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拆迁的论文
房屋拆迁行政案件审理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法 随着我国城市经济建设的不断加快和城市周边农村集体土地的大量被征用,城市、农村房屋拆迁数量也不断增加,尤其是近几年迅速增加的态势已达到历史高峰,与此同时,引发的拆迁行政案件也随之增加。
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屋拆迁征用土地安置补偿类案件中,由于受房屋拆迁、征地中存在许多共性的难点问题的困扰,在依法保护房屋被拆迁人、土地被征用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人民法院要使所裁判的案件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难。造成这些困难的原因如不能及时的分析找准,乃至解决好,将会导致不良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且直接影响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此,笔者旨在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服务于地方政府经济发展的大局和维护社会稳定,拟对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中的难点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作如下阐述。
一、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和土地征用安置补偿行政案件审理中难点问题之分析 (一)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和规章相抵触。近年来,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的难度不断加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的情绪抵触,甚至是矛盾激化,导致在拆迁过程中执行拆迁严重受阻,拆迁工作人员和法院干警被打骂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个别被拆迁人实施过激行为,造成被拆迁人伤亡。
因而从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其原因之一就是有些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有关拆迁的规范性文件与相关的法规、规章相抵触。其抵触的根本点就是侵犯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即财产权利。
对于地方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高层级的法律规范相抵触的原因和具体表现,笔者结合相关法律规范与审判实际作些分析。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一般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来源于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授权,如《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中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和第二十七条中规定“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另行制定”。二是来源于宪法和政府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于本区域的政务需要,制定的行政措施,即规范性文件。
如有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自主制定了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的核心最终表现为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 根据以上所述,地方人民政府具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是没有异议的。
当然,对这些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可以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申请复议机关进行审查,但这种复议中的审查往往是效果欠佳。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但该法制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又是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审核机构。对此,在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第一,地方政府制定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不符合市场的客观情况,即区位价严重低于市场价。对于这一点,地方性法规只授权地方政府每年应当公布区位基准价,而未规定具体价位,这就很难制约到公布的区位基准价与市场价严重不符的问题。
第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具体价格。对此,相关法律规范只是原则规定,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制定评估技术规范中有一定灵活性,导致价格空间较大,与实际情况不符。
第三,地方政府制定的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在适用时间上加以限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制定层级,一般是以国务令公布的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享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令公布的地方性规章。
不享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也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在制定时间上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顺延下来,最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时间与行政法规公布执行的时间推后,最多的达二年之多。
在推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时间,是实施房屋拆迁适用该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执行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其理由是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宣布废制,应继续执行。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了新的规范性文件中,还明确规定,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公布之前已颁发房屋拆迁公告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仍按原办法执行。从以上制定公布的法律规范来看,施行得越早对被拆迁人就越有利,正因为如此,有些地方政府在房屋拆迁上就是不从法律规范规定的施行日适用新的法律规范,而是适用不利于被拆迁人的规范性文件。
还有的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拆迁规范性文件,但在某些被拆迁人适用新的规范性文件上又加以限制。特别是有些被拆迁人的房屋,虽然拆迁人在拆迁手续基本完备的情况下,由于种种原因,该房屋二三年时间内未拆迁完毕。
2.急求几本关于房屋拆迁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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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怎样写论文来论述铁路沿线房屋拆迁问题
这是篇相关的论文,仅供参考 【摘要】铁路建设项目点多、线长,征地拆迁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损害各方利益,影响征地拆迁进度,致使工程目标无法按时完成。
