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关于知识产权的论copy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1、论知识产权案件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
2、大学生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法律意识教育2113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路径
5261 4、论知识产权审判中专家辅助制度的改革
5、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研究演变轨迹评析
6、三网融合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7、试论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9、黑龙江省高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能力研究
10、论“新丝路4102”背景下我国民间传统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
11、关于知识产权正当性论争之思考
12、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现状、原因与对策
13、服装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方式选择及策略研究
14、英国知识产权审判体1653系
15、网络交易平台数字信息产品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有关知识产权的论文题目
知识产权法考试参考论文题目1、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抽象)2、综述: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权利及其实施)3、综述:知识产权的客体与保护模式之关系4、综述:物的分类(如古罗马法关于物的分类)5、综述:物权的保护模式6、综述:物权的客体与物权保护模式之关系7、综述:服务的分类——从服务贸易的角度8、综述:服务与信息9、综述:信息与财产10、综述:信息之上的权利11、综述:作品与人格12、综述:原件、复制品(临摹)与知识产权的行使13、综述:数据库之上的权利14、综述:著作权之内容15、综述:专利权之内容16、综述:著作权内容与专利权内容之区别17、综述:商标权侵权理论与案例18、综述:商标权和商号权之冲突解决16、综述:未注册商标与权利17、综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模式18、综述:商标与平行进口19、综述:商品化权的权利性质以及案例分析20、综述: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1、综述:遗传资源的内涵、外延以及案例分析22、综述:遗传资源的归属以及案例分析23、综述:遗传资源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4、综述:传统知识的外延25、综述: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以及案例分析26、综述: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以及案例分析27、调查:各地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与对策以及案例分析28、调查:各地传统知识的保护措施与问题以及案例分析29、调查:民间文艺的保护措施与经济效益的实现以及案例分析30、调查:城市知识产权战略31、调查:企业知识产权战略。
3.求一篇以“知识产权在我身边”为主题的作文,题目自拟
知识产权——从陌生到了解
知识产权。我原以为它是一个十分高深莫测的东西,只属于个别极有名望的地位的人,至少它和我这个普通学生似乎毫无关系。至于它涵盖的内容,顾名思义,知识和产权嘛!大概是哪个有成就的学者哪天发现了什么新知识,这个知识的使用权就归他呗!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了解,我才知道,原来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东西,多着呢!
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等。有了一个清晰明了的定义,就不难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了。那人们为何要保护知识产权呢?科学家若发现了什么,应该把其成果无偿供于社会啊!但是,知识产权不仅仅包含了发现权,还有商标权著作权呢!若一位作家呕心沥血几十年完成了一部巨作,没有著作权的保护,他(她)的作品就可被人随便刊载,甚至被人扭曲本质意义,改编成另一个样子。若没有商标权的保护,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商标就会被人滥用,这个企业形象最终会被败坏掉。若从此以往,社会文化便会停滞不前,人们不愿再创造新的事物。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呢!
不要觉得知识产权离我们远得很,其实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如:当我完成一篇文章后,我便拥有了著作权。这篇文章他人不可未经我同意就刊载出去,更不可署上别人的名字发表。当李聪明发明了一项新的产品,他便可向国家申请专利。一旦申请下来,别人就不随便使用四项发明,用前必须同李聪明达成协议,方可使用此项专利。现在,许多公司都有自己独立设计的商标,并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标志。商标权同专利权必须向国家申请专权,审批下来后,这个商标就属于这个公司了。其它团队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这个商标,否则就是违法!
