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介绍法学各专业最顶尖的法学教授以及他们的基本情况 著作和论文等
法学院没有本科排名和研究生排名之分,一般是按照教学质量、教授的知名度、就业等等进行排名~~另外法学院的各个专业的排名情况也很重要,特别是在读研究生的时候,注意专业上的排名如武汉大学在国际法、环境法方面是在全国遥遥领先的北大的刑法、行政法、法理学等等人大的民商法2010年全国大学法学院排名1中国人民大学2北京大学3中国政法大学4武汉大学5清华大学6吉林大学7复旦大学8中山大学9厦门大学10中南财经政法大学11西南政法大学12南京大学13南开大学14浙江大学15华中师范大学16华东政法大学17山东大学18北京师范大学国内名校法学专业院校的不同发展历程,学科发展的侧重,特色。
一、老牌劲旅,雄风不减昔日名扬四海的“五院四系”,堪称法学界的老牌劲旅,他们欣逢盛世,在激昂奋进的发展中在法学领域独领风骚,雄风不减。 据中国科学评价研究中心提供的相关信息显示,2006年法学专业全国各院校综合排名中,脱胎于“五院四系”的9所高校中,仍有8所雄霸前八名的宝座。
中国人民大学——老牌法学强校,民商法实力最强人大法学院是在作为“五院四系”之一的人大法律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作为老牌的法学强校,拥有宪法和行政法、刑法、民商法三个国家级重点学科,其中民商法实力最强。
名次 法学院系 一级国重 二级国重 一级博点 教授数 学术权威个数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是 4(1新增) 一批 69 王利明、陈卫东、高铭暄等162 北京大学法学院 是 4 一批 46 朱苏力、陈兴良、贺卫方等163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是 2 一批 100+ 马怀德、卞建琳、徐显明等144 武汉大学法学院 否 2 一批 36 余劲松、余延满、曾令良等85 西南政法大学 否 2(1新增) 一批 50- 李开国、李昌麟、龙宗智等66 吉林大学法学院 否 2(1新增) 二批 29 张文显、邓正来、姚建宗、霍存福47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44 吴汉东、范忠信、覃有土等58 厦门大学法学院 否 1 二批 28 徐国栋、邱兴隆、陈安、朱崇实49 华东政法大学 否 1新增 二批 30+ 何勤华、顾耕耘2(或有童之伟)10 清华大学法学院 否 无 自审二批 26 张明楷、张卫平、王保树等1111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否 无 二批 20 公丕祥、李浩212 复旦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3 李昌道、张乃根、章武生313 浙江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16 林来梵、孙笑侠、胡建淼314 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 否 1 否(2二级) 13 沈四宝115 山东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3二级) 22 016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20 范健、李友根217 湘潭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2二级) 20 胡旭晟118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6 叶必丰、郑成良219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否 无 否(1二级) 14 司玉琢120 西北政法大学 否 无 否(0二级) 30+ 陈明华、汪世荣2注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有十余名返聘老教授。注2:五所政法院系的专职法学教授数目只能毛估。
注3:北京大学和清华大学是否新增二级国重还有待考察,表中均计现有学科。注4:中国政法仅有二个二级国重,即评为一级国重——略显牵强。
注5:中国政法等院系刑法未获二级国重,吉林大学却意外收获之——难道张文显发力?注6:中南政法自称有44教授,是否少计?注7:清华大学法学院如获得民商二级国重,其排名应攀升至第七位。注8:本排名以重点学科和博士点的指标为主要依据,兼顾师资力量。
注9:清华大学法学院的一级学科博士点是清华大学依权限自行审批的,非教育部审批。注10:山东大学虽拥有三个二级博点,但无大腕,故排名相应降低。
注11:没有博点的西北政法入围主要是基于同情,另看重其教授数目较多。结论1:从一级国重的比拼来看,人大、北大和法大已经是不争的第一集团。
结论2:武大法学院与西南、吉大,以及其后的中南、厦大法学院、华东、清华法学院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构成了第二集团。结论3:人大、武大(或许还有吉大)仍然凭老教授支撑,未来不容乐观。
结论4:京外传统政法院系日趋衰落。
2.以法律至上为题写一篇800到1000论文
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准之一。
我国高校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将直接影响当前和未来一个阶段我们的法制建设,影响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 所谓素养,是指人们在经常修习和日常生活中所获得知识的内化和融合,它对一个人的思维方式、处事方式、行为习惯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
具备一定的知识并不等于具有相应的素养。只有通过内化和融合,并真正对思想意识、思维方式、处事原则、行为习惯等产生影响,才能上升为某种素养。
重视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法制建设”。
