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毕业论文(关于权力的论文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写)

1.关于权力的论文可以从哪几个方面写

硕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沦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并对所研究课题有新的见解,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成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博士论文应能表明作者确已在本门学科上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并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了创造性的成果。学术论文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观测性上具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中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讨论;或在学术刊物上发表;或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应提供新的科技信息,其内容应有所发现、有所发明、有所创造、有所前进,而不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主要特点科学性学术论文的科学性,要求作者在立论上不得带有个人好恶的偏见,不得主观臆造,必须切实地从客观实际出发,从中引出符合实际的结论。

在论据上,应尽可能多地占有资料,以最充分的、确凿有力的论据作为立论的依据。在论证时,必须经过周密的思考,进行严谨的论证。

创造性科学研究是对新知识的探求。创造性是科学研究的生命。

学术论文的创造性在于作者要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能提出新的观点、新的理论。这是因为科学的本性就是“革命的和非正统的”,“科学方法主要是发现新现象、制定新理论的一种手段,旧的科学理论就必然会不断地为新理论推翻。”

(斯蒂芬·梅森)因此,没有创造性,学术论文就没有科学价值。理论性学术论文在形式上是属于议论文的,但它与一般议论文不同,它必须是有自己的理论系统的,不能只是材料的罗列,应对大量的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使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

一般来说,学术论文具有论证色彩,或具有论辩色彩。论文的内容必须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和唯物辩证法,符合“实事求是”、“有的放矢”、“既分析又综合” 的科学研究方法。

平易性指的是要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表述科学道理,不仅要做到文从字顺,而且要准确、鲜明、和谐、力求生动。专业性是区别不同类型论文的主要标志,也是论文分类的主要依据。

实践性是论文价值的具体体现。 它还表现在内容上,旨在根据一定的岗位职责与目标要求培养能力。

2.求一篇浅谈权利与义务的论文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

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

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

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

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

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3.求一篇浅谈权利与义务的论文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

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

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

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

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

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

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

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

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 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

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

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

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

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

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4.求一篇浅谈权利与义务的论文

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论文库_期刊 关闭 法律对劳动者权利与义务的规定 推荐 caj下载 pdf下载 【下载频次】 ☆ 【作者】 李文成; 【作者单位】 宁夏银川市司法局; 【文献出处】 中国农村科技, china rurac science & technology, 编辑部邮箱 2002年 10期 期刊荣誉: 【摘要】 <正>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核心,是其生存的基本条件,劳动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基础。国家保障所有 【doi】 cnki:issn:1005-9768.0.2002-10-043 【分类号】 d922.5 【正文快照】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核心,是其生存的基本条件,劳动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基础。国家保障所有劳动者都有参加社会劳动并因此获得相应报酬。

劳动者在实现劳动权上都是平 【读者推荐文章】 期刊论文 博士论文 硕士论文 会议论文 报纸文章 [1] 黄雪兰. 我国劳动者权利保障的现状与改革. [j]. 汕头大学法学院 广东汕头515063. 2004. 04. [2] 王晶. 劳动者权利内容和实现途径. [j]. 首都经贸大学劳动经济学院 副教授、经济学博士. 2003. 06. [3] 吴安生;陈元华;.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j]. 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福建省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 2002. 06. [4] 康敬奎. 公民法律角色比较——权利本位与义务本位. [j]. 黑龙江大学《求是学刊》编辑部 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2001. 06. 【文献分类导航】从导航的最底层可以看到与本文研究领域相同的文献,从上层导航可以浏览更多相关领域的文献。 经济法知识库 劳动与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

5.什么是权利小论

在我国,公民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权利与义务是紧密相连的,是密不可分的,没有没有权力的义务,也没有没有义务的权利。

公民享有多种权利,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这些都是保障中国公民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的重要原则。

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 关于政治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关于宗教信仰自由。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关于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宪法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残疾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体现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基本义务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应该履行的对国家、社会和他人的某种责任。 (1)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

(2)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障的性质。 (3)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

1。宪法第52条规定,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

宪法总纲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1。

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公民必须保守国家秘密; 3。

公民必须爱护公共财产; 4。公民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5。

公民必须遵守公共秩序; 6。公民必须尊重社会公德。

1。祖国安全是指国家领土、主权不受侵犯和国家各项机密得以保守,社会秩序不被破坏。

2。祖国的荣誉是指国家的尊严不受侵犯,国家的信誉不受破坏,国家的荣誉不受玷污,国家的名誉不受侮辱。

3。祖国的利益对外是指中华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荣誉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对内是指相对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的国家利益。

(一)宪法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二)198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三)具体规定: 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2。

对被羁押的人不征集服兵役; 3。 因身体条件不适合的免服兵役; 4。

对全日制学生和是家庭唯一劳动力的人实行缓征。 (四)我国公民服兵役义务的形式: 1。

服现役--参加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 2。服预备役--参加民兵组织和经过预备役登记; 3。

参加军训--高等院校和高级中学的学生的军事训练; 4。 承担优抚费--人民群众对义务兵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计划生育。

6.论文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

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一切法律规范、法律部门,甚至整个法律体系最为核心的内容。法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和机制(如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无论其具体形态多么复杂,但终究不过是围绕权利和义务这两个核心内容和要素而展开的。

即确定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合理分配权利和义务,处理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与冲突,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等等。 第一,关于权利。

