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论产品责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得出结论
[摘要] 产品是产品责任法中最基本的概念之一。
对产品含义及范围的界定直接影响到产品责任法体系的建立。笔者在比较中外对产品不同定义的基础上,对产品提出了相应立法建议。
[关键词] 产品 范围 “产品”是构成产品法律体系和确立产品责任实际承担的基础,因而,“产品”概念和范围的科学界定在产品责任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公共政策及立法出发点不同,导致各国对产品概念和范围的规定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他国关于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美国在极其有利于消费者和公共政策的考虑之下,对产品的范围规定得相当宽泛。美国1979年的《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赋予法官在具体的产品责任案件中判断某一物品是否属于“产品”时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随着产品责任严格化趋势的发展,美国现行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既包括动产与不动产,也包括工业产品与农业产品(不论加工与否)。而且,司法实践中法院倾向于采用更为广泛、灵活的产品定义,现已将天然气、血液、电均视为产品。
相对而言,欧洲大部分国家,以及日本、韩国等都对产品的范围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关于涉及人身伤害与死亡的产品责任的欧洲公约》规定,产品一词指所有动产,包括加工或未加工的、组装在另外的动产内或不动产内的天然动产或工业动产。
1985年的《欧洲经济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指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以外的所有动产(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亦包括电。 此后,原欧共体各国均修改了国内法以使其产品定义与《指令》保持一致。
日本1994年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本法所称的制造物,指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韩国2000年的《制造物责任法》将“制造物”界定为“经制造或加工的动产”,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二、我国关于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 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围,因不同法律规范间规定的不一致而存在诸多争议。 《民法通则》对产品的概念并未做出明确界定。
我国《产品质量法》通过相关法律条文指出产品是用于销售的有形产出物和无形产出物,但不包括天然物品、初级农产品、不动产、电、血液及血液制品、智力产品、军工产品、核设施、核产品,以及服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界定的商品范围为为生活消费所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以及农民购买、使用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品。
从上观之,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概念及范围的界定并不统一,甚至诸法之间有冲突之处。 三、我国在产品界定上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建议 从上文对各国产品概念及范围的比较中不难发现,各国法律对产品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但从各国产品责任立法及司法实践看,产品的范围正在扩大。
总体而言,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范围相对比较狭窄。我国现行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范围的规定不利于在有关的国际产品责任争端中充分保障我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妨碍我国更好地进入国际贸易市场。
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在产品概念及范围界定上的异同,笔者认为,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产品应当要关注下列问题:(1)电、热、煤气等无形工业品。 关于电,《指令》及原欧共体各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均,以及美国的司法实践中均将电确认为产品。
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未将电纳入产品范围。在我国,导线传输中的“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如果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压”要件,自可适用该条高度危险责任(属于严格责任)。
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居民生活用电不属于“高压”,则居民生活用电造成损害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这对保护受害人十分不利。况且,电是人类能制造或生产、控制、输送和在商业中推销的一种能源,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的规定。
在此需要说明,处于生产制造者控制之中并处于电线中的电则不属于产品。同理,热、煤气等无形工业品都可视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
(2)关于初级农产品。由于初级农产品特别容易受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潜在缺陷,而这却是农业生产者无法预见、控制的,因而,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将初级农产品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农业生产还是分散式未形成集约化的规模,若将初级农产品纳入产品范围中实行严格责任,将不利于农业本身的发展。因此,我国现行产品责任法将其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3)关于血液及血液制品。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明确将血液及其成份排除在产品范围之外,但司法实践中仍有一些法院将血液视为产品适用严格产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为“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显见人体中流动的血液不是产品。