通过大学法律教育,使大学生拥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较强的法治文明意识,这对于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我国法制进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又必须看到法律教育内化为法律素养的诸多制约因素一是功利性极强的就业至上评价体系。
高校扩招后,随着大学生就业压力增加,一些高校为给非法律专业学生挤出更多时间应付各种有利于就业的资格证考试,主动降低包括法律在内的其他软素质课程的教学与考查标准,这极大地影响了学生法律素养的提高;对于法律专业学生的法律教育,由于将主要精力放在法律条文的解读和案例分析上,忽视对个人法律素养起综合性、潜质性作用的哲学、史学、文学和自然科学等课程和知识的学习,相当一部分法律专业的学生虽然十分熟悉各种法律条文和案例,但法律素养不高。二是泡沫化明显的法律专业重复建设。
近年来,受高校扩招、合并和人才市场需求拉动等多方面影响,法学教育泡沫化倾向相当明显,不少院校匆忙建立的法律系,师资力量薄弱。一些所谓的法学专家从未参加过法律实践,对现实法制缺乏感性认识。
这些学校本来法学渊源不深,加上法学教师素质不全面,无法引导学生将所学法学知识内化为深厚的法学素养。三是现实社会尚不健全的法制环境。
由于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制建设尚待进一步健全,法律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严肃性较差,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和特权观念还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存在。大学生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成型成熟期,对外界信息吸收能力强、反应周期短,严肃性较差的现实社会法制环境对他们还相当薄弱的法律素养的消解作用也十分明显。
基于此,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主要途径是: 首先,高校法律教育要回归重在素养的本位。即教育和人事部门必须努力破除就业至上的评价体制,要科学定位就业与学业、知识与素养的关系,重建就业与学业并重、学业优先,知识与素养并举、素养优先的评价体系。
高校不可随波逐流,应坚持独立的学术精神和办学理念,消除学术泡沫,始终将素质教育摆在首位,高度重视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素养的培养和提高。在法律教育内容的安排上,要更加注重与哲学、史学及其他人文和自然学科知识的融合,更加注重从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规律的层面来解读法治文明和法的精神,将法律至上等法的原则融化在大学生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之中,内化为一种素养。
其次,法律文明要对行为习惯起到培育作用。知识内化为素养要经历一个不断积累、逐渐形成行为习惯,由自在转变为自觉的过程。
因此,提高法律素养要重视法律文明建设,大力加强法制宣传,注意借鉴世界先进的法治文明成果和优良的法的传统,努力营造有益的法治文明氛围,促进法律知识与法治文明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促使当代大学生养成包含法律素养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再次,法律环境要形成无所不在的外部约束。
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封闭的、单向的,而是开放的、交互式的。大学生法律素养的形成与整个社会的法律环境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
为此,一要努力优化法律环境,有法必依,切实维护法律尊严;二要十分注重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屈服于特权,努力消除司法腐败。以此,让大学生在现实生活中真切感受到法律权限内自由自在、超越法律必受制裁的外部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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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求法律案例分析论文一篇
论转化型抢劫的构成(你自己再修改一下,字数基本吻合) 一、案情 被告:林某,男,17岁。
林某初中毕业后,经常到某面粉厂其姨家中居住,并帮姨做早点。一天,林某向其母亲提出要到外地打工,但遭其母拒绝。
为了筹集路费,林某产生盗窃邪念。2003年7月间,林某从其表弟丁某口中得知,在某面粉厂宿舍4栋401室只住一个女人,而且可以从楼下爬上去。
同年12月23日下午,林某到丁某家玩时,林某问丁某住401室的女人几点钟睡觉,丁某告诉林某差不多11点多到12点就会睡着“。当晚11时许,林某携带水果刀并戴上毛线帽蒙面爬围墙进入面粉厂职工宿舍区,沿卧室欲行窃时被陈某发现,林某见状,即将陈某推倒在卧室的床上,用水果刀顶住陈某的脖子威胁说:”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陈某害怕并表示不叫,林某即按原路逃离现场。
案发后,林某被公安机关捉捕归案。2004年3月5日,检察机关以林某涉嫌犯抢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对此案公开审理,被告人林某的辩护律师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 二、分岐 法院在审理中,对案件的定性存在两种分岐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理由:被告人林某所实施的行为属盗窃未遂而非既遂,不存在转化问题。被告人林某在被害人发现后有拿小刀指着受害人的后背并威胁“不要叫,再叫就捅死你”,但从其所使用的是一把其表弟从街上买的而被告人原本计划用来撬窗户的小水果刀,并且在受害人发现有人进入房间喝问后就赶快躲到阳台上,在将受害人推进房间后便迅速从原路逃离,这一系列举动来看,被告人的行为仅仅是为了能逃离现场,这里一些过激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自身的恐惧。
