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一篇关于“东西方生死观”的论文
由对待安乐死看中西方生死观的差异摘 要:随着现代医学和生命科学的进步,安乐死成为凸入人类视野的新问题。
安乐死的提出及由此引发的纷争在西方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但在我国,尽管医学界和理论界对此不乏研究,普通人却较少对此进行认真思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就在于中西方传统生死观念存在差异:一是对死亡本质的思考不同;二是珍视生命的目的不同;三是对生命价值的理解不同。
关键词:安乐死;生死观;中西方差异“安乐死”源自希腊文euthanasia,原意为无痛苦死亡,现指病人处在危重濒死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而在自己或家属的要求下,经过医生的认可,用人为的方法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的全过程。安乐死的提出以及由此而引发的纷争在西方受到了人们的极大关注。
但是由于中西方传统生死观念的不同,尽管在中国医学界和理论界也不乏对安乐死的研究,普通人却很少去认真思考安乐死的问题。本文拟通过对中西方生死观的比较,来分析造成中西方在安乐死问题上不同态度的原因。
一对死亡的有意识回避是中国传统生命智慧的根本特征,它的思想源头至少可以追溯到孔子那里。《论语·先进》中记载了孔子与其弟子子路的一段关于死亡问题的影响深远的对话:“季路问及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在这段对话中,对死避而不谈,从逻辑上表达了孔子重视生命的意向。
孔子极少谈到死亡,《论语》中偶有对死丧的涉及,也不过是在考虑一件礼法秩序中的社会事件。孔子的死亡理念对中国人的生死观念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也正是因为如此,回避对死亡及死后世界的思考,珍重世俗生命,成了整个中华民族的共有心态。儒家的言论和典籍中充满了惜命养生的气息。
《孟子·尽心上》中有“知命者不立乎危垣之下”之语,其意即认为每个人都应该重视生命、避免危险,以享尽天年。《荀子·正名》中更是进一步指出,“人之所欲,生甚矣;人之所恶,死甚矣。”
将生的欲望和要求视为人最大的追求与希望。《诗·大雅》载有“既明且哲,以保其身”之语,认为明哲之士都应该善于保养身体、爱惜生命。
儒家后来的经典之一《孝经》更是将保全受之于父母的生命当作孝的最起码要求。但是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儒家并不是把对生命的珍视看作目的,重视生命是为了养亲,使双亲无忧;是为了延续后代,使宗族的祭祀香火不断;是为了重于泰山的死亡选择,使人生价值能够实现。
把重生理论发挥到极端的是道家。道家提出了善生善死与自然相一致的思想。
《老子》曰:“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其内涵正是以“自然”为不能改变的最高境界,认为只有效法“自然”才能保全生命、颐养天年。
《庄子·大宗师》有“大块载我以形,劳我以生,俟我以老,息我以死”之语,它道出的生死之理也充分体现出道家天人合一、崇尚自然的核心思想,其意是要人们顺化自然,达观生死。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庄子对生命的漠视。
庄子一方面徜徉于对生死问题理性的形而上的思索,认为生死一体并无差别,以此消除人们对于生死一线的恐惧;但同时又将这种思索与世俗的、直感的养生思想巧妙地结合在一起,劝诫人们尽可能地全生而避死,力争善生善死。《庄子·养生主》通篇所言不外就是养生之道,认为人最首要的就是要保全性命。
不过道家的重生与儒家显然不同,道家的重生纯粹是为己的,除了保全生命、完善心性之外,再也没有其他目的。道家的重生理论后来被道教思想家片面发挥,变成了一种探求长生不老、肉体成仙之方的宗教实践,在更大程度上对人们的生死观念产生了影响。
佛教生死观与儒道两家原本应该是完全不同的,其基本主张是一切皆苦,唯有舍世间而求涅槃才可解脱,可见死亡在佛教中并不是避之唯恐不及的。然而中国化了的佛教———佛家思想与传统的儒道思想之间。
2.回复:安乐死的法律文献要求:应该是相关方面的法学书籍,法学论
王晓慧《论安乐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张毅,《安乐死论争与第三条路线的法律评价》;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年(03);李强,《论安乐死在中国的合法化》,四川大学,2003年;张卉,《中国安乐死合法化问题初探》 ,西南政法大学,2004年;赵秉志,《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Fritz B。
