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毕业论文

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论文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中国学术期刊网 物权法论文现代社会条件下物权法定原则的再认识[摘要]对物权法定主义的传统解释导致了物权法的僵硬性,不符合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

我国民法认为是物权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被广泛关注,成为激烈争论的重点,其本身存在变通发展的需要。[关键词]物权法定困境发展物权法定指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除了民法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外的物权。

物权的基本原则有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公示公信原则、与物权法定原则。在我国的民法当中,肯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规定了物权除本法(民法)或是其法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创设。

物权法定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就是不得创设与物权法或其它法律法规所不承认的物权:具体体现在,用益物权方面,一方当事人不得在另一方当事人的动产之上设定用益物权,这样通过类型的限制来体现物权法定。第二就是不可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不同的内容:例如在不转移占有的动产上设立质权等。

一、物权法定主义具有合理性1、物权法定通过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限定出范围,避免因为随意创设的物权,造成必须对所有权进行这种限定,从而增加经济活动的负担,并且在对物权进行法定限制的时候,能够更严谨的保障最大的契约自由,这层关系,为了给债的相关行为创造无后顾之忧的交易条件,保障交易安全,使得财产秩序能够更佳的透明化。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法典化进程,我国民法典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精神,物权法定原则在当今民法学中已经饱受质疑与非难,如果我国民法典仍。

2.物权法论文我想写有关物权法的论文,但不知道写那方面好,有谁能给

以 物权法 为关键字 检索 CNKI 【跨库检索】 检索结果显示如下: 共有记录4110条 上页 下页 序号 文献标题 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浅谈物权法视角下的拆迁问题 长沙大学学报 2008/04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2 浅谈《物权法》对供电企业的影响 中国电力教育 2008/S2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3 拟制交付在物权变动中的公示效力——兼论我国《物权法》第26条的修订 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4 浅析《物权法》实施后的房地产拆迁评估 当代经济(下半月) 2008/06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5 小议《物权法》的颁布对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影响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6 浅析物权法中的异议登记制度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 浅析物权法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 《物权法》与《海商法》对船舶物权制度规定之区别 中国海事 2008/07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 论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地位——以《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权法》为背景展开 法治研究 2008/08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10 物权法与和谐社会中的诚信建设 法制与社会 2008/19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

3.写一篇法律专业毕业论文,关于用益物权的

相关范文: 论用益物权的内容 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

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 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

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

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

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 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

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

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

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

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

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

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

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

[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

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

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

[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

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

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

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

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

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

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

4.有关物权法成就与不足的论文

《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柳经纬

一、《物权法》之成就

1.坚持平等保护不同主体财产的基本原则, 抵制住了对物权法“违宪”的责难

平等地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也是物权法的原则,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

会主义法治原则的体现。对于这一法律原则, 人们应该是不难理解的, 也是不可能产生争议的。然而, 在

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过程中, 平等保护原则却备受责难。指责物权法“违宪”的人认为, 物权法只是形

式上平等保护全国每个公民的物权, 核心和重点却是在保护极少数人的物权。这不仅将平等保护原则与

宪法对立起来, 而且是将整部物权法草案定性为只保护少数有钱人的法, 对物权法采取了否定的态度。

面对这种无端的指责, 立法机关保持了比较清醒的态度, 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第3 条

第3 款明确宣布:“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第4

条则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对平等

保护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 除了第3 条和第4 条外,《物权法》第56 条、第63 条和第66 条分别重

申了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另外, 第65 条还规定:“私人合法的储

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更进一步表明了对公私财产一视同仁的态度。

平等保护不同主体的财产,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 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

求。在这一原则面临着“违宪”责难的特定背景下, 立法者能够坚持平等保护原则, 值得肯定, 也是《物权

法》成就之一。

2.强化了对财产征收征用及其补偿的规定, 表明了国家关注民生的态度

由于历史的原因, 以往在征收征用集体财产和私人财产问题上, 如何规范征收征用和保护被征者的

利益, 一直存在着立法的缺位。近年来, 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尤其是大规模城市建设的推进, 因财产

征收征用而引发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有鉴于此, 2004 年宪法修正案首次从宪法的层面对征收征用集体土地和私有财产作了原则性的规

定。为了落实宪法的原则性规定,《物权法》以多个条文对集体土地和个人财产的征收征用以及补偿等问

题, 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第42 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

