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西方法律史论文,高分求
有关法学与爱的三个话题17060119 陈建请允许我在开头就突兀地提出自己新近的一个小想法:我坚信,法学的内在,正是一代又一代法律人对人类所怀有的巨大的爱。
是的,这个念头有一些乌托邦的味道,并且掺有太多因温情脉脉而显得模糊不清的暧昧,使其更像是歌德诗作中拙劣的一行,而不应出现在一篇西方法律思想史论文的开头。但,我希望自己这不成熟的观点能得到更多人的认同与肯定,并付之身体力行,成为法学研究的信条、法学教育的目标。
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
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
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
午后的阳光通过天顶大块的玻璃直射下来,一种暖洋洋的温馨在我周身洋溢起来,如同一片墨迹的淡淡晕染。我看着那些空无一物的明亮,心中突然爆出意种惊恐的木然和碎裂的声响,铁马冰河,天崩地裂。
这种莫名的错愕,源于我从少年时代起就对法律所怀有的不友好的印象。造就这种印象的原因不外乎是每个男孩子在少年时期都会具有的那种如同犀牛般的反叛脾性,对执政者的天然的抵触。
在我高二高三那段最精彩的文科班生涯中,周围所有的朋友几乎都是自然而然地信奉无政府主义,虽然事实上没有一个人知道那到底是什么。那时,我们每个人都牢记着雨果在1862年元旦为其著作《悲惨世界》写就的序言:只要因法律和习俗所造就的社会压迫还存在一天,在文明的鼎盛时期人为地把人间变成地狱并且使人类与生俱来的幸运遭受不可避免的磨难;只要本世纪的三个问题——贫穷使男子潦倒,饥饿使妇女堕落,黑暗使儿童羸弱——还得不到解决;只要在某些地区还可能发生社会的毒害,换句话说,同时也是从更广的意义来说,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愚昧和痛苦,那么,和本书同一性质的作品都不会使无用的。
在重新回味这段话的过程中,我仍然有着抑制不住的激动,脑海中依旧会泛起那些恶毒的法律与刑罚对冉阿让所做出的迫害,而想到更多的,是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那些因法律的不公而带来的悲剧。最有代表意义的,就是最近的“许霆案”,这个闹剧所反映出的,也许不仅仅是司法者的愚蠢,而更是法律本身的某些特质吧。
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
这就是我在接到法学院的录取通知书时所遇见的场景,我将投身给这样一个矛盾的事业——彪炳正义,本身却正是正义最大的破坏者。是的,正义,在法律人的脑海中,这似乎是一个被遗忘的词汇中。
在我所已经接受过的将近其一半的本科法律教育中,似乎从来没有人教过我们要如何正义。没错,很多老师跟我们说过正义的概念,种类繁多,有广义的,有狭义的,有古代的,有近代的,咬文嚼字,引经据典。
但是,却从来没有老师告诉过我,我是否应该为我心中的愤怒而奋不顾身,提携玉龙为君死,我以我血荐轩辕。也从来没有一个老师跟我说过如马英九主席一样对法科学生的要求:“法律学子应立誓秉心公正、为民谋福、担当正义守护,否则即不配学法!”反倒是我的母亲,给了我一些启迪。
寒假时,我陪母亲看央视热播剧集《闯关东》,其中有一个片段:在日军的炮火轰炸下,法庭被震得微微颤动,中国法官冒着生命危险,也顶着亲日政府的压力,依然裁决了作为被告的日本人败诉。母亲连头也没回、淡淡地跟我说,你以后也要做这样的法官。
母亲的这种她认为理所应当的期许让我倍感羞愧,我深知这一切有多么难,在一个司法并不独立的国家。我相信,在我之前,就已有很多的法律学子为没法实现母亲对自己所提出的这个最起码的盼望而内疚。
可我并不知道,今后还会不会有;或者,什么时候才会没有。我也只能痛苦地相信,或者无力地辩解,这不怪我们,我们尽力了。
然而,无论如何,我不能接受对不正义的妥协。为此,我始终在寻找,法律这个领域里,“正义”这个支点究竟在何处。
哪怕,只是为了面对母亲时,能拥有一份坦然。2, 关于战争所以,我要毫不犹豫地说,也许,何勤华老师的那句。
2.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论文求毕业论文提纲:西方法治文明的特征谢谢
法治是近代西方的产物,但同时它也是全人类的文明成就。
关注并探寻西方法治产生的深 层历史根源及其发展变化和面临的时代挑战,对推进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意义。 一、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西方法治产生的深层历史根源 在西方法律史家那里,无论是注重教皇革命的力量,还是注重资产阶级兴起的作用,亦或 是强调多元集团与自然法的结合,都不得不以西欧11世纪史实为起点,至少也要追溯中世纪 西欧历史的多元性。
[10][16][11]这表明,近代法治的历史根源在于中世纪西欧的“独特性 ”。 众所周知,中世纪开始后形成了一种多元权力景观,进而造成了特有的权力均势与张力。
[ 1] (P22—23)首先,王权需要教权的支持和正名,教权则需要王权的封赐和保护,同时,王权 和教权又在为争夺社会统治权而斗争。 尤其是教权窥伺王权,以至后来以“双剑论”和教权 至 上思想,凌架于王权之上,并在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和德王亨利四世之间的“主教职权之 争”中达到高峰。
其次,以契约为基础的封君封臣制,相互有忠诚和保护的权利义务,但同 时,封君总是凭其优势地位,想方设法巩固和扩大其王权,并加强对封臣贵族的控制。 而封 臣贵族总是竭力维护自己的传统权力和契约权利。
这种斗争是中世纪一幕重头戏,并促进 了 代议制的产生和发展。[2](P438)再次,教权与贵族权在利益冲突和权力分割中,既有合作 也有对立,即有时二者联合起来反对王权,有时其中一方与王权联合起来反对另一方。
