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公益诉讼的研究现状
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内容提要: 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要求起诉的条件之一是当事人与案件必须有直接利害关系。
但是近年来实践中发生大量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我国对民事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也日益显现。因此,民事诉讼要实现维护私益与公益的双重目标,其制度就必须要有所突破。
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出发,分析了我国当前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并对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提出几点设想。 全文共4949字。
一、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层出不穷。
许多地区或企业,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转制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出售和评估资产价值,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其次,经济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益。
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样的消息:某某地区引进或建立严重污染环境的制造加工企业,致使当地的空气或水质遭受严重破坏,原先的清泉之乡变成了方圆数里之内找不到卫生饮用水的地方。许多地方乱砍、乱伐、乱开采的现象屡禁不止,当地的森林绿化以及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土地沙化、地表下沉,严重危机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
对于这些问题,由于行政执法强制力相对较弱,或行政执法存在着盲点等原因,往往屡禁不止或力不从心。甚至相关管理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小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或缺乏相关意识等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救济手段。
入世后,贸易进口的外资进入渠道更为畅通,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打着外资的旗号进入中国市场,工业垃圾进口将为我国的环境执法带来更大的困难。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更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强调可持续发展,不应当继续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子。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以及行政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对此,单纯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
这其中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工商、卫生、质检等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和人力资源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二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隶属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政府干预往往使执法的难度增大。因此,必须从强化司法监督着手、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在行政手段不能的情况下,使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等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维护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消费者除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向工商局等部门投诉外,如果以受害者个人身份对厂商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判决只能针对不法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个人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判决,往往不能对其非法的生产或销售活动做出有效的惩罚性判决或颁布禁止令。王海打假,本是出于打击制假劣商品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目的,但却受法律限制——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不先购买伪劣假冒商品,而后才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诉讼,但实践中,这种做法风险太大,同一法院往往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而且一旦败诉,原告往往背负沉重的负担,不仅购买伪劣商品的钱款不能得到补偿,而且要承担相应诉讼费用。
因此,如何更切实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迫切需要。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现状 (一)我国对公共利益民事司法保护制度的缺失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不断增强,公益诉讼案例不断增多,纵观这些带有公益性质的诉讼,发现其结果大多不尽如人意,主要有以下几种结局: 1.受害者无法或不愿意提起诉讼。
以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为例,国有资产属于全体公民,国家机关依照全体公民的授权管理国有资产。但对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公民却无法直接提起诉讼,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往往以不具有法人资格为理由拒绝提起诉讼。
例如,在湖南省岳阳县的一个案件中,受害者县日用杂品公司和其主管机构县供销社明确表示不愿意提起诉讼,而岳阳县国资办表示不具备法人资格,有管理权而无诉权。最后,不得不由县检察院提起民事公诉,追回国有资产。
2.法院以“非适格当事人”为由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判决原告败诉。如浙江台州画家严正学对设在小学隔壁色情娱乐场所进行多次举报,行政机关未予理睬,于是起诉椒江区文体局行政不作为,椒江区法院以严正学不是受害者为理由判决严正学败诉。
3.受害者虽然胜诉,但未达到预期的维护公益的效果。河南人葛锐以郑州市火车站厕所收费违法为由起诉郑州铁路分局,案件经过近三年的审理,法院最终判决葛锐胜诉,郑州铁路分局返还葛锐0.3元厕所收费,并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各50元。
然而根据媒体的报道,郑州火车站在。
2.对公益诉讼 看法
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
因此,如果人们从国家.社会角度出发,凡是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为对每一个公民而言,都应是具有利害关系的。进一步推之,公民通过诉讼程序,向法院直接起诉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并不是对他人私权利加以干涉的行为。
故而,人们不能把利害关系局限于直接利害关系。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之所以有权起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要因为,起诉人作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有权利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对侵犯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如人人都视而不见,那么个人、组织的利益也必然受到损害。正所谓“覆巢之下,焉有完卵”,正说明了这一道理。
只不过,人们这里所言的利害关系非直接而为间接的利害关系。美国所谓的“真正有利害关系”既包括人们这里的直接利害利害关系、也包括间接利害关系,这也正是美国为什么没有独立的公益诉讼制度,而是包含在民事诉讼制度里的原因。
3.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意义
目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害者就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司法救济。
意义:维护受害者利益。
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扩展资料
对于公益诉讼是什么,现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内部和相互之间尚未达成共识。实务部门推动公益诉讼的主要是检察机关,它们大多主张的是民事公益公诉(或称为民事公诉)。
在理论界,诉讼法学者分别从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个方面进行着独立的研究,分别给出了民事公益诉讼或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
不过也有论者对公益诉讼下了较为完整的定义,但是在具体的论述中往往只是针对公益诉讼的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展开讨论。
4.公益诉讼制度怎样实现消费者权益
消费公益诉讼是指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消费公益诉讼具有一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具有原告资格的主体范围。具有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主体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和有关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消费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二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中众多的理解。笔者认为,“众多”不应该只局限于消费者的数量上,也应该包含地域的广泛性,即如果某一行为侵害到多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即使人数没有达到“众多”的标准,也应该可以适用消费公益诉讼。
三是公益诉讼只限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一个行为虽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权益,但是该权益本身不具有合法性,那么其也无法成为消费公益诉讼的保护范围。
5.如何评价公益诉讼
其实公益诉讼是个非常好的诉讼形式,1.维护了社会正义。
2.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3.实现人民的民主和自由权利。
4.提高法律效率。对主体的限制较小,一般的诉讼,都要求原告与被告造成的损害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公益诉讼,你可以是与损害并无关联,就可以提起诉讼,最主要的是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现在社会有很多公益诉讼的案件,随着中国社会团体力量的壮大,要求正义和公正的呼声必将壮大。外国的社会组织非常强大,往往政府没来得及出面,他们就已经发挥重要作用了,我觉得值得借鉴。
中国在这方面远远逊色于外国,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往往能量有限。有句话说的好。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公益诉讼往往维护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比如国有资产的流失,谁应该出面?我国的公益诉讼还不完善。
6.公益诉讼的法律特征
应该说,现代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公益诉讼制度已相当地完善和成熟,然而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目前却还没有存在这种制度,随着司法制度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势必会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比较发达的美、日、英等国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相对于私益诉讼,公益诉讼有其明显的特征: 1、公益诉讼的原告是不特定的人。一般仅指无利害关系的人,但古罗马法亦包括有利害关系的人。且如果原告为多人,可由裁判法官选择适宜的人作为原告。
2、原告起诉的出发点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尊严及社会公平正义,而非个人一己私利。
3、公益诉讼涉及的案件范围宽泛,可以是民事侵权行为,也可以是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活动。
4、公益诉讼的地位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执法能力不足的补充与协助,而非取代国家机关进行执法活动。
5、原告在胜诉后往往受到一定的物质奖励。
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的发展相对健全,尤其在美国的《反欺骗政府法》及反垄断法规中都有相关的详细而完备的权利规定及程序设计,为人们今天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比较好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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