根据199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未遂行为人为抗拒逮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可否按抢劫罪处罚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盗窃未遂”尚未构成盗窃罪,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不严重、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被告人林某不构成抢劫罪(未遂),认为被告人林某无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理由:被告人林某秘密入户实施盗窃过程中,被发现后采用暴力和持刀威胁方法拒捕,其行为已经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是对抢劫罪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抢劫罪的显著特证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是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按抢劫罪定罪处罚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因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犯盗窃等罪,行为人不仅实施了盗窃等行为,而且已构成犯罪;二是必须具有抗拒抓捕等目的;三是必须具有当场使有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本案中林某不仅实施了盗窃行为,具有抗拒抓捕的目的,也具有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再之,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已着手实行了犯罪,由于陈某喊叫,即由于林某意识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因而,林某整个犯罪行为中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犯罪构成要件。为此,被告人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三、评析 笔者赞同上述第二种意见,即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符合抢劫罪(未遂)的构成要件,林某犯罪行为属转化型抢劫罪(未遂),应当认定林某犯抢劫罪(未遂)。 (一)对无罪、抢劫罪(未遂)的司法认定 1、法律对犯罪和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十三条关于“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法律对犯罪未遂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的规定。 3、法律对抢劫罪的规定:(1)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关于“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
的规定;(2)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关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脏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4、法律对盗窃罪的规定:(1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
4.有关经济法中的任何一方面的论文
标题: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徐孟洲 摘 要: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是经济法的基本范畴。
法的理念是指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法的价值是指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其客体的法之间。
法对人的积极意义和有用性。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理念。
解读经济法的理念与价值,明晰其中的内涵,有益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塑造。 关键词:经济法的基本范畴;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的价值 作者简介:徐孟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北京 100872)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的解释一直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要内容。
经济法理论的系统性形成和走向科学化,有赖于经济法基本范畴的提炼和成熟①。本文从法理学(法哲学)的角度来提炼和解释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
一、经济法的理念范畴经济法的理念,是指经济法的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立法宗旨,是对经济法起长效作用的文化内涵。 经济法理念的重要性决定了经济法学者必然要通过种种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回答这一问题。
