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专业毕业论文(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1.卫生法律法规论文1000字

卫生法律法规之执业医师法(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顾网 点击数:492 评论:0条 更新时间:2010-4-20 11:34:59 本专题主要介绍的是关于卫生法律法规的知识,并且包括了卫生法律法规意义,卫生法律法规政策,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法律法规论文等内容,而且提供了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

2.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论文

当前,医疗纠纷已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频频发生的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紧张的医患关系又促使医疗纠纷频频发生,造成恶性循环。产生医患矛盾及医疗纠纷的原因纷纭复杂,到底是什么是当今医学临床领域陷入了如此紧张的境地呢? 通过学习《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这课程,我了解到了一些原因。 其一,医院内部因素。包括医务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医德医风不正,玩忽职守,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存在问题,诊疗过程中意外情况的发生,医院管理不善以及医务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作为医学生,将来大部分都会选择医生这个工作岗位,所以大部分人或多或少都有点偏袒自己。但是,医疗纠纷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医院内部因素。只有站在病人的角度,才能更好地为病人服务,履行医生的职责。医生,归根到底是一个服务行业,它有着“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救死扶伤,执着追求”的精神品质。 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职业道德。记得作家毕淑敏的小说中有这样一个情节:医学院老师带领学生上解剖课时,先要向遗体默哀致敬,老师说,不管他生前是英雄还是罪犯,是富翁还是乞丐,现在他的遗体为教学服务,我们就应该尊重他。想到这里,我不得不承认,如今我们的解剖课程中恐怕很少有人重视这个问题了吧?这恰恰也是体现一个人品质道德的时候,倘若对待一具遗体都如此尊敬,何况是有权利要求健康的活人呢? 老师常说:爱自己的孩子是人,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医生也一样,如果把病人都当成自己的亲人,那么他就是神。工作是事业还是一种谋生手段?医生需要回答这个问题,因为认真负责,你把一个濒临死亡的病人从死亡线上拉回来,你的事业是何等神圣!众多医疗纠纷的产生难道都是因为技术水平不高设备不好吗?绝对不是。没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纵然是世界上最好的医疗设备也会用歪。 其二,患方因素。包括病人对医学知识或医疗制度缺乏了解,对医疗结果期望过高,希望少交或不交医疗费用,对治疗效果不满意,无理取闹以及一些不道德的行为。 这里,我以为,钱是个大问题。国家需要减少医疗费用,病人希望少花钱看好病,而医院的生存发展、医务人员的收入90%以上靠医院自己的收入。当前80%—90%的病人看病仍需自费,医患之间缺乏缓冲地带,一旦生病负担就很重,成为医患矛盾加剧的重要因素,而最终,利益受损的人还是病人,他们才是弱势。 与此同时,随着医疗纠纷的产生,“医闹”这个职业的发展也越来越壮大。这是不是表示着我们国民的素质还是不够高?许多医疗纠纷并不希望通过法律解决,只想扩大事态,逼迫医疗让步,达到索赔的目的。 医学是一个很不具确定性的学科,任何意外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但有些病人就认为“花钱必须看好病”,而恰恰有些病在当今的医疗水平来说是不可能看好或者没有任何后遗症的。他们对医学知识的缺乏让我觉得有必要使医院加强与媒体的沟通,通过宣传,让社会了解医疗服务的特殊性、高风险性,增进广大群众对医院的了解。 其三,社会因素。包括全民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维权保护意识普遍上升,新闻媒体炒作和社会舆论带来的负面影响,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现阶段保护医疗工作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其实,所有的原因都是相互联系的,所有的矛盾都是交织在一起的。没有完全正确的一方,也没有完全错误的一方。 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当加强自律,医院应当依法治院,医务人员应当依法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尊重并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向他们提供可信赖的医疗服务。同时,医院需要引入新的服务理念,通过良好的服务融洽医患关系。 有人说:过去的医学院毕业生闭着眼睛摸一块人骨就知道是哪个部位的,现在的毕业生睁眼戴眼镜都未必能认得出。可见,医学生对于医学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已经完全不能和以前相比,作为一个医学生,那句伴随我们很久的“好好学习”仍然是学生生涯的最主要任务。学习,不仅学习知识,也要学习能力,培养道德,增加修养,全面发展。每当走过教室门口,看到那脍炙人口的医学生誓言,我都更加坚定了心中的信念——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奋斗终身!~~~~

只能够给你参考,建议你取长补短地,添加“其四、其五”讲述一下卫生法学的精髓。

法学,卫生,专业毕业论文

3.医学伦理学与卫生法学论文??急!!!!!

