如马克思所说,婚姻按其实质来说是已经离异了。 从另一个方面说,笔者认为,婚姻目的的不同也决定了婚姻制度的不同。
在原始社会,人类生产能力低下,生存环境极其恶劣,为了生存人们群居在一起,为了解决生理需求人们之间没有固定的配偶。这一时期根本谈不上婚姻和家庭。
之后,有了群婚制。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有了劳动分工,这样人们也分开了,通婚只存在于一定的年龄阶段中,但也没有固定的配偶,由于人类的寿命很短,孩子的成活率也不高,所以为了种族的延续就需要生育更多的孩子,形成了群婚制。
但仍是没有婚姻基础的。再之后,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由母系氏族过渡到更高级的父系氏族,这个时候女性的地位低下附属于男性。
这一时期形成了对偶婚,即一男一女形成不稳定的关系。后来,发展到封建社会,形成了一夫一妻制,但是此时的一夫一妻制与现代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截然不同的。
例如,中国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是允许多妾的。正妻只能有一个,但是妾可以有很多。
这个时候,婚姻的主意目的在于生育后代和继承家庭财产或者显示社会地位。所以一个男人可以有很多妻子,尤其是有钱有地位的人,更多的妻妾也是显示其社会地位的象征。
但到了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一夫一妻制得到了空前的进步,婚姻的目的不再是为了生理需求或者简单的繁衍后代更不是为了社会地位,此时的婚姻是以人们永久的共同生活、相伴终生为目的的。所以人们就要求了一人一个固定配偶,并且,人们也认识到近亲繁衍不利于优化后代,对人类种族的繁衍不利,只有具有固定的配偶才能固定亲属关系,才能避免这样的问题,这样就形成了现代的一夫一妻制。
(二)婚姻的特征 婚姻不但是人类自然属性的需要也是社会属性的需要,在各种社会形态中都是最主要的社会关系。婚姻作为社会发展的基本关系具有它特有的特征。
首先,婚姻的特征表现在婚姻主体的身份性上。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在婚姻关系中包涵了一个男性和一个女性两个个体,这是其他社会关系所不具有的特点。
民事关系、刑事关系的双方或多方都不是有且只有两个人,而且不具有这样固定的性别搭配。婚姻。
8.求一篇关于婚姻法的论文.3000字左右.
好的,给你弄了一篇,不能出版哦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问题简析离婚是指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也终止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财产分割是与夫妻人身关系的解除相应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离婚案中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越来越多、种类越来越复杂、牵扯的利益越来越广泛,所以认定和处理也越来越困难。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问题越来越重要,处理的好坏不仅关系到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质量甚至于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风貌。因此,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作为离婚的重点倍受关注。
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这种规定一方面强调了法律规范的强制性;另一方面,又尊重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意思自治。
我国《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判决。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准确地划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依法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类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约定的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夫妻分割的仅限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应当首先分家析产,分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然后夫妻双方再对此加以分割。对于夫妻个人财产属于夫或妻一方独自所有不作为分割对象。
二、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基本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直接关系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当注意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分割的权利,对共同债务也应平等的承担清偿责任。理解这一原则,应该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夫妻共有财产是共同共有财产,对于这些财产,不问其来源,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其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权益决不意味着鼓励搞绝对平均主义。其三,夫妻双方在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的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共同债务的承担。
(二)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习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三)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共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四)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关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扶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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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及其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了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几个问题,即婚姻自由、婚姻自主与婚姻自由的区别及距离,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基石,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婚姻法最基本的原则。
从现代文明发展的历史演变看,婚姻自由是各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一个核心立足点。作者认为,有了婚姻自主并不意味着就婚姻自由。
[关键词]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婚姻自由婚姻自主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是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婚姻法操作、运行的基本原则。它贯穿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为主要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
婚姻从表现上看,是男女两性的生理结合;从本质上看,是男女的一种特点的社会结合。①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二,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家庭是一种社会历史的现象。
它并不是自始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体现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并为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这种亲属关系是其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及至收养关系而发生的。两者是密切联系的,婚姻是产生家庭之前提,家庭是婚姻缔结之结果。
婚姻家庭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不同,有其本身的自然属性。男女性别的差异和人类所固有的性的本能,是婚姻成立的生理基础。
种的繁衍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之间血缘上的联系是家庭的生物学上的功能。所以,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是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其自然条件的,如果没有这种自然条件,也就无所谓婚姻和家庭。
正因为如此,不论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立法,都不能无视这种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制度,是基于一定经济结构的上层建筑,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制度,它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正体现了一定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要求。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建立什么样的婚姻家庭制度,对于社会性的安定、生产力的发展是一个重要因素,它直接关系到国家统治秩序的维护及其政权的巩固。所以,在人类发展史上曾出现过的各种婚姻家庭制度,都是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经济基础相适应,并受它的伦理观念、道德习惯所约束的;而且,统治者也总是运用法律手段来建立和调整有利于其统治秩序的婚姻家庭制度,并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保障其实现。
那些破坏统治阶级制定的婚姻家庭制度的行为,就会被视为违法,严重的则构成妨害婚姻家庭的犯罪。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男女两的结合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性成为婚姻的本质属性。②婚姻家庭法,又称“婚姻法学”。
研究婚姻家庭法和与此相关的法律现象的部门法学。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地这些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总称。
它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在我国习惯上称为“婚姻法”。
③ 婚姻法(marriagelaw),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体现。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④ 我国的《婚姻法》是调整人们婚姻、家庭关系的法规,是人们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行动指南。
它确定婚姻的原则、结婚的条件、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亲属之间的关系,以及离婚及离婚后子女抚养等规则。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的社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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