近年来我国经济法学者加大了关于经济法理念的探索,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有“经济法的自由理念”、“经济法的公平理念”、“经济法发展理念”、“经济法安全理念”等圆;“经济法的理念是经济社会化条件下的实质公平正义,其核心内容是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实现”@。
我们认为,中国经济法的理念包含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责任本位三项基本 要素。我国经济法之所以能够存在和迅速发展,就在于其凝聚了以消费者为本、平衡协调和社会 责任本位的人文理念,顺应了当代社会发展的潮流娜。
(一)以消费者为本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都有所体现;并且,以人为本既是指导我国改革的重要理念,又是改革的基本目标铆。 在经济法领域以人为本表现为以消费者为本。
以消费者为本属于经济法的内在价值,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①参见蒋悟真《迈向法理学的中国经济法学>,‘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
②参见单飞跃《经济法的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f}{版社2002年版.第4—22页。 ③史际春、李青山:.2003年第2期。
④参见徐盂洲‘论中国经济法的客观基础和人文理念》。‘法学杂志>2004年第4期。
⑤参见孟宪平‘以人为本:改革的思维取向和价值选择),《江西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社会科学201年第1期 徐盂洲: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范畴探讨第一,从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看。
市场缺陷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条件之一。市场规则是丛林法则,弱肉强食,社会两极分化是其必然结果。
纠正市场缺陷或失灵正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之一。因此,经济法从产生时起就具有人文关怀的倾向。
第二,从经济法的目标与宗旨看。发展经济为什么,发展经济靠什么,这是发展经济必须回答的前提性问题。
人是万物的尺度,人世间最可宝贵的是人。
5.我的法治观 论文
法治应该是我说得最多的话题了。我始终认为法律包含着三个层面。
最低的是制度层面,即法律就是制度的化身。在这一点上,我常说,我们跟经济学有共同的交集,那就是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家要建立各种制度,我们法律学家也要建立各种制度。制度包含各种方面。
除了制度层面,我认为方法层面的法律是更高一层的法治。实际上我们学法律,也是学一种方法,这可以从法学院里法律教育的方法中揣摩出来。典型的美国法学教育方式,是教授拿出一个案例,让学生来漫无拘束地讨论,人人都可以自由发言;但是到最后,学生要问老师:你有什么意见?老师说,我没有意见和结论,我教给你们的是方法,是用法律思维。
过去我们有一篇文章,叫做“Thinking like a Lawyer”,这就是像“律师一样思考”,像法律人那样去思考。法律的思维特点是什么?首要的是重证据,无论何事都要拿出证据,没有证据你就不要说话;没有证据说的话没用,人家也不会采纳你。不仅拿证据说话,而且拿证据作为辩论的手段。
第三个层面,我觉得法律还必须要有一种理念。这个理念对我们来说就是法治。我们现在已经把对法律的理解进一步提升了,法制和法治的区别就在这里。我们原来说,法律是人民的意志,人民的意志则当然全部是正确的。现在我们则认识到法律有善法和恶法的区分了,制度里面也有好坏之分了。判断善法和恶法,就在于有没有法治理念。就像宪法有好坏一样,有宪法不等于有宪政,只有好的宪法,才可能被叫做宪政。宪政是在constitution后面加一个ism,这就说明宪法是有理念的。
如此,我们研究法律,就不能仅仅关注制度本身,还有方法和理念。
与法治息息相关的是宪政。宪政里面最核心的东西就是两个,一个民主,一个自由。宪政作为宪法的核心理念,是评判宪法好坏的重要标志。而这个评判,就是靠民主和自由这两个基本的东西。
民主讲了国家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上帝赋予神权最高?君权最高?还是民权最高?实际上是要解决这个问题。所以不管你是什么样的制度,人民的选举权、监督权的有无,是评价国家权力的划分是否科学、是否有效的重要依据。权力之间的分工制约,是宪政体制最根本的东西。三权分立也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什么制度也好,人们要看哪一种权力分工最科学,人民得有个比较。从这个角度来说,民主表达了权力的来源,或者说“主权在民”的思想。这是民主的核心精神。
自由是宪政的第二个核心内容。自由回答的是公民到底享有哪些权利、国家赋予了多大的保障等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权利的保障,必须是实实在在的,当你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国家会来保护权利不受侵犯,那么这个问题就是自由的问题、人权的问题。所以宪法里面应该规定公民的人权,应该规定公民的自由和限度。这就是自由的问题。
一般来说,西方传统中所讲的自由与民主,实际上就是公民和国家的契约。既然要规定宪法,宪法就要保障公民有哪些权利,或规定公民可以放弃哪些权利。所以权利的限度或者自由的限度,本身就是一个契约问题。我们国家的宪法,现在还有什么政府的政策,这显然没必要。宪法就是讲国家机关的设置和公权力的分配,完全不用讲我们施行哪些政策,政策毕竟是会变的。
所以说来说去,如果脱离民主和自由,或者脱离我们共同的宪政理念,再提依法治国,那就没有意思了。我们生活在共同的社会里,没有一个共同的标准那怎么行啊!