1.医学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医学伦理学是研究优良的医学道德规范的制定和实现的科学,是医学与伦理学相交叉的学科,是认识、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科学发展中人们之间、医学与社会之间伦理道德关系的科学。

随着该学科的迅速发展,其逐渐成为现代医学科学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现代医学中,医学伦理学已经成为医学专业的基础课程。医学伦理学发展到今天,基本经历了医德学、近现代的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三个阶段。

20世纪70年代兴起,并对当今医学伦理学产生巨大影响的是生命伦理学。 医学伦理学具有以下3个显著的特征: (1)实践性:医学伦理学是与医学实践密切相关的学科。

医学伦理学的理论、规范来源于实践,是对医学实践中的道德关系、道德意识、道德行为的概括和说明,是在长期的医疗活动中形成、发展的,而来源于医学实践的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又对医学活动起着重大的指导作用。医学实践既是医学伦理学的基础、动力,又是医学伦理学的目的和检验医学伦理学理论正确性的惟一标准。

(2)继承性:弘扬伦理道德是医学进步的基本条件和重要标志,是贯穿医学发展史的一条主线。"救死扶伤"、"为医者仁"等伦理道德原则为医学工作者自觉地继承、恪守,在医学事业的发展中不断发扬光大。

(3)时代性:医学道德伴随着医学发展和社会进步而不断发展。医学的发展,不仅表现为诊治疾病手段的进步,而且表现为医学道德的进步。

与新的预防、诊断、治疗方法相对应的伦理原则的制定是医学道德进步的重要标志。任何时代的医学道德都与特定的社会背景相联系,都为解决该时代的具体问题而存在。

在古代,为妇女堕胎被认为是违反道德的,在当代,为维护社会和妇女自身的利益开展的计划生育手术则是道德之举。医德原则、医德规范、医德评价、医德教育都是时代的产物,都不能脱离时代。

反映社会对医学的需求、为医学的发展导向、为符合道德的医学行为辩护是医学伦理学的任务。 2.医师应是道德高尚的人 "医乃仁术",道德是医学的本质特征,是医疗卫生工作的目的。

医务工作者在社会生活中担负着维护人们健康,预防、诊治疾病的任务。医学工作的特殊性质要求医师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

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效果不但与医疗技术、医疗设备直接相关,而且与医师的职业道德直接相关。历代医家都认为,道德高尚是医师角色的重要特征,只有品德高尚的人才能做医生。

自古以来,重视人的生命是医学界的美德。中国最早的医学典籍《黄帝内经》在《素问》篇中就指出:"天覆地载,万物悉备,莫贵于人。

"唐代名医孙思邈在《备急千金要方》中认为:"人命至重,有贵千金,一方济之,德逾于此。"他还指出了"大医精诚"的思想,认为一个好的医师,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素质:对医术的"精"和对患者的"诚"。

只有具备"精"和"诚"两个基本的素质,才能成为"大医",才能成为"仁者",即医术精湛、医德高的医家。 我国古代医生择徒甚严,曾明确提出"非其人勿教"。

晋代杨泉指出:"夫医者,非仁爱之士不可托也;非聪明答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在西方,则有学医期满,按希波克拉底誓言宣誓的传统。

医师角色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是与医师良好的职业道德直接相关的。林巧稚、赵雪芳、王忠诚、吴登云等具有崇高道德境界的医师既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代表,也是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榜样。

3.医学实践的道德内涵 道德作为医学的本质特征蕴涵在医学实践之中。一部医学史,是医务工作者奋不顾身地与疾病斗争、认识疾病、不断战胜疾病的历史,是医务工作者无私地为病人解除病痛、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历史。

医务工作者献身于医学事业,崇高的道德境界就体现在他们所从事的具体的认识疾病、治疗疾病的医学活动之中。 [卫生法学论文]你在想想别的办法。

4.卫生法学就业前景

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虽然前景不能说不好(以中国目前的卫生法律情况来看,说不定就业需求还可以),但在法学大类里面比较非主流

现在法学难就业

一是每年法学毕业生太多,现在全国有600多所大学都设有法学专业;

二是法学从业门槛比较高,毕业后要从事法律专业必须通过中国第一大考----司法考试,而司法考试每年通过率仅在10%多,未来几年国家还会进一步控制司考通过率,提高法律从业门槛;

