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专业的学年论文题目有些什么
1)论我国人身保险发展的市场前景
2)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比较
3)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发展趋势
4)中国加入WTO后保险业的发展前景
5)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6)论中外保险竞争与合作
7)交强险的运用与改革
8)论述我国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发展现状及发展前景
9)年金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前景
10)比较责任保险与一般财产保险
11)比较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的异同
12)农业保险在我国今后的发展趋势
13)我国保险代理人体制的改革
14)保险理赔应遵守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
15)分析影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主要因素
16)我国再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17)重庆保险市场分析
18)保险企业提高经营效益的根本途径
19)分析几种典型的保险公司组织形式
20)理解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
21)保险业在混业经营中的意义
22)保险营销环境对保险营销策略的影响
23)理解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的意义
24)为什么保险人在经营中要遵守风险大量原则
25)论述人身保险的特殊性
26)农业保险经营中的主要问题
27)论保险人公估人在我国保险市场的作用
28)论《保险法》修改的要点
29)保险学大学生在中国保险市场的作为
30)保险的“助动器”与“稳定器”作用
31)论保险条款“通俗化”的必要
32)分析目前国家允许保险资金海外投资和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
33)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发展前景
34)分析我国保险业的人才需求状况
35)浅谈保险代理人
36)分析保险营销新渠道的拓展
37)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互动
38)分析我国目前投资型保险
39)论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
40)分析我国企业年金保险市场
41)论中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所带来的影响
42)浅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
43)保险资金的有效管理运用
44)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5)论我国保险营销策略与发展
46)浅谈保险客户服务中心管理
47)如何改善我国保险监管的不足
48)浅谈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发展现状极其发展意义
49)论意外伤害保险的可保危险
50)如何发展我国农村医疗健康保险市场
51)我国财产保险发展趋势
52)论述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
53)订立财产保险合同应遵守的原则
54)简述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
55)再保险对财产保险公司的意义
56)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国的发展前景
57)分析目前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现状
2.保险法论文
保险法是约束,规范保险人和投保人的一种标准法律,它的存在可以更好的维护双方的利益关系。
这其中重要的原则就是诚信,所谓诚信就是诚实、守信,是保险的生命线。 保险法中的这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及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以最大的诚信全面而完整地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严格遵守保险合同的约定和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5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之所以这样强调诚信原则,因为保险合同具有很强的特殊性。
第一,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具有不确定性。第二,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相比具有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性。
第三,保险的行业特性是资金流动性强。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当事人具有说明告知义务。
例如, 2000年4月,某公司40岁的王某因患胃癌(亲属因害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王某经同事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人寿险。
王某在填写投保单时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也没有对最近是否住过院及做过手术进行如实说明。2001年7月,王某病情加重,经医治无效死亡。
王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王某的死亡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
王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并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被保险人投保之前患有严重疾病并接受过住院及手术治疗,但因家属和医师的善意隐瞒,被保险人并不清楚自己患有何种疾病,导致在投保时未予告知。
仔细推敲这种特殊情况,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
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量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清楚自己究竟患何种疾病。
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的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做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请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对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诚信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同样诚信也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法律准则和行事规范。
要建立保险当事方的互信机制,促成良性互动。从我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在我国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和壮大,重要的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而是保险的不诚信。