而输血用血液是由专门的采血中心经过对人体中流动的血液进行化验、采血、清毒检验、血型分类,然后包装好销售给各医疗机构。因而,输血用血液应属产品。
血液制品是生产药品的公司、企业用物理的、化学的手段,对全血、成份血进行加工而获得的物品。 血液制品的生产目的是为了销售获利。
由此可见血液制品也应属产品。 综上所述,我国应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
2.急需一篇关于消费者权益的论文
关于消费着权益,[内容提要]:本文采用比较研究及系统分析的方法,结合各国产品责任制度,以专题研究的形式,深入探讨论证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范围、缺陷与瑕疵、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若干相关问题。试图立足于立法精神解读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立足于司法实践,辨析并明确与实务密切相关的热点、疑点问题;基于研究中发现的问题,对立法及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建议,以期使我国的产品责任制度更加完善。
序言
1988 年,内蒙古职工王文海在使用具备产品责任合格证的冷藏柜时,因箱体带电触电身亡;
1995年,北京铁道附中19岁女生贾国宇在餐厅就餐时,因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
1998年,孕妇陈某在产前输血、分娩时注射人体白蛋白,后本人及其丈夫女儿全部感染艾滋病;
2000年,10岁男孩赖毅楠在燃放三无“高空礼花弹”时,被没有升空的礼花弹炸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0年,林某在乘坐三菱吉普车时,行驶中因挡风玻璃爆炸而被震伤猝死。
3.求产品缺陷责任或产品侵权责任方面的文献综述
本文在概论部分一开始介绍了产品缺陷、产品责任的概念,在比较了世界主要社会经济发达国家法律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后,提出了自己的定义;简单介绍了产品责任制度在美国的发展历程;概括讨论了英美法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除早期的合同关系原则外,主要有过失责任原则、担保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理论。
作者随后讨论了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认为我国《产品质量法》实行的是单一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不是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作者认为,所谓“过错责任”实际上是产品提供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后,对连带责任内部分担的规定。
最后,作者简要概括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在本文第二部分即“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一章,作者首先对产品缺陷和产品安全性在侵权法上和公法上的不同含义作了区分,提出了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这一概念。
在以上基础上,并参考《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提出了产品缺陷判定的逻辑上的标准,也可称为产品缺陷的构成要件。作者还提出了公法上的“相当产品缺陷”的概念。
以上逻辑上标准为基础标准,随后作者提出了两项实体层面上的标准,即消费者期望标准和风险效益平衡分析。这两项标准都起源于美国法院,对美国产品责任法产生了重。
英文摘要: At the beginning of this thesis, the author presents his personal definition of "product defect" after having first compared various definitions of product defect that are set out in the laws of the major developed nations of the world. The author also briefly introduces the background of products liability in America and imputation doctrines of products liability occurring throughout the history of common law. These doctrines mainly address negligence for defective products, implied warranty of m。目录:前言 11-13 一 产品缺陷与产品责任概述 13-29 (一) 产品缺陷的界定 13-16 (二) 产品责任的概念 16-21 1、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16-18 2、产品责任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18-21 (三) 产品责任的归责理论 21-28 1、合同关系原则和过失责任原则 21-23 2、担保责任理论 23-25 3、严格责任理论 25-26 4、中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26-28 (四)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8-29 1、产品存在缺陷 28-29 2、消费者遭受损害 29 3、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29 二 判定产品缺陷的标准 29-48 (一) 判定产品缺陷之逻辑上标准或基础标准:产品的不安全性 30-36 1、逻辑上标准之提出及产品安全性的不同含义 30-31 2、缺陷产品的阶段划分或产品缺陷过程 31-32 3、逻辑上标准之内涵 32-36 (二) 来自消费者之实体层面上标准——消费者期望 36-42 1、美国法院的消费者期望标准(Consumer Expectation Test) 36-39 2、德国《产品责任法》中的消费者的客观化了的期待 39-40 3、建立中国的消费者期望标准 40-42 (三) 来自制造者之实体层次上标准—风险效益平衡分析 42-46 1、传统成本效益分析 42-43 2、在设计缺陷的判定中应用风险效益平衡 43-44 3、风险—效益平衡的适用性分析 44-46 (四) 