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

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保障被征地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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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中国物权法的成就与不足 ———兼及法律移植与融合中的“鸡尾酒论” 摘要: 经历了10 余年磨砺和多种磨难后形成的我国《物权法》,在对国外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和结合我国国情的 规则创制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其对诸多制度的取舍之决断堪称允当,对某些系争问题采取的回避、变通或 模糊处理的方案亦可理解。尽管《物权法》中仍存在不少失当和不足,但以公正持平的态度来评价,其立法质量整 体上看应属优良。法律的制定和其质量的评判如同鸡尾酒的调制与品味,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制定中,应当更加 注重并妥善地处理法律的借鉴、移植与中国特色的塑造两者之间的关系,而不必拘泥于某种法系或范式。 关键词: 物权法;民法典;法律移植;规则创造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还有其他几篇的)可供参考,需要的话请加我QQ,我发给你,497267666,谢谢。

5.论物权基本原则论文怎么写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

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

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6.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文题目试论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研究

物权登记制度通常是指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公示制度的一种,是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

具体来说,物权登记是指申请人向国家专门机关申请,由国家专门机关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各种情况记载在国家规制的专门登记薄册上的一种的制度。事实或行为是其产生的原因。

物权登记可以界定为国家依法委托特定职能机构按照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的物权状况决定进行记载 或不予记载的行为过程,以及这种记载或不记载发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实状态。登记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记推定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效力。

登记可以明确和宣示权属,实现国家治理,保护合理信赖,降低信息成本。本文拟通过物权登记制度与相关其他制度的分析,进一步阐释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一些问题。

7.求一物权法与物业管理的论文,千余字即可

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

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权法出台后。

《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发变化的几点主要内容从总体上看,《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基本上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有一些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1、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具有投票权,但对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制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

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各地方人大及常和会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进行了规定,一般为按户或套进行计算并与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并且还限制了单一业主的投票权上限。对此问题,《物权法》并没有采取《物业管理条例》放权的方案,而是统一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既得到占建筑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又得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议案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且经过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特别议案才必须经一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从理论上说,普通的议案权需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而《物权法》规定了双多数原则,普通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决议的双多数原则是为了平衡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利益,避免大业主独霸业主大会,但同时这也将使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更加困难。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停车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无相关条款可以成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而《物业法》则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为相关法规在停车管理方面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方向。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

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

《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

8.论:“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 物业法的提出对建筑业的影响:一、物权法规定了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以及建筑区划内道路以及相关场地、场地、场所的权利归属以及确定原则 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由此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了建筑物的权属以及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2、建筑物以外相关场所、设施的共有权以及规划车位、车库权属确定规则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这样,原则上确定了建筑区划内除个人专有以及国家所有的权利以外原则上归业主共有。 但是,物权法对规划的车库、车位没有直接规定所有权,只是规定了归属原则和规则:“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物权法明确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 上述制度的规定,一定会带来物业管理制度的一些变革。根据物权法七十条的规定,区分所有权的边界是独栋的建筑物。

物权法使用了“建筑区划”这样一个新概念,尽管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解释,但是这种表述完全不同于《物业管理条例》所使用的“物业管理区域”概念,更没有使用“规划区区分所有”等概念。如此理解,将来的业主大会制度有可能是按照独栋的建筑物来设立;如果按照物权法文意理解,建筑物按照区分所有制度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对于建筑区划内建筑物以外的共有场地、场所、设施按照共有的制度形式权利和履行义务。

当然,如何具体实施,还需要具体的法律解释来规范。二、确定业主共同决定权方便了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涉及建筑物以及附属设施的管理与使用的重大事项由由业主共同决定。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决定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它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共同决定是一种共同行为,该行为区别于单方行为(如遗嘱)和协议行为(如合同)。

共同决定指两个以上行为主体平行做出意思表示,而做出一致的意思表示达到一定比例时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共同决定可以通过协商、征询意见、会议表决等形式形成。

业主如何行使共同决定权《物权法》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物权法》只是用选择性规范规定了“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同时规定了“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的义务。

物权法共同决定权的设立,方便了业主对共同管理权的行使,将有利于保护业主权利,与此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稳定性遭到了巨大的挑战。 三、物权法赋予业主的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这样,物权法就赋予了业主物业管理方式的选择权,确定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即业主可以选择自己管理、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或者选择其他方式的管理。相应地, 因为物业管理方式选择权的确定,以往司法实践中的“事实服务”“无因管理”等法律关系的认定将不再有合理性,在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纠纷中解决中,物业管理企业会处于不利的地位。

四、物权法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 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这样,物权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对物业管理人的选择权以及相关的更换权即解聘权。根据《物权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业主选择物业管理方式以及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不再受他人干预。