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保险本身将不复存在。 诚信也不是绝对的,只要双方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对的起自己,也对的起他人,为了社会,不再自私,其实很简单做到的。
因此,建立保险各方当事人的互信机制,促进双方的良性互动显得格外重要。加大保险公司信息披露力度,早日消除保险供求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矛盾,让保险相关信息在参与保险的各方间对称地进行传播,揭开保险神秘的面纱,让他真实地走进平常百姓家。
3.关于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一、前言 保险投资在保险公司的经营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但是目前我国保险公司资金运作现状并不尽如人意,保险公司作为一个商业企业,其根本目的在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保险公司利润已不能单纯依靠收取的保险费与一定概率下的保险赔付差额,而是越来越倚重于保险投资的有效运营。因为保险与给付之差,其利润率是一定的,而且还有减少的趋势,而保险投资的运营,其预期的利润率却是无限大的,所以只有安全有效地进行各种投资运营才能使保险资金获得长期稳定的增长,使保险公司获得较高的利润。
可见有效的资本运营是现代保险业的支柱,是保险经营发展的生命线。 二、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和现状 (一)我国保险投资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我国保险企业的资金按规定只能存入银行,所得利息全部上缴国家财政,无任何保险投资可言。
经过20年的停办以后,我国保险业随着改革开放而获得新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0年开始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并积极发展国外保险业务。
1984年11月,国务院批转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关于加快发展我国保险事业的报告》中指出:“总、分公司收入的保险费扣除赔款、赔偿准备金、费用开支和纳税金后,余下的可以自己运用”。1985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又从法规的角度明确了保险企业可以自主运用保险资金。
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体制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增强我国保险业活力的一项战略性措施,对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保险企业投资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初步发展阶段:1984年至1988年底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取得投资权后,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总公司在北京、江苏等地尝试性地开展投资(包括贷款)业务,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城市分公司也相继开展保险投资业务。 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企业的投资活动实行严格管理,一是对资金运用规模实行计划控制,例如1986年人行对人保下达2亿元投资额度。
二是对资金运用的方式与方向作了严格规定。1986年人保的资金运用被限定为投资地方自筹的固定资产项目。
1987年批准试办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和购买金融债券。这一阶段的经营效益不大理想,资产运用率和投资收益水平都比较低。
以1986年为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内业务汇总的资产运用率只有9.23%,投资收益率仅为0.83%。 2、调整整顿阶段:1988年底至1990年底 由于面临治理整顿的经济环境和紧缩信贷规模的局面,加之保险业本身经营效益不佳,我国保险投资业务于1988年底进入调整整顿阶段。
其内容和措施有:总结前几年资金运用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严格执行信贷计划,严肃利率政策,把资金转投到流动资金贷款方面,坚持“十不贷”和注意“重点倾斜”并采取了担保和银行承兑汇票抵押等手段,努力提高资金运用的安全性与收益性。在这一阶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工作除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大部分工作放在对原有投资贷款项目的清理的催收上。
资金运用的范围被限定为流动资金贷款、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购买金融债券和银行同业拆借。 3、进一步发展阶段:1991年至1995年 经过两年多的调整整顿,加之宏观经济形势的好转,保险投资业务于1991年开始进行新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阶段,保险投资在保险界得到了普遍认同和重视。两家新成立的全国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先后加入了保险资金运用的行列。
保险投资规模不断扩大,1992年底。人保、平保、太保三家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109.46亿元。
保险投资的范围有所拓宽,证券投资得到较大发展,保险投资收益得到提高。 4、规范发展阶段:1995年至今 随着1995年《保险法》的出台和实施,各保险公司遵照《保险法》调整业务,以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保险法》的实施,为我国保险投资业务的规范与健康发展奠定的基础。 (二)我国保险公司保险投资现状 1、决策机制薄弱 目前许多保险公司尚未建立一套规范有效的决策机制,人保财险公司直到2003年下半年才成立了专门的保险投资公司。
决策的盲目性、被动性、随意性十分突出,在仅能投资债券的时期,这类决策机制不会体现任何危机,对于资产规模迅速壮大的保险公司来说,更是掩盖了其决策的弊端:决策机制落后,决策反馈机制尚未建立,在保险公司进入基金市场后会充分暴露出来。 2、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1998年以前,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2000年3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中国保监会指定的中央企业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而西方国家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法定渠道则较广泛。
如美国、日本就规定保险公司可进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抵押贷款、不动产、保单放贷等业务。 3、保险资金利用率低 保险资金的利用率,在国外基本上达到90%,而在我国还不到50%。
有限的保险资金主要用于银行。
4.《分析中国保险市场》,求这个8000到10000字的论文提纲
分析中国保险市场一、中国保险市场发展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状态。
分别从财险、寿险再保险等几个方面定量的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业的垄断地位。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保险宽度和保险深度说明中国保险市场的水平较低,特别着重说明中国保险业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
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 1、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2、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3、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