Burns “EUTHANASIA, MORALITY, AND LAW INTRODUCTION”,1997;Art Blazer,Euthanasia and Human Rights Law: Compatible or Contradictory,2000;Catherine Dupree,HUMAN DIGNITY AND THE WITHDRAWAL OF MEDICAL TREATMENT: A MISSED OPPORTUNITY ,2006;Tufyal Choudhury , INTERPRETING THE RIGHT TO EQUALITY UNDER ARTICLE 26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 2003;1王鸿鳞,《关于我国首例“安乐死” 案件》;《人民司法》1990年9月;刘泽刚:安乐死“合法性”的法理分析,《法律与医学》,2007年;德沃金著,翟晓梅、邱仁宗译,《安乐死和医生协助自杀》,辽宁教育出版社,2005年1月;亨利·弗莱德兰德:《从“安乐死”到最终解决》,赵永前译,北京出版社2000年版;诺埃勒·勒努瓦:《生物伦理学—宪制与人权》,《第欧根尼》丛刊,1997年6月;Rachel, Rachel on Euthanasia ,2003。
3.用生于安乐死与忧患这句话写一篇议论文
居安思危,思则有备。
有备则必然也有患。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可人有了远虑,又何尝不是必有近忧呢?古人倡导的“生于忧患”以被几百年后的现代人发挥的淋漓尽致,可一味“忧患”的结果却是我们的一事无成.是啊,要想安乐死就不能再忧患生了! 根据空气动力学原理,大黄蜂很可能是飞不起来的,可它们自己不知道这一点,也不忧虑,所以它飞起来了.这就是无知者无畏.而成天闷闷不乐的忧患者,渐渐的被生活所消磨,对未来失去了信心.试问“安心”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做到“安乐”?放不下心灵包袱的人被羁绊住的也许不仅仅是双脚,还有未来吧 ! 有这样的一个人,当他走在一大片冰冻的河面上时,他听见了“咔咔”的响声.他吓坏了,他以为冰面要裂开了所以趴在冰面上不敢动弹.当一辆满载货物的马车驶过他身边时,他的眼神变的很迷茫.是啊,这就是“过度忧患综合症”的表现.还有一个有趣的现象就是现在的社会,被自己吓倒的人数要远远超过被困难打倒的人,是啊,“自己才是自己最大的敌人”,这就是真正的原因吧.而罪魁祸首正是那个叫做“生于忧患”的理念. 放下你那装满“忧虑”的包袱吧,只有轻装上阵才能获得成功.生活是过出来的,而不是想出来的.相信人生只有走出来的美丽,没有想出来的辉煌.就像文才是写出来的,口才是练出来的,而不是忧虑出来的,想出来的一样.即使是失败的经验也一定比事先无尽的忧虑要来得实在,只要你有输的起的精神就一定会赢来新的机遇,就会成功.而忧虑只能让你踌躇不前,在梦想门前却要徘徊的人,注定要和梦想相隔,在河的这一边把自己站成岸.但即使你面对的阻碍无法超越,即使你没有好的应对方法,但只要你有敢于面对强敌的勇气,你就会发现奇迹是可以创造的. “车到山前必有路”不一定只是那些事到临头却一无准备之人的开脱之词,“机关算尽”也不一定是好事,有时候我们反而要适当的“头脑简单”到那时你会发现春履与秋痕一样是美好的景色,固然要死的安乐,但人活着不是为了死.是不是安乐的度过医生才更有意义呢。
4.《法律基础》以“死刑”为题的一篇1500字论文
关于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
在其名著
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
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
说::“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
习惯的表现。”,深刻揭示了死刑与
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国人之所以极力反对废除死刑,也是基于这样的心态。我不想批判其他人,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因为个人观念的不同,不是说改就能改的。在小的时候,爱看电视的我也深信一个“道理”:有仇必报。武侠、神话电视总是宣扬着这样的思想,官府不能制裁罪犯,那么如果你杀我全家,二十年后的今天我定去灭你全家。因为都是惩恶扬善,所以当时的我从未质疑过这一点:我们究竟有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随着自己的成长和知识的积累,渐渐地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态度,那就是要尽快废除死刑。社会已经并不是当初的社会。社会发展了,我们应该以一种更客观的态度来对待这样的问题。毕竟没有生命一切无从可谈。那么有人就问了,难道他就可以随便剥夺我们的生命吗?谁都不可以!