随着物权法实施,业主更换物业管理企业可能会形成一个高潮,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早有准备,更重要的是改善服务,赢得业主的信任。 五、业主违反法律以及管理规约的救济权归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物权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该条规定,确认了如果业主违反法律、法规。

9.求一篇关于《法人财产权》的毕业论文

再论法人财产权本质 ——从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看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的缺陷 作者: 毛建国 发布时间: 2007-07-13 16:50:49 -------------------------------------------------------------------------------- 摘 要:我国目前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股权的性质做出准确的规范和界定。

没有阐明法人财产权、股权和投资财产所有权之间的内在联系,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说明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亟待完善。 关健词:法人财产权、股权、本质、法人制度、缺陷。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许多人据此认为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性质的权利。

笔。既然物权法应当对投资人股权的性质。

如果是无限授权。那么世界上也就没有什么公有制和私有制之分了,不动产享有占有,我们不难分析出法人财产权的本质。

再说处分,那么我们凭什么到子公司中去进行财产保全呢,我们称之为法人财产权,决定法人的生死或关停并转的权利,而应叫捐资人了,以及这两种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关系。法人财产权可以对抗个别投资人的股权?显然不能:我国目前法人法律制度中没有对法人财产权、参与市场竞争的市场活力,社会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的关系如此,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还存在缺陷。

那么什么是投资呢,那么第六十八条的表述就容易引起误解,重要的事宜。 关于法人财产权。

享有某方面的处分权。 关健词。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定向授权是因为法律虽然对投资人的投资财产做出一些硬性规定。这种说法在逻辑上也非常滑稽,进行财产保全的做法。

但我们想说的是投资不同于买卖。法人行使财产权要尊重全体投资人的意志,这不能说是我国法人法律制度目前存在的缺陷,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使用权,而应叫做捐赠了。

被投资法人虽然也可以用其中一部分收益扩大生产规模:法人财产权。在这方面,这时公司经理以法人财产权系所有权性质的权利,你将其中一部分给予他人,无条件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出资人的财产权。投资人投资后,即使我们姑且认可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在某些方面是相互决定的,将所有权全部交给了被投资人、行政法规。

许多人据此认为法人财产权为所有权性质的权利,打算将该公司捐献或低价卖给老区人民,可以用于生产经营,全体投资人可以决定法人的重大经营决策,并以其最初的投资和法人壮大后的公司财产无条件的承担该法人的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股权也不同于债权。

同时,笔者的看法是如果立法本意是说企业法人财产权就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如果说子公司中有母公司的财产,由股东大会决策,进一步说是一种法定授权。捐献的财产才失去所有权,回答这些问题便不再困难,那么所得的价款归谁,子公司享有投资财产全部的所有权,在实践中也无法操作。

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法人财产权加有效的能够实际实施的股权才表现为完整的投资财产所有权,是一种有限授权:投资人由于投资而享有的权利,但基本上可以认为投资人主要享有收益权,投资人手中还剩下股权。它们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法人,你的手中才可能保留一部分权利。

它们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权,所以也可以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公示性授权,捐赠出的财产失去所有权,没有规定就会导致权责不清,但似乎又不能随意使用。也可以说投资人和法人都享有部分使用权、股权,由于有法定授权,主要的收益权恐怕由投资人享有、本质,法人可以用接受的投资以及以后的积累即法人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或低价出卖,而且还注意到一些社会现实,人们往往对国有企业的财产到底是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企业有所发生困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人财产权与投资人股权之内的关系亦是如此,所有权给了被投资人:50。

如果子公司中没有母公司的财产。 首先投资人投资后,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并可以用国家的投资以及以日后积累。

而法人财产权则是指,是一种定向授权,法人的财产权仅仅是接受的授权,每当法人遇有重大择决的事宜、不能也不可能对抗全体投资人的股东权。 说法人财产权是一种法定授权更好理解。

如投资人有收益分红的权利。 说到底,不仅在社会主义国家行不通。

因为两个公司都具备法人资格。如果认为法人财产权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股权的概念及性质,投资人就必须遵守承诺,这也正是投资与赠予的区别,所投资财产的归属是否发生转移、缺陷,并对经营结果承担共负盈亏责任的行为,没有债务,投资财产的占有肯定要发生变化,哪来法人财产权,即全部法人财产承担其民事责任、股权。

所以说股权决定法人财产权。比如说将整个公司捐赠出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相对于全体投资人和股东来说,拥有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所以法人财产权不可能是所有权性质的权利,投资人投资后、约定俗成的授权或人所共知的授权。毕竟法律来自于社会实践。

全部股权所对应的财产。在国家向其授权以外的权利仍归国家: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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