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问有谁有关于刑事侦察方面的论文
刑事侦查职能论纲 「摘要」 在现代刑事诉讼机制中,侦查职能是一种相对独立于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的诉讼职能。
从历史上看,独立的侦查职能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分化、整合的发展过程。从内容上看,现代侦查职能包括制止犯罪、查明案情、保全证据与嫌疑人等功能。
「关键词」职能;诉讼职能;侦查;刑事诉讼 “职能”一词是一个功能主义用语,它被用来描述“一种体制和行为类型在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它与其它社会性能之间的关联方式。”[1]在政治学中,“职能”与国家权力的划分有着密切联系,它常被用来指涉某一权力机构在整个国家政治体制中所具有的任务和职责,如立法、行政和司法等三项权能及其内容往往又被称为三项国家职能。
在刑事诉讼领域,人们也经常借用“职能”一词来描述刑事诉讼中不同主体或“角色”所起的作用,①“刑事诉讼职能是指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依据各自的权能进行不同诉讼活动的方式及由此产生的不同结果。”[2]刑事诉讼中之所以存在诉讼职能的划分,盖因刑事诉讼作为一项国家活动,涉及国家刑事司法权(广义的,包括审判权、控诉权和侦查权)的分配、组合,并围绕权力的分配、组合形成了不同的行为模式、义务和权利,即角色,对于这些角色在刑事诉讼中所起的作用或功能以及各个角色相互之间的关系加以描述的结果,就是形成了不同的诉讼职能。
但是,刑事诉讼毕竟不是国家权力单独作用的领域,作为一种冲突解决机制,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是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国家与被告人的冲突,”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以及犯罪嫌疑人)个人权利的行使对于刑事诉讼的结果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被告人及其权利构成了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个主要角色。尤其是随着现代刑事诉讼民主理念的塑立以及民本色彩的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受得更为广泛的关注和重视,人们开始将辩护列为一项与侦控机关的侦控职能和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提并论的独立职能来看待。
这样,现代刑事诉讼就初步形成了控、辩、审三项诉讼职能为基础的诉讼构造。“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格局,是因控诉和审判的分离、被告人获得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而出现控、辩、审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状况而形成的。”
[3]但是,上述结论只是对刑事诉讼结构进行横向(主要是从审判的角度)考察的结果,它所反映的实际上主要是刑事审判阶段的结构特征,而没有涉及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即没有从刑事诉讼案件流程的角度来考察分析,因为,从纵向角度考察,首先触及刑事案件的诉讼环节应当是侦查,接下来才依次是控诉和审判,如果说在刑事诉讼的横向结构中,侦查的重要意义被控诉职能所吸收,那么从刑事诉讼的纵向结构着眼,能否将侦查视为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职能呢?对于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极大地影响到侦查程序的设计和运行,因此具有尤为重要的理论价值。本文从界定侦查职能的地位入手,探究了侦查职能生成、发展的历程,并分析了侦查职能的独特内容。
一、独立抑或从属:侦查职能的地位 关于诉讼职能的划分,我国目前的理论颇有分歧,比较典型的观点包括:三职能说、四职能说 、五职能说以及七职能说等。 (一)“三职能说”。
“三职能说”主张,刑事诉讼由三种基本职能,即控诉、辩护和审判构成。控诉职能是指向法院起诉并出庭支持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由国家诉追机关和被害人行使;辩护职能相对于控诉职能,是指提出对被控诉人有利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被控诉人的合法权益,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人协助其行使;审判职能则是指通过审理确定被告人是否犯有被指控的罪行和应否处以刑罚以及处以何种刑罚,由法院行使。
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职能互相联系、彼此制约,构成了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内容。三职能说是传统诉讼理论的通说,根据这种观点,由于侦查是公诉的必要准备,是诉讼活动的组成部分,非经侦查,便无从确定应否起诉,因此从广义上可以将侦查视为行使控诉职能。
[4]据此,侦查职能是从属于控诉职能的,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三职能说是审判中心主义理念的体现,其对诉讼构造的考察、分析,主要是站在审判中心主义的立场上,从审判程序这一角度对诉讼结构进行横向考察的结果。
(二)“四职能说”。有学者在传统的三职能说的基础上,提出刑事诉讼职能应当区分为控诉、辩护、审判和监督等四项职能,俗称四职能说。
