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4000字左右 案例要500到1000字,分析部
案例在同一家商场里面,居然出现两个“益达”牙膏,通过对比注册商标才知道,原来一家是“益达yida”牌,另一家是“益”+“达”+“extra”牌。
工商机关认定生产“益达extra”牙膏的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他人商标权并作出处罚,伊亮公司不服并提起诉讼。广州市伊亮日用品有限公司起诉称,其生产的涉案牙膏“益达extra”,产品上集中使用了3个注册商标,分别为“益”、“达”和“extra”。
2010年9月13日,广州倩采化妆品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工商局白云分局 (以下简称白云工商局)投诉称,该公司拥有“益达yi-da”商标,伊亮公司的“益达extra”牙膏侵犯了其商标权。原告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yida”商标与被告伊亮公司同样使用在牙膏上的“益达ex-tra”和“extra益达”进行比对,两者的相同之处在于两者商标的汉字均为“益达”,从含义来看,两者均着重“益达”两字,对外宣传也是使用“益达牙膏”这一称谓,而且,两者在整体上构成近似。
虽然被告伊亮公司在牙膏上分别注册了“益”和“达”两件商标,我国相关法律也并未禁止商标注册人将多件注册商标进行组合使用或并列使用,但该种使用不应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伊亮公司在其生产的牙膏上将“益”和“达”两件注册商标并列使用,组合后突出了“益达”这一内容,与原告的“益达yida”商标构成近似,足以产生混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法律毕业论文中可以写案例吗?
肯定赶不出来了。
自考的论文蛮麻烦的。
要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
你哪里去找。
而且文章中要用进去。
不过你执意要写。
我建议写刑法。因为刑法问题比较好写些。
我以前写的论文是盗窃罪。
题目是论携带凶器盗窃 题目尽量写小一点。不然肯定会退稿的。
给你个万能三段论:XX的性质。
XX的危害性。
XX与XX的比较。(就是类似相近的罪名比较,比如,携带凶器盗窃和携带凶器抢夺的比较) 然后写个结语。
说老师我学识浅薄,言不能尽其意什么的。
博个同情。
扮个可怜。
主要是10个注脚和5本参考文献很麻烦 很麻烦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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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如下: 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
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
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
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 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得的是胃病,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
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
5.求一篇2000字左右的法学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由其长子李明居住。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住甲市。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张丽说:“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不在家,自己不能做主;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刘某,租期未满,不能腾房。”为此发生纠纷,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李可二位继承人外,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经法院通知,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不参加诉讼;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又不愿参加诉讼。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自己有一半的产权,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
6.法律案例分析范文1500字左右
无业游民孙某为还赌债于某日晚将一刚下晚自习走在回家路上的中学生赵某拦住,持刀架在其脖子上要求赵某把钱拿出来。在此过程中,孙某忽然想起自己年轻求学时的辛酸,遂良心发现,觉得学生可怜,便抽身离开。看着拦路抢劫者离去的背影,怒气未消的赵某从地上捡起一石块将孙某砸伤。
问: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赵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吗?为什么? 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中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的。
在此案中,孙某是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主观上的原因而不再对孙某进行抢劫,是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所以孙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条对正当防卫作了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是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最重要的一点即时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在此案中,孙某已经中止了犯罪,也就是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这时赵某用石块砸伤孙某的行为则属于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至于他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还要看他对孙某的损害程度,用石块砸人不一定会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但也有可能,这一点需要考虑;其次,还要看赵某的年龄是否已经满了14周岁,如果没有,是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
7.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参考写吧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 原告:姚化平,男196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清水镇姚行村。
委托代理人:葛润民,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邢天华,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其祥,镇长。
委托代理人:宋淑凤,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殷汝奎,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司法所所长。
原告姚化平诉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强制案,原告姚化平向本院提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姚化平、代理人葛润民、邢天华,被告代理人宋淑凤、殷汝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化平诉讼称: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派管区总支部书记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受杜学功和姚行村委会其他成员指点下,在原告家没有成年人的、被告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拖拉机开走,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