第五,中国保险业的监管和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对比国外的保险法和监管法规说明中国保险业的法律法规不健全。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对策 根据上述存在的问题得出解决问题的方法。1.深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主要思路是继续深化保险业的企业改革,继续落实各项改变措施,将改革不断引入深化,鼓励股份制保险公司,通过吸收外资和社会资金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符合条件的股份制公司在境内外上市,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现代保险企业。
继续培育多层次的保险服务体系,继续培育和发展国际的大型保险集团,允许保险公司根据市场地位和业务发展需要整合内部资源,成为主业突出优势互补的企业集团。完善保险市场的准入机制,增加市场主体,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
积极培育再保险市场,支持保险公司和其他各类投资主体参股设立保险公司,增强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整体承保能力。规范发展保险中介市场,鼓励和促进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创新经营模式,发挥专业经营优势,逐步建立同意、开放、有序竞争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市场体系。
2.提高监管水平,防范风险 要提高保险业监管水平,加强国际保险监督合作。一是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建设,加大对违法违规机构的处罚力度,切实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二是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积极探索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相适应的监管方式和手段,及建立动态的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监控模式。三是加强与国际保险监督管理协会的合作。
继续深入、广泛地学习国际保险业监管的先进经验,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逐步实现保险业监管的国际化。中国保险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是世界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保险业必将在开放中获得更大的发展。
三、我国保险业发展趋势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保险业与国际接轨是必由之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我国在加快保险市场对外开放步伐接受外资保险公司资本投入的同时,中资保险公司也会到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或者购买外国保险公司的股份,甚至收购一些外国的保险企业。在险种开拓上,积极发展核能、卫星发射、石油开发等高科技险种,在业务经营上,通过再保险分入分出或国内外公司相互代理等形式加强与国际保险(再保险)市场的技术合作和业务合作,积极开展国际保险业务。
5.有关保险方面的论题
论文题目
寿险的功能和意义
主要阐释【寿险对人们都有哪些保障,为什么要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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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
1 寿险的误区【很多人都觉得购买保险没有用,保险公司都是骗钱的】
2 寿险的功能【寿险可以给人们带来保障的同时 也可以让人们养成强制储蓄的习惯,积少成多,二,三十年后 会发现保险公司的账户中有不菲的一笔钱】
3 寿险的意义【寿险是现在家庭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社会保险重要,人寿保险业很重要,具体可分几个部分讲解保险的意义(1有病的话保险公司会有重大疾病赔偿 2 出意外了,会有意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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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这三个部分,LZ根据这些可以写出你要的论文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你
6.保险论文
保险(寿险理财)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1、现阶段银行保险下滑的原因分析及措施 2、升息预期下银行保险的产品开发策略 3、现阶段银行保险合作模式存在的弊端分析 4、论银行保险培训体系建设 5、国内外银行保险业务模式对比研究 6、论银行保险销售管理策略 7、关于银行保险实务中某些具体问题的研究分析及其具体解决办法(此类题目可自拟) 8、论邮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9、证保合作的发展前景分析 10、论证保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1、论各保险销售渠道的互相借鉴与推广 12、如何利用银行保险渠道销售企业年金保险 13、保险中介与保险公司合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14、保险中介(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题目可自拟) 给一篇供你参考 一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及相关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法中两个不同的范畴,二者归属于不同的制度。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范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但对保险合同的生效却没有规定。由于对保险合同理论上的混淆,往往导致实践中的大量纷争。
对此,笔者略抒管见,以期消除这种认识l的分歧,并对《保险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一、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合愈—合同法上不争的结论 1。
“要约”与“承诺” 。 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它是当事人之间意思一致的结果。合同的成立须要一个过程,即“要约”与“承诺”。
保险合同也不例外。“要约”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的意思表示。在保险业务中,一般将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视为要约,保险人签发保单被认为是对投保人要约的承诺。
投保人提出要约后,保险人对要约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承保。其结果一般有三种:(l)保险人拒绝承保。
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达成合意,当然就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2)保险人无条件承保。 这种对投保人要约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构成承诺。
保险人承诺之时即表明双方达成了合意,保险合同成立;(3)保险人有条件承保。比如:保险人在签发的保险单中提出某项条件:“投保人巧天内缴纳保费,保险合同成立”。
