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求一篇3000字左右的论文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
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
(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
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
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
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
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3.求一篇法律本科毕业论文 5000字左右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4.求本科法学毕业论文一篇
【摘要】“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关键词】宪法;普通法律;宪法司法化 【开场白】 当代中国的法学研究,荒唐可笑的观点和言论不少,这些观点和言论多半以违反科学思维、违背真实性的假命题方式呈现出来。例如,所谓的“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其中一例。
【批判对象】 所谓“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就是首先假设一个错误的大前提:宪法是法律;然后再提出一个“正确”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据;最后获得一个结论:宪法司法化,或者说,宪法可以直接适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荒唐的。
【批判方法】 “宪法司法化”观点的逻辑大前提“宪法是法律”,而这一观点在实证分析法学观点看来完全是错误的。从基本的逻辑原理出发,既然这一观点的大前提错了,那么后来的结论自然也就错了。
在以下的批驳中,我将主要采用逻辑实证分析的法学研究方法对“宪法司法化”和“宪法直接适用论”进行批驳。 【立论基础】 在实证法学看来,宪法是一种政治宣言,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典型体现,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国家政治立场的化身和体现。
换一句话说,宪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宪法的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调整法律和法律之间的矛盾冲突关系,却不能应用于普通案件的审理。
【例外考量】 当然,如果有宪法法院,或者有宪法委员会,那么直接适用宪法审理某一法律法规本身是否违宪,这是没错的。 【核心观点】 但是,宪法不能、也完全不应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普通案件的审理。
道理很简单:宪法固然是法,但是宪法却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点说明的是,宪法并非是可以用于直接审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一】 在法理学上,宪法位于法的最高位阶,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础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诉讼法等等)则位于宪法的下面,构成法的第二位阶,这就将宪法与普通法律区分了开来。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二】 普通法律和宪法的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而宪法是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审理的。
为什么? 因为宪法条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决定了宪法条款不带有法律责任后果,没有罚则。例如,宪法中没有规定对哪种犯罪行为应该判处死刑,也没有规定对哪种行为应该罚款若干元人民币。
请问:这样的不载有法律责任的宪法条款怎么直接适用到具体案件中呢? 【对核心观点的论证三】 请问,在一个压根就不规定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宪法中,法院里的法官们如何直接适用宪法判处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象一下:西安市中级法院的法官能否这么写判决书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条之规定,判处被告药家鑫死刑……我觉得,只要读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维,就会觉得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决书。 这样的判决书在中国过去没有、现在没有、将来也不可能有。
【结论】 “宪法司法化”或者“宪法直接适用论”持有者将宪法和普通法律混为一谈,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观点--如同将父母和子女混为一谈一样荒唐可笑。 【引申】 引申而言,在宪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间,横亘着一道宪法不可逾越的、辽阔的普通法律屏障。
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诉讼法、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等所组成。这一屏障是以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法律责任和惩罚性、利导性的具体法律后果为基础的,因此,只有它们才可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审理。
但是,宪法不具有这样的具体的、可操作的罚则、刑罚和法律责任,因此,宪法就不可能逾越这道屏障,直接或者间接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感叹】 某些不具有起码法律思维水平的学者,压根不考虑宪法与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将不具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宪法条款混同为有明确的、可操作的法律后果的普通法律条款,这就是“宪法司法化”观点持有者最大的荒唐与可笑之处。
这难道不也是中国“法学幼稚”的一个侧影吗? 2011-5-2。
5.法学本科的论文
一、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1.职业化的教育趋向
随着市场化大幕的拉开, 我国的法学本身已经过渡成为显学。法学教学若像从前单纯的从书本到书本显然无法充分适应社会转型对法律人的需要。作为法律人制造工厂的法学院, 若无法产出合格产品, 那就意味着其产品——从事法律职业的社会精英们面临就业困难的问题, 法学院本身也就面临着萎缩。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 需求创造供给, 法学院必须根据社会的需求来供应法学本科毕业生。在国内, 2002 年开始实行的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制度, 一定程度上就是为了满足上述所需而专门设立的。据此, 一部分人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培养法律专门人才, 法学本科教育自然应与司法考试相适应。①笔者认为, 片面强调法学教育的职业化倾向, 会忽视法学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存在价值。法学有其独立的精神和品性, 法学本科教育不能因为单纯的限制——诸如市场化背景等而被改造。
2.学术缺失
与此同时, 在国际社会上也流传着这样的声音:“中国没有足够多的合格的法学家, 他们没有解决好中国自己的问题。”20 世纪70 年代的法学院无论数量和质量均远不如今日, 其有限的合格产品, 进入到中国社会洪流当中的人不少,但能够有条件安心研究学问的却不多。不少现在法学院中任教职的都是后来改行的, 从别的领域中退出进入法学研究领域的。一部分海归派, 从国外学习西方先进的法律技术的, 在法学院的教员中占了一定比重。②从法学本科教育这个层面上来看, 我们的教员可以总结的国内现有经验不多, 许多国外的具体经验也无法应对我们这个地广人多、各民族交融且发展状况极不平衡的国度。很多时候, 就像我们的市场化改革伊始一样, 法学本科教育也是在没有先前经验的情况下摸着石头过河。体现在法学本科教学中就是学生缺乏传统学术训练, 不少学生在校4 年中甚至从来没有动过笔写文章。时至今日, 法学本科的培养机制尚不能孕育出成熟学术、保持理性并且勇敢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人。
3.培养模式滞后
较之以前单纯注重理论传授, 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转到了“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通用法律人才”。③针对这样的目的要求, 我们对法学本科具体教学工作进行考察, 不难发现课程设置僵化、教员素质不足、授课方式不佳、科研环境急需改善等诸多情况。这种状况对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构成了严峻的挑战。
二、法学院需要回归学术
国内法律人的学术产出无论是从质量角度还是从数量角度看都是远远不足的, 不符合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的实际。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文化传统的国家, 这样一个大国面对着和平的崛起, 需要法学学术界的理论支持。除去考察由于中国人的谦虚、述而不作的习惯所遗失掉的学术见解, 我们可以看到法学院作为学术产品产出的重镇并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直接体现在法学本科教学中, 就是学生缺乏传统学术训练。设置相应的学术产出激励机制, 确立保障学术研究正常进行的配套措施, 鼓励教员引导学生从事学术研究, 是未来法学院努力的方向。笔者并不赞同当下法学院教员从事教学以外的纯粹律师活动。虽然,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作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也有利于把握时代脉动等等,但是长此下去毕竟分了心, 致使教授兼职律师愈演愈烈并日趋合法化、合理化。笔者的观点可能直接触动了不少教员的利益。人有追逐利益的本性, 完全禁止法学院教员从事实务活动可能有过分苛刻之嫌。但是法学院教员对此不能够完全等闲视之, 也许他的一半是人而另一半是神, 因为在一定意义上他培育着这个社会的良心。心无二用, 责无旁贷。