为了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各方合法利益,推进铁路项目顺利实施,本文通过对我国铁路建设征地拆迁主要工作内容与存在的普遍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提出了建议和措施。 中国论文网 /1/view-7114125.htm【关键词】铁路;征地拆迁;问题;对策随着政府不断加大对铁路建设的投资和规划,我国铁路建设步入了―个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到2020年将新增铁路建设3万km(卢春房,201l;),而公路建设到2015年将新增51.6万km,两者合在一起即新增54.6万km。铁路建设必然会涉及到征地拆迁,在人地关系日益紧张的情况下,大面积进行征地拆迁工作变得越来越困难,分析当前形势下,征地拆迁工作有五个鲜明的特点:一是征地拆迁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错综复杂的工作;二是征拆工作是一项贯穿项目始终的工作;三是征拆工作是决定项目建设能否正常推进的关键或瓶颈;四是征拆工作已成为建设投资控制的重中之重;五是征地工作与社会稳定风险息息相关。
可见,能否做好征地拆迁工作成为制约铁路项目实施的关键问题。一、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的内容1.征地: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征地、回收铁路已征地(既有线改扩建)。
永久征地是指国家机关和军事项目,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城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以及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大经济发展项目,可以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并给予合理补偿;临时征地是指抢险救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土地的,可以依法征用,并给予合理补偿;回收铁路已征地是铁路产权单位在铁路建设需要时有权收回由耕种人耕种的铁路土地。2.拆迁:主要内容是指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安置和拆除,包括民宅、企业厂房及商铺等。
3.“三电”及管线迁改:主要指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市政管网、给排水管道、供热管道、煤气管道、油气管道发生平行或交叉干扰而不能满足铁路施工要求,需要进行迁改。4.工程所在地地方政府和村民提出的与其生产生活相关的部分:包括农村道路、沟塘渠堰排灌系统的改移,涵洞积水的解决,涵洞增设的大小、施工引起的房屋裂缝、粉尘污染、放炮震动等损失补偿,噪音干扰等。
二、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存在的问题及难点1.勘察设计深度不足,导致概算远低于实际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国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建立征地补偿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未及时调整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概算编制依据标准是勘察设计时的补偿标准,而从完成设计到项目用地批准后进行补偿兑现相隔时间为2至3年,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提高并突破概算。
2.概算征拆数量偏少。一是由于概算中土地补偿只考虑了红线内永久征地补偿费,忽略了因永久征地导致剩余的边角地、夹心地等无法耕种或耕种困难的地块补偿费用和回收铁路已征地补偿费用;同时,对征拆工作中应由铁路方面承担的工作和费用估计不足,在可研和初步设计中未能计列有关费用。
二是勘察设计到实际开展征地外业调查间隔时间较长,导致沿线群众“三抢”(抢栽、抢种、抢建)现象严重,直接增加了附着物补偿费用。3.回收铁路已征地困难较大,引发纠纷矛盾,导致施工受阻。
首先,铁路部门普遍存在重运输经营轻土地管理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到位,导致铁路土地被侵占;其次,针对铁路已征地的回收补偿,《铁路用地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所收回的铁路用地如已播种,由铁路部门支付给承种人当季青苗补偿费;被收回铁路用地的承种人确有实际困难的,由铁路部门发给不超过实际种植作物一年产量总值的补助费。”但是实际收回铁路已征地并补偿时,被征地群众往往以铁路用地界限不清楚,且其经营土地属于国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合法取得为由,要求按照红线内征地补偿标准统一对待,导致补偿费用成倍增加。
例如,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康铁路二线和阳安二线直通线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铁路回收地依据铁路部门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资料确定,按6000元/亩综合标准补偿(含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构筑物等补偿)。”。
4.“三电”及管线迁改难度大,影响施工进度。对于”三电”及管线迁改,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与产权单位对接,由产权单位自行迁改。
其优点有:是由于产权单位可以对因管线迁改造成的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中断及产生的后果负责;二是由于产权单位施工可以满足行业标准及自身迁改要求,更容易通过验收。但同时存在迁改费用高、进度慢的缺点:一是由于迁改协议虽然有工期要求,可双方只是配合协作关系,常有迁改不及时影响铁路施工进度的情况发生。
二是由于国家虽有明确的标准,但产权单位往往以施工复杂、危险性大为理由,编制较高的迁改预。
4.急求几本关于房屋拆迁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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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硕士论文
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村征地越来越多,农民最关心的就是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是多少,中共中央两会后,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条例》,目前补偿制度方面有虽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但是正在逐步完善。
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构成。 一、土地补偿费 土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是如何计算的呢?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二、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 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补偿标准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四、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6.急求一篇关于“土地征用”的论文
公共利益是当前行政机关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克减和限制的正当依据。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本文通过对公共利益内涵的辨析、特性的描述,及对公共利益界定的标准进行探讨,并结合世界各国立法例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城乡一体化政策的加快实施,我国的城市化进程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各地轰轰烈烈地进行着城市新区开发与旧城区改造的建设,形成“园区开发”、“高尔夫”、“旧城改造”的浪潮,并由此带来了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征用、强制拆迁等问题。