这时双方意思表示还未达成一致,保险人的承诺构成一项反要约,经投保人承诺,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2。
保险合同的形式—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根据合同法的一般原理,保险合同成立于双方达成合意之时。但法律对保险合同的形式上的要求,也是决定保险合同能否成立的条件。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的确认经历了从要式向非要式的嬗变。 我国传统的保险立法确认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
1 981年颁布的《经济合同法》第3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5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据此,保险合同须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书面形式。
1983年颁布的《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5条进一步规定保险合同必须经过“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保险单”、“并经保险方签章承保后”,保险合同才能成立。 1993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对《经济合同法》做了修改。
修改后的第25条删除了以前把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作为保险合同形式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
这一条并未要求保险合同应采取的形式,但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条,保险合同仍要以书面形式订立。 1995年颁布的《保险法》对此规定作了修改。
《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法》对订立保险合同没有任何形式上的要求。保险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口头形式订立。
只要双方就合同内容达成合意,合同就成立。 我国保险立法对保险合同形式要求的擅变,顺应了世界合同法从要式到不要式的趋势,保证了交 易行为的快捷、灵活与方便,是市场经济使然、是法律公平、正义的要求使然。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 1。 交付保险费为生效要件—实践中的误区。
保险合同成立后即面临是否生效的问题。在实践中常会出现这种情况:投保人交付了保险费,但保险人尚未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任何保险凭证。
如遇纠纷而诉讼,法院一般认定投保有效而判决保险人 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有人认为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绝大多数是以收费为生效要件。”
这种理解将投保人履行义务与合同生效混为一谈,是布良片面的。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约束力。
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在于投保人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能够得到保险人的赔偿。 从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合同的生效期间与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保险期限)是一致的。
保险责任的开始意味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保险责任开始后才有可能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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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区差异以及原因、对策
论文摘要
保险业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稳定、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中国保险业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飞速发展,保险的社会保障功能得到较好实现。然而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地区性差异,即东部和西部保险业发展的差距也日益加大。本文首先在指出中国保险业发展取得的辉煌成就的同时,用数据说明中国保险业存在的地区差异问题。接着将地区差异问题解释为五个主要的原因: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差异,历史地理文化发面的因素,保险市场和保险机构的现状,保险产品和保险投资方面的制约以及保险行业在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最后,本文针对保险行业的地区差异问题从三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1.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中部西部保险发展的经济战略,是消除保险发展地区差异化的基本前提。2、从事物发展的内因上说,中部西部应该更新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积极采取“差异化”的市场策略,发挥其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 3、从事物发展的外因上,要为中部西部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地说要做到“东部支持”、“政策倾斜”、“外资支援”!
关键词:保险 保险密度 保险深度 保费 地区差异 东部 中部和西部 原因 政策建议
目 录
一、中国保险业取得的辉煌成就 1
二、我国商业保险发展的地区差异显著 2
三、我国商业保险地区差异成因分析 5
1.经济发展水中国地区发展差距的最直接表现就在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地区差异。 5
2、历史、地理、文化原因 6
3、保险业规模和范围较小,保险市场体制不健全 6
4、我国保险业产品结构单一,竞争能力低,保险投资渠道狭窄 7
5、保险市场发展的阶段性和保险机构布局上的择优选择是险种间差异的重要成因 7
四、针对我国商业保险发展地区差异的政策建议 8
1.制定切实可行的促进中部西部保险发展的经济战略,是消除保险发展地区差异化的基本前提 8
2、从事物发展的内因上说,中部西部应该更新观念,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同时积极采取“差异化”的市场策略,发挥其比较优势和后发优势。 9
3、从事物发展的外因上,要为中部西部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具体地说要做到“东部支持”、“政策倾斜”、“外资支援”! 10
参考文献 12
10318字
8.急求一篇“谈保险和理赔的认识”的论文,谢谢
一、流程问题 1:公司理赔流程是什么?答:公司理赔流程:出险 报案通知 报案受理理赔材料 理赔申请 理赔受理结案处理 结案通知 领取办理二、出险问题 2:什么是出险?答:出险是指发生了保险事故。
从广义上说,凡是保险合同上规定或约定的赔偿或给付的条件出现时,即是出险。三、报案问题 3:什么是报案?答:投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知情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通常称为报案。
