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当代大学生关于反腐倡廉的思考的论文怎么写?
一、廉洁修身的重要性大学生是一个国家科技先驱的群体,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象征和缩影,更是文化素质提高的见证,所以我们大学生要得以生存和发展,加强廉洁修身的义务和责任是首要的任务。
我们大学生加强廉洁修身显得极为重要性。这重要星有三点:(一)大学生廉洁修身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殷切期望,大学生是社会主义建设者于接班人的崇高使命,当代大学生的崇高使命已经由人民赋予。
致力于中华民族崛起和复兴是当代大学生首要的使命。大学生作为中华民族的成员,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不仅应当承担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
更要担当起民族振兴的大任。大学生也是科教兴国与人才强国的素质要求。
( 二 )廉洁修身是知识分子的历史责任。作为现代知识分子的人格特征,与廉洁修身相关联的,现代知识分子的现实超越性,文明示范性,精神自主性,道德自律性。
(三)廉洁修身是大学生的现实需要,腐败现象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警示;权利腐败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危害。当今社会上权利腐败盛行却得不到遏制的时候,容易给大学生造成一种观念上的误导,这点主要表现在:垄断行业的不合理的高收入,权利的合法的寻租,国有资产的合法流失。
职务腐败对大学生的危机性在于动摇了大学生权利观的合法性。第三,学术腐败对大学生廉洁修身的危害。
学术腐败是对大学生精神的强暴,消解了大学生文化的神圣感。致力于中华民族崛起和复兴是当代大学生的首要使命。
大学生作为中华民族的成员,是未来的希望,大学生不仅应当承担一个公民的基本社会责任,更要担当起民族振兴的大任。“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是积淀在中华民族血液中的民族魂,它需要当代大学生用毕生的智慧和努力去读解,在中华民族的崛起过程中用生命去实践。
二、廉洁修身是中华民族的一种传统美德也是做人道德范一项重要内容。既是大学生的历史使命,既是社会对大学生的政治期待,也是社会对大学生的道德希望。
纵观历史,我们中华民族不乏清正廉洁之士,我们伟大的周总理就是其中之一。当年在国务院会议厅入口处,有一块镌刻着“艰苦朴素”四个大字的木屏风,这是总理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的写照。
在国务院的会上,人们不止一次地听到总理拒绝装修会议厅的建议,总理说:“只要我当总理,会议厅就不准装修。”1959年,在大跃进的气氛下,水利部未经报告请示,在密云水库附近兴建一座水利建设成就展览馆。
有一天,在西花厅开会,总理突然转过头向水利部副部长钱正英说:“钱正英,贺老总告诉我,你们在密云水库那里修建一个相当高级的楼,有没有这回事?”钱答:“有,是一座水利展览馆。”总理沉默了一会儿,摇摇头,轻声地说了一句:“没有想到你们也会办这种事。”
钱听了羞愧得无地自容,心里像刀割一样难受。如果按现在某些干部的想法,总理既未严厉批评,又未责成处理,既无纪委处分的威慑,更无丢官的危险,完全可以蒙混过关。
但在周总理伟大人格的感召下,钱回部后,立即在党组会上作了传达。水利部党组随即决定:将这座价值400多万元的建筑,无偿转让给第一机械工业部一个研究所,并向中央写了一个深刻检查的报告。
从周总理的例子不难看出,廉洁修身的确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重要内容,我们知道了廉洁修身的重要性之后,我们该去怎么加强廉洁修身呢?三、加强廉洁修身的途径客观上,国家需要高度重视廉洁修身的重要性,并且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到廉洁修身的教育中。主观上,我们要制定自身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准则,不要以个人为中心。
要符合自身社会道德环境;净化自身的品格,在良好的风气下学习是非常有必要的。凡事要懂得自己做起。
讲诚信话,做诚信事,不相互攀比,不找关系,不搞小特殊,不盲目追星,努力学习,为了个人的理想,为了祖国的富强而奋斗终身。做一个诚信守信。
正直无私,自律自强的人,让廉洁成为我们一生的操守。提高自信心。
在大学求学期间主动参与社会活动。记录自己成长过程中的点滴进步,大小成功要有平常心,不要太计较一件事的得与失。
对目标有明确的认知:路在脚下,命运在手中。根据一项社会调查显示,96%的大学生对于国家关于廉洁修身、反腐倡廉而推行的有关政策有所了解,但是知晓的层次参差不齐,62%的同学只停留在“知道一些”的层次上,仅仅只有2%的同学非常清楚国家相关的廉洁修身、反腐倡廉政策,而还有4%的同学对国家相关的廉洁修身、反腐倡廉政策一无所知。
由此可见,学校对于国家政策的宣传和普及,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力度还不够,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个廉洁的社会有助于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反之,腐败现象的频繁发生将会导致一个社会承受沉重的政治代价和经济代价。
所以,自古以来,“廉”与“礼”、“义”、“耻”并列为治国的四大方略,是国家管理的四大支柱。古语云:“四维不张,国乃灭亡”。
所以,针对国内的情况,早在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便提出了“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鲜明指出了要注重廉洁,。
2.贪污现象的论文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之风呈现蔓延、扩张趋势。
作为一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特点。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腐败产生的经济学根源进行了分析:腐败主体(腐败者)自身分析;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产生腐败的经济原因;体制转换时期法制建设滞后,权力制衡约束力量软化,缺乏独立监督体系。
腐败危及政府形象,影响经济改革政策执行、实施,严重恶化经济环境,导致社会经济的“内耗”,阻碍经济增长。 基于此,作者认为应当通过“制度创新”途径遏制、削化腐败,并且倡导建立一门新型经济学科——“腐败经济学”,尝试从经济学的角度对腐败这一人类社会的共存现象进行分析、研究。
一、腐败——种病态经济现象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形态的渐进转型,腐败,也像瘟疫一样在神州大地滋生、蔓延。从1982年起,中国共发起五次“严打'高潮:1982年、1983年、1988-1990年、1993年、1995年。
时至今日,全国范围的腐败之风非但没有抑制住,反而呈现出规模增大、频率加快趋势。(见图表1、图表2) 从1988—1992年的五年中,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214318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95818人,追回赃款、赃物计25.8亿元,涉及县处级638人,厅局级38人,省部级4人。
而从1993—1997年,全国共立案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87352件。其中:立案侦查贪污案102467件,贿赂案70507件,挪用公款案61795件,徇私舞弊案5507件,玩忽职守案22211件。
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229.2亿元。五年中共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被告人181873人,其中县处级领导干部2903人,厅局级干部265人,省部级干部7人。
