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优秀毕业生有奖金吗
没有奖金,只有一张荣誉证书。
优秀毕业生作为毕业班中最优秀的一批学生,必须具备好的品质以及优异的学习成绩才能获得这个称号。品学兼优是成为优等生的一大筹码,优等生就是在学校表现出色的学生。他们的优秀表现在各个方面。
人生道路上,不会都是撒满阳光和鲜花。优等生也同样不能像花房里的鲜花,经不起风霜,不能只会享受荣誉、成功,还要能正确对待批评和挫折。因此,在教育教学中对优等生进行耐挫折能力的培养和教育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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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毕业生记录于档案,对以后的工作面试,公务员,事业单位录取都是加分项,给他人的印象更好。譬如在面试某份工作时,两人其他条件相同,那优秀毕业生证就很可能成为最后的砝码。也有很多国企,事业单位优先录取优秀毕业生。
优秀的毕业生,找工作起点会比普通的人高一点,工作上上手也会快一点。有的企业招新还是会看这方面的荣誉之类的,有优秀毕业生在招聘中也更有竞争力。
其实总的来说没有什么好处坏处之分。优秀的人无论在哪里都是优秀的,不要总想着自己比别人强多少或者别人比自己强多少,最重要的是脚踏实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秀毕业生
2.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的评选方案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3.郑志刚的学术奖励
2009,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
2005,第二届“黄达-蒙代尔”经济学奖
2005,北京大学优秀博士论文(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
2003,北京大学第五届“学术十杰”优胜奖
2002,北京大学“笹川良一优秀青年奖学基金”
2002,北京大学“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
2001,北京大学“东京三菱银行奖学金”
2001,香港中文大学2001年博士生工作坊论文发表优异奖
2000,北京大学“杜邦奖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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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即"百优")每个人可以参评几次
这个一般是参评一次,不过如果你没评上,如果学校还给你上报的话,那还可以参评的。详细你可以看看下面的评选办法。祝你成功!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做好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旨在加强高层次创造性人才的培养工作,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国研究生教育特别是博士生教育的质量。
第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工作在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领导下,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进行。其主要职责为:
1、部署评选工作;
2、组织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工作;
3、接受和处理有关异议事项;
4、研究处理评选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评选出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不超过100篇。
第五条 评选工作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评选标准为:
1. 选题为本学科前沿,有重要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 在理论或方法上有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达到国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材料翔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七条 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一般为在评选年份的上一学年度,在国内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在评选年度以前两个学年度内获得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如确属优秀的,也可以参评。参加评选的学位论文应以中文撰写。
第八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经过推荐、初选和复评后产生。
第九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参评论文由学位授予单位向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推荐。
第十条 省级学位委员会、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或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指定的其他部门,根据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下达的初选名额对推荐论文进行初选。
初选所需经费由负责组织初选的部门自行筹措。
第十一条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对初选出的论文进行复评,复评工作包括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和专家审定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入选名单由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公布。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方式向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以及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名单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并予以公布。在异议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异议事项仍未处理完毕的论文不列入批准的论文名单。
第十四条 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作者由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对已批准的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或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撤消对作者的奖励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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