及时报案也是保险合同的约定。只有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才能尽早了解情况,为后期理赔做好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二十一条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问题 4:客户出险后如何报案?答:客户出险后,可以在第一时间通知业务员,委托业务员报案,也可以直接拨打各公司公开的报案电话或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9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00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11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95567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95589 报案,或者直接到公司理赔柜面报案。问题 5:报案时主要涉及的内容有哪些?答:( 1)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 2)被保险人的现状及就诊医院(科室、床位);( 3)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投保险种、保额、投保日期;( 4)报案人及出险人的联系方式。
四、索赔申请问题 6:被保险人出险后,何时可以申请保险理赔?答:客户在备齐理赔所需相关资料后,即可向公司提出正式索赔申请。问题 7:保险理赔中,如何界定索赔时效?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问题 8:对于索赔申请的资料有哪些规定?答:申请人提出理赔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提供齐全、完整的索赔资料,不得涂改、伪造。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导致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提供进一步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涂改、伪造材料和证明,导致保险公司错误认定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如数追回已经支付的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保险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 9:索赔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如何处理?答:客户在索赔申请过程中如遇到资料收集、案情进展等问题,可以通过柜面咨询或者电话咨询等方式,向泰康所在地机构的理赔人员寻求帮助。
五、结案问题10:理赔案件结案时效的一般规则是什么?答: 一、简易案件为赔付金额在1000 元以下、材料齐全、理赔时无需调查的案件。理赔时限一般不超过1 个工作日。
二、常规案件为除简易案件外所有理赔案件,理赔时限一般为10 日。但下列案件除外:(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及时履行保险事故通知的义务,影响保险事故性质、责任、范围认定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能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三)国家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未能出具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证明或鉴定结论的;(四)案情复杂,涉及保险欺诈或责任免除事项,需要多次调查的;(五)通融给付或协议给付的。
上述案件理赔时限最长为60 日,案件处理期间,公司理赔人员将会主动联系客户,告知客户案件进展情况并做好沟通解释工作。问题11:理赔后,如何领取理赔金?答:当公司对客户提供的理赔申请资料审核完毕,并做出给付决定后,会将保险金划转到受益人或其监护人的账户,并在转账成功后采取短信方式通知,客户只要去银行查收即可。
需要提醒的是,在理赔申请时,客户须提交账户复印件并在申请书上完整、准确地填写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监护人的开户行及账号。法律知识类一、受益人问题12:身故类保险受益人如何界定?答:(一)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指定时,身故保险金由指定受益人申领;(二)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未指定时,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遗产,由被保险人之合法继承人申领。
问题13: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有哪些情形?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新)》第四十二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问题14:身故类保险和医疗。
9.求保险方面的毕业论文题目(本科),在线等,急
论文题目有帮得上吗?
1、保险业税制改革研究
2、保险业品牌建设研究
3、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的途径及策略
4、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保险监管制度创新研究
5、区域保险市场均衡发展研究
6、保险电子商务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7、金融综合经营趋势对保险业发展的影响及对策
8、保险业反洗钱相关问题研究
9、保险市场运行状况指标体系研究
10、保险资产管理的监管模式研究
11、保险业信用评级体系研究
12、责任保险与侵权法关系研究
13、保险监管的行政处罚制度研究
14、中国农业保险立法研究
15、保险监管岗位绩效与标准研究
16、保险行业人才流动的问题与对策
17、我国保险教育的问题与对策
18、企业年金市场发展研究
19、健康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和谐社会建设与责任保险发展研究
21、保险业社会贡献度指标体系研究
22、保险监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研究
23、保险服务体系建设与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研究
24、保险营销创新与监管研究
25、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
26、保险经纪行业发展研究
27、保险中介在保险创新中的作用研究
28、反腐倡廉建设与保险业科学发展研究
29、出口信用保险发展研究
30、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关系研究
31、保险业集团化经营模式的比较研究
32、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展研究
33、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研究
34、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研究
35、保险产品创新研究
36、保险资产境外投资研究
37、新会计准则对保险经营与监管的影响研究
38、保险公司经营绩效指标体系研究
39、保险公司社会责任研究
40、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研究
41、巨灾风险的可保性研究
42、我国巨灾风险证券化研究
43、保险业文化建设研究
44、保险公司合规制度研究
45、行业自保规范发展研究
46、保险公司股权激励政策研究
47、保险公司风险处置法律研究
48、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49、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50、国际保险标准化工作研究
51、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比较研究
52、信息披露制度国际比较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