这种观点认为,三职能说固然能够反映传统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特征,但这种观点却不适合我国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因为我国的检察机关除负担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等控诉职能外,还有权对公安机关、法院以及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而对于检察机关的后一项职能,三职能说是无法加以解说的,这是三职能说的理论缺陷。该观点认为,一种诉讼职能理论必须要能够反映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不将法律监督职能列为刑事诉讼职能的范围,就无法准确解释我国实际存在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现状。
为此,应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
2.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论文
摘要 讯问,是侦查重要手段和方法之一。
通过讯问可以进一步了解案情,掌握线索,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为完成侦查工作任务打下基础。讯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讯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
在侦查取证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的一句话可以成一案,也可以败一案,甚至可以挖一串、破一片,这足可以说明讯问的语言技巧的重要性。 讯问技巧,是指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根据事先拟定的讯问策略,运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原理,向被查对象口头提出问题了解情况的具体法。
发问是讯问语言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发问方法的正确选择,对讯问活动的顺利推进,完成讯问任务、扩大侦查成果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讯问;技巧;口供证据;侦查人员 侦察取证中的讯问技巧 讯问是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经常、普遍进行的一种重要的侦查行为。
在侦察取证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之一,它对于及时地侦破案件、准确的起诉、指控和定罪量刑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口供证据的重要性是为司法人员所共知的,其在刑事证据体系中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侦查人员对犯罪的嫌疑人和被告人成功的讯问,得到其真实和全面的供述,尤其显得重要。
一般来说,讯问对象真实和全面的供述,是侦查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它对于侦破案件、了解案情全貌及作案细节,特别是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以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体系,都有重要作用。 有鉴于此,本人对犯罪成功讯问的阶段性进行了浅显的探索,发现了一些规律性的东西,总结为五个阶段,在此做一探讨。
第一阶段:讯问前的“准备”阶段 取证目的要明确。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相当重要,我们如果将一次成功的讯问比作一栋楼,那么,准备工作就是它的地基。 准备工作的标准是“知己知彼”,达到这样的标准才能“百战不殆”。
准备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讯问对象的个人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社会经历、个人性格、爱好、家庭关系好坏、人缘好坏、工作环境、作案原因、涉嫌罪名等。2、要全面熟悉案情,了解被讯问人与本案关系。
明确讯问每一证人的目的,只有这样才能记清所要问的问题。3、现有的证据情况,包括侦查人员已掌握了哪些证据,这些证据哪些能够印证,哪些不能印证,也就是证据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哪些问题需要通过讯问得以解决。
讯问开始时,应当首先告知被讯问人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讲明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因此,讯问时要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将两个以上的被讯问人集合到一起进行讯问,以防互相启发、影响,确保证言的真实客观。讯问者的语气要恰当,不能过于生硬或委婉,对于不同性格不同情况的人要采取不同的方法。
第二阶段:讯问前期的“观察”和“闲谈”阶段 这个阶段是讯问的开始,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开始面对面。本人反对侦查人员与讯问对象一见面就开始切入主题,直接谈案件的实质问题,甚至开始证言上的交锋。
首先,侦查人员应该做的是认真观察,就好像中医中的“望、闻、问、切”。 观察的内容是:1、观察讯问对象的走姿、坐姿、神情是否自然、气色好坏、穿着的华丽或朴素、是否紧张、携带物品的各类(如:手机的档次、香烟的品牌等)。