1998年检查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35084件、40162人,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3.8亿元。共立案侦查徐炳松等3名省部级干部、103名厅局级干部和1714名县处级干部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50万元以上案件1773件。
1999年全年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38382件,比上年增加9.4%。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0.9亿元。
查办涉嫌犯罪的县处级干部2061人,厅局级干部136人,省部级干部3人。 世纪之交的2000年,更是腐败分子“前赴后继”、大案要案频传的一年:先是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行贿受贿被判处死刑,继而又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因收受3700万元巨额贿赂而被送上断头台,紧接着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被公诸于众,这是建国以来查处的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案情极为复杂、危害极其严重的走私犯罪案件,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案件涉案14人被判处死刑,25名涉案党员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其中包括8名厅级干部。
这些数据警醒我们:中国的腐败速度正以远远超出GDP增长速度“同步逼进”:一方面腐败主体由中低权力层向高层甚或最高权力层蔓延、渗透、扩张;另一方面,腐败数额呈现高额、巨额特征,具有惊人化、高速化发展趋势。(见图表3) 数字,令人振聋发聩;现实,更加触目惊心。
日益严重的腐败问题正在危及政府的形象,成为社会经济不稳定的“重磅定时炸弹”。有识之士不无忧虑地指出:今后最有可能中断中国改革与现代化进程的因素来自恶性腐败。
现实的严峻和严峻的现实迫使我们从经济学角度对腐败这种病态(Unhealth)经济现象进行理性分析与冷静思考。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腐败是指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行为。
该定义的假定条件是一国制度和法律是完善的,即腐败是违反制度和法律的一种与权力相关的活动,适用于现代市场经济国家。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腐败是一种“制度化逃避”现象。
这里,制度化是指社会行为符合社会规范体系(即具体社会制度和规章制度)的程度以及与之相符合的过程,亦即制度的制定与实施的状况。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基本形式是政治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交换,实质是“权钱交易”。
马克思说,货币是特殊商品,其实在特定经济条件下权力是一种更加特殊的商品。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由于示范效应的结果,只要有一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为自己捞取特殊利益,其他人就会跟着这样干,在消 费欲望极高而消费水平极低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被称为“权力泛化”的社会现象。
商品交换被“权利交换”所取代,而权力已经成为一种特殊商品,“权力上市”促成了权钱交易的实现,进而确立了权利交换关系。在与其它商品,包括货币这种特殊商品交换时,权力具有连续的交换价值。
用权力和社会做 生意,百分之百赚钱,简直可以说是一本万利。 本世纪70年代,美国的泽.布坎南等学者提出一种“寻租理论”,他把种种生产要素供求差价及优惠条件,亦即支付给要素所有者的报酬中,超过要素在任何可替代用途上所得到的报酬的那一部分,称作“租金”。
这些租金是政府管制、干预市场的结果。“寻租活动”就是指企业为了寻求租金,向政府官员行贿以获得这些差价。
通俗地讲,寻租。
3.我想写一篇关于受贿的论文,3千字左右, 要结合现实生活中的案件,
关于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我国现行刑法对受贿罪的性质及构成做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同以往规定相比表现出一些特点。
该规定在犯罪主体、客观方面、“贿赂”内涵以及预防对策等方面都值得我们进行一番思考。根据刑法规定,我国受贿罪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当然也不排除共同犯罪情况下,一般主体也以受贿论处的情形:“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一个限定条件,但第388条有关斡旋受贿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限制条件应当与一般受贿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规定相一致,以便有利于强化惩处规避法律的受贿现象;受贿罪中的贿赂不应当仅局限于金钱财物还应当包括其他非物质利益;遏止受贿犯罪应当分析原因,对症下药,多管齐下。
关键词: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 利益 贿赂 对策 所谓权力的腐败,就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利化,也即权力的私人利益化。因为权力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本性。
如果不依法制约和限制,极易产生腐败。而权力腐败又严重影响了国家政权的正常运作,长期如此将会严重威胁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
受贿罪就是权力腐败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危害严重、影响恶劣。因为它侵害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损害了政府的形象。
在我国反腐倡廉、严惩腐败的今天,受贿是现在是将来也必定是重点惩处的对象之一。本文试图从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的规定入手,对受贿犯罪的一些问题做一番思考。