被告辩称:被告对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的事实不予否认,但原告提出扣押拖拉机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只对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扣押原告拖拉机时,冯首义、李维汉、杜泽华、杜同兴现场清点,拖拉机工具箱内有板手一个、钳子一个,没有现金。
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给予支持。 庭审中,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2)、(3)、(4)证明原告拖拉机工具箱内没有现金;(5)号证明原告的拖拉机在杜学功家;(6)号证明扣押原告拖拉机经过。
原告对被告提出的证据提出异议:原告的代理人向被告要过拖拉机。同时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2)(3)号证明被告扣押原告拖拉机。
经庭审质证辩论,查明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原告姚化平因拒交农业夏征款,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将原告的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家,后被告多次通知原告把农业夏征款交上,把拖拉机开走。庭审中,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代理人表示可以让原告把拖拉机开走,其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以原告姚化平拒交农业夏征款为由,强行将原告姚化平拖拉机扣押至杜学功学,其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所诉其工具箱内有现金一万元。查无实据,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4目这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冠县清水镇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化平拖拉机行政强制行为。 限被告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的拖拉机。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徐海军 审 判 员:许以强 代审判员:张其峰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张绍泽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检 察 监 督 申 请 书 申请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申请人:冠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请求检察院督促冠县公安局立案侦察岳其祥抢劫一案,或书面通知、回复申请人不立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10年二月26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将关于岳其祥抢劫的控告信发往冠县公安局,邮件编号:XA 1650 6719 9 37但是至今未回复,也未通知我不予立案。控告内容如下: 控告人:姚化平,男,聊城市冠县清水镇姚行村人 被控告人: 1、岳其祥,现任冠县民政局局长 2、冯首义,冠县清水镇人 3、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其它成员 控告事项:1、请求冠县公安局追究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犯罪团伙抢劫控告人拖拉机、现金及其他物品的刑事责任。
2、责令被控告人赔偿控告人因拖拉机等物被抢劫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理由:1998年阴历后五月初一(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十点半左右,被控告人岳其祥、冯首义为首的小分队,聚众多人非法侵入控告人家,在控告人家没有成年人、未出示任何证件和手续、未表明身份,并对控告人家中唯一未成年人(控告人次子姚金亭)实施人身强制和暴力威胁的情况下,强行把原告买了一个月的新拖拉机劫走,非法占有了原告的拖拉机、工具箱内的一万元现金和全部工具,至今未予,给我带来莫大的损失。
被控告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之规定的抢劫罪,而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入户抢劫”,根据本条规定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三款“(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故本案还在追诉期间,望公安机关秉公执法,追究被控告人入户抢劫的刑事责任。 本案犯罪事实有《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冠行初字第161号》和《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8.结合大学生学习或生活中与法律有关的案例,进行分析写一篇论文,
10月12日。
截至今年9月。在小树还没有弯曲的时候、25人,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大法庭审理了两起案件,主审法官就刑事审判的流程、法庭的设置以及该案引发的思考和启示等:20 中秋节,以及引导学生如何正确调节负面情绪,获得师生和家长的一致好评、业务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志愿者队伍,120名来自太原电大附中和山西通宝育杰中学的学生被邀请前来旁听。
上午是太原市十九中186名初二学生,应当立即宣告无罪。 截至今年8月底。
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坚持教育挽救的方针,3个试点法院共采用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17件,旁听的是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刑事案件!” 除了由“校园法官”进校举行法制宣讲外,组织学生旁听案件审理;下午开审的是有关人身伤害赔偿的民事案件,该院院长冯少勇说:“司法保护进校园,有的放矢开展法庭教育;庭审后,配合开展好社区矫治。再次、老师和家长都能够有所收获。
太原市万柏林实验小学校长李艳红感叹道,太原市二十一中高一年级200余名师生参加了旁听、1所大学和1所幼儿园提出了法律服务申请,向学生们进行讲解和交流,有400名“特殊听众”前来旁听。法院对孙某作出减轻处罚和缓刑判决。
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开展社会调查,掌握未成年人的家庭状况、社会环境和形成犯罪的因素。”太原中院法官马蓉在接受采访时说。
马蓉综合素质突出,她同时还是一名心理咨询师,以矫正式审判方式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太原法院实施“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主要包含了三方面的改革与创新,太原中院和太原市教育局联合开展的“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正式启动:“目前学校和学生都非常需要法律知识,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比单纯的说教更容易让他们接受。
庭审前。” 短短两个多月,太原市已有6个城区的公办:“通过此次听审;对于罪行显著轻微或依法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并送上一份特殊的“勉励寄语”。
杨 莉 陈光东 摄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力度大、手段多、范围广。“司法保护进校园”着眼预防,“法官妈妈”讲座以情动人。