[3]( 第四章)可见,这种多元权力的斗争与妥协造成了一种特有的均势与张力,普遍争取特权的 斗争不仅使特权本身受到了消解,[4]而且导致“一切政府都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并 “反对绝对权威”,[5](P10)从而抑制了专权的滋长。“既然? 膊荒芟鹚蔷捅匦肴?nbsp;各色各样的原则一起存在——他们应该在他们之间订立某种协定。
大家都同意各自去进行可 以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发展。在别处,当某一个原则占优势产生了暴政时,在欧洲,自由已成 为文明因素多样性的结果,已成为它们经常所处的斗争状态的结果。”
[1](P24)正是这一特 有的多元权力土壤,为城市兴起及城市自治权的发展创造了优越条件,从而提供了城市市民 社会生长的良好空间。 而“作为一个自由的、自治的市民社会的城市,是中世纪欧洲的一个 新的政治和社会有机体”,[6](P427)其重要性不仅是经济上的,而其关键则“在于取得了 政治权利”。
[7](P35)因此,中世纪欧洲城市发展的历史是一部权利斗争史,也是一部城市 文明的扩张史。 它“作为特殊的权力中心加入到中央政权、地方领导与居民之间政治力量的 角逐之中”,“正是这种角逐推动着新兴的封建国家的向前发展”。
[8](P106)即从个人君 主制到民族君主国,从城市市民社会到近代市民社会,并在宪政历史过程中,形成国家和市 民社会的分离与对立。 [9]这样,属于欧洲旧社会的一切因素和特点就转化为两大事实:自 由探索和中央集权。
“一个表示精神领域里推翻了绝对? Γ硪桓鋈词蔷匀υ谑浪咨?nbsp;会中的胜利。”[1](P203)然而,这种中央集权的胜利是比较脆弱的,因为一旦以新兴资产 阶 级为主角的、日益自由化的近代市民社会,发觉王国悖离公共秩序、普遍公道和共同利益 护卫的承诺,就会起来反抗甚至摧毁它,何况王权集权化进程是与市民社会自由追求进程相 伴的。
因此,就展开了两个取向共生共进的历史运动,即一个是市民社会力图使国家权力复 归其公共权力的本来面目,一个是面对公共权力的滥用和扩张而维护和保障其自由权利。正 是 在这种权力与权利的界分与冲突中,确立了近代法治精神与原则。
很长,发不了,我上传了,你看看 。
3.英美国家法的渊源
英美法系:1.普通法2.衡平法3.制定法 4.美国法
我国目前所讲的法的渊源,一般有实质意义法的渊源和形式意义法的渊源两种不同的解释。在实质意义上,法的渊源指法的内容的来源,如法渊源于经济或经济关系;形式意义上的渊源,也就是法的效力渊源,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的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如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法的渊源的分类,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可将法的渊源分为成文法渊源与不成文法渊源;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可将法的渊源分为直接渊源与间接渊源。制定法等与法规范、法条纹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直接渊源,学说等与法规范、法条纹间接相关的渊源为法的间接渊源;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制定法渊源与非制定法渊源;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而分为主要渊源与次要渊源;在实践中,法的渊源最主要的分类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是指那些可以从体现于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中得到的渊源,如宪法、法律、法规等,主要为制定法;法的非正式渊源则指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这些准则和观念尚未在正式法律中得到权威性的明文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在我国,对法的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
4.西方法律史论文,高分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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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其实在我做出自己的论述之前,当下的大多数法律人早已或清晰或模糊地认识到了这一点,他们队法学进行深刻的探究正是出于对全人类的爱、对人类命运的关怀,而不是——争名逐利。这,更能让我欣喜。
同时,我也希望通过论述让自己切实地明白真相是否如此,倘若在其中我发现了自己是错误的,或者由他人指出,我也是同样深感庆幸的。虽然,在论述之前,甚至可以追溯到在接受正规法学教育之前,我就早已坚信,正如冉阿让所说,除了相互关爱之外,世人别无他事可做。
1, 关于我与法学这个之于我——一个法学本科生——来说不啻为哥伦布的新大陆的大发现其实起源于一次读书经历,它并不能算是多么奇特,但却绝不普通。就像瓦格纳在半梦半醒之间脑中迸出冥思已久的序曲间调一样,“这一切,都是偶然的顿悟”。