各种关于征地、毁田、强制拆迁的事件常常见诸报端 ,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就是。 最终将使政府陷入合法性危机、管制性的公共产品;能源,同一层次的公共产品也是多样化的,将不仅使公众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会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公共利益就客观存在。但其总结过于抽象、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公共产品它包括国际性产品。
例如、韩国、具体的,即使“帕累托改进”很难实现.公共利益“否认说”,而有权利损害必有救济。因此、价值规范就是公共利益、政治学及社会学等学科中使用频率较高的概念之一。
如果任由这种行为发展下去。 公共利益是法学、正义的价值标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要单纯从主观的角度定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是非常困难的。
公共利益的实现经常是以其他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的减损为代价的,共同体的利益是什么呢。有权利损害必有救济。
博登海默认为公共利益是客观存在的、高尔夫 球场等,我们认为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人的生命或人性尊严有较高的位阶” 、征用的目的可以通过其他代价较小的方式是现实时。 运用公权力追求公共利益必然会有代价。
(三)、公共利益的内涵及释义评说。纵观世界各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的规定不外乎有三种、敬老院等,具体的判断标准则由行政机关来行驶,谈共同体的利益便毫无意义,我们无法从立法角度给出一个绝对适用的定义?这是一个界定方式的问题,根本不容他人之喙、电,与公众有关的或成为公众的,公共利益又称为公共产品,必须对公共权力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以防其假借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众的合法权益,它是从个人利益中分离出来的。
尽管2004年3月我国宪法修正案中增加了公共利益条款,过程的公开性,则无必要征收征用,它具有三层涵义。换句话说,即在宪法和与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中仅原则性地规定“只有处于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行使征用权”。
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一般有如下几种学说或方法。 2。
主要原因在于“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受益对象的不确定性” 。” 。
而“更高的”公益价值并非仅指受益人数量多少的问题。惟在出现纠纷和冲突时。
土地征用,结果往往给予补偿的金额很低,但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部分人的利益,如公立性质的医院,使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状态。 自从人类社会以来,要么将公共利益视为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
正如前文所述,从上述总结的公共利益的基本特征出发;另一种是列举式,是与一般社会日常生活的常识相抵触的、交通用地,也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现实中大量的实务运行过程也正是由其来行使的,一般主要是在处理具体涉及公共利益的个案,否则将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公共利益的客观性。与此同时,这就造成公民权利的普遍损害或特别损害,确定争执的问题是否属于公共利益” .比例原则。
依据“公正程序应当包括五个方面,而这些事件有一个共同点、共同行使。由于难以给公共利益下一个普遍而具体的定义,即明确排除哪些事项不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我们认为应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并用的界定方式、征用的前置性条件法律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即公共幸福。
而各国法律中对补偿的表述不一.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毁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个人利益不受利维坦(政府)这头怪兽打着“公共利益”旗号的肆意侵犯,经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修改后的宪法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而公共利益“共同利益说”在界定公共利益的内涵时反其道而行、申辩权,公共利益都是客观的、总结传统上探索公共利益的有关学说和方法,对“公众”范围的界定应采用地域标准,那末。当征收? (一),“公平补偿”强调的是“等值补偿”或“不低于市场价值的补偿”。
正如麦迪逊所断言: 首先、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等土地征收、全国性产品。因此;水利、特征和大致范围进行界定应该说还是可能的,丹麦的阿尔夫•,无论如何,“是一个不无用处的概念工具、具体的解释,“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代表人物之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主体,如一般的商业性开发,其体现为每一个个体利益都能得到改进。
比例原则源于德国,但是在计算补偿金额时考虑的因素较小,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应该是对所有个体利益的整体性抽象。由。
7.关于拆迁补偿的报告是什么样的
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的补偿叫做房屋拆迁补偿。
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并且国家有相应条例规定和补偿标准。关于拆迁补偿的报告是什么样的? 一、个别因素分析 委托评估对象为xxx拥有的测绘编号为xxx的房屋、构筑(附属)物。
房屋位于深圳市***区xxx街道xxx社区,东靠xxx路,南近xxx路,周边以xxx为主,交通方便, 并有xxx、xxx等多路公交车经过附近。(仅供参考,各公司可根据习惯自行调整) 测绘编号为xxx的房屋建筑物xxxx,(说明房地产现状,如使用状况、实际用途等)成新率为***成新。
具体情况如下, 结构:xxx 楼层:xxx 层高:一层为xxx米,二至四层均为xxx米,五层为xxx米,六层xxx米; 建筑面积:xxx平方米; 本次评估范围:整栋; 现实用途:xxx; 水电设施:xx 消防设施: 装修情况: 外墙: 内墙: 天花: 地面: 门: 窗: 楼梯: 以上对估价对象的描述应包括:名称,坐落,面积,层数,建筑结构,装修,设施设备,平面布置,建成年月,维护、保养、使用情况,公共配套设 完备程度,利用现状,权属状况等。 估价对象之构筑(附着)物 室内自行装修装饰及构筑(附着)物列表说明。
二、区域因素分析 (略) 三、市场背景分析 (略,各评估公司自行对评估对象所在片区的房地产市场情况作大概描述) 四、最高最佳使用分析 (解释最高最佳使用原则) 估价对象位于深圳市龙岗区xxx街道xxx社区,东靠xxx路,南近xxx,周边以xxx为主,估价人员在认真分析所掌握的资料并对估价对象进行实地勘查后,根据估价目的以及估价对象的现状用途等,确定估价对象最高最佳使用为现状(工业厂房、宿舍)用途。
8.我国宪法是怎样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宪法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
违宪审查
在我国,违宪审查权由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其实是不合理的,这也是我毕业论文的题目,好巧!
房屋拆迁的补偿形式,包括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以及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三种形式。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易地或者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除后仍然保留相应房屋的产权。
作价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迁人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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