三是法学教育存在缺失,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专业,绝大部分大学的法学教育都没有很好的实践平台,照本宣科,纸上谈兵,与法律实务严重脱节。

四是法学学生在大学没有好好学习法学知识,还是以应试教育为主,有的甚至逃课玩游戏,没有培养锻炼法律思维。

5.求法学论文一篇

医疗损害鉴定: 民事证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这种举证责任的承担及法院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常常需要通过鉴定才能完成,鉴定就成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核心环节。就目前而言,鉴定在鉴定体制、鉴定结论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医医相互现象越来越严重,让法官最为头痛的是,随着人权意识的高涨,医闹的加剧,这种保护越来越隐密。鉴定机构一方面要部门保护,一方面又怕承担责任,结果是鉴定结论越来越模糊不清,如:许多鉴定结论一方面认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同时又承认“医疗行为虽无过错但存在不足”或“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说理不严谨,理论依据出处不明确,变更事故性质或责任过于随意;鉴定结论中对事实的认定依据不充分;从医政管理角度指明医疗行为存在的瑕疵,但对其与疾病自然转归的因果关系强度分析不细致,易引发歧义;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不能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出庭接受质询,集体负责等于无人负责。

面对着一份似似而非的鉴定结论,对于医疗并不精通的法官往往难于下判。总之,鉴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隐藏着民事法律普遍性和医疗服务特殊性、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与促进医学科学进步等诸多矛盾。

鉴定缺乏一个更有效的评价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一个科学的、合理的、公平的鉴定机制还有一个很长的路要走。目前我们要从审判观念上正确认识医与法的关系,慎重处理下列问题: 一、如何确定进行鉴定的案件范围 按照《证据规则》第九条第三款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证明:……(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另一事实”,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在当前医疗纠纷审判实践中,法官往往以对医疗知识不了解为由,不分青红皂白,全部要求当事人去做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实际上将审判权让渡给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违背了民诉法的独立审判原则。实际上是法官在审判活动中,是具有高度判断力和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不但具备常人的经验,还能从日常生活经验中,推定出其认为正确的法律事实。

具有下列几种情况可以直接推定医方具有过错:1、医疗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诸如“拔错牙”、“割错部位”、“配错药”等显而意见或者根据生活常理可以判断的事实,法官完全不必、也不能要求当事人去作医疗事故鉴定,而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直接推定医方的过错;2、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3、涂改、违反规定修改病历资料,导致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4、未尽到必要的告知、说明义务的,但为安慰或者鼓励患者而作出不符合实际病情的陈述的除外;5、违反职业道德,对急、重、危病人拒绝抢救而贻误救治的。上述案件不需再委托鉴定。

对需要委托鉴定的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可以采用咨询专家、采取积极措施促使当事人申请鉴定。如双方当事人均拒不申请鉴定,人民法院不需以职权委托鉴定,可以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直接判决负有举证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败诉。

二、如何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的关系 依据2003年1月6日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参照》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的精神,对于医疗事故应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对于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鉴定的,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2条,即“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故对于医疗过错的鉴定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医疗损害鉴定应走二元化鉴定模式。实践是复杂多变的,任何事情都不能绝对化,不能忽视当事人的诉权,对于医疗损害一律搞医疗事故鉴定。

具体来讲,医疗损害赔偿和责任密切关联,当事人起诉对是否构成事故并不十分关注,关注更多的是如何赔偿。而是否构成过错即能满足这一需求。

故在实践中,对于下列情况可以直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1、当事人起诉后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申请医疗过错鉴定的;2、虽做过医疗事故鉴定的但鉴定结论不合法的;3、有证据证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存在漏项,且当事人的申请涉及该项内容;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以该纠纷已经超过鉴定申请期限不予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必须依据鉴定才能确定医疗机构的责任;5、已经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而当事人认为医疗机构存有过错,申请进行过错责任及程度进行鉴定的[i]。 三、从严把握重新鉴定条件,避免出现多个鉴定、重复鉴定 重复鉴定往往会出现多个鉴定结论相互矛盾的情况,给法官的判断带来了困难。

例如,马环诉徐大庄医疗损害赔偿一案,马环因感冒去医院注射针剂,后经诊断右臀部神经损伤,先后形成三个鉴定结论:徐州医学会认为该神经损伤和注射行为无因果关系,徐州求是所认为。

卫生法学专业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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