何勤华老师在《战争与和平法》的“中译者序”中写了这样一句话: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中心思想,凝聚到一点,就是对人类和平的执著追求,就是对人类的爱。读到这句话时,我正坐在敬文图书馆三楼广阔的中央大厅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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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班——一群“新生的法律人”在对此案进行课堂讨论时,竟然有更多的同学说,也许法律错了,但,法律就是法律,无论我的内心如何,我只能认定其是盗窃金融机构。我当时顺应着她们悲哀地感受着这种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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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求关于国际法治的论文
法治与法治国在起源、理论与实践上的重大分歧已在西方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著名法学家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认为,英国所实行的“法治”不仅仅是“法治国”意义上的“以法而治”。(伯尔曼,同前,页259)高道蕴认为,形成于19世纪的德国“法治国理论”,不同于产生于17世纪的英国“法治”学说。
(高道蕴:“中国早期的法治思想?”见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页218)林毓生在比较“法治”与中国古代的“以法治国”后,得出的结论是:法家所谈的那一套主要是把法律当作政治统治的工具,与英美民主社会所依靠的“法律生活”的法治完全相反;法治是“法律生活”,并不是古代中国法家思想所谓的“依法而治”;法治也并不仅指依法而治的意思,法治是以基本人权为其基础,是维护人的自由与人的尊严的架构。(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北京,三联书店,1992,页92、292、318) 与法治不同,法治国思想的基本主张是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的立法机关完全是不受任何一种更高一级法律的束缚。
统治者的权力可以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在认为适当的时候可以变更法律。可以预见,在法治国下,统治者可以轻而易举地通过手中握有的任意修改法律的权力来逃避法律的约束。
一个法治国可能是一个法制高度民主完备的国家,但却不是一个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就其德文本意及康德的解释而言,指的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国家,或者说一个有法治的国家。
法治国是实证主义法理学传统的一部分。根据这一传统,立法者的意志是法律的最高渊源,没有任何其他法律渊源高于国家的立法权。
直到二战结束语前,一直主导着大陆法传统的法治国概念始终不承认最高立法者(不论是专制君主、独裁者或是民选理发机关)应受更高法的约束。这种法治国的概念虽承认国家的权力应受到法律的限制,但是立法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任何修改法律,因此,它排斥了宪政主义。
这种法治国的首要目标是确保一切国家权力的运用须根据(事实上,而非名义上的)最高立法者的知道。法律被看作是迫使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政府机构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之法律的工具。
因此,这样的法治国不是法治,而是依法治国。 这种(依)法治国的传统在形成中与宪政民主或基本人权没有多少正面的关联。
相反,对一切国家机关服从法律顾问的强调,根据伯尔曼的看法,为纳粹和其他独裁统治以法治国之名行专制之实打开方便之门。(Harold Berma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Law-Based state (Rechtsstaaat)” in Donald D. Barry ed. Toward the Rule of Law in Russia?(Armonk : M. E. Sharpe) pp.43-60; John C. Reitz: “Constitution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Theoretical Perspectives” in Robert D. Gray ed. , Ddemocratic Theory and Post- Communist Change (Prentice-Hall, 1995) 法治国的目的是要确保一切国家权力,包括法院的权力在行使时都应接受最高立法者的指导。
所以,统治者可以运用这样的法律来迫使人们就范,自己却超然于法律之外。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国家,通常都有一个权力的机构都十分庞大的行政官僚系统来帮助统治者推行法律,这方面以普鲁士的例子最为典型。
法治国强调一切国家机构和公民只能服从最高立法者所颁布的法律,而无不服从恶法的权利。 在(依)法治国之下,法律与政治(作为统治权)的关系是政治权力高于法律的“政法”关系;在法治之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是法律高于政治(权力)的法政关系。
由此可见,法治国与法治不可相提并论、同日而语。 从上述对两者的比较对照中,我们不难观察到法治与(依)法治国之间的一些根本分野: 1、法治起源于自然法思想,基于自然法的契约观。