依据对于制度、方法、理念三个层次的区分,我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六十年,前三十年就是从法律实用主义到法律虚无主义,后三十年是从法律经验主义到法律理念主义。
所谓法律理念主义,就是把法律从工具、从制度变成治国的理念。目前这个阶段刚刚开始,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6.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家庭背景 林森浩父母是干甚么的资料照片 林森浩为
复旦投毒案林森浩家庭背景林森浩,广东汕头市人,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并曾在复旦附属中山医院超声科见习。
2013年4月16日,因触及黄洋中毒死亡案,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4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复旦大学41案犯法嫌疑人林森浩依法批准逮捕。
林森浩,广东汕头人,27岁(2013年)。学习成绩优秀,尤爱英语,高考时以780多分的高分考入广东中山东大学学。
2010年,林森浩因成绩优良被中山东大学学推荐,免试进入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攻读研究生,身兼学生会副主席,学习的是医学影象专业,并在中山医院见习。林森浩还曾得到过第13共制药奖学金。
研究趋向是肝脏这面,事迹也相当优秀。2011年9月,中华医学会第101次全国超声医学学术会议青年论文论坛上,林森浩的1篇文献被评为优秀论文。
2012年,在新1次的会议上,林森浩又作为佳宾在青年论坛上发表主题演讲。 2013年4月16日,黄洋被投毒死亡案,警方初步认定同寝室的林森浩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已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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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的作用三百字论文
我前几天刚好在写思修论文,有点关于法律的,看用得上不。
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是社会中不可缺少的,它代表着整个社会的风貌,而法律是做到了约束人们的作用,消磨人们的犯罪意识。法律为我们树立了正义的榜样,是我们崇拜的对象,是我们追求的正法,是我们受持的经典。我们一定要学好法律,按着法律的具体内容,为集体出谋划策,为社会注入善的力量。社会上的每个人都很尊重法律,同时每个人都注重道德境界的提升。我们在向至高的道德境界迈进,即使风尘仆仆,大浪淘沙,咱们也心甘情愿,乐意行善。
法律让这个世界更加光明,更加和平,更加安全。法律包藏着生机勃勃的文化与思想,我们一直都在学,而且学得很好,用得也好。法律给我们的生产活动与日常生活带来了巨大的方便。因为法律约束着我们,我们在遵守法律中,实现了财务自由,财物安全,生命安全,以及人生自由。
法律对社会的各项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法律使文明的社会更加光明,温暖,和谐,富裕。
当今我们的家庭生活,学校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离不开法,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规范自己在劳动、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为,同违法现象作斗争,以及遵守法律,保证法律实施等观念,也才能不断增强。这不仅对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而且对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都具有巨大意义。所以我们要想做一个知法、懂法、自觉守法的好公民,必须要学习法律常识,把学法、增强守法观念列入自己的议事日程,作为自己生活中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