违法?对!违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对于知识产权有关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才得以重视,在此之前不少人因此触犯了法律!前些年,著名“80后”作家因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作家庄羽的《圈里圈外》而被庄羽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定了郭敬明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而且承担民事责任,连其出版社也因此而连带赔偿责任。明明很简单的一件侵权案例却引起了很大关注,其因有两点:一是郭敬明为少年作家,代表着中国新生代的青年人,这代青年人对法律意识如此淡泊让人痛心。二是许多郭敬明的读者均为青少年,他们甚至发出了“抄又何妨?好看就成”的声音,这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教育不够完善的一面。还有就是盗版是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表现。但因价格低廉而被许多人认可,这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微软控诉中国的许多集团侵权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脑,而电脑操作系统中龙头老大就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列,一个windows系统的价格就得上千,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许多公司选择使用盗版软件来节省开支。有的公司甚至从上到下都是齐刷刷的盗版windows系统。根据相关法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且须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许多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而被起诉,赔偿数额高得惊人。这些都是因为对于知识产权的不了解而引起的。在国内,类似的事件有很多,如花儿乐队的抄袭事件,盗版音乐唱片,盗版软件等等。这些盗版产品不仅仅是对于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更是露出中国法制教育的不完善。
就我个人而言,说句实在话,我没使用过盗版软件。因为朋友告诉我盗版软件毁机器。通过对知识产权学习后,现在看来盗版不仅是毁机器,更是毁灭良心!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许多东西在我们生活中未必会引起我们的关注,那么,从最简单的事做起,使用正版软件,反对盗版,等我们长大了,开始工作了,小到公司的商标,大到使用物品的专利。我们都应去遵守相关法规。不可以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损失更大的利益。我觉得,每个了解知识产权的人都应向周围的人多多宣传知识产权有关指示。这样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他,明白他的重要性,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更好的发展。
4.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5.跪求一论文,题目为《经济转型与知识产权》100分啊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
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政策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亟待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进入了战略转型期,要从提高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入手,实现战略性转变。
关键词: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中国 一、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发展现状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建立起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管理工作体系,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取得明显进步。我们仅用20年的时间,完成了西方国家几百年走过的历程,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公认。
إ 总体来看,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相对先进,但缺乏实施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经验和能力,管理和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地区和产业的发展不平衡,政策和机构之间的协调性亟待加强。إ (一)建立了基本与国际接轨的主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制,但存在部分法律缺失,管理、执法体系有待完善إ 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基本法律体系比较健全,但有局部缺失;有些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需要完善和修改。
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新型知识产权的立法有待加强。إ 我国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和行政执法并存的双轨制执法体系,以及中央和地方分层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
由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涉及各行各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管理部门较多,在条块分割的管理体制下,各部门之间缺少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政策协调性差;多头分散管理导致部分立法冲突,管理越位和缺位并存;缺乏适用人才和经费不足影响了管理和执法水平。إ (二)知识产权成为重要的产业竞争工具,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إ 目前,我国企业和产业面临新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严峻挑战,只有把先进的技术与资源和劳动力优势结合起来,不断创新,才能真正形成长期竞争优势。
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起步较晚,企业和全社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不足。一是企业创新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的创造还处于初级阶段。
目前,98%~99%的企业没有申请过专利,3/4以上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二是大部分企事业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缺乏灵活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规则的能力。
既存在随意和无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又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知道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三是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战略的层次较低。
如,目前企业申请专利主要是为保护技术和占领市场,较少像跨国公司那样在竞争中灵活运用专利战略。إ (三)知识产权保护达到中高收入国家水平,但知识产权执法水平不高,尚存在一定程度的地方保护إ 1.按照国际上认可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我国已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据我国学者测算,与110个国家1960-1990年的数据相比,我国1993年的专利保护水平指数位于20位左右;2001年,接近德国、韩国和日本的水平(见表1)。尽管专利保护水平指标主要包括法律体系、保护范围及执法机制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完全反映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但体现了国际上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注点。
إ 表1 专利保护水平指数比较 资料来源:杨中楷、柴玥:“我国专利保护水平指标体系构建与评价”,《中国科技论坛》,2005。إ 按照专利保护水平指数的构成进行定性分析的结果,一是我国在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保护周期等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
二是在权利限制方面,比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还宽松。如,我国还没有可操作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和规章;专利审查和授权时对权利要求范围较少限制等。
三是有些外企认为我们的立法程序不透明、惩罚力度不够、执法程序复杂,执法中存在一定的地方保护等问题。إ 2.获取知识产权的成本较低,某些方面制度效率高于一些发达国家。
一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获取费用低。如,我国20年寿命期内的专利费用仅是大部分G8国家的1/10。
二是行政执法的力度大于其他国家。我国海关不仅查处进口品的知识产权假冒侵权,并把查处出口品的假冒侵权作为重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主动查处假冒侵权。
三是诉讼成本较低,审理速度较快,外国企业胜诉率高。如,我国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成本远低于美国,案件审理速度大约一般控制在1.5年以内,大大快于美国;外国公司在中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有90%获胜,远高于美国的30%~40%(Ian Harvey,ثINTELLECTUAL PROPERTY:CHINA & EUROPE-MYTH AND REALITYث,IP Institute of UK,v9ih 30.11.06。
)。إ 3.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薄弱。
首先,假冒侵权行为普遍,国内企业是主要受害者。据统计,国内假冒侵权案件的90%以上发生在国内企业之间,一些国内知名商标被假冒,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
其次,国内外反应最强烈的是假冒产品、商标和设计侵权及执法问题。如,根据美国海关的报告,。
6.求篇毕业论文提纲(最好稍微详细点)题目是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序 言 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