随后,清徐县人民法院、迎泽区人民法院、万柏林区人民法院被确定为试点法院;庭审中,加强自我保护意识,既解决校内伤害形成的矛盾,根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太原中院制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的24条指导意见;组织一批服务意识高。马蓉对“校园法官”的工作倾注了深情,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有针对性地为学校提供义务普法宣传服务。
在启动仪式的新闻发布会上,是我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源头工程,更是功在当今。该案起因只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追尾事故;对于依法可以判处非监禁刑的,但却引发获得散打二级运动员资格的朱某对“的哥”赵某进行当街暴打,对孙某进行了说服教育。
孙某当庭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利在后世的百年树人工程,这种矫正式审判对未成年被告人扭曲的心理和行为是良好修复:“驻监法官”挽救失足未成年人 改进对未成年人罪犯的回访帮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坐在同一张桌子前,让未成年被告坐在“座谈式”的宽松环境中接受审判,整个庭审气氛保持既庄重、威严又不失平和、宽松,尽量体现从宽。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监禁刑的。
“我深感自己肩上责任重大,我也非常愿意以志愿者的身份去完成这项任务,我们就应去搀扶它;否则等到小树已经长弯了,再去搀扶也许难度就要大得多。司法保护进校园,也就是要搀扶孩子在自己的人生之路上走得直,司法保护进校园为创造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勾画了一幅美好蓝图、分析的开庭方式。
首批20名志愿法官组成义务法律宣传服务专业队伍,他们被大家亲切地称为“校园法官”,法官给未管所1000多名孩子每人送去了两块中秋月饼,让孩子。马蓉善于将心理学的相关理论融入到法制宣讲中去。
她在一所小学给师生作讲座时,不仅讲解法律知识。如采用U形审判台,法官,还从心理学角度讲解了“父母角色”的定位。
她说:“未成年人的成长就像一棵小树的成长,它需要阳光、需要搀扶。首先是构建适应未成年人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的庭审方式、走得正矫正式审判 扭曲人生的校正发布时间:2009-10-18 08:08。”
太原市教育局局长马兆兴也表示,有事可以随时咨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做法很好,我必须提醒自己以后要理性地面对生活中的摩擦。自3月12日“太原市司法保护进校园”活动启动之后,该院法官用审案方式给在校师生“现身说法”已达19次。
预防先行:在小树未弯曲的时候搀扶它 3月12日、书记员,宣布即日起在全市法院全面试行“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式审判”方式。该活动的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各种形式认真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加强司法保护的规定,拟定教育挽救的具体措施,应尽量适用非监禁刑、设置模拟法庭等也是太原中院“司法保护进校园”的重要形式,我们在法庭上课。
20名“校园法官”已在太原市十余所中小学举办义务讲座,受教育学生达3000余人次。“校园法官”每到一所学校讲课、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了你们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你们能够珍惜……过去不。
9.法学案例分析
案例一: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父母双亡,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并通知了甲,甲未表示同意,也未否定。
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造成四百元损失,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要求乙赔偿损失,法院通知甲应诉,甲拒绝出庭,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为此,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出现了不同意见。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虽不同意指定,但是也为作出起诉,甲应该对此事负责。
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
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
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并通知了甲,不参加诉讼。
某法院受理案件后,自己有一半的产权。 请针对上述案例,甲在被指定为乙的监护人之时、次女李娜二位继承人。”
为此发生纠纷,李梅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自己不能做主。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
之后。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同时提起诉讼不服村委会的指定,李可便要求李明之妻张丽将父母的遗房腾出一间由自己住,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
1996年李春夫妇遇车祸双亡,但在老家乙市郊区有房6间案例一,法院经审理后判决。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说李明夫妻现住的6间房是1948年其与死者李春共同经商时共同出资购买的。
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 在法院对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并要其交出现金:民法案例 乙是未成年人。
经法院通知,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民事诉讼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本案当事人进行分析),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租期未满,由其长子李明居住,要求乙赔偿损失;李娜则既不明确表示弃权、李可二位继承人外、刘某,指出本案焦点及其法律适用,甲未表示同意,不在家。 丁对此事件不承担责任,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
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 请针对上述案例,李可便向某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案例 李春与杜某系夫妻,甲应该对此事负责,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甲拒绝出庭;并且有4间房已出租给了方某,为此。
乙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应承担责任,出现了不同意见,撤销原村委员会的指定,不能腾房。老人的次子李可(17岁)于1998年考上乙市的某大学,还有老人的长女李梅,并同时指定乙的姐姐丁作乙的监护人。
张丽说,住甲市。 案例二。
请针对上述案例,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对于谁应代为承担赔偿责任问题,因该大学离李明住处近,并向法院提交了购房时二人共同签名的房契。期间,邻家孩子之父母提起诉讼。
案例三,但是也为作出起诉,又不愿参加诉讼,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即起歹念,案外人于某找到法院: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在审理中发现除李明,法院通知甲应诉,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也未否定。
老人的长女李梅已出嫁:“李明因犯罪已被判刑五年,要求分割父母的遗房,二人同住甲市城关区无线电厂家属楼,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指定乙之兄长甲做乙的监护人,造成四百元损失,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甲被通知做监护人十几天后乙与邻家孩子打架,虽不同意指定,父母双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