6.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要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7.求一篇法律学专业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 一、经济法类: 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 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 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 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 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 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 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 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 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 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 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 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 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 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 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 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 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 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 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 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 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 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 二、商法类: 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 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 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 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 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 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 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 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 15. 论强制保险制度 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 17. 论消费保险合同 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 三、民法类。
8.法律专业毕业论文怎么写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本份论文资料包括:开题报告,中英文摘要,论文,目录,文献综述,任务书,答辩,中期检查表,等 论文编号:SS032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国际争议的日益增多和日趋复杂,涉及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客观存在,理论界对于是否应该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存在很大分歧,本文阐述了争议双方的主要观点及理由,并列举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及实践经验。
文章从仲裁第三人概念的辨析着手,对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鸣与实践态度加以比较分析,从仲裁内在的原则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做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认为仲裁中不应存在第三人制度。因为仲裁毕竟不同于诉讼,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存在着重大的理论障碍,即仲裁权的来源是仲裁协议,仲裁权与诉讼权存在着本质区别,这注定仲裁不能仿效诉讼设立第三人制度。
同时,设立第三人制度还将严重违背仲裁的效益、公平与保密等价值取向。关键词:仲裁第三人 仲裁协议 诉讼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increasing and the more complex of the international dispute,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which is not involved in the arbitration exists, theorists argue whether the third human of system should exist,this article elaborated the two parties major point and the reason, and enumerated the legislation and the experience in the other countries,throughout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nalysis. The article from arbitrates the third person of concept the discrimination to begin, to arbitrates introduces the third person of system's theory to contend with the practice manner performs the comparative analysis, embarks from the arbitration intrinsic principle, through comparison internationally some general procedures, unifies our country lawsuit and the arbitration legislates and practices, thought that in the arbitration should not have the third person of system. Because arbitrates is different with the lawsuit, in the arbitration sets up the third person of system to have the significant theory barrier, namely the arbitration power's origin is the arbitral agreement, the arbitration power and the lawsuit power has the essence to distinguish, this is doomed to arbitrate cannot imitate the lawsuit to set up the third person of system. At the same time, will set up the third person of system also seriously to violate the arbitration the benefit, fair and value orientations and so on security.Key Words:third party in arbitration proceedings;arbitration agreement;lawsuit 目 录目 录 。
I摘要 。
IIAbstract 。
..III引言 。
1一、仲裁第三人的概念辨析 。
.2二、仲裁中引入第三人制度的理论争鸣与实践态度 。
..3(一)理论争鸣 。
..3(二)实践态度。
.. 41.有关仲裁立法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42.有关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
.. 6三、仲裁中不宜设立第三人制度 。
9(一)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障碍。
91.仲裁权与民事审判权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 92.仲裁权主要来源于仲裁协议的授权。
.. 9(二)设立第三人制度将严重背离仲裁的价值取向 。
..101.设立第三人制度将违背仲裁的效益与公平原则。
. 102.设立第三人制度将可能使仲裁的保密特性丧失 。
.10结论 。
11参考文献。
.. 12致 谢 。
13 以上回答来自: /53-1/1968.htm。
9.法律毕业论文格式
1、符合规定字数要求,本科毕业论文一般5000字左右。
2、切忌抄袭。
3、题名、摘要与关键词:题名、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关键词一般不超过5个。
4、章、条:章、条标题一般不超过15个字。章、条的划分编号和排列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分级编号,即一级标题的编号1,2 …… 二级标题的编号为1.1,1.2 ……;2.1, 2.2 ……; 三级标题的编号为1.1.1, 1.1.2 ……;如此类推。
5、正文:可以是计算机打印稿,仿宋体,正文为四号字体,用A4纸打印,文件采用WORD格式。
文章中有表格的,应使表格科学、简洁、自明。表头不允许有斜线,必须做成三线表。正文中引用参考文献的,序号应按先后顺序连续编码,并置于方括号中作为右上角注出。
6、参考文献:按正文顺序依次列出。
文献类型代码:专著[M]、期刊[J]、报纸[N]、论文集[G]、会议录[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
参考文献标注格式示例:
[1]周晓虹.大学教育与管理心理学[M] .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23—56.
[2]李长安.运用直觉破案一例[J].中国刑事警察.1992(6):13-20.
[3]教育部就义务教育和教育经费投入等答记者问[N] .人民日报,2003-11-03.
10.怎么写法律专业毕业论文
您的法律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
有什么要求呢
论文是需要多少字呢
开题报告 任务书 都搞定了不
你可以告诉我具体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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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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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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