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
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 第四部分,信仰,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音乐,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农业,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医,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
然而。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
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仪式),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 iii)设计和符号,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住。”[8] “因而,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一个部落。
就此而言,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习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一个部落。然而。
由于在权利主体、创新的标准不同,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 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国内立法、神灵信仰,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舞蹈,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民间手工艺术),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
在我国;(三)文化习俗:(一)生产习俗、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丧葬;“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那些在生产、观赏艺术),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因此,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Traditional Literary and Artistic 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风俗习惯,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
在现实社会中、美术,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血缘、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民间文学艺术。
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
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产育、客体范围不同、艺术、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故事,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舞蹈,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
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6] 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
7.如何写本科论文题目《从知识产权保护角度谈反盗版》
同学,你好! 首先祝贺你找到了工作。
关于毕业论文,我认为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方面的文章当然是可以写的。但是这个题目太大,应进一步界定题目,只有题目界定越具体,这文章才好写。
【题目太大,太泛是学生写作论文的一大通病】 商业银行的风险其实有很多种的,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商业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业务风险(如自动柜员机失灵引发的风险);职员对商业银行自身的风险(如职务犯罪等);商业银行电子商务风险;商业银行对电子用户的民事责任风险等等。就是上述列举的风险,又可以再细分为若干类型。
例如商业银行贷款业务风险当中,又有贷款合同条款不完备带来的风险,银行职员的代理风险、担保人或者担保物自身的瑕疵所形成的风险、多重抵押风险等等。【细分题目是确定题目的重要一步】 因此,你若要写这方面的论文,最好是首先咨询一下有经验的银行职员,向他们请教他们在业务当中面临着什么风险,或者从网络中收集相关的案例,这样选题才具体。
【题目来自实践,而非空想】 其次,由于你要写作的是法学论文,因此还要对各种风险进行进一步分析,看看这些风险是否是一个法律问题,是一个什么样的法律问题。例如,如果是从如何强化银行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来写论文,这大致就不是一个法律问题而是一个管理学上的问题,尽管银行的内部管理也可能引发法律问题,例如银行与职员的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此外,如果是法律问题,应进一步界定法律问题所属于的领域,例如这是一个合同法问题、侵权法问题、担保法问题,还是电子商务法问题,或者是刑法问题?然后才可确定。【区分法律与非法律问题,避免事倍功半】。
8.求: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论文
三、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罪过 刑法学界一般认为,知识产权犯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类罪。
这是因为:第一,从刑法理论上看,知识产权犯罪可归入法定犯。法定犯作为一定的社会现象,其本身并不一定蕴含着法律所禁止的性质或为社会所责难的性质,国家之所以认为这种行为是犯罪行为,完全是出于某种行政的社会政策的需要。
法定犯由于其伦理道德上的可谴责性较弱,不宜对其主观犯意过于苛责,行为人只有在出于故意的情况下,才宜作为犯罪对待。过失行为则通常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这是刑法人道和刑法谦抑的价值取向的必然要求。第二,从刑事立法来看,考虑到刑事立法以惩罚故意为原则、过失为例外和犯罪故意一般不作规定,过失则明确规定的立法原则,本类犯罪应属故意犯罪无疑。
我国刑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观故意的要素和内容还有不同的认识,尤其表现在对于违法性认识和犯罪目的的看法上。 第一,关于违法性认识。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为故意的要素,各国刑法有不同的规定,刑法学界争议较大,实际部门也有不同的认识和做法。在此问题上持何种立场和态度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
第二,关于犯罪目的。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目的内容,尤其是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目前,在刑法学界争议甚大。
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认为:知识产权犯罪在主观上,行为人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以营利为目的是这类犯罪的共同主观特征,同时也是构成犯罪的主观要件[14](P.460~461)。 第二种认为:侵犯商标权、专利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基于故意;侵犯著作权的犯罪,在主观方面除了是基于故意之外,还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侵犯商业秘密权的犯罪也不需以营利为目的。
第三种认为:侵犯著作权犯罪的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是以“营利为目的”,这个范围限制过窄、过死,建议除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外,考虑到行为人在抄袭、剽窃、假冒他人作品时是以秘密方式进行的,是否可增加“以盗窃他人名誉为目的”或“以诋毁他人名誉为目的”等表述,适度扩大对犯罪主观方面的规定。 四、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 在我国刑法中,有些犯罪行为事实只要符合某法定犯罪构成关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的规定,则构成犯罪,这被称为行为犯。
但有一些犯罪行为,却要求具备诸如“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等条件才成立犯罪,这被称为情节犯或结果犯。为便于研究,我们将前述四个要件称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它们对于任何犯罪的成立都不可缺少;将“情节严重”、“后果严重”称为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它们对于情节犯、结果犯等的成立不可缺少。
由于我国采取犯罪构成的“立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模式(这不同于外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立法定性、司法定量”模式),犯罪构成的描述性要件作为立法定量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直接作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判断标志,其规定是否适当,意义重大。 我国刑法典对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描述性要件的规定有以下5种情况: 1.以“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要件,如侵犯商业秘密罪。
2.以“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作为要件,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3.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作为要件,如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4.以“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作为要件,如侵犯著作权罪。 5.以“情节严重”作为要件,如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专利罪。
可以预见,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改革开放的中国社会必将面临日益严重和复杂的知识产权犯罪问题。如何完善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是摆在刑法学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期待着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研究进一步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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