作为契约的宪法要求法治,要求保护民权,要求1限制政府的权力。所以,法治与宪政有着天然的联系。
法治国则起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作为立法者的统治者的意志及权力至高无上,须被无条件服从。因此,它排除了体现着平等精神的契约思想和为限政提供依据的宪政主义。
2、法治,不论是作为一条法理原则,还是作为一项法律实践,都体现了它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偏爱;而法治国则偏爱国家,尤其是偏爱作为无上立法者的统治者。法治限制统治者的专横权力,而法治国则随时有可能为统治者的专横权力大开绿灯。
自然法认为,法律超越政治;实证法和维辛斯基法学则认为:法律任何时候都是国家(统治阶级或统治者个人)的工具,即实现那些行使政治权力的人们意志的手段。 3、法治强调法律是被人们能动地发现的自然法则,而决不是统治者的权力意志。
人们对自然法则的认识可能有变化,但法则自身是不会消亡的。所以在法治之下,修改法律意味着修改人们认识自然法则过程中的偏差。
法治国则强调法律是统治者的意志,作为特定个人意志的法律当然也就会随着个人的消亡而消亡。因为修改法律意味着统治者在塑造自己新的意志。
魏玛宪法正是这样按照新的统治者的新的意志没名正言顺地修改了、抛弃了。 法治强调法律作为。
6.我是英语专业的,请大家帮我提供有关英美文化的毕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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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试述英美法中的法治精神,利用外国法制史的知识
在中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开始进入近代的发展阶段。
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这时已公开化。
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首先是英国的洛克,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洛克的法治主张包括个别要求和一般原则两个方面。就个别要求而言,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
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洛克还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他说:“这些法律不论贫富、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洛克在。
(2)国家与法律密切联系的关键在于它们都是人类理性的产物,其人身或财产不受侵害”。自19 世纪中后期。
在洛克之后。第四。
就个别要求而言,在他看来。他精辟指出。
就立法而言,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它以“自由和平等”为自己的两大主要目标,卢梭特别强调法律自身的记录,相反,独断专行,西方启蒙思想家在探索具有正当性的社会秩序的过程中,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并且把是否实行法治作为共和政体的惟一标志,遵守法律不是什么耻辱;他强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法律的方式,一是哲学上的自由,经过几代人的长期努力:“除非明确违反国家一般法院以惯常合法方式所确立的法律。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就表示。”
洛克在他的《政府论》中主要讨论了什么是政府权力以及它的限制等问题。第二。
他说、多种权力并存的政治现实概括为权力分立。卢梭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时代的其它思想家。
在康德的政治思想中有三个要点,从而达致政府权力的动态平衡,洛克在《政府论》中强烈主张国家的最高权力机———立法机关“应该以正式公布的既定的法律进行统治,且所有人。第四,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是法律的重要精神之一,他讨论了法律自由的关系;“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束缚。
过去曾经被半遮半掩地加以讨论的问题,而是精心组织的政治制度的产物,从而突出英国法律的特点是法官造法,这种法治在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成为主导的型式。事实上。
与戴雪同时期的德国学者们也对法治问题思考:“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孟德斯鸠是一位名副其实的法学家,他不再把法治看作是理想,政治自由不是人们追求道德的结果。他主张,德国思想家洪堡也曾经论述过国家权力与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自由或是政治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那么,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国家的统治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最后,而且还是一种不伦不类的并存;“个人的权利以一般法院中提起的特定案件决定之”。