2、观察讯问对象的言辞是激烈还是温和;是夸夸其谈不是沉默不语;是强烈对抗不是冷静沉着;表达能力如何等。 通过上述细致的观察,可以进入“闲谈”阶段。
此时,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讯问对象的一些相关信息,加上准备阶段的丰富素材,可以与讯问对象开始“拉家常”式的闲谈。这样的做法绝对不是浪费时间,徒劳无功,而是在讯问对象被讯问这样的特殊环境下,以“柔”的方法化解其“刚”的对抗,也即“以柔克刚”。
这时侦查人员可以讯问其个人的简历、学习经历、工作经历、生活经历、夫妻关系、交友情况、个人爱好等。“闲谈”的目的有二:一是逐步控制讯问对象的情绪和情感,消除其对立抵触情绪;二是对讯问对象注入同情心,让他觉得你是为他着想。
这样,讯问人和讯问对象就达到一定的“沟通”,从而使他认为你是“通情达理”的人,而对你产生认同和信任感。 “闲谈”阶段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准确把握讯问对象的心理。
讯问对象在被讯问时的心理变化有其自身的规律性。此时,系讯问之初,讯问对象对于侦查人员所掌握的证据情况,以及讯问人的讯问方式、讯问目的等都心中无数,他很想从“闲谈”中获取这方面的信息,侦查人员绝不能向其暴露相关信息;二是牢牢掌握“闲谈”的主导权。
通常的方式,侦查人员应该是引导式的“闲谈”,这种引导既要达到我们“闲谈”的目的,又不能让讯问对象了解我们讯问的目的。 第三阶段:讯问中期的“交锋”阶段 经过前期的“闲谈”阶段,侦查人员要逐步引导讯问对象进入供述案件事实的环节,这时,也就不可避免地发展到双方斗智斗勇的交锋阶段。
一般而言,交锋阶段。因为当讯问触及到案情的实质问题时,。
3.帮忙写篇警校生的学习报告,关于上班的纪律,安全之类的,从思想根
我是xx警官学院XX级XX专业的学生,今年XX月份刚开学,按照学校的安排来到XX派出所实习,在这里度过了有意义的半年。
如今,半年即将过去,在这里也学到了很多在学校里学不到的有价值的东西。下面就是我半年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以及对警察这种职业的一种重新的理解和感触。
刚刚才到这里的时候,就已经认识到了实习并不只是一种单纯工作上的学习,教室也并非只能在户籍室,我们要学习的东西很多,范围也很广,这是我们踏入社会的第一个地方,学到的东西以后进入社会肯定会更有价值。来到这里,应该得到锻炼,有所收获。
来所里实习,意义在于更加全面的认识自己;对于学校和家庭,我们是学生,孩子。现在我们要通过实习,接触社会,让自己变成一个社会人,要进入社会,适应社会的改变和社会的种种并不单纯的现象。
并且,通过与社会上不同人不同事物打交道,从别人的眼里,站在一个全新的角度看待自己,了解自己,更加全面的知道自己的能力,性格,重申自己,这样的自我能否适应这个复杂的社会,如果不能,力求改进,不断地改善,这就是我们来这里的目的。 通过这半年的工作,我大概的了解了这个实习工作的地方,这里的生活平淡但是充实,警官们生活的环境比较艰苦,工作也很艰辛。
在感叹这里的生活环境恶劣的同时,我也暗暗的佩服这些在这里生活工作的民警们,我们只是半年,而他们在这里这么多年了也没有见到一个抱怨的,警察要的就是这种吃苦耐劳的精神,连这样的苦都吃不了怎么为人民服务?这一点也是值得学习的地方;还有,我们需要仔细的观察他们在工作中为人处世的方法和思想,提取好的来学习。 刚来不久,我就遇到了这样一个案件(案件本身我就不说了,自己想想在派出所遇到了什么),我认为,不管一个人的业绩如果,首先该做到的就是对人诚恳,不昧良心,先学做人,然后做事。
一个平凡的警察,而非小说中,电影里面的那么神化,生活中的警察,就像我们所里的一样,干得是实事,接触的是真正的老百姓,我们来实习,不仅需要认识警察这种职业,还需要了解我们衣食父母,我们服务的对象——老百姓。 社会上有光明也有黑暗,人心有善良也有邪恶。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现象是由人造成的。真实的老百姓,淳朴的,善良的,勇敢的,博爱的,宽容的;龌龊的,肮脏的,贪财的,好色的,欺软怕硬的。
不管是怎么样的老百姓,他们都是弱势群体,他们组成了社会,同时又受到社会的影响。
我们在户籍室接触的人大部分都是来自农村的,文化水品比较低的老百姓,一个简单的问题需要你给他讲很多遍,还常常有人因为不理解和不信任对我们大吼大叫,甚至使用暴力。耐心好脾气也成了一位户籍警必须的品质。
这次实习让我进一步了认识公安,认识社会,也认识到在公安 社会中的自己。 同时也了解到自己的不足。
知道了学习的重要性,其实学校知识,还是有一部分是有用的,比如说公安专业中的跟踪与反跟踪,治安学,法学,犯罪心理学,不过,我认为有用的课程我们还没有开,如果以后开这样的课一定会好好学。其次是我发现,在所里,论经验战斗我们比不上那些资深的干警,但我们年轻人的优势在于英语电脑。
当然,在局里的同学还需要较强的写材料啊,文字方面的文书能力。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学习的是一种思维,以马克思哲学理论为基础的人生观价值观,很强的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
这些都来源于我们的书本知识。 通过这次实习,让我清楚的认识到,任何一种工作都需要对工作的热情,认真负责的态度,吃苦耐劳的精神,良好的人缘,健康的身体。
夏天就要过去了,我在XX派出所长达半年的实习生活也即将结束,在这里见到的案件让我们明白,那些像黄赌毒之类的社会毒瘤是不该也不能碰触的,不只因为有法律的制裁,还因为它们毒害社会,破坏家庭,伤害人民。这也给我们一个受教育的机会,让我们远离违法犯罪,我想这也是一种收获吧。
这段日子,我们经历了从陌生、摸索到熟悉、融入的阶段,自我心态的调整和对环境的适应能力也渐渐的提高,我想这肯定是一段令我受益匪浅的经历。我希望能早日成为一名“组织信任,领导放心,人民满意”的合格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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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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