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产品质量标准 46-48 1、产品质量标准与产品缺陷 46-47 2、产品质量标准是缺陷判定的最低标准 47-48 三 产品缺陷分述 48-58 (一) 制造缺陷 48-51 1、概念 48-50 2、制造缺陷的特点 50-51 (二) 设计缺陷 51-55 1、概念 51-52 2、固有危险与“明显危险规则”的兴废 52-54 3、决定设计缺陷的多种因素与合理的替代设计 54-55 (三) 指示性缺陷:说明或带示不足 55-58 1、概念 55-56 2、指示性缺陷的法律基础以及后续安全警告 56-57 3、指示性缺陷的特性 57-58 四 产品责任具体问题研究 58-72 (一) 产品责任之责任主体 58-62 1、产品提供人 58-60 2、产品责任主体的责任承担 60-62 (二) 缺陷产品召回与危险消除义务 62-65 1、产品召回的概念、分类和归属 62-63 2、产品召回与产品缺陷 63 3、危险消除义务的违反与惩罚性赔偿 63-65 (三) 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65-69 1、惩罚性赔偿的含义 65-66 2、在产品责任制度中适用惩罚性赔偿 66-69 (四) 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中适用缺陷自证制度 69-72 1、事实自证制度简介 69-70 2、在无过错产品责任案件中适用事实自证制度 70-72 五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思考 72-78 (一) 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72-73 1、是“以人为本”这一指导思想的必然要求 72 2、是应对入世挑战的必然要求 72-73 3、促进产品完善、杜绝“故意侵权产品” 73 (二) 从立法上完善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措施 73-77 1、体系创新 73-74 2、完善产品缺陷的定义 74 3、扩大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 74-75 3、确立民事惩罚性赔偿 75-77 (二) 司法制度上的完善。
4.论产品侵权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这里规定的,就是指产品侵权责任。
有学者认为,产品侵权责任其实就是严格意义上西方的产品责任,只是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产品责任的理解既包括产品侵权责任也包括产品的合同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理论最初的出现还是基于产品合同责任,即合同的相对人须负有产品的瑕疵保证义务(从开始的明示保证到后来的默示保证),但合同责任无法弥补缺陷产品造成的产品本身以外对于当事人原有利益的损害,故加害给付理论应运而生,但此理论无法解决缺陷产品造成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的利益损失的救济问题,这便出现侵权责任理论,即不以有合同关系为要件,只要受害人的利益损害而归因于缺陷产品,那么产品的提供者(生产者或销售者)须负赔偿责任。
二、产品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
1、侵权责任民生在商品进入流通领域之后。产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标志是产品经过交易、转让等合同行为,由制造、生产者之手,中间可以经过若干流通环节,即批发、销售、仓储、运输等过程。因此,产品侵权责任的发生前提总是与合同相关连,不存在没有合同前提的产品侵权责任。
2、产品侵权责任是产品缺陷造成的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侵权责任并不是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自身损坏造成财产以外的财产损害(产品自身质量问题的自身损坏造成财产以外的财产损害属于合同纠纷的范畴,不在本文的讨论之列)。
3、产品侵权责任是物件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侵权责任的这一性质让其与国家赔偿责任、雇佣人赔偿责任等相区别。所以,产品侵权责任是人对物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任,即产品致人损害时,与该致害产品有关联的人,即制造者、销售者等对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
4、产品侵权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对于产品侵权责任是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学者有不同意见。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首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系参考了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依美国严格产品责任判例法及欧共体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对产品侵权责任均采无过错侵权主义。从比较解释学的角度,我国立法关于产品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解释为严格责任。其次,按民法通则规定,因产品责任受到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制造者提出赔偿损失,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提出赔偿损失,不管是谁的过错,产品制造者、销售者都应承担责任,所以说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5.合同法论文
这个给我做很简单,读秀找书籍资料,通过"图书馆文献传递中心 "来得到部分案例,凑1下咯。
卡号:EUUWATC;EUUUCE2;EUUSYXE 合同法:案例与材料》 作者:弗里德里奇·凯斯勒(Friedrich Kessler),格兰特·吉尔摩(Grant Gilmore),安东尼·T。 克朗曼(Anthony T。