一、我国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这一刑法同以往的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些单行条例相比,关于受贿的规定表现出一些特点:1.现行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该规定明确了受贿罪的概念,将受贿罪的主体严格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再包括原来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2.现行刑法第385条第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这一内容由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的第4条第3款移入,但对犯罪主体作了相应限制,即不再包括集体经济人员。3.现行刑法第385条规定对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须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备要件,至于为他人所谋取的是否为合法正当的利益,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现行刑法还将斡旋受贿列为了受贿情形。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即刑法典对受贿罪性质及构成要素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以惩治职务犯罪的腐败分子,遏制腐败现象的蔓延。 二、受贿罪主体之探讨 受贿罪的主体,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刑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从事公务的人员”,第2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其中有两种理解含义:其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队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还应包括党务机关以及政协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领导机关,上至中央,下至乡镇、街道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即党务机关。
我国的8个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在全国地级以上的行政地区均有该党的组织机关。组织机关中有当职的副主任委员主持日常工作,还有一些人员从事组织机关的行政管理工作,他们也按国家公务员的序列进行管理,应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畴。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是经过一定程序纳入国家干部编制,担任公职的资格,一般掌握以下条件:一是由国家人事部门办理干部分配手续,二是分配纳入了国家干部的编制;三是进入国家人事部门的管理档案。其二“国有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经营单位财务职责的人员如董事长、厂长、经理以及调度、会计、出纳、保管、收款人员等。
人民团体是指由于历史的原因而形成的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能的,由国家编委统一制定编制的,费用由国家财政支付的,没有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团体,一般是指以下几种团体:工会、妇联、科协、青联、共青团、侨联、台联、工商联等。“受委派人员”中委派必须符合有效性、合法性、隶属性、特定性。
当然,现行刑法虽然规定了受贿罪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但也不排除特殊情况下,一般主体也可以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一般主体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受贿的,自然应根据刑法共同犯罪和受贿犯罪的相关条款以共犯论处。
共同受贿犯罪在。
4.反腐倡廉的论文 急
国有企业反腐败问题探析[摘 要]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是相当严重的,它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对此不能掉以轻心,任其泛滥。
我们必须认清造成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并对症下药,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关键词]国有企业;腐败;反腐倡廉改革开放以来,党内不正之风屡禁不止,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并且已经蔓延到各个领域,包括国有企业。
在最近的“审计风暴”中查出来的不少案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国有企业腐败现象的严重程度是建国以来没有过的。2005年1月25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李毅中在中央企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加大查处国有企业腐败案件的力度,坚决惩处腐败,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是我党反腐倡廉工作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必须加大力度,搞好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工作。一、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意义重大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严重地败坏了党风,危及到人民政权和社会主义大业,我们不能掉以轻心,任其泛滥。
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一)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党健康发展的需要有什么样的党风就表明党是什么性质的党,廉洁是我们党的性质的要求,任何腐败行为都有悖于党的性质和党章的规定,党内不正之风的存在,就是对党的性质的背离。
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在党的全部基层组织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国有企业的党风是全党党风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让腐败行为在国有企业内发展和蔓延而不加以纠正,则势必会影响到全党党风,从而影响到党的性质,危及党的生存,使党丧失执政的基础,动摇党的执政地位。而且,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同党政机关中的腐败现象在一定意义上是有内在联系的,发生在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往往与党政机关的腐败现象纠缠在一起,相互影响,互为因果,是权钱交易的两个方面。
在国有企业中开展反腐倡廉,有助于促进一些党政部门所存在的腐败问题的解决,有助于促进党政机关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二)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和重要支柱,是社会主义现代化最重要的物质基础,它把握着国家的经济命脉,如果让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蔓延,则势必造成社会主义经济生活的紊乱和低效,削弱、阻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大业。