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我们不能说这个人杀的人比那个人多,这个人就残忍点,那个人就仁慈点。况且死刑一旦错用,将无法挽回。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仅仅是解受害人的一时之气,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写到这里,因深感此话题的复杂性,便写不下去了。就像安乐死一样,不是社会允不允许有安乐死,而是,就人来讲,当他要选择死亡的时候,作为社会其他的个体,我们除了劝慰,最不能做的事给他们增加无法改变的痛苦。既然只死亡才能解决,为何加以阻拦?当然,我们不能拿自杀来跟安乐死同比。
所以,对于象死亡这样的问题,我们每个人终究没有权利去决定他人的生命。
5.有关安乐死的英文文献
Arguments Against Euthanasia
Euthanasia would not only be for people who are "terminally ill"
Euthanasia can become a means of health care cost containment
Euthanasia will become non-voluntary
Euthanasia is a rejection of the importance and value of human life
6.如何看待安乐死
从医学和法律的角度,对安乐死的争论非常激烈。
正式披露的案例也 很多。许多医生认为,对于受到必死无疑的疾病折磨的病人,还是不要用人工的 方法来延长其生命为佳,只要能使病人在死亡前比较舒适和安逸就行。
自愿安 乐死的人可在生前立下字据,授权医生,按其意愿在他们临终时不采用人工手 段延长其生命。 这种生前的意愿在法律上的效力,在世界各国与各地区并不一 致。
如美国1977年的“死亡权力法案”,要求医生尊重病人的愿望,已在许多州 获得立法。植物人不是天然的生命,而是高技术的产物,停止给植物人以生命 支持的措施,并不意味着杀害性命,而只是停止制造人工的“生命”。
而且这种 没有意识,任人摆布的“生命”,是否符合病人的利益,甚或有损病人的尊严,还 是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所以有人认为,植物人问题不属安乐死,而属死亡的 尊严问题。
但由于感情和医学伦理学传统的影响,还是会出现处理上的困难。 有人认为如果符合以下条件,撤除生命支持措施是合理的:①病人的死亡已迫 近,且不能避免;②病人已失去意识,而且根据现在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已不可能 恢复;③病人在清醒时曾表示同意不使用医学中的生命支持措施,在病人已经 失去意识的情况下,则由病人的直系亲属表示同意;④放弃或停止使用延长生命治疗由医生来执行。
但有些法学家反对这种意见,认为能否恢复意识很难预 料,而医学的生命支持治疗的涵义又不太明确,而且直系亲属的同意并不总是 符合病人清醒而又了解实情时的愿望。而且这种做法存在着把安乐死滥用于 残疾人及老年人的危险。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人的生命只有1次,在生与死之间 进行抉择,传统观念总是倾向于生而憎恶死。 即使在理论上没有理由不接受安 乐死,遇到具体情况还是宁可对个案进行具体的论证。
7.安乐死
供参考—— 1986年,王明成不忍心已到肝病晚期的母亲受病痛折磨,要求医院为母亲实施"安乐死",王明成成了我国首例"安乐死"案的主要当事人,轰动了整个司法界。
随后,他和执行"安乐死"的医生蒲连升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逮捕。6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宣告他们无罪。
无罪释放的法理依据是: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属性,是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基础,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志,"安乐死"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对社会是有益的,所以不应认为是犯罪。几年后荷兰派出专家组专赴中国,荷兰"安乐死"能合法化,此案法理成为其重要理由。
17年后,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
经历了漫长而痛苦的折磨,8月3日凌晨3时30分,他终于走完了多舛的一生。他的死让"安乐死"这个沉重的话题再回到人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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