Kronman)著 屈广清等译 页数:69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 简介:本书分为上、下册,共十二章,内容包括了“从身份到契约及其它”,“个人主义合同法的基本理念及其侵蚀”,“口头证据规则”等。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研究 地点: 美国 合同法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与材料 《合同法:案例与教材 (下册) (第3版)》 作者:弗里德里奇·凯斯勒 格兰特·吉尔摩 安东尼·T·克朗曼著 屈广清等译 页数:1434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5 主题词:合同法-案例-研究-美国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与教材 (下册) (第3版) 《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 作者:王军,戴萍编著 页数:468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 简介:本书收入了由美国联邦和各州法院判决的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美国合同法案例选评 《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 作者:解琳,张诤编著 页数:465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本书选录100多个英国合同法中至今有拘束力的权威判例,涉及合同的成立、内容、效力、终止等合同法的主要领域。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英国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 《合同法案例与评析》 作者:汪兴林,苏祖耀主编 页数:14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3):本书收录的近三十个案例,从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方面对合同法案例进行评析。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中国 学科: 高等学校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与评析 《中国合同法案例》 作者:薄守省主编 田炜等编写 页数:627页 出版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本书精选整理了90多个典型案例,按照合同法的基本问题进行分类,从中可以看到我们的抽象的法律是如何在现实中结出生动的果实,从而加深对法律的理解,提高对法律的预测能力,为自己的行为提供指导。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中国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中国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作者:兰花主编 郑玲丽编写 页数:478 出版社:山西教育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本书的案例注重取材广泛,贴近百姓生活,针对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成立、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及合同的效力等进行全面讲述。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中国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精解》 作者:肖伟,傅远平主编 页数:389页 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4 简介:本书精选近年来审理的具典型意义的涉及买卖合同、合同和居间合同、担保合同等领域等案件,介绍案情并进行详细评论。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中国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精解 《合同法案例教程》 作者:李永军主编 页数:344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1 简介:本案例教程分为上下两篇,共21章,其中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等。
主题词: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地点: 中国 学科: 成人高等教育 合同法 案例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合同法案例教程 《保险合同法案例解说》 作者: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编著 页数:717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6 简介:本书对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近二百件保险合同法典型案例进行了梳理,全书共分六章,介绍了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以及生效要件;探讨了保险合同的效力变动等问题;阐释了保险合同的解释规则分等。 主题词:保险合同 学科: 合同法 学科: 案例 学科: 分析 地点: 中国 保险合同 合同法 查看相关分类结果: 全部->政治、法律->法律 目录:保险合同法案例解说 。
6.美国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第一、美国的产品责任法首先是由法院的判例发展起来的,迄今适用的仍基本上是判例法。各州在产品责任问题上的司法实践差别甚大,因此实际上很难对这一领域的美国法加以概括。
第二、在美国,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伤害,受害人有三项诉因可选择,据以控告制造商和销售商,即:他可以提起过失行为的侵权之诉,或者违反明示或暗示担保的合同之诉,或者严格责任的侵权之诉。美国各州如今都以某种形式采纳了严格责任制。
第三、特点:
1、过失行为诉讼
在美国,据说每个人都有义务避免那种不适当地增加他人伤害风险的行为或不行为。法院已将这个一般原则适用于制造商和装配商,认为他们有义务使用“适当注意”(即一个具有理智的人应有的注意),生产安全的产品。
2、违反合同诉讼
因违反合同担保而提起的诉讼,通常是遵循《统一商法典》第2节的规定。除路易斯安那州外,各州都已接受该节规则。在多数情况下,以违反明示或暗示担保为由提起的违约之诉,可能给原告提供比过失行为之诉或严格责任之诉更大的胜诉机会。
3、严格责任诉讼
美国大多数州,特别是已采用《侵权法注释汇编》(第二版)第402A节的各州,都要求制造商产品责任案的 原告证明:涉诉产品“处于有缺陷状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是不合理地危险的”。“不合理地危险的”这一要求使得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决定究竟是以消费者的指望为依据还是以谨慎的制造商的观点或其他观点来判定危险性的合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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