社会主义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社会才是社会主义社会,国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体现,如果让腐败现象肆意侵蚀、瓦解和破坏国有企业,则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必将遭到动摇,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社会主义方向就将会改变。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国有企业的腐败现象必将导致不正常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使企业很难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现代企业制度很难建立起来,这一切又会加剧企业的腐败行为,造成恶性循环,妨碍规范、和谐、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三)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国有企业不单纯是经济组织,它还具有社会主义政治属性。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它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坚持企业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的有机统一,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服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服从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任何违法经营、不道德经营行为都是与国有企业性质相悖的。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从内部预防和抵制违法经营及不道德经营行为的发生,防止企业行为偏离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另外,我国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在流失的国有资产中因腐败问题而造成的占很大比例。不加强国有企业的反腐倡廉,就难以制止国有资产的“大出血”,就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健康发展,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反腐倡廉工作是防止国有企业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当前国有企业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原因是复杂多样的只有认清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反腐倡廉。腐败现象在国有企业中滋生蔓延的主要原因是:(一)剥削阶级腐朽思想的侵蚀我国是一个封建社会历史很长的国家,封建主义和其他剥削阶级的影响长期存在,并通过各种形式表现出来,旧的文化思想和意识观念长期地存在于新社会,并发挥着强大的腐蚀作用。
在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借鉴和利用世界各国包括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一切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资本主义社会一些腐朽的东西也会随之进入我国,并与我国旧的文化思想、意识观念相互交汇,形成一股腐蚀力量,成为国有企业产生腐败现象的根源。(二)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的过程,新旧体制并存,计划行为与市场行为并行,旧的体制已被打破,失去约束力,新的体制还未建立起。
5.以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为主题的政治论文800字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7月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官员问责制,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是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的一种有效的制度。
实施官员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责任始终是同一事物的两个面,在接受人民赋予权力的同时,就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但正像孟德斯鸠说的,“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移的一条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见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官员是行政权力的把持者,也是行政资源的分配者,如果官员能够不受严厉处罚地获取较多的利益,低成本低风险地违法犯罪,那么他们利用权力换取私利的欲望就会越来越大,不法行为也将日益频繁,这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造成损失。
因此,要规范官员行为、防止违法乱纪,必须增强官员的责任心,建立系统完善的问责体系。在“官员问责”制下,不是只有贪污受贿的干部才会受处罚,如果官员没有懂得权力的真正含义,其权力没有为民所用、所谋、所系,那就会因失责而受到责任追究。
官员问责制“有权必有责,权责对等”的基本原则则很好地彰显了对官员责任心的这一要求,有利于增强官员的责任心。 第二,有利于完善干部能上能下的选拔机制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尤其突出的是在领导干部“能上”方面进行了不少大胆的尝试,推出了许多积极的举措。
但是,在“能下”方面却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在人事制度中“能上”与“能下”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的,“能下”的渠道不畅顺,势必影响“能上”工作的顺利进行。
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度,通过对领导干部失职失误行为做出硬性的制度约束,疏通“能下”的渠道,让那些无所作为者下台,才能使那些有所作为、大有作为者上台,最终达到“能者上,庸者下”的目的,形成良好的能上能下、新陈代谢的用人机制。 第三,有利于整肃吏治 领导干部是一种特殊职业,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要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
已开始进入制度化操作层面的官员问责,正在冲击太平“官念”。这种官员问责制给中国4000多万名各级干部的仕途平添了风险,使为官变成了一种高风险职业。
只有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时刻要有两个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时刻具备三个能力:学习能力、观察能力、协调能力,做好各项本职工作,才能适应新的要求。而且在官员问责制的理念下,实现了用干部、管干部的部门从“权力主体”向“责任主体”转变,谁用的干部谁管理,干部工作失误、失职,用干部和管干部的部门负有连带责任。
这就促使干部主管部门使用干部必须坚持德才标准,选拔任用那些“靠得住、有本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而且还要加强对干部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掌权为民,从而整肃了吏治,优化了官员队伍。
6.怎么写好一篇论文关于腐败问题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