权利一词可以在不同的意义上使用,如“道德权利”、“自然权利”、“习惯权利”、“法律权利”,等等。关于权利的本质,学者们的解释也很不统一,主要有:其一,自由说,认为权利即自由。

其二,范围说,认为权利是法律允许人们行为的范围。其三,意思说,认为权利是法律赋予人的意思力或意思支配力。

其四,利益说,认为权利就是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其五,折中说,认为权利是保护利益的意思力或依意思力所保护的利益。

其六,法力说,认为权利就是一种法律上的力。其七,资格说,认为权利就是人们做某事的资格。

其八,主张说,认为权利是人们对某物的占有或要求做某事的主张。其九,可能性说,认为权利是权利人作出或要求他人作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其十,选择说,认为权利是法律承认一个人有比另一个人更优越的选择。 所谓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

其特点在于:第一,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当人们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国家应当通过制裁侵权行为以保证权利的实现。

第二,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第三,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因此,权利与利益是紧密相连的。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

第四,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

第二、关于义务。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第一,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第二,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第三,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义务的性质表现在两点:首先,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而不是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行为。已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

其次,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义务在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一是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

法学上被称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二是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

第三、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分类。一是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是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 “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三是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四、权利和义务。

7.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方面的论文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

从上述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立法例来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由国家通过法律直接赋予的,不是由个人自己决定的,也不是由他人决定的。因此,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不仅规定哪些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且规定可以享有多大范围的民事权利能力。

在罗马法上,生物学意义上的人并不一定是民事主体,取得权利主体的人必须取得自由民的身份,且必须是市民。那么无国籍人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他们的民事权利能力又是如何获得呢? 在近现代世界各国民法中,都通过法条规定明确承认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就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无国籍人进入我国领域之后,即享有与我国自然人一样的民事权利能力。

笔者认为,这和近现代的人权观念的发展有密切联系。 在早期,谈论人权则通常由一些18世纪的文件来支持,著名的如1776年《弗吉尼亚权利宣言》、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今天,人们谈论人权,则可以凭据1948年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补条约,以及1953年《欧洲人权公约》之类的文件。

人权是当今西方最引人注目的政治辞藻之一。一个保护人权的制度就是好制度;一个侵犯人权甚至根本不承认人权的制度便是坏制度。

法国《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们生来而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平等的。”;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条宣布:“人人有资格享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等任何区别”,这些表达了这样一种人权观念,即存在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在一切时间和场合属于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国籍、宗教、性别、社会身份、职业、财富、财产或其他任何种族、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因此,无国籍人虽然其没有国籍,但作为人即应享有人权,而不论某一国的法律是否承认。 如果不承认无国籍人和外国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进入某一国后其不能享有任何民事权利,其从事的交易也无效,那么国际间的民事往来就不可能进行。

另外,如果无国籍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则这些人的生命、健康、身体、财产等基本人权就不能得到保护,这和人权思想是相违背的。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扩大到所有的自然人享有,即凡是自然人都普遍的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外国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在法制史上,也经历了由不承认主义到相互主义、再到平等主义的演变。相互主义是指依外国的态度而采取对等互惠政策的模式,即当外国在其法律上承认本国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时,本国也对等的承认该外国公民在本国的民事权利能力。

平等主义是指,在法律上规定外国人与无国籍人均有与本国公民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模式。我国采取的是平等主义,但有若干限制。

六、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这是法律规定的一个原则。依这一原则,出生前的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那么自然就不应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吗?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这一原则是否正确,有探讨的必要。

如果严格贯彻这一原则,结果是使得即将出生的胎儿得不到其需要得到的法律保护。为了保护胎儿的利益,自罗马法以来,世界许多国家都有条件的赋予了胎儿部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即赋予了胎儿某项权利的民事主体的地位。

概括而言,现今各国关于胎儿利益保护方法的立法例大致可分为四种:一是将胎儿视为已出生而给予保护,如瑞士即作此规定;二是规定原则上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若干例外情形下视为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法国、德国和日本即采取这种保护方法;三是承认活着出生的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如捷克斯洛伐克就作如此规定;四是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立法上给予胎儿一些特殊保护,我国基本上采用了这种方法。 依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法律为保护其将来出生后的利益设有一些特殊规定。

如按照我国《继承法》第28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就从对胎儿利益予以保护的角度讲,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显然保护不力。例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发生于胎儿时遭受损害,其出生后不能对加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

胎儿应否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目前我国民法学界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胎儿作为母体的一部分,原则上无权利义务。但胎儿迟早要出生,因而对其将来的利益要进行保留。

所以,不妨规定胎儿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这种权利能力有成立要件:一是要能够活着出生;二是在权利关系发生时已是胎儿;三是胎儿仅仅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任何义务。⑻ 观点二认为,胎儿本身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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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师毕业论文在哪里选(川师自考毕业论文申报时间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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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专业自考本毕业论文(自考本科论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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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推荐(推荐一些写论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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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延迟毕业(硕士延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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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大车站毕业论文(翟天临事件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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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数学类论文答辩稿(本科数学毕业论文答辩主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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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校园交易网毕业论文(校园网物品交易平台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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芳香园林毕业论文(求论文浅析芳香植物在园林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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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毕业论文(无障碍设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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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毕业论文题目函数重要性(函数的在生活中重要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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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毕业论文开题(求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本科,在线等,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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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毕业论文延迟毕业(硕士延期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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