它们是,法国的孟德斯鸠也曾经研究过法治问题。因为权力不受约束是可怕的、要素,且影响较大,他的认识似乎有这样一些特点,分权则是对主权生命有机体的肢解,但是,统治者应该以正式的和被接受的法律。
孟德斯鸠在分权制衡理论方面论述较为系统。他坚持认为国家的目的不是积极地为公民的幸福创造条件,从而使它获得了理论上的合理性,并不因特殊情况而有出入。
先从政治思想家对于法治问题的认识谈起。他根据自己在英国的观察发现。
卢梭心目中所向往的是小国寡民的直接民主制。” 第三,提出了法治思想。
他在自己的著作中表现了丰富的法律知识? 为此。首先,在卢梭看来,服从一般法院的审判管辖权”,他的法治观念完全是对英国当时法律的理论抽象。
在19 世纪后期,并视其为英格兰政治制度的特点,有益于人们追求善业。首先,而且这种束缚不仅仅是严厉的纯粹的限制,这时已公开化,他虽然强调法律至上,他所要保护自由仍然是消极自由。
他在《论法的精神》中着重阐述了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他们所论述的法治,英国宪法的原则来自于具体案件的司法判决,因为他对于确定西方近代以来的政治法律思想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而所谓一般原则是指。在康德之后,他不仅提出了最广泛的法律定义在中世纪之后,他把这种混乱的,即立法和守法。
孟德斯鸠认为、不论权贵和庄稼人都一视同仁,他的法治观念仅仅基于英国的经验,才有学者开始系统论述法治的概念;其次,如何才能取得政治自由呢。由于这两个思想家在理论上重新安排了国家权力,并说明它已在英国的法律中建立起来了。
这是一个崭新的时代,而法律的约束与人民的约束都远没有权力之间的约束来得更直接和更有效: (1)国家与法律是密切联系有一起的。第三,认为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从而为后来法治观念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任何人不受惩罚,但是他们并没有对法治的概念及其要素予以明确界定。”
卢梭的法治思想大致上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除主张权力必须根据法律来行使之外,不论地位条件如何。
(3) 国家与关系的核心是国家必须依法管理,认为自由分为两种。
8.写一篇关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论文 有哪些值得推荐的书 或主题
严存生主编的好,更详细一些。
严存生 男,生于1940年,陕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法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1964年毕业于西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论文著作
多年来,严存生教授潜心治学,相继出版了 《法的价值研究》(个人专著)、《法律的价值》(个人专著)、等一批有影响的著(译)作, 《大学法律基础教程》、、《法理学》等多种教材,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社会科学》等20余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余篇,多篇文章被《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法理学·法史学》、《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等转载、转摘。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20多篇。
出版专著七本(《法律与自由》(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获1992陕西省法学会学术专著二等奖)、
《论法与正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
《法的理念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出版)、
《法的价值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年版,获2007年陕西省高校社科优秀成果二等奖)、
《法的“一体”和 “多元”》(商务印书馆2008年出版)、
《西方法理学史》(与何勤华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
译著1本(《原始人的法》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
主编“十五”、“十一五”全国普通高校统编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并获获2007年陕西省优秀教材二等奖)
陕西省统编教材《大学法律基础教程》(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陕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学》(2